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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莊規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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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義莊規矩(范忠宣公奏) 知開封府襄邑縣范純仁,切念臣父仲淹先任資政殿學士日,於蘇州吳、長兩縣置田十餘頃,其所得租米,自遠祖而下諸房宗族,計其口數,供給衣食及婚嫁喪葬之用,謂之“義莊”。見於諸房選擇子弟一名管勾,亦逐旋立定規矩,令諸房遵守。今諸房子弟有不遵規矩之人,州縣既無《敕條》,本家難爲伸理,五七年間,漸至廢壊,遂使飢寒無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揮下蘇州,應係諸房子弟有違犯規矩之人,許令官司受理。伏候敕旨。 ——右奉聖旨,宜令蘇州依所奏施行。 劄付蘇州准此。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文正位 勘會 先文正公於平江府興置義莊,賙給宗族,德澤至厚。其始定規矩,雖有版牓,不足久傳。及有治平元年所得朝旨,亦未掲示族人。兼有後來接續指置可爲永式者,未曾刊定。深慮歲久,漸至隳廢,今盡以編類刻石,置于天平山白雲寺先公祠堂之側,子子孫孫遵承勿替。今具如後: 文正公初定規矩 §一、逐房計口給米,每口一升,並支白米。如支糙米,即臨時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八升。逐月實支,每口白米三斗)。 §二、男女五歲以上入數。 §三、女使有兒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歲以上,聽給米。 §四、冬衣每口一疋,十歲以下、五歲以上各半疋。 §五、每房許給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六、有吉凶增減口數,畫時上簿。 §七、逐房各置《請米曆子》一道,每月末於掌管人處批請,不得預先隔跨月分支請。掌管人亦置簿拘轄,簿頭録諸房口數爲額,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與人,許諸房覺察勒陪填。 §八、嫁女支錢三十貫(七十七陌,下並准此)。再嫁二十貫。 §九、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十、子弟岀官人,每還家待闕、守選、丁憂,或任川、廣、福建官留家鄉里者,並依諸房例給米絹并吉凶錢數。雖近官實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給。 §十一、逐房喪葬,尊長有喪,先支一十貫,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貫。次長五貫,葬事支十貫。卑幼十九歲以下,喪葬通支七貫。十五歲以下支三貫,十歲以下支二貫,七歲以下及婢僕皆不支。 §十二、鄉旦外姻親戚,如貧窘中非次急難,或遇年飢不能度日,諸房同共相度詣實,即於義田米内量行濟助。 §十三、所管逐年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給逐月餱粮并冬衣絹,約自皇祐三年以後,每一年豐熟,樁留二年之粮。若遇凶荒,除給餱粮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粮外有餘,却先支喪葬,次及嫁娶。如更有餘,方支冬衣。或所餘不多,即凶吉等事,衆議分數均匀支給。或又不給,即先凶後吉。或凶事同時,即先尊口後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後支給。如支上件餱粮,吉凶事外,更有餘羡數目,不得粜貨椿充三年以上粮儲。或慮陳損,即至秋成日,方得糶貨囘換新米椿管。 ——右仰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 皇祐二年十月 日 資政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事范 押。 續定規矩 §十四、諸位子弟得大比試者,每人支錢一十貫文(七十七陌,下皆准此),再貢者減半。並須實赴大比試乃給。即已給而無故不試者,追納。 §十五、諸位子弟縱人採取近墳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斷。 §十六、諸位子弟内,選曾得解,或預貢有士行者二人,充諸位教授,月給糙米五石(若遇米價每石及一貫以上,即每石即支銭一貫文)。雖不曾得解預貢,而文行爲衆所知者,亦聽選。仍諸位共議(本位無子弟入學者,不得與議)。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給三石;及八人,給四石;及十人,全給。