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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祿田考


  《周官祿田考》,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沈彤撰。彤有《尚書小疏》,已著錄。

  自歐陽修有《周禮》「官多田少,祿且不給」之疑,後人多從其說。即有辨者,不過以攝官為詞,彤獨詳究周制,以與之辨。因撰是書,分《官爵數》、《公田數》、《祿田數》三篇。凡田、爵、祿之數不見於《經》者,或求諸《注》。不見於《注》者,則據《經》起例,推闡旁通,補《經》所無乃適如《經》之所有。

  其說精密淹通,於鄭、賈《注》、《疏》以後,可雲特出。其中稍有牴牾者,如謂子、男之國不得有中士。考《孟子》稱小國地方五十裡,有「中士倍下士」之文。趙岐《注》曰:「子、男為小國。《王制》曰: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孔穎達《疏》謂:「諸侯統公、侯、伯、子、男。」則子、男有中士矣。《王制》又曰:「其有中士、下士,數各居其上之三分。」鄭《注》謂:「上、中、下士二十七人,各三分之。」《周禮·太宰》賈《疏》釋此文,謂:「朝聘之位,次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中士,中士當下士,下士當其空。小國之上士當次國之中士,中士當下士,下士當其空。故雲各居其上之三分。」若子、男無中士,則小國之士不敷三分之數,與《經》文戾矣。彤又謂:「加田之制,國八十裡者,其加田極於百里,四十裡者,極於五十裡。二十裡者,極於二十五裡。」考《司勳》文曰:「凡賞地無常,輕重視功。」又曰:「惟加田無征。」鄭《注》曰:「加田,既賞之又加賜以田。」夫賞田且無常數,況加田乎?《春秋·宣公十五年傳》:「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又賞士伯以瓜衍之縣。」《襄公二十六年傳》:「三月甲寅朔,享子展。賜之先輅三命之服,先八邑。」《襄公二十七年傳》:「公與免餘邑六十。」《襄公二十八年傳》:「與晏子邶殿,其鄙六十。」此無論其為賞為加,率無常數,正可與《司勳》文相證。而彤定以二十裡、十裡、五裡,稽諸經傳,略無明文。又彤算畿內百萬井,去山陵林麓等三十六萬井,存田六十四萬井,以為三分去一,本於班固《刑法志》。今考百萬井而去三十六萬井,乃二十五分而去九。《班志》本不雲三分去一,彤所引殊為誤記。且《班志》非為《周官》作注,故立算不必盡據《經》文。今彤既據《經》文,即當參校《經》義,求其吻合。考鄭《載師注》算近郊百里則用三分去一之法,算六遂以外則用十八分去五之法。蓋近郊以內,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相通三夫,而受六夫之地。至六遂以外,上地家百畝,萊五十畝;中地家百畝,萊百畝;下地家百畝,萊二百畝。相通六夫,而受十三夫之地。其所受之田,既較近郊為加多,則所去之地,即當較近郊為加少。故郊內三分去一,而遂外僅十八分去五也。夫以三分去一算遂外之地,且猶病其過多,而況於二十五分而去九乎?此不信鄭《注》之所以疏也。至謂《遂人》十夫亦為井田,乃襲宋人緒論,尤疏於考校。然其百慮一失者僅此三四條耳,亦可雲湛深經術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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