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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辭上傳第六章


  擬《易》以所配,其義精矣。非密審其理者未易晰也。故天陽而地陰,天地亦陰陽也。春夏陽而秋冬陰,四時亦陰陽也。而僅配陰陽於日月者,謂夫陰陽之侀成而不易者也。

  天道有陰,地道有剛,以言天地,不可矣。四時密相禪,而生殺各有其時,以言四時,不可矣。故日月而後其配確也。日行出為晝而入為夜,月明生於夜而死於晝,相與含吐而各保其時,相與匹合而各貞其德。各保其時,則廣有畛而大有涯;各貞其德,則有通理而無變化。斯以為陰陽之侀成而不易者爾。

  若夫廣大者,陰陽之用也;變通者,陰陽之制也。

  其為用也,日月、風雷、山澤,賅而存焉,非日月所能盡也。合一歲以成功,儲其無窮以應氣機,非四時之有待也。非天地,其孰有此不匱之神邪?

  其為制也,四時均此一日月,而無分陰分陽之象;統此一天地,而流行於廣大之中。當其移易也,微動而無垠;當其著效也,專致而不備。故冬之變春,老陰之上生一而七也;夏之變秋,老陽之下化一而八也;春之通夏,少陽之上生二而進九也;秋之通冬,少陰之下化二而退六也。任生者奇,任成者偶。六而七,九而八,各用奇而生;七而九,八而六,各用偶而成。生者外生,成者內成。外生變而生彼,內成通而自成。故冬以生溫于寒,夏以生涼於暑;夏以成溫而暑,冬以成涼而寒。力有餘而數未盡,則損益各二以盡之。數已終而力竭,功必以漸而不可驟,則損益各一以漸易之。酌其虛盈,變必通,窮必變;酌其多少,為度於數;故曰陰陽之制也。

  七曜之或進或退,通也,而曆以推;十二宮之上生下生,變也,而律以調。律曆本于《易》之變通,而於陰陽之侀而為質,廣大之體而為用者,則未之有准也。故《易》可以推律曆,律曆不可以盡《易》。無所准於天地,則德行廢;無所准於日月,則成質虧。久矣,卦氣之說礙於一隅矣。

  是故備乎兩間者,莫大乎陰陽,故能載道而為之體,以用則無疆,以質則不易,以制則有則而善遷。天之運也,地之遊也,日月之行也,寒暑候氣之節也,莫不各因其情以為量,出入相互,往來相遇,無一定之度數,雜然各致,而推蕩以合符焉。

  故聖人之于《易》也,各因其材以配之,形象各得,生成各遂,變化各致,而要不相為淩背,則吉凶著而化育成矣。若守其一隅,准諸一切,則天理不相掩,而人事相違,又惡足以經緯乎兩間哉?故曰:「神無方而《易》無體」,廣大之謂也。

  乃為《月令》之說者曰:「春夏陽,秋冬陰。王者繼天而為之子,春夏用賞,秋冬用刑。」是春夏廢陰而秋冬廢陽也。賞以法陽,刑以法陰,一如日月之懸象,侀一成而不易,昭垂于庶民,使其以晝夜之行為吉凶,則刑賞之法日月是已。變刑而先賞,變賞而先罰,通賞以五等,通刑以三刺,則變通以情理,猶冬無淒陰,夏無酷暑也。賞以勸善而惡者愧,刑以懲惡而善者安,非刑無陽而賞無陰,則上下進退之生積備矣,豈規規然畫四時以生殺乎?如其畫賞于春夏,畫刑於秋冬,抑無以待人事之變,而順天命天討之宜。卒有肘腋之奸,待之數月而戎生於莽;大功既建,而印刓未與;倘其不逮期而溘先晨露,將勿含憾於泉壤哉?故曰:「賞不逾時,罰不旋踵。」無所待以昭大信也。

  然則《月令》之書,戰國先秦道喪而托于技,蓋非聖之書,而呂不韋、劉安以附會其邪說。戴氏雜之於《禮》,後儒登之於經,道愈裂矣。變複之術,王充哂之,亦知言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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