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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辭下傳第九章


  《易》之為書也,原始要終,以為質也。(要,如字,平聲。)

  「質」,定體也。以全《易》言之,《乾》《坤》並建以為體,六十二卦皆其用。以一卦言之,彖以為體,六爻皆其用。「用」者,用其體也。原其全體以知用之所自生,要其發用以知體之所終變。舍《乾》《坤》無《易》,舍彖無爻,六爻相通,共成一體,始終一貫,義不得異。如《履》之履陽而上者六三也,則原始要終,皆以三之履剛為質。《臨》以二陽上臨四陰,則原始要終,皆剛臨柔以為質,而說《易》者謂《履》上九自視其履,《臨》六五以知臨下,爻、彖自相蹠盩,裂質以成文,異乎聖人之論矣。

  六爻相雜,惟其時物也。

  《射禮》射位曰「物」。「物」,位也。「時物」,時與位也。六爻之得失吉凶雖雜,若不合於彖,然惟其發動之時位,因時立義耳,非有悖於卦之質也。如《履》六三「虎咥人」,與彖辭若異,而義自可通。

  其初難知,其上易知,本末也;初辭擬之,卒成之終。(易,以豉反。卒,即律反。)

  以下皆為讀《易》者言也。「本」者,如草木之根,藏而未見。「末」,則全體皆見也。如《乾》之初九,一陽動於下,不易知其為潛,以上有見,有躍,有飛,有亢,而後知之。原始要終,則無不知矣。初象未著,必待辭而後著。「卒」,盡也。卒已成,則觀象而知其義所自生,故辭易知也。初、上之義盡於此。舊說于凡卦之初,皆言當某之始,於上則言卦已極而將變。以卦言,則本無將變之理,以筮言,則六爻備而筮事畢,何變之有!卒者,成也,非變也。

  若夫雜物撰德,辨是與非,則非其中爻不備。(夫,音扶。)

  「物」,謂陰陽之成象者,即爻也。「撰德」,所以造成此卦之德也。「是非」,吉凶得失之本也。中四爻者,出乎地,盡乎人,而應乎天,爻之成德備於此矣。即如《複》以初爻為主,而非中爻重陰,則無以見其不遠之複;《夬》以上爻為主,而非中爻積陽,則無以見其無號之凶。《家人》《睽》,陽之閑于初、上者同;《困》《井》,柔之掩剛于初、上者同;而中之得失異。故欲明初、上之初終,必合中爻以辨之。原始要終,不可以辭害爻,以爻害彖也。

  噫!亦要存亡吉凶,則居可知矣。

  此句疑有闕誤。大要謂六爻之成象,辨卦之主輔,則可於吉凶而知所存之義矣。

  知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

  「知」,謂知《易》者。讀《易》之法,以彖為主,而爻之雜撰是非,因時物而成者,即其質以思其變,乃謂之知《易》。聖人示人讀《易》之法,於此最為明切。其謂有文王之《易》,有周公之《易》,有孔子之《易》,何其與聖言異也!

  二與四同功而異位,其善不同。二多譽,四多懼,近也。柔之為道,不利遠者,其要無咎,其用柔中也。

  「功」者,位之奇耦,剛柔所見功之地也。言「善不同」,懼亦善也。「近」,謂近於五。近尊則不敢自專,而懼不足以承,故四雖多懼,而固有善也。二居下卦之中,遠於尊位,則嫌於相敵,正以無所懼而不利;然其大要以無咎而致譽,則以得中故也。

  三與五同功而異位。三多凶,五多功,貴賤之等也。其柔危,其剛勝邪!(邪,以遮反。)

  五履天位而中,故貴;三視之賤矣。柔居之而危,小人而乘君子之權也;剛居之則有功。言「勝」者,三或過剛而凶,特勝於柔耳;五柔亦或吉,剛尤勝也。此二節亦言其大略耳。不可為典要者,又存乎其時,讀者當善通之。

  右第九章。此章言讀《易》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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