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夫之 > 續春秋左氏傳博議 | 上頁 下頁
叔孫豹違命


  (襄公二十七年)

  君子之于匪人也,恤其名弗究其情,則為匪人之所欺;究其情弗恤其名,則為匪人之所窮。故《易》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不獲已而與共立於人之廷,無往而不得傷矣。君子之操以制匪人者,名也。名幸而操于君子之手,則成可以收撥亂之功,而敗亦可以顯自靖之實。乃不幸而名抑操於匪人之手,則君子棘矣。母邱儉之不勝司馬昭,沈攸之之不勝蕭道成也,無操故也。

  季氏世執魯權,仲與之比,所未翕附以為蟊賊者,叔孫氏耳。宋之會,季矯君命以命穆叔,使告于晉,而曰:「視邾、滕。」夫是其命之不正,貶國吝利以為周公羞,義固不可從矣。若其命出於季而挾君以取必,微徒穆叔知之,五尺之童猶應知之也。秉義以裁偽命,庸詎不可?而左氏以違命為之罪,則將使穆叔瞀然不審,智出五尺童子之下,而坐受奸人之欺,然後為順乎?乃穆叔惟審知其偽,毅然裁正,而季抑得挾贅旒之主,為顯號以相糾,則不但叔為季窮,而君子之持清議於後者,亦不得不為季屈也。

  夫坐而欺於匪人,與坐而受匪人之窮,則得失之數,亦可睹矣。君子者,可欺而不可窮者也。曹操挾獻帝以逞,違之者袁紹耳;宇文泰挾魏主以重,違之者高歡耳。忠臣貞士,豈不知匪人挾主之不可徇哉,而嫌之未別,則將與袁紹、高歡同其犯順,而又安可為也。故名者,君子之所必恤也。恤名而愚,匪人之計得而名猶順;舍名而智,匪人之計沮而名先喪。舍名而行其志,是猶惡盜之穴牆而撤牆以守也,則亦奚據以制匪人哉?且匪人之攘名以制君子,亦僅焉而已。冱寒之日,亭午而乍暄,未有能固其暄者也。姑聽之而少待之,名其能長為匪人借,而匪人其能數數以借名者乎?至於私欲遂,狂行張,則必有顯露誣上行私之跡,然後執言以聲其罪,則匪人之術不患其不窮。匪人之窮也,如水涸而魚暴腮於磧,俯手拾之而有餘,不待鉤梁之設矣。

  富弼窮呂夷簡之奸,露章入告,而後夷簡不能舉違命之愆,覆加諸弼。穆叔而知此義也,馳介命以爭可否于廷,魯、宋之間,不浹旬而往復已達,又何至蹈違命之尤,覆使匪人得而乘之哉?不學無術而用其一概之斷,雖君子弗能為穆叔貸,誠惜之也,誠傷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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