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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論奴隸制


  既然任何人對於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能產生任何權利,於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

  格老秀斯說,如果一個個人可以轉讓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為某個主人的奴隸;為什麼全體人民就不能轉讓他們的自由,使自己成為某個國王的臣民呢?這裡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字樣是需要解說的。讓我們就舉轉讓一詞為例。轉讓就是奉送或者出賣。但一個使自己作另一個人的奴隸的人並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賣自己,至少也是為著自己的生活。可是全體人民為什麼要出賣自己呢?國王遠不能供養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從臣民那裡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養;用拉伯雷的話來說,國王一無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難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時,又以國王也攫取他們的財產為條件嗎?我看不出他們還剩下有什麼東西可保存的了。

  有人說,專制主可以為他的臣民確保國內太平。就算是這樣;但如果專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戰爭,如果專制主無饜的貪求,如果官吏的騷擾,這一切之為害人民更有甚於人民之間的糾紛的話,那末人民從這裡面所得的是什麼呢?如果這種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種災難,那末人民從這裡面又能得到什麼呢?監獄裡的生活也很太平,難道這就足以證明監獄裡面也很不錯嗎?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臘人,在那裡面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們只是在等待著輪到自己被吞掉。

  說一個人無償地奉送自己,這是荒謬的和不可思議的。這樣一種行為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就只因為這樣做的人已經喪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說全國人民也都這樣做,那就是假設舉國皆狂了;而瘋狂是不能形成權利的。

  縱使每個人可以轉讓其自身,他也不能轉讓自己的孩子。孩子們生來就是人,並且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他們自己,除了他們自己而外,任何別人都無權加以處置。孩子在達到有理智的年齡以前,父親可以為了他們的生存、為了他們的幸福,用孩子的名義訂立某些條件;但是卻不能無可更改地而且毫無條件地把他們奉送給人,因為這樣一種奉送違反了自然的目的,並且超出了作父親的權利。因此,要使一個專制的政府成為合法,就必須讓每一個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來決定究竟是承認它還是否認它;但是,那樣一來,這個政府也就不再成其為專制的了。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對於一個放棄了一切的人,是無法加以任何補償的。這樣一種棄權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最後,規定一方是絕對的權威,另一方是無限的服從,這本身就是一項無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約定。對於一個我們有權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們就並不承擔任何義務;這難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嗎?難道這種既不等價又無交換的唯一條件,其本身不就包含著這種行為的無效性嗎?因為,無論我的奴隸可以有什麼樣的權利反對我,既然他的一切都屬￿我所有,而且他的權利也就是我的權利;那末,這

  種我自己反對自己的權利,豈不是一句毫無意義的空話了嗎?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爭裡籀引出來了這種所謂奴役權的另一個起源。照他們說,征服者有殺死被征服者的權利,但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為代價來贖取自己的生命;據說,這種約定似乎要更合法得多,因為它對雙方都有利。

  但是很顯然,這種所謂殺死被征服者的權利,無論怎樣都絕不會是戰爭狀態的結果。唯其因為人類生存於原始獨立狀態的時候,彼此之間絕不存在任何經常性的關係足以構成和平狀態或者戰爭狀態;所以他們就天然地絕不會彼此是仇敵。構成戰爭的,乃是物的關係而不是人的關係。既然戰爭狀態並不能產生於單純的人與人的關係,而只能產生於實物的關係;所以私人戰爭,或者說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戰爭,就既不能存在于還根本沒有出現固定財產權的自然狀態之中,也不能存在於一切都處於法律權威之下的社會狀態之中。

  個人之間的毆鬥、決鬥或者衝突,這些行為根本不能構成一種狀態。至於被法蘭西國王路易第九的敕令所認可的、但被「上帝的和平」懸為禁令的私人戰爭,那只是封建政府的濫用職權,它如果曾經是一種制度的話,也是一種違反自然權利原理並違反一切良好政體的荒謬的制度。

  因此,戰爭絕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係,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係;在戰爭之中,個人與個人絕不是以人的資格,甚至於也不是以公民的資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資格,才偶然成為仇敵的;他們絕不是作為國家的成員,而只是作為國家的保衛者。最後,只要我們在性質不同的事物之間不可能確定任何真正關係的話,一個國家就只能以別的國家為敵,而不能以人為敵。

  這項原則也符合一切時代所確立的準則,以及一切文明民族的經常實踐。宣戰不只是向國家下通告,而且尤其是向它們的臣民下通告。外國人,無論是國王、是個人或者是整個民族,不向君主宣戰就進行掠奪、殺害或者搶劫臣民的,那就並不是敵人,而只是強盜。即使是在正式的戰爭中,一個公正的君主盡可以佔有敵人國土上全部的公共所有物,但是他尊重個人的人身和財富;他尊重為他自己的權利所依據的那種權利。戰爭的目的既是摧毀敵國,人們就有權殺死對方的保衛者,只要他們手裡有武器;可是一旦他們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敵人或者敵人的工具時,他們就又成為單純的個人,而別人對他們也就不再有生殺之權。有時候,不殺害對方的任何一個成員也可以消滅一個國家。戰爭決不能產生不是戰爭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權利。這些原則並不是格老秀斯的原則。這些原則不是以詩人的權威為基礎,而是得自事物的本性,並且是以理性為基礎的。

  至於征服權,則它除了最強者的法則而外,就沒有任何別的基礎。如果戰爭根本就沒有賦予征服者以屠殺被征服的人民的權利;那末,這種他所並不具有的權利,就不能構成他奴役被征服者的權利的基礎。唯有在不能使敵人成為奴隸的時候,人們才有殺死敵人的權利;因此,把敵人轉化為奴隸的權利,就絕不是出自殺死敵人的權利。從而,使人以自己的自由為代價來贖取別人對之並沒有任何權利的生命,那就是一場不公平的交易了。根據奴役權來確定生殺權,又根據生殺權來確定奴役權,這豈不是顯然陷入一場惡性循環了嗎?

  縱使假定有這種可以殺死一切人的可怕的權利,我也認為一個由戰爭所造成的奴隸或者一族被征服的人民,除了只好是被迫服從而外,對於其主人也完全沒有任何義務。征服者既然攫取了他的生命的等價物,所以對他根本就沒有什麼恩德;征服者是以對自己有利可圖的殺人來代替了毫無所得的殺人。因此,征服者遠遠沒有在強力之外獲得任何權威,戰爭狀態在他們之間依舊繼續存在著;他們之間的關係,其本身就是戰爭的結果,而戰爭權的行使則是假設並不存在任何和平條約的。他們之間也曾有過一項約定;但是即使有過,這一約定也遠非消滅戰爭狀態,而只是假定戰爭狀態的繼續。

  於是,無論我們從哪種意義來考察事物,奴役權都是不存在的;不僅因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為它是荒謬的,沒有任何意義的。奴隸制和權利,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矛盾的,它們是互相排斥的。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或者是一個人對全體人民,下列的說法都是同樣毫無意義:「我和你訂立一個擔負完全歸你而利益完全歸我的約定;只要我高興的話,我就守約;而且只要我高興的話;你也得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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