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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論最強者的權利


  即使是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由此就出現了最強者的權利。這種權利表面上看來像是譏諷,但實際上已經被確定為一種原則了。可是,難道人們就不能為我們解釋一下這個名詞嗎?強力是一種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強力的作用可以產生什麼道德。向強力屈服,只是一種必要的行為,而不是一種意志的行為;它最多也不過是一種明智的行為而已。在哪種意義上,它才可能是一種義務呢?

  姑且假設有這種所謂的權利。我認為其結果也不外乎是產生一種無法自圓的胡說。因為只要形成權利的是強力,結果就隨原因而改變;於是,凡是淩駕于前一種強力之上的強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權利。只要人們不服從而能不受懲罰,人們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從;而且,既然最強者總是有理的,所以問題就只在於怎樣做才能使自己成為最強者。然而這種隨強力的終止便告消滅的權利,又算是什麼一種權利呢?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須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可見權利一詞,並沒有給強力增添任何新東西;它在這裡完全沒有任何意義。

  你應該服從權力。如果這就是說,應該向強力屈服,那麼這條誡命雖然很好,卻是多餘的;我可以擔保它永遠都不會被人破壞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上帝,這一點我承認;可是一切疾病也都來自上帝。難道這就是說,應該禁止人去請醫生嗎?假如強盜在森林的角落裡抓住了我;不僅是由於強力我必須得把錢包交出來,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錢包來,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來嗎?因為畢竟強盜拿著的手槍也是一種權力啊。

  那末,就讓我們承認: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這樣,就總歸要回到我的原始的問題上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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