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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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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求陰與。一陽之卦,眾陰爭與焉,惟《比》為得天位而允協其歸,外此者各有疑也。在《謙》與三,在《豫》與四。受物之與而固處於內,則自見其不足;因物之與而往出於外,則自樂其志行。乃見不足者,長二陰之上而自立其壘;樂志行者,近六五之尊而藉以立功。故曰《謙》三屍號曰「民」,《豫》四正名曰「朋」。「民」雲者,各君其國;「朋」雲者,眾分其權。各君其國,五之所不得統也,侵伐之所由必起;眾分其權,五之所得統也,中道之所以不忘。緣此故也:勢迫而動,未能為敵;位遠而靜,反以啟戎;則猜庸之主,維繫英傑於肘腋之下以掣制其權,而幾幸夫晏安者,是或一道矣。 夫《謙》三之卑職以分民,吾不保其亡他;《豫》四之奮出以任事,或亦幸其易制。乃眾建於疏遠之地,利在不傾,害在不掉,而廉級既定,卒有不復,率天下以征一夫,功易就而勢不可弱。若因疑忌之情,拘維之于耳目易及之地,削其威靈,降其等級,四不能以民禮使眾,眾亦不以民禮事四,取苟且之安,席終年之樂,而《豫》五之疾亦自此深矣。 恒疾者不見疾,不死者重其死。寄生餬食於天位之上,而孤零弱僕,夷狄盜賊起而乘之,則不死者奄然待盡,而亦孰與救之哉!故安、史不足以亡天寶,而岳、韓不足以起炎、興。侵伐利而貞疾危,亦千秋之永鑒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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