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盧梭 > 社會契約論 | 上頁 下頁
第五章 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


  哪怕是我接受了以上我所曾反駁過的一切論點,專制主義的擁護者們也還是無法前進一步的。鎮壓一群人與治理一個社會,這兩者之間永遠有著巨大的區別。即使分散著的人們一一相繼地被某個個人所奴役,無論他們的人數可能有多少,我在這裡就只看到一個主人和一群奴隸,我根本沒有看到人民和他們的首領;那只是一種聚集,如果人們願意這樣稱呼的話,而不是一種結合;這兒既沒有公共幸福,也沒有政治共同體。這個人,那怕他奴役了半個世界,也永遠只是一個個人;他的利益脫離了別人的利益,就永遠只是私人的利益。如果這個人歸於滅亡,他的帝國也就隨之分崩離析,就像一棵橡樹被火焚燒之後就消解而化為一堆灰燼一樣。

  格老秀斯說,人民可以把自己奉送給一位國王。然則,按照格老秀斯的說法,在把自己奉送給國王之前,人民就已經是人民了。這一奉送行為的本身就是一種政治行為,它假設有一種公共的意願。因此,在考察人民選出一位國王這一行為以前,最好還是先考察一下人民是通過什麼行為而成為人民的。因為後一行為必然先于前一行為,所以它是社會的真正基礎。

  事實上,假如根本就沒有事先的約定的話,除非選舉真是全體一致的,不然,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抉擇這一義務又從何而來呢?同意某一個主人的一百個人,又何以有權為根本不同意這個主人的另外十個人進行投票呢?多數表決的規則,其本身就是一種約定的確立,並且假定至少是有過一次全體一致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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