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夫之 > 續春秋左氏傳博議 | 上頁 下頁
吳以罪人犯師


  (昭公二十三年)

  論者譏秦網之密,毒天下以速亡,而不知其所自來者久矣。

  吳僻處東夷,右畫揚子,左限五湖,當越未並、楚未割之日,幅員所界,亦雲狹矣。荒榛未啟,田廬未飭,蛙居而魚食,民之生聚,亦雲僅矣。雞父之戰,以罪人三千犯胡、沈與陳而誘之,何罪人之多也!上不恤其民之寡,酷為法以驅之人;民習知其上之酷,趨以入而弗之避。故莊周曰:「日游於羿之彀中。」誠有寓目而皆噎霾,舉足而皆荊棘者矣。唯其法之苛而民不知所避,則弗獲已而輕死以幹之,上益疾其數犯,而增益其法以箝之,輾轉相因,而士師之牘不勝削矣。周之衰,五霸之季,尚未有也,吳起於荒徼而始開其捋劉之端。吳為政于中原,而慘毒之風遂移于上國,吳雖亡而天下之為吳者相踵也。六國因之,嬴氏因之,殺氣起于東南而溢於西北,胥九州而一阱,沿及於嬴政而毒遍天下。非秦之創也,其所由來者,吳開之先也。

  嗚呼!君習于危法,吏習于深文,相仍以薙艾天下者,誠有所自滋矣。而三代遺直之民,憯不畏網罟之加,前者覆,後者踵,法頻中之而非無名。意者天實為之,而非盡人之咎哉?而非也。法之苛也,必多為之科條文禁以限天下,則天下之得罪者易矣。乃民未有安於犯,而有司亦畏其拘捕之繁難、質對之參差而貽疏漏之罰也,於是匿民之惡,勿使上聞,則一切苟且,以權避一時之咎。司法者窮,而保任之令立矣。保任愈嚴,朦蔽愈固,將有窮奸極慝死不償罰之辜,亦且互相隱而莫之敢發。然而終不能盡為□也,一旦察吏糾之,冤民訟之,仇隙訐之,則向之犯者隱者連類而他惡率露,一獄而數十百人之積過聚焉,則如吳之三千人者,得數十大獄而足矣。文具繁則證佐廣,輾轉多則連系眾,經年累月,枝糾蔓縈,吏民錯雜,黠者願者悍者葸者同歸於辟,而莫能理。是法苛而民益迷,成於察者鮮而成於蔽者多也。逮其已露而益悔朦蔽之未工,偷詭相乘,慝心百變,夫寧複有悛改之心哉!

  子產曰:「火烈而民畏之,水弱而民玩之。」能知民之玩水而不知民之玩火,非知道者也。玩水猶免,而玩火則已焦矣。雖得天下而不能以一朝居,上非長民之君,下非戴上之民也。是不欲以之速滅,其可得乎?故為政之道,法不蘄寬而蘄乎簡,簡以易從,而吏民之志定,行可興矣。此漢之所以約三章而刑幾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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