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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達爾各國律例


  (米利堅醫生伯駕譯出)

  嘗思各國皆有當禁外國貨物之例,其外國不得告訴委曲,而違此禁,亦不得以仁情推辭。若他告訴委曲,是不過欲利而已,該國必不以他得利,而違自己之禁,試思凡國有禁,皆有所謂而然也。

  第三十七章

  一禁立之後,如有犯禁船貨物夾帶出口或夾帶入口,或帶貨漏餉則變價充公。第二百九十二條

  打仗者是我們出於不得已,強逼而應有此事也。蓋打仗者,有公私之分,或兩國交戰,或二主相爭,所事皆出於公。而兵權亦出於公,此是也,私自兩人相敵,此是性理之常,此之謂也。

  予詳審有應戰有不戰者,若情有可原,固無論人人皆欲戰,豈不欲自保其身,自護其地,而于當戰之日,而竟不戰者乎。然戰合于人心,事自合乎天理,如匪盜打劫村場,誰不與之抗拒,是理所必然,勢當如是,是故應戰。應不戰者,皆以合義為貴,非可苟焉而已也,今我說此應想一想於自己,但如英吉利國王,不與大臣同行事,雖用錢銀,不逼迫百姓守兵械,他們為打仗,據實是必議大臣同行,與索軍糧。

  一當者(如父母打不孝順之子女,此是應當也。但別人因我子女不孝之事,他將我子女打,所論之理,亦不應當打我之兒子也)

  二職(如琉球人往別國忽遇大風,打爛船隻,失水往中華去,此琉球人並無錢財,亦不能糊口不能回國,則要稟明此縣,或日後方可回國,此是人情之職)

  三或(如外國帶鴉片往省,流毒射利,該本國不准他進口,亦不能告訴一說之事,此是理也)

  四守法(往別國遵該國禁例,不可違犯,如違犯必有罰以該國例也)五公法者(但有人買賣違禁之貨物,貨與人正法照辦)

  六或(或各花旗人各司其事花旗之事,別國之人,往花旗去,立不能做此處兵丁也)七不論(不論別國人在此該國)

  八或(如若英吉利國女王欲與佛冷西國打仗,但大臣思想無道理,此大臣不願發一將,不發一銀,何得戰也)法律本性正理所載第三十九條(袁德輝譯)

  各國有禁止外國貨物不准進口的道理。貿易之人,有違禁貨物,格於例禁,不能進口,心懷怨恨,何異人類背卻本分,最為可笑。若不分別違禁不違禁,以及將本求利,均不准進口,可以含怨。即如甲國貨物而至乙國,並不見有違礙,而乙國禁之,此謂之不是好意亦可含怨,已無遺礙。而又無實在明白說出其所以不准之理,立此等例禁,令人難以推測,算是與人隔別,斷絕往來也。所立例禁,即如走私出口入口,有違禁貨物,並例准貨物偷漏不上稅餉情事,有違犯者,將船並貨入官充公。

  一百七十二條

  中國、日本國,無有照會某處之船准進,某處之船不准進,皆禁止外國人,不許進口。在歐羅巴洲中各國,除與有仇敵之數國,此外人人皆可遊行,國國可以進口,一經准其進口,就當遵順其律例。我思律例之設,原為保存身家性命起見,非關遵其例,即子其民之理,國家立法應須如此。而外國人一入其地,即該凜然遵順,國家撫有天下,治理億兆,而律例亦不止此。自法制一定,普天之下,莫不遵守,故外國有犯者,即各按各犯事國中律例治罪,其治罪之意,不過令人保全身家性命也。

  二百九十二條

  兵者,是用武以伸吾之道理。有公鬥、私鬥。公鬥系兩國所興之兵,私鬥乃二家所懷之忿。以妥當道理而論,凡保護自身,及保全自己道理,自然可以有用武之道理。此等道理常在人心中,亦人人所共知。有些迂儒,用經典上義理,如己身已被人殺害,猶曰只好任他殺去,而己總不任殺人之名,此等錯意見,終怕行不開。原其故,無非為避害保身,此亦人之常情。然兵亦不是亂用,若知夫天性所賦之理,不得已而用兵,總合夫道理,以仁義之津法而節制之。國中權柄是決斷爭辯,鎮壓傷害,禁止我們私自所欲伸之義理。欲與外國人爭論,先投告對頭之,王或有大權之官設,或都不伸理,可奔回本國,稟求本國王保護。核其可行則行,可止則止,若概而准之與外國人理論相對,則國中無一人不連累。其中人人亦可擾亂,何以保全兩國和氣,此系大危險之事。先要審定虛實,有何怨的道理,或是應該興兵,或是應該不興兵,或是須要用兵,國中方才太平,悉聽國王裁奪,無此法度,何能一國太平。

  如此惟國王有興兵的權,但各國例制不同,英吉利王有興兵講和的權,綏領王無有此權。

  英吉利王無有巴厘滿衙門會議,亦不能動用錢糧,不能興兵,要巴厘滿同心協議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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