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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紀


  歲者,天之行也。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為一歲。計行三百六十六周天又一千二百分度之三百七十五。粗率如此。 月者,月之會也。一月二十九日一千五百三十九分日之八百一十七分,而月與日會。此用《統曆》法,亦粗率也。 日者,日之周也。一日而恰一度,一歲而一周天。此用曆家倒算法。 星者,五緯星也。所以知非言經星者,經星之行即天行也,天行不可知,西曆雲:有宗動天。 以經星所行者為天度也。辰者,五星所伏見,小周複合之次也。歷數者,春夏秋冬,木火土金水分王之數也,曆家所謂求冬至術、求土王術、求八節、求中部之算是也。其法以天行為歲而四分之,而歲差之實,六十七年而差一度,郭守敬推。 則天行之贏數也。以九十一日千二百分日之三百七十五為一時,如《三統曆》則九十一日千五百三十九分日之四百八十七。諸家不同,大率亦相去不遠也。 而又有氣盈之一日零九萬五千分日之五萬二千八百七十五,則贏於日行之數也。以三月而成一時,而既有氣盈,又有朔虛,則贏於月行之數也。若五星之氣謂五行 。分為四序,每時土王者十八日千五百三十九分日之四百四,而五行之氣不因於五緯,則四時之不可以星推者也。十二辰為十二月之躔次,而以天正冬至為始,起於冬至而終於大雪,若四時之歷數則以立春為始,大寒為終,則四時之不可辰求者也。故曰歲、月、日、星之外必加之以時,而歷數乃成。此庶征以歲、月、日、時、星分省,而時有四,則與歲、月、日、星之四者相並成八,而當《洛書》左後之八也。古者分象命官,各司其一,歲官統歲差曆元,月官統肭朓,日官統薄蝕,星官統伏見。複合四時之官,各統其氣之應、候之至,與其晷影。此五紀之以人紀天者也。月先於日者,以右轉言之,天疾於月,月疾於日,日疾於五緯也。以積言之,積辰得日,積日得月,積月得歲也。十二次在一歲為十二月,而在一日則子半日在大樑,亥半日在實沈冬至為正。 也。曆一也,而五分之,紀所以分其合。歷數四也,而一紀之,相授受而合其分也。故亦五亦八,而紀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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