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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


  (離下乾上)

  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同人」者,同於人而人樂與之同也。剛者,柔之所依,一陰固願同于眾陽;柔者,剛之所安,眾陽亦欲同于一陰。凡卦之體,以少者為主。二者,《同人》之主也。柔而得意,無離群孤立之心,而少者,物之所貴而求者也,則五陽爭欲同之矣。「於野」者,迄乎疏遠,迨乎邱民,皆欲同之之謂。為眾所欲同,其行必「亨」。柔非濟險之道,而得剛健者樂與同心,則二之柔既足以明照安危之數,而陽剛贊之以「涉大川」,必利矣。「利君子貞」者,柔居中而得位,故與物同,而無容悅詭隨之失。凡應事接物者,不正而利,其邪彌甚。故《易》無有言利不貞者。君子之貞,無所不利,而此獨言「利君子貞」者,以同非君子之道,則其利似非君子之貞。然「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義不可得而異,惟大同斯利矣。君子之利,合義而利物也,非苟悅物情而所欲必得之謂也。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

  具此三德,故人樂得而同之。二正應在五,不言應剛而言《乾》者,人之志欲不齊,而皆欲同之,則為眾皆悅之鄉原矣。惟不同乎其情之所應,而同乎純剛無私之龍德,以理與物相順,得人心之同然而合乎天理,斯為大同之德,而非苟同也。

  同人曰:「同人於野,亨。」

  《本義》曰:「『同人曰』三字,衍文。」按:「於野」之義未釋,蓋有脫誤。

  「利涉大川」,乾行也。

  應乎《乾》而《乾》同之,剛健以濟柔,故無險不可涉。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惟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

  「文明」非暗私之好,剛健非柔佞之交。君子之同,同於道也。同於道,則「能通天下之志」,而天下同之。小人之所以同天下者,苟以從人之欲,而利於此者傷於彼,合于前者離於後,自以為利而非利也。

  《象》曰:天與火,同人,君子以類族辨物。

  火在天中,以至虛含大明,明不外發,而昭徹於中。人之貴賤、親疏、賢愚,物之美惡、順逆、取捨,無不分以其類而辨其情理,則於天下無不可受,而無容異矣。大明函於內,而兼容並包,以使各得明發於外,憲天敷治,而賞善懲惡,以統群有。存發之道異,上下之用殊,《同人》《大有》,君子並行而不悖也。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

  初處退藏之地,而以剛處之,動而不括,以上承六二,故一出門而即得其友。不自安於卑陋,以求合於賢而相麗為明,雖交未及遠,亦「無咎」也。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卦自下生,故向上為「出」。「誰咎」,詰咎之者之辭。離群索居,則雖有高賢,覿面而失之。君子友天下之善士,而鄙夫日囁嚅於戶庭婦子之間,謂可以避咎,複以出門之交譏其不謹,愚矣哉!

  六二,同人于宗,吝。

  以全卦言之,眾陽相協以求同於二,故曰「於野」。以六二之動言之,則二往同於人,而麗于二陽之間,交不能遠,故為「于宗」。「同人」雲者,遇物而即相合之謂。二近初、三,即同之,雖有正應,不能待也,其志褊矣。是以九五號咷而興師。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君子之交,近不必比,遠不必乖。是以堯親九族,而必明俊德,施及于百姓黎民;周道親親,而賓三恪,懷萬邦。君子友天下之善士,以為未足,考三王、俟後聖而求一揆。若規規然就所親近者而與同,雖得其善者,亦一鄉之善士而已,自困而何能行遠乎?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

  六二一陰得位,眾陽皆欲與之同,不能遍與相應,則爭必起,三、四、五所以皆有用兵之象。三密邇於二,以相麗為明,固欲私二以為己黨,而忌五之為正應。五位尊誼正,不可明與之爭,故「伏戎於莽」,待五之來合而邀擊之。「升其高陵」,謂五也。托處尊高,灼見其情形,而三之伏戎無所施,至於「三歲不興」,而必潰矣,五之所以大師能克也。竇融之在河西,既歸心漢室,而隗囂中梗,欲連合以拒漢,光武洞照其奸,明以詔融,河西之人謂天子明見萬里,卒歸漢,而囂計遂窮,蓋類於此。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

  「敵剛」謂五以剛健居中,不能顯與相敵,故伏戎以僥倖。「安行」謂五既升陵,下望知其伏,而伏不得興,則安驅而下與二合,無所阻也。凡爻辭有此爻而發彼爻之義者,彼爻為卦主,而此爻乃其所際之時,所遇之事也。《易》為君子謀,不為小人謀。「伏戎於莽」之奸,其吉凶不足道,神所不告,惟明示九五之用「大師」,使知其無能為,而進克不疑。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四居二、五之間,而與內卦相近,退而就下,故亦有爭同於二之情焉。「乘其墉」者,將逾三而取二也。乃以剛居柔,三方伏戎以待,則見不可攻而退,以承乎五,故吉。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二非己正應,義所不得而有。始於忮求,而終於安分,既過能改之象。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號,平聲。)

  九五於二,以剛之有餘,濟柔之不足,不恃自得所應,且以引二于眾陽之中,而使合於中正。三、四既爭,二且有「于宗」之吝,義激所感,不能不「號咷」焉。而中正道合,三奸既露,四斂而退,疑釋而相得以喜矣。拔孤陰於群爭之地,非大用師不能克。五惟剛中,故能勝其任而定於一。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克也。

  二、五皆中,道宜相應,理直氣激,不容已於號咷矣。「相克」者,非懲伏莽之戎,則不得遇。故曹、衛折而晉、宋始合,隗囂破而竇融始歸。士苟欲親君子,必峻拒小人,皆此義也。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

  上遠於二,二已應五,其與二同者,浮慕其名,泊然相遭於逆旅而已,本無求同之志,故失亦無悔。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

  志未相得,人同而己亦同,自謂不爭,而亦惡足為有無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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