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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由於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同樣理由,主權也是不可分割的。因為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它要末是人民共同體的意志,要末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種情形下,這種意志一經宣示就成為一種主權行為,並且構成法律。在第二種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種個別意志或者是一種行政行為,至多也不過是一道命令而已。

  可是,我們的政論家們既不能從原則上區分主權,於是便從對象上區分主權:他們把主權分為強力與意志,分為立法權力與行政權力,分為稅收權、司法權與戰爭權,分為內政權與外交權。他們時而把這些部分混為一談,時而又把它們拆開。他們把主權者弄成是一個支離破碎片湊起來的怪物;好像他們是用幾個人的肢體來湊成一個人的樣子,其中一個有眼,另一個有臂,另一個又有腳,都再沒有別的部分了。據說日本的幻術家能當眾把一個孩子肢解,把他的肢體一一拋上天空去,然後就能再掉下一個完整無缺的活生生的孩子來。這倒有點像我們政論家們所玩的把戲了,他們用的不愧是一種江湖幻術,把社會共同體加以肢解,隨後不知怎麼回事又居然把各個片斷重新湊合在一起。

  這一錯誤出自沒有能形成主權權威的正確概念,出自把僅僅是主權權威所派生的東西誤以為是主權權威的構成部分。例如,人們就這樣把宣戰與媾和的行為認為是主權的行為;其實並不如此,因為這些行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應用,是決定法律情況的一種個別行為。只要我們把法律一詞所附有的觀念確定下來,就會很明顯地看出這一點。

  在同樣考察其他分類時,我們就會發現,每當人們自以為看出了主權是分立的,他們就要犯錯誤;而被人認為是主權各個部分的那些權利都只是從屬￿主權的,並且永遠要以至高無上的意志為前提,那些權利都只不過是執行最高意志而已。

  當研究政治權利的作家們,想要根據他們已經確定的原則來判斷國王與人民的相應權利時,我們簡直無法述說這種缺乏確切性的結果給他們的種種論斷投下了怎樣的含混不清。每個人都可以看出在格老秀斯的著作的第一卷,第三、第四兩章中,這位淵博的學者以及該書的譯者巴貝拉克是怎樣地糾纏於並迷失在自己的詭辯之中的;他們唯恐把自己的見解說得太多或者太少,並唯恐冒犯了他們所要加以調和的各種利益。格老秀斯不滿意自己的祖國,逃亡到法國;他有意討好路易十三,他的書就是獻給路易十三的,所以他不遺餘力地要剝奪人民的一切權利,並且想盡種種辦法要把它們奉獻給國王。這一定也投合了巴貝拉克的胃口,巴貝拉克是把自己的譯書獻給英王喬治第一的。然而不幸雅各第二的被逐——他是稱之為遜位的——使他不得不小心謹慎,回避要害,含糊其詞,以免把威廉弄成是個篡位者。假如這兩位作家能採取真正的原則的話,一切難題就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他們也就可以始終一貫了。他們本該是忍痛說出真理來的,他們本該是只求討好人民的。然而,真理卻畢竟不會使他們交運,而人民也不會給他們以大使頭銜或教授講席或高薪厚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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