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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論各種不同的立法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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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探討,應該成為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麼,我們便會發現它可以歸結為兩大主要的目標:即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個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我已經談過什麼是社會的自由。至於平等,這個名詞絕不是指權力與財富的程度應當絕對相等;而是說,就權力而言,則它應該不能成為任何暴力並且只有其職位與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財富而言,則沒有一個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購買另一人,也沒有一個公民窮得不得不出賣自身。這就要求大人物這一方必須節制財富與權勢,而小人物這一方必須節制貪得與婪求。 有人說,這種平等是實踐中所絕不可能存在的一種思辯虛構。但是,如果濫用權力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是因此就應該一點也不去糾正它了呢?恰恰因為事物的力量總是傾向於摧毀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應該總是傾向於維持平等。然而一切良好制度的這種普遍目的,在各個國度都應該按照當地的形勢以及居民的性格這兩者所產生的種種對比關係而加以修改;應該正是根據這種種對比關係來給每個民族都確定一種特殊的制度體系,這種制度體系儘管其本身或許並不是最好的,然而對於推行它的國家來說則應該是最好的。例如,土壤是荒瘠不毛的嗎,或者國土對於居民來說是過於狹隘了嗎?那末,你就轉向工業和工藝方面去吧,你可以用它們的產起來交換你所缺乏的食糧。反之,你占有的是富庶的平原和肥沃的山坡嗎,你是有美好的土地而缺少居民嗎?那末,你就專心致力於能夠繁殖人口的農業,並驅除一切工藝吧;工藝把一國僅有的少量人口都集中在幾個地點上,結果只能造成國家人口的減少。你占有的是廣闊而便利的海岸嗎?那末,你就把海上佈滿了船舶吧,經營商業與航運吧,你將會獲得一個光輝而短暫的生命。海洋在你的沿岸上是在沖洗著幾乎無法攀越的岩石嗎?那末,你就安心作個野蠻的漁人吧,你會因此生活得更恬靜,或許會更美好,而且無疑地還會更幸福。總之,除了一切人所共同的準則而外,每個民族的自身都包含有某些原因,使它必須以特殊的方式來規劃自己的秩序,並使它的立法只能適合於自己。正因為如此,所以古代的希伯來人和近代的阿拉伯人便以宗教為主要目標,雅典人便以文藝,迦太基與梯爾以商業,羅德島以航海,斯巴達以戰爭,而羅馬則以道德。《論法的精神》一書的作者已經用大量的例證指明了,立法者是以怎樣的藝術在把制度引向每一個這樣的目標的。 使一個國家的體制真正得以鞏固而持久的,就在於人們能夠這樣來因事制宜,以至於自然關係與法律在每一點上總是協調一致,並且可以這樣說,法律只不過是在保障著、伴隨著和矯正著自然關係而已。但是,如果立法者在目標上犯 了錯誤,他所採取的原則不同於由事物的本性所產生的原則,以至於一個趨向於奴役而另一個則趨向于自由,一個趨向于財富而另一個則趨向於人口,一個趨向于和平而另一個則趨向於征服;那末,我們便可以看到法律會不知不覺地削弱,體制便會改變,而國家便會不斷地動盪,終於不是毀滅便是變質;於是不可戰勝的自然便又恢復了它的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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