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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論社會公約


  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那種原始狀態便不能繼續維持;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並運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它們發動起來,並使它們共同協作。

  這種力量的總和,只有由許多人的匯合才能產生;但是,既然每個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總和,而同時既不致妨害自己,又不致忽略對於自己所應有的關懷呢?這一困難,就我的主題而言,可以表述為下列的詞句:

  「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這一契約的條款乃是這樣地被訂約的性質所決定,以致于就連最微小的一點修改也會使它們變成空洞無效的;從而,儘管這些條款也許從來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過,然而它們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樣的,在普天之下都是為人所默認或者公認的。這個社會公約一旦遭到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復了他原來的權利,並在喪失約定的自由時,就又重新獲得了他為了約定的自由而放棄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這些條款無疑地也可以全部歸結為一句話,那就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因為,首先,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獻出來,所以對於所有的人條件便都是同等的,而條件對於所有的人既都是同等的,便沒有人想要使它成為別人的負擔了。

  其次,轉讓既是毫無保留的,所以聯合體也就會盡可能地完美,而每個結合者也就不會再有什麼要求了。因為,假如個人保留了某些權利的話,既然個人與公眾之間不能夠再有任何共同的上級來裁決,而每個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的裁判者,那麼他很快就會要求事事都如此;於是自然狀態便會繼續下去,而結合就必然地會變為暴政或者是空話。

  最後,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他就並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而且既然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裡,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渡讓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而,如果我們撇開社會公約中一切非本質的東西,我們就會發現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的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是一瞬間,這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成員數目就等於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而以之和它的同類相比較時,則稱它為政權。至於結合者,他們集體地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但是這些名詞往往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們在以其完全的精確性使用它們時,知道加以區別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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