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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濟


  (離下坎上)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既」者,已然之跡也。「濟」者,成也;如人涉水,已涉而事已成也。《周易》《乾》《坤》並建,以統全《易》,陰陽之至足,健順之至純,太極本然之體也,而用行乎其間矣。《乾》以易而知險,《坤》以簡而知阻,陰陽不雜,自絪縕以成化;天下之物,天下之事,天下之情,得失吉凶,賅而存焉,而不憂物變事機之或軼乎其外。乃就一時一事而言之,大化無心,而聽其適然之遇。遇之適然者,在天皆可成象,在地皆可成形,在物皆有其理,在人皆有其情,多寡盈虛,進退衰王迭相乘而卦象以昭,物理以定。故自《屯》《蒙》以降,錯之綜之,物之所必有也,占之所必遇也。君子觀象以達化,而學術、事功、出處,所可得而學也。然而造化之妙,以不測為神,陰陽之用,以雜而不雜乎純者為正。故象雖詭異,而道以不限於方所者,為無窮之大用。其曰「一陰一陽之謂道」者,陰陽十二皆備,惟其所用之謂也。非一陰而即間以一陽,一陽而即雜以一陰,一受其成型,終古而不易之謂也。經之緯之,升之降之,合之離之,而陰陽之不以相間相雜,畫井分疆,為已然之成跡,則《乾》《坤》易簡之至德,固非人事排比位置之所能與矣。

  以化象言之,《乾》《坤》六子之性情功效,所殊異而交爭者,莫水火若也。乃當二儀函五行以絪縕於兩間,則固不可以跡求,不可以情辨,不可以用分,不可以名紀。迨其已成,而水與火遂判為兩物而不相得,然其中自有互相入而不相害之精理存焉。其終也,火息水暵,而仍歸於太和。若其一炎一寒,一潤一燥,一上一下者,皆形而下之器,滯於用而將消者也。繇此言之,則《既濟》《未濟》為人事已謝之陳跡,而非《乾》元乘龍,《坤》元行地之變化,明矣。自不知道者言之,則曰「爻有奇耦之定位」,而剛柔各當其位,貞悔各奠其中,初與四,二與五,上與三,各應以正,《乾》《坤》之變化,至此而大定,而不知此有形之剛柔同異,不足與於不測之神也。

  且夫一陰也而即授以一陽,一陽也而即授以一陰,志無定主,道無適從,執中而無權,賢奸各據其安,理欲交戰於內,生殺不適有常,以詭合於情事之苟安而謝其愆,以跡相倡和而情相乖忤,雜而不倫,主輔體用之不立,以斯為道,天可以人之智能限之,人可以己之成法處之,而惡能不終乎亂哉!無已,則陰之懷土而自私者,與陽分權而利得其所,以行焉而自遂,則「亨」者,「小」之亨焉爾,若陽則固不利,有此相參相伍之陰柔與之相應也。故雖當位以正應,而非陽剛保泰持盈之福。故《既濟》者,陰之濟也;《未濟》者,陰之未濟也。陽不以《既濟》居成功,不以《未濟》求必濟,《彖》與《爻》皆主陰而言。二卦皆小人之道,衰世之象也。

  陰乘陽而上,以踞于至高之位,則為《既濟》。陰處陽下,陽利其行而不安,則為《未濟》。剛居剛,柔居柔,任其情之所安而據以不遷,陽昵陰而陰感陽,以為交應,則為《既濟》。剛柔相劑,易位以求通,則相應而固相合之道,則為《未濟》。故曰:「濟者,成也。」成乎得者恒於斯;成乎失者恒於斯;其得也,失也;其未盡得也,猶未盡失也。故《未濟》之爻,賢於《既濟》也。

  《既濟》者,天無其化,人無其事,物無其理。天之化,人之事,物之理,雖雜而必有純也。至雜而不純,惟大亂之世,無恒之小人以仇其意欲,故所亨者惟小也,陰無不乘剛而出其上也,夫六位之分剛分柔,豈非義之必合而為陰陽之正哉?故可謂之「利貞」;而要未聞剛以居剛,柔以居柔,情不相得,勢不相下者之可久居也。「初吉」者,如涉者之乍登於涯,自幸其濟,而不恤前途之險阻。貞邪互相持以不相下,其為大亂之道,豈顧問哉!故曰:「亨小利貞,初吉終亂。」亂非待《既濟》之後,當其求濟,而亂已萌生矣。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

  《本義》雲:「濟下脫小字。」然不必言小,而下句申明之,自通。《既濟》之亨,惟小者亨耳。陰陽各當其位,貞邪各快其志,而相應不相制,則陰之得志可知。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

