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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一章 論主權是不可轉讓的


  以上所確立的原則之首先的而又最重要的結果,便是唯有公意才能夠按照國家創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因為,如果說個別利益的對立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末,就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正是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點,才形成了社會的聯繫;如果所有這些利益彼此並不具有某些一致之點的話,那末就沒有任何社會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的利益。

  因此我要說: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並且主權者既然只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事實上,縱使個別意志與公意在某些點上互相一致並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這種一致若要經常而持久卻是不可能的;因為個別意志由於它的本性就總是傾向於偏私,而公意則總是傾向於平等。人們要想保證這種一致,那就更加不可能了,即使它總該是存在著的;那不會是人為的結果,而只能是機遇的結果。主權者很可以說,「我的意圖的確就是某某人的意圖,或者至少也是他自稱他所意圖的東西」;但是主權者卻不能說,「這個人明天所將意圖的仍將是我的意圖」,因為意志使自身受未來所束縛,這本來是荒謬的,同時也因為並不能由任何別的意志來許諾任何違反原意圖者自身幸福的事情。因此,如果人民單純是諾諾地服從,那末,人民本身就會由於這一行為而解體,就會喪失其人民的品質;只要一旦出現一個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權者了,並且政治體也從此就告毀滅。

  這絕不是說,首領的號令,在主權者有反對它的自由而並沒有這樣做的時候,也不能算是公意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普遍的緘默就可以認為是人民的同意。這一點,下面還要詳加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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