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夫之 > 周易內傳 | 上頁 下頁


  (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甯方來,後夫凶。(比,必二反。)

  相合無間之謂「比」。此卦群陰類聚,氣相協,情相順,而一陽居中,履天位,為群陰之所依附,無有雜間之者,故為《比》。凡物情之險阻,皆生於睽離,《比》則吉之道也。「原」,本也。「筮」,擇也。君子之交,以道合而無所昵,故曰「周而不比」。比,非能無咎者也。乃此卦群陰統于一陽,其本所擇而順從者,乃《乾》元之德,奠於正位而永固,則以德以位,皆所宜因而不失其親,雖比而無咎矣。九五既為群陰之宗主,則雖自二而外,非其正應,為不甯之方,而近悅遠來,皆相托以歸附。惟上六獨處於外,志欲相亢,而受「後至」之誅,是以凶,蓋擇主者審之于初,而不可懷疑貳於既審之後。臣之事君,弟子之從師,皆此道也。「不甯方」,猶《詩》言「不庭方」。後至稱「夫」者,不能信友獲上,為獨夫而已。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

  《比》之所以為吉者,以其比五而輔之也。「下順從」者,陽既居尊,群陰不敢亢也。言「下順從」,則上六之不從而逆,其凶可見矣。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

  陽資始而後陰能成化,德位永定,而無可違。九五剛中,有可親比之道,本所當筮擇為主者,故無咎。

  「不甯方來」,上下應也。「後夫凶」,其道窮也。

  上下皆所宜應,雖後至,能終相逆乎?徒自窮而已。所應得曰「道」。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天下之至無間者,無如水之依地,地之承水,已親已密。君子不以此失己而從人,惟開國之王者分土以授親賢,恩禮周洽,以一人而統萬方,則道宜於此。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

  比有以相近而相親者,二之于初、三,四之於上是也;有以相應而相合者,初之於四,二之於五,三之於上是也。初六遠處於下,不親於九五,宜有咎也。而六四密近于五,初柔順之德,與四相合而相孚。因柔嘉之大臣,以托於大君,非結權要而為黨援也,故「無咎」。地既疏遠,情不易格,必有「盈缶」之誠,以信友而獲上,上乃嘉予而與相比。非其正應而得恩禮,故曰「他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四非能與初以吉者。孚于四而得比於上,非初自能得之,因他而致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六二正應九五,而為《坤》順之主,居中得位,以內比于初、三,與同歸心于五,蓋得人臣以人事君之道。忠貞之篤,其吉宜矣。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合眾陰以比於上,雖以六三之挾異志,而猶欲與相聯合,非失身於匪類也。

  六三,比之匪人。

  當群陰比陽之世,而上六獨為「無首」之「後夫」,非人情,非人理矣。六三與之相應,如莊助之于准南,蕭至忠之于太平公主,不待言凶,自可知其必凶。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既已傷世,還以自傷,歎其害之烈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

  四近於五,專心親上,而外與初應,翕合疏遠,使不甯之方共媚一人,其忠貞之至,吉與二同。言「外」者,四體外卦,則以內卦為外也。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初六托跡遠而不妄說人,賢而隱者也。比之以從上,如留侯之於四皓是已。「上」謂九五。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

  「三驅」,天子之田不合圍,三面設驅逆之車,缺其一面,不務盡獲也。九五居尊得位,以統群陰,光明洞達,無有私昵,比道之至顯者也。乃人情之順逆,未可卒化,雖大舜之世,不乏三苗,將有如上六之背公死黨而懷異志者,聖王於此,舍而不治,如田獵三驅,縱前禽而聽其失,要何損于大順之治哉?一隅未靖,臣民自諒其無能為而不警誡。人有定情,無驚擾乘釁之憂,故吉。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三驅」之法,缺其前,背我而去者則弗追,響我而來者則取之。九五聽上六之為「後夫」,而不強為聯合,以損恩威,故失而無傷于吉。「上使中」者,五雖周遍撫下,而與二相應,因其柔順得中之德,任之以內比,故群陰有所托,而不以上之逆為憂。

  上六,比之無首,凶。

  比必有首,而後得所宗主以自立。上六背九五,而欲下比于群陰,為翕翕訿訿之小人,以罔上行私,其凶必矣。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小人背公營私以樹黨,乍合而終必離。不但初、二與四之憎惡,即相應如三,既傷以後,亦必懲禍而絕之。顯比之王者,雖舍之不治,終必自潰,故舜舍三苗,而三苗終竄。凡不度德相時而好自異者,類如此占。又以示顯比者,可靜俟其自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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