  以常理言之,則利貞。

  「初吉」,柔得中也。

  六二柔當位得中,尚安於其分而不淫。

  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剛柔各止其所,以相雜而不相治。剛已剛而剛道窮,柔已柔而柔道亦窮;惟其情之所安,勢之所便,各逞其志欲,而大亂成矣。非之無舉,刺之無刺,塗飾耳目,而執中無權,謂之亂德。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

  水在火上,其中必有載水而間火者,所以防水之下注而滅火,君子有中道,以豫為調變之防,如火可上達其氣于水,以成燮熟之用,而止爭相軋滅之患,蓋以載之之道濟之也。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二欲升,而初以陽剛靜鎮於下,制之不行,「曳其輪」也。初曳之,則二之尾濡而不得濟,故雖為柔所乘而無咎,此獎陽以制陰之辭也。言「濡尾」者,於《未濟》見之,謂狐也。取象於狐者;狐,陰邪之獸,性多疑,而妖媚以與人相亂。陰雜于陽之中則疑;與陽雜處而交應,故能媚,賤陰之辭也。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陰豈可使之濟哉!制之不行,君子之義也。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喪,息浪反。)

  「茀」,車蔽也。二陰柔居中為「婦」。婦人之車有茀,所以蔽容貌而全其幽貞。六二雜于二陽之中,而欲上行以濟,無所敬忌,「喪其茀」,則近於亂矣。特以居中而為《離》明之主,志本光貞,故但戒以勿亟於馳逐,則七日自得,終足以知恥而遠嫌。言「七日」者,六位已窮之後,亂定而志白也。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當位則居中而合乎道,故雖處雜亂,而可終保其貞。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高宗當商道中衰,治亂相半,貞邪相干之時,而奮發中興,以嘉靖殷邦。九三處明之終,而介於險,以剛居剛,而為進爻,故取象焉。伐鬼方,《詩》所謂「奮伐荊楚」也。楚人尚鬼,故曰「鬼方」。陽之間于陰也,始而相制,制之不已則相攻。三處二陰之中,陰欲濟而陽制之不得,故有征伐之事。前臨《坎》險,《詩》所謂「冞入其阻」也。險不易擊,故三年而後克。「小人」謂上六,濡首之小人也,與三相應,嫌於相用。功成之後,息勞而驕,則小人易以仇其狐媚,故戒之以「勿用」。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前阻於險,後複無陽剛以為之援,孤軍犯難,力已憊矣。水將下滲而息火,甚可畏也,尚可容小人之相惑亂乎!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繻,女朱反。)

  「繻」,程子以為當作「濡」,沾涇也。「袽」,敝絮。四居《坎》體之下,有滲漏沾濡之象。「衣袽」,以塞漏者。以柔居柔,雖有欲濟之心,而不敢決於輕進,既有衣袽,而猶「終日戒」,畏謹之至。不言無咎,而自不至亂可知。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柔退而處二陽之間,進則恐五之不受,退則慮三之見攻,畏謹自持,以視無忌憚之小人,遠矣。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九五介二陰之間,剛中得位,陰所求也。《坎》之位正北,北以東為上,西為下,上六其「東鄰」,六四其「西鄰」也。陰欲濟而憚於五之尊嚴,故皆仰求其相濟。四慎而居約,薄祭之象。上盈而僭,太牢之祀也。五擇於二者,當以下比乎四為宜。祭而神享之曰「福」。受四之享,於道斯得。東鄰汰而濡首,禮雖隆而誠不屬,絕之可爾。五雖剛中,而貞妄雜進,故戒之使知取捨焉。朱子謂此為文王與紂之事。文王方服侍殷而稱鄰,又以受福自矜,文王之至德,周公其忍重誣之乎!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禴祭」,夏祀。「時」者,儉而有節之謂。「吉大來」者,錫福於四,人神交綏。四之慎于濟,吉道也,乃於四不言吉,而於此言之,四之畏謹,無徼福之心也。

  上六,濡其首,厲。

  陰亢居上,恃得位得應而猛于濟,水淹其頂而不恤,危矣哉!陰之亨至此而極,陰之亂至此而不可弭矣。陰陽相雜,各安其所,而變化之道窮。過此而無可為者,則惟撓亂以成乎《未濟》;陰陽向背十二位,自然之理數也。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天下無有各據其所安之位,相雜相合而可久者。「濡其首」,則耳無所聞,目無所見,不知物變之至,陰且消,而陽亦失其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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