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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坎下坎上)

  習坎。有孚,維心亨,行有尚。

  伏羲之始畫卦也,三畫而八卦成。及其參兩而重之,陰陽交錯,分為貞、悔二卦之象,以合於一,而率非其故。然交加屢變,固有仍如《乾》《坤》六子之象者。《震》得《震》,《巽》得《巽》,《坎》得《艮》,《離》得《兌》,《艮》得《坎》,《兌》得《離》,貞、悔皆為六子之象,與他卦異。蓋他卦為物化人事之變,隨象而改。而雷、風、水、火、山、澤,易地易時,大小殊而初無異也,重者仍如其故。有以源流相因成象者,《坎》也;以前後相踵成象者,《震》也,《巽》也,《離》也;以上下相疊成象者,《艮》也;以左右相並成象者,《兌》也。相因、相踵、相疊、相並,而其形體、性情、功效無異焉,故即以其三畫之德擬之,而仍其名以名之。此成象以後,見其不貳之物,變而必遇其常也。「習」,仍也。重卦八而獨加「習」於《坎》者,舉一而概其餘也。

  《坎》內明而外暗,體剛而用柔,藏剛德于至陰之原而不可測,故為坎坷不平之象,而效於化者為水。自其微而言之,則呵噓之蒸為濕者,氣甫聚而未成乎涓滴,皆含《坎》之性,而依于陰以流蕩於虛,固不測也。及其盛大,則江海之險而難逾,亦此而已。若其流行之處,則地之不足而為澤以受水,猶其有餘而為山以積土,故《坎》《兌》分配焉。陰之凝也,堅濁以靜,而為地之形。陽之舒也,變動不居,而為天之氣。故曰「陰靜而陽動」。陽非無靜,其靜也,動之性不失。陰非無動,其動也,靜之體自存。水亦成乎有形者矣,而性固動;靜則平易而動則險,已成乎形而動者存,是靜中之動,幾隱而不易知者也。《坎》之德亦危矣哉!而陰陽必有之幾,天地所不能無,雖聖人體易簡以為德,亦自有淵深不測、靜以含動之神,則亦非但機變之士,伏剛於柔中以為陷阱者然也。《坎》而又《坎》,其機深矣。而聖人于《易》,擇取元化之善者以為德,而不效其所不足,故特於剛中之象,著其「有孚」,謂其剛直內充,非貌柔以行狙詐,而易以溺人者之足貴也。若老氏曰「上善若水」,則取其以至柔馳騁乎至剛,無孚之《坎》,為小人之險,豈君子之所尚哉!

  「維心亨」者,外之柔不足以亨,而中之剛乃亨也。以剛中惇信之心行乎險,而變動不居者皆依有形之靜體而不妄,則「行」可有功而足「尚」。君子所貴乎《坎》者,此也,孟子所謂「有本」也。

  《彖》曰:習坎,重險也。(重,直龍反。)

  「重險」則嫌於不誠,故以下文釋之。

  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

  此釋「有孚」之義。水之性險,故專以水言。自其著者而言之,所以見《坎》固天地自然之化,非人為機詐之險也。水有流有止,坎者其所止也,而洊至於重坎,則流也。流則易淫泆而逾其所居,變詐之所以叵測也。而水不然,雖流而必依其所附,在器止於器,在壑止於壑,不逾其涯量,以憑虛而旁溢,是陽之依陰以為質也。「行險」者,性雖下,而迂折縈回于危石巨磧以必達,乃至高山之伏泉,渴烏之吸漏,不避難而姑止,而往者過,來者續,盡其有以循物不違,此水之有孚者也。善體此者以為德,則果於行而天下諒其誠矣。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

  「心」者,函之於中以立本者也。言「乃」者,明非外見之柔,可以涉險而得亨。

  「行有尚」,往有功也。

  不終陷於二陰之中,行而必達,潤物而必濟,故天下尚之。

  天險,不可升也;地險,山川丘陵也。王公設險以守其國,險之時用大矣哉!

