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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坤下震上)

  豫。利建侯,行師。

  「豫」,大也,快也。一陽奮興于積陰之上,拔出幽滯之中,其氣昌盛而快暢,故為豫;乃靜極而動,順以待時而有功之象。天下既順,而建諸侯以出治,民情既順,而討有罪以興師,乃王者命討之大權,非可褻用者也。孤陽居四而失位,然而為《豫》者,與《小畜》之陽止不舒,《謙》之陽伏不顯,正相為反。凡此類,以錯綜之卦互觀之,義自見矣。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

  陰陽之爻,致一而動,為群爻之異所待合者,無論其位之應不應,而皆曰「應」。故《同人》《大有》之陰,《豫》之陽,皆言「應」。「志行」者,出於地上而震動,無能撓之者也。《坤》在下以立動之基,《震》在上以致動之用,靜函動之理,其動也皆靜中之所豫,前定而不窮,內順乎心而外順乎物,則己志大行而物皆順應,此其所以可豫也。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豫》一陽而失其位,方靜之極而忽動以快其所為,此非常之事。「建侯行師」,王者命討之大權,所宜慎也,而以快豫行之,疑於不利。故聖人推言所以利之故,而歎其時義之大,非善體者不能用也。審其時,度其義,知《豫》為天地聖人不測之神化,則不敢輕於用《豫》,而無「鳴豫」之凶,「盱豫」之悔矣。

  方靜而忽動,非蹶然而興也。日月之有晝夜,四時之有寒暑,其變大矣。帝王之用刑罰,其威赫矣。而不過不忒,適如其恒,萬民鹹服,各滿其志者,何也?天地順其度,聖人順于理也。其所以順者,靜而不廢動之誠,則動可忽生,而不昧其幾也。《坤》之為德,純乎虛靜。虛者私意不生,靜者私欲不亂。故虛而含實,靜而善動之理存焉。虛靜以聽陽之時起而建功,故一旦奮興,震驚群昧,人視為不測之恩威,而不知其理已裕於虛靜之中,隨所行而無不順也。必若此,而後時不足以限之,位不足以拘之,於心無逆,於人無拂,坦然快適而無所不可,豈靜昧其幾,動乘於變,遽思快志者所勝任哉!惟二與四自知之而自行之,非外此者所得與也。聖人耳順從心,無所不樂,而天下見其非常,此聖而不可知之神所以上合天道也。以是居位行志,立不測之恩威,特其見諸行事之緒餘耳。

  《豫》與《複》同道,而《豫》動于上,天道也;《複》動於下,人道也。以天道治人事,必審其幾,故歎其「時義」之大;以人道合天德,必察其微,故歎其「見天地之心」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豫》之象為「作樂」者,取雷出地而搖空有聲,老氏所謂「樂出虛」也。「殷」,中也;冬至合樂於圜丘,時之中也。「配」,合也;象祖考之德以合漠也。言「先王」者,惟德、位、時三者備而後作樂,不敢褻用之以自逸豫,而祇以大昭天祖之德。《豫》之不可輕用也如此。宋蔡京為「豐亨豫大」之說惑徽宗,以奢靡而亡,德不崇而妄作,為宋之《大晟》而已。

  初六,鳴豫,凶。

  初六與九四相應,故見九四之奮興而往告以豫。乃柔弱德既不勝,于時方在潛藏,不度時審義,妄欲取悅,志淫而才不堪,故凶。孔甲抱書以幹陳涉,非道行之日,妄欲快志,其可得乎?魯兩生之所以終於不出也。《豫》之時義,非涼德所堪,故爻多不吉。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非《豫》之時,而欲徼人之興以自快,其志卑陋而窮矣。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

  二為《坤》主,柔得位而中,順德之至者也。靜正以居,而不妄動,「介於石」也。動而無靜之體,非善動也。靜而無動之理,非善靜也。介於石,中立而不倚於物,則至正而萬變不出其樞機,善惡之幾不待審而自著,可以不待終日而應之速。故九四之奮興以快所為,其本在此大正而無不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得中則柔而不靡。寂然不動之中,大正存焉,故可感而遂通天下之故。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有,與又通。)

  「盱」,上視也。九四之動而豫,物情所震,抑物情所喜也。六三與四相近而承之,然異體不易相親,徒瞻望而覬分其欣暢,四方奮興,不與為緣,將自悔矣。既悔其躁動以失己,遂退沮遲滯而不相就,又且自絕于大有為之世,無以見功,時過幾失,而複悔之。無定情,則無所往而不悔,不能審幾故也。以柔居剛,躁而不能自立,故其象如此。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獨釋「盱豫」,不及「遲悔」者,始而覬望,終必遲也。柔居進爻以承剛,《坤》順之道失,故無往而不悔。

  九四,繇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繇豫」,繇其道而豫也。「盍」,何不也。「簪」,聚也。動于積陰之中,而非其位,若不測之動,而實則繇乎天道人情之正,動以大順,行無不快也。「大有得」者,群陰皆為陽所得也。陽一震起,陰皆效其材,而百昌無不榮。王者奮興,而百辟皆欣戴之,以之行師,而三軍皆踴躍以效命。乃所疑者,陽孤而無同志之朋耳。然陰陽之數各六,具足於兩間,陰盛而陽微,陽隱而未見耳。一陽震起,出地而暢遂,群陰皆為所得,則隱而未見之陽,何所沮而不與相應求?王者順邱民之情,崛起有為,賢者自不期而至。君子遜志于學,一旦豁然,識大識小,皆可為師。太和日流行於天壤,在人之自致,勿憂德之孤也。

  《象》曰「繇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四之志,本欲振起群陰而散其鬱滯,靜極而動,一繇乎道,孰能禦之!

  六五,貞疾,恒不死。

  「貞」,常也。四因大順之理,奮興於靜中,勢不可禦。五以陰柔處其上,抑之而不能,而又不與之相得以欣暢,幽憂致疾,淹彌歲月,四雖無淩奪之心,可以不死,而生人之氣亦微矣。衰周之君,徒延名號;矯廉之士,只自困窮,皆其象也。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九四之剛,順道而有得,豈可乘哉!「未亡」者,特未亡耳,終亦以此而亡。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上遠于四,時方奮起,而陰暗居上,不與俱興,昧於《豫》者也。四順以動,莫之能遏,志行而功成。其功既成,上不得不變其情,與之交暢,處卦之終,而其勢危,其上更無閼抑之者。非若五之有中位可安,而重陰覆之,徒自苦以終身也。能自渝焉,則無咎矣。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冥於豫,則違時已甚,雖欲如五之不死而不得,故必豫而後無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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