(諸房量力出銭,以助束脩者,聽。) ——右三項以熙寧六年六月 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十七、掌管人侵欺及諸位輒假貸義莊錢斛之類,並申官理斷償納,不得以月給米折除。 §十八、族人不得租佃義田(詐立名字同)。 §十九、掌管子弟若年終當年諸位月給米不闕,支糙米二十石;雖闕而能支及半年以上無侵隱者,給一半。已上並令諸位保明後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實狀申 文正位。 §二十、義莊勾當人催租米不足,隨所欠分數尅除請受(謂如欠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請受之類),至納米足日,全給(已尅數,更不支)。有情弊者,申官决斷。 ——右四項,以元豐六年七月十九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二十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錢並勿給。 §二十二、兄弟同居雖衆,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過五人。(謂如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米五人之類) §二十三、未娶,不給奴婢米。(雖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歲以上者,自依規給米。) §二十四、義莊不得典買族人田土。 ——右四項,以紹聖二年二月初八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二十五、義莊費用雖闕,不得取有利債負。 §二十六、義莊事惟聽掌管人依規處置,其族人雖是尊長,不得侵擾干預,違者許掌管人申官理斷。即掌管人有欺弊者,聽諸位具實狀同申文正位。 ——右二項,以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二十七、義倉内族人不得占居會聚,非出納勿開。 §二十八、因岀外住支月米者,其歸在初五日以前,取諸位保明詣實,聽給當月米。 §二十九、義宅有疏漏,惟聽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舍屋者,禁之。違者,掌管人申官理斷。若義宅地内自添修者,聽之。(本位實貧乏,無力修完,而屋舍疏漏,實不可居者,聽諸位同相視,保明詣實,申文正位,量支銭完補,即不得乞添展舍屋。) §三十、諸位請米曆子,各令諸位簽字圓俻,方許給。給訖,請人親書交領。即去失曆子者住給,勒令根尋。侯及一年,許諸位及掌管人保明,申文正位,候得報,别給曆頭起支。 §三十一,積留月米併請者勿給。 §三十二、諸位不得於規矩外妄乞特支,雖得文正位指揮與支,亦仰諸位及掌管人執守,勿給。 §三十三、義莊人力、船車、噐用之類,諸位不得借用。 §三十四、諸位子弟官已陞朝,願不請米絹錢助贍衆者聽。 §三十五、諸位生男女限兩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報義莊,義莊限當日再取諸位保明訖註籍。即過限不報,後雖年長,不理爲口數給米。 §三十六、遇有規矩所載不盡事理,掌管人與諸位共議定保明,同申文正位(本位有妨嫌者,不同申)。雖已申而未得文正位報,不得止憑諸位文字施行。 ——右十項,以元符元年六月日,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揮參定。 §三十七、諸位關報義莊,事雖尊長,並於文書内著名,仍不得竹紙及色牋,違者義莊勿受。 ——右一項,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三右丞指揮修定。 §三十八、義莊遇有人贖田,其價錢不得支費,限當月内以元銭典買田土,輒將他用,勒掌管人償納。 ——右一項,以崇寧五年十月十二日,五侍郎指揮修定。 §三十九、諸位輒取外姓以爲己子,冒請月米者,勿給。許諸位覺察,報義莊。義莊不爲受理,許諸位徑申文正位公議,移文平江府理斷。(其大觀元年七月以前,已收飬給米者,不得追訟。) ——右,以大觀元年七月初十日,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揮參定。 §四十、諸位子弟在外不撿生子,冒請月米,掌管人及諸位覺察勿給。即不伏掌管人及諸位申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斷。 ——右,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五侍郎指揮修定。 §四十一、族人不得以義宅舍屋私相兌賃質當。 ——右一項,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五侍郎指揮修定。 ——右仰義莊及諸位遵守施行。内文意前後相妨窒礙者,從後規。若有違犯,仰掌管人或諸位俻録治平元年中書劄子所坐聖旨,申官理斷,各令知委。 