  此又推言險亦自然不可廢之理,而必因乎險之時,善其險之用,非憑險以與物相難也。天以不可升為險而全其高,非以絕人自私。地以山川邱陵為險而成其厚,非以阻人于危。王公以城郭溝池為險而固其守,非以負險而肆虐。用險者非其人,不可也。

  《象》曰:水洊至,習坎,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

  此專取重險為水洊至之象,而取義也。凡相仍而至者,必有斷續,而水之相遝以至,盈科而進,不舍晝夜,君子之學誨以之,則不厭不倦。「常德行」者,月勿忘其所能。「習教事」者,溫故而知新。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

  據全卦已成之象,以言一爻之得失,此類是也。當「習坎」已成之世,而以陰柔入於潛伏之地,將以避險,而不知其自陷也。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險已頻仍,道在剛以濟之;而卑柔自匿,不能忘機,葸畏已甚,必凶。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二以剛居柔,雖中而未能固有其剛,誠信未篤,所行不決,如水之在源,有遠達之志,而仍多迂阻,足以自保,而憂危亦甚矣。《坎》之內卦皆失位,故二雖中而未亨。《離》之外卦皆失位,故五雖中而多憂。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未離乎中,故可以「小得」。而前有險而未能出,無以及物,故所得者小。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

  「之」,往也。「坎坎」,坎而又坎也。「險且枕」,下之險承之。「入於坎窞」,上且進而入於險也。當二險相仍之際,柔不能自決,波流來往於險中,徒勞而無能為也。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陷陽者陰也。陰之乘陽,三與上當之。乃三以柔居剛,而為進爻,志不在於陷二,故異於上六之陷人而因以自陷。然徒懷濟險之志而不能自拔,則固無功之可見矣。

  六四,樽酒簋貳(句),用缶(句),納約自牖,終無咎。

  「貳」字,《本義》從晁氏連「用缶」為句。今按:連上讀為「簋貳」,自通。樽以盛酒,燕禮也。簋以盛黍稷,食禮也。「貳」,間也。陳樽酒而又設簋食,合而相間,非禮,而急於樂賓,情之迫也。「缶」,陶器,有虞氏所尚,器古而質樸,謂樽與簋皆瓦也。缶制下平而博,盛物能不傾者。納物必於戶,迫於納而嫌其約,乃自牖焉。古之牖無欞,故可納。柔乘剛,則陷陽而險;承剛,則載陽而使安。六四,柔居柔而當位,上承九五,故其象如此。以水言之,則溪澗仰出,合流於大川之象;相孚而合,則且出險而夷。夫惟其情之已篤,則雖儉不中禮,而江海不擇細流,是以終得無咎。

  《坎》之內卦言險,而外卦不言者,水險於源而流則平,故四、五為美,異於《離》火之下灼而上且滅也。方技家以言心腎之交,本此。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

  「際」,相交接也。柔居柔,以接當位得中之剛,故情迫而輸誠恐後也。

  九五,坎不盈,只既平,無咎。

  九五剛中得位,而處洊至之下游,所謂江海為百谷王者,流盛而不盈溢,此當之矣。既有盛大流行之德,則危石巨磧,皆所覆冒,而險失其險,至於平矣。雖疑于為陰所乘,而不得外見,然持之有道,進而有功,何咎之有!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大」者,自肆之意。剛中以動,而在二陰之中,含明內蘊,故無盈滿自大之咎。

  上六,系用徽纆,真于叢棘,三歲不得,凶。

  憑高以陷陽,障洪流而終決。世既平,而己猶險,刑必及之。「徽纆」,系罪人之墨繩。「叢棘」,獄也。「三歲」,古者拘系罪人,以三歲為期。「不得」,不見釋也。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

  較初之失道為甚,故其凶為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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