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 朝散大夫充徽猷閣待制提舉亳州太清宮范 續定規矩(清憲公奏) 朝散郎、左司諫兼侍講范之柔奏:臣不避誅夷,輒瀝誠悃,仰干天聽。伏念臣五世祖故參知政事、謚文正臣仲淹,奮身孤藐,遭世休明,深念保族之難,欲爲傳遠之計。自慶曆、皇祐以來,節次於蘇州吳、長兩縣置田畒,立義莊,贍同姓,創定規矩,刻之板牓,以貽後人。已而臣高叔祖故尚書右僕射、謚忠宣臣純仁,於治平元年知開封府,裏邑縣日,慮板牓不足久傳,且諸房子弟有不遵規矩之人,州縣既無敕條,本家難爲伸理,必將漸致廢壊,即嘗具奏,乞降聖旨下本州,許令官司受理。繼蒙朝廷依所奏施行,遂得憑藉保守。 伏自南渡之後,雖田畒僅存,而莊宅焚毀,寄廪墳寺,遷寓民舍,蠧弊百岀,盡失初意。慶元初,臣與兄弟始協謀同力,盡復故基,漸還舊觀,參定約束,加備於前。固嘗經本州鏤給板牓,掲示義宅,然非更得朝廷行下本州申明受理元降指揮,恐無以善後。懷此日久,無路自伸。今臣幸蒙公朝軫念故家,擢綴班列,若不於此時控告君父,則何以副先人属望子孫之意?用敢冒昧以聞。伏望聖慈俯鑒微衷,特頒睿旨,劄下平江府,令將續添規約常切照應治平元年已降指揮受理,庶幾足以敕厲來者,增固舊規,臣與闔族實均戴天地施生之造。所有治平元年指揮并慶元二年續添條約,謹繳連在前。瀆犯宸嚴,臣無任惶懼俯伏俟命之至。謹録奏聞,伏候敕旨。 前連治平元年已降規約指揮,十一月五日奉聖旨依。右併録連送范司諫。 嘉定三年十一月七日 §四十二、文正公曾祖徐國公、祖唐國公、父周國公墳塋,並在天平山坐落間,有族人輒敢於上牧羊,及偷斫林木柴薪。近雖行下義莊,專一責令墓客看守外,今後如有違犯之人,諸房覺察,申文正位,罰全房月米一年(全房,謂照本房請米曆内口數,並行住罰。下皆准此。)。義莊輒令墓客充他役者,罰掌莊子弟本名月米一季。 §四十三、天平功德寺乃文正公奏請追福祖先之地,爲子孫者所當相與扶持,不廢香火。今則不然,多有疏遠不肖子弟請過義米,歸已却返,蠺食於寺中。至有欺詐住持,逼逐僧行,猎借舟船,役使人僕,亞托私酒,偷伐林木柴薪,强占常住田地布種,或作園圃,不還租米,以致常住空虛,住持數易,日漸敗壊。今後探聞有違犯之人,罰全房月俸兩月;欺詐住持及占種田地者,罰全房月米一年。詐過錢物,經官乞行根究,從條施行。田地退還常住爲業,畢日申文正位,候囘報起支。雖已退業而故作阻障,不容常住耕種者,亦行前罰。 §四十四、義莊及白雲功德寺差役并應干非泛科敷,並蒙官司蠲免。近夾縣道胥吏多因乞覔不從,故意搔擾。今後如有似此之人,許從本家經府陳理,嚴行斷理。 §四十五、舊規諸房不得租種義莊田土,詭名者同。近來有恃强公然於租戶名下奪種者,及有垻捺義莊田,渭涇浜車漕種菱,不容租戶車水上下者,爲害甚大。今後探聞有違犯之人,罰全房月米半年。 §四十六、義莊租戶,所當優卹,使之安業。聞有無賴族人將物貨高價亞賣,顯属不便。今後輒有違犯,罰全房月米兩月,仍經官陳理。 §四十七、舊規:義莊事務,惟聽掌莊子弟自行處置,雖是尊長,不得侵擾干預。緣違犯者未曾有罰,是以近來多有族人專爲貨賂,不顧義莊利害。或爲攬戸兠納苗米,必要多增貼耗;或主張不逞之徒充應脚力及墓客之類,甚至鼓誘外郡族人,挾長前來,擅開倉厫,妄用米斛,恣行侵擾,意在破壊。今後如有違犯,許掌莊指實,申文正位,自行體訪知覺,罰全房月米一年外,仍經官乞行根究徴治。内有乞覔過錢物之人,即合從條施行。 §四十八、舊規掌莊子弟侵欺,徑行申官理斷,勒令陪填。近自移建倉宇,遴選主計,此弊稍革。深慮日久玩習,合行關諸房,今後掌莊子弟如有違犯,許諸房覺察,申文正位,委請公當子弟對衆點筭,取見實侵數目,以全房月米填還,足日起支。仍控告官府,乞行徴治,以爲掌莊侵欺者之戒。諸房子弟即不得專擅興詞,紊煩官府。 §四十九、諸房聞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聽贖者,罰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姦盗賭賻、鬥毆陪涉,及欺騙善良之類,若戸門不測者,非)。除籍之後,長惡不悛,爲宗族鄕黨善良之害者,諸房具申文正公位,當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與移鄕,以爲子弟玷辱門戶者之戒。 §五十、舊規,諸位輒取異姓以爲己子,冒請月米者勿給。今乃有將己子與人,破蕩他人家業,却欲歸宗請米。如有似此之人,仰掌莊申文正位,不得支行。 §五十一、義宅地基久爲外人占據,今來復業,甚爲艱難。宜體文正公之意,專爲聚族之地,即不許族人占造私宅等用。如有違,罰全房月米一年,仍勒還元地。 §五十二、舊規諸房子弟得貢大比者,義莊支裹足銭十千。今物價翔貴,難拘此數。如有子弟得解赴省,義莊支官會一伯千,其銭於諸房月米内依時直均尅。其免舉人及補入太學者,支官會五十千,庶使諸房子弟知讀書之美,有以激勸。 §五十三、歲寒堂除科舉年分,諸位子弟暫請隸業,餘時不得於内飲宴安泊,如違,罰全房月米一月。 *** (胡案:原文每條前均爲“一”,今依先後排序。) 胡案:相關有仍《義田記》《范氏義莊申嚴規式記》《范氏復義宅記》《義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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