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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志(10)


  求晨昏中星:各以度數加夜半定度,即中星度。其朔、弦、望,以百刻乘定余,滿日法得一刻,即各定辰近入刻數。皆減其夜半漏,不盡為晨,初刻不滿者屬昨日。

  複月,五千四百五十八。
  交月,二千七百二十九。
  交率,四百六十五。
  交數,五千九百二十三。
  交法,七百三十五萬六千三百六十六。
  會法,五十七萬七千五百三十。
  交複日,二十七。餘,二百六十三。秒,三千四百三十五。
  交日,十三。餘,七百五十二。秒,四千六百七十九。
  交限,日,十二。餘,五百五十五。秒,四百七十三半。
  望差,日,一。餘,百九十七。秒,四千二百五半。
  朔差,日,二。餘,三百九十五。秒,二千四百八十八。
  會限,百五十八。餘,六百七十六。秒,五十半。
  會日,百七十三。餘,三百八十四。秒,二百八十三。

  推月行入交表裡術:置入元積月,複月去之,不盡。交率乘而複去,不如複月者,滿交月去之,為在裡數;不滿為在表數,即所求年天正經入交表裡數。

  入交日
  去交衰
  衰積

  一日 進十四 衰始
  二日餘百九十八以下食限 進十三 十四
  三日 進十一半 二十七
  四日 進九半 三十八半
  五日 進七 四十八
  六日 進四 五十五
  七日 進二退一五分 四進強一退 弱 五十九
  八日 退二 六十六十又一分
  一分當日 退

  九日 退五 五十八
  十日 退八 五十三
  十一日 退十半 四十五
  十二日 退十二半 三十四半
  十三日餘五百五十五以上食限 退十三半 二十二
  十四日 退十四小三退強
  二進 弱
  八半

  推月入交日術:以朔實乘表裡數,為交實;滿交法為日,不滿者交數而一,為餘,不成為秒,命日筭外,即其經朔月平入交日餘。

  求望:以望差加之,滿交日去之,則月在表裡與朔同;不滿者與朔返。其月食者,先交與當月朔,後交與月朔表裡同。

  求次月:朔差加月朔所入,滿交日去之,表裡與前月返;不滿者,與前月同。

  求經朔望入交常日:以月入氣朔望平會日遲速定數,速加、遲減其平入交日餘,為經交常日及餘。

  求定朔望入交定日:以交率乘定朓朒,交數而一,所得以朓減、肭加常日餘,即定朔望所入定日及餘。其去交如望差以下、交限以上者月食,月在裡者日食。

  推日入會日術:會法除交實為日,不滿者,如交率為餘,不成為秒,命日筭外,即經朔日入平會日及餘。

  求望:加望日及餘,次月加經朔,其表裡皆准入交。

  求入會常日:以交數乘月入氣朔望所平會日遲速定數,交率而一,以速加、遲減其入平會日餘,即所入常日餘。亦以定朓朒,而朓減、朒加其常日餘,即日定朔望所入會日及餘。皆滿會日去之,其朔望去會,如望以下、會限以上者,亦月食;月在日道裡則日食。

  求月定朔望入交定日夜半:交率乘定餘,交數而一,以減定朔望所入定日餘,即其夜半所定入。

  求次日:以每日遲速數,分前增、分後損定朔所入定日餘,以加其日,各得所入定日及餘。

  求次月:加定朔,大月二日,小月一日,皆餘九百七十八,秒二千四百八十八。各以一月遲速數,分前增、分後損其所加,為定。其入七日,餘九百九十七,秒二千三百三十九半以下者,進;其入此以上,盡全餘二百四十四,秒三千五百八十三半者,退。其入十四日,如交餘及秒以下者,退;其入此以上,盡全餘四百八十九,秒千二百四十四者,進而複也。其要為五分,初則七日四分,十四日三分;末則七日後一分,十四日後二分,雖初強末弱,衰率有檢。

  求月入交去日道:皆同其數,以交餘為秒積,以後衰並去交衰,半之,為通數。進則秒積減衰法,以乘衰,交法除,而並衰以半之;退者,半秒積以乘衰,交法而一;皆加通數,秒積乘,交法除,所得以進退衰積,十而一為度,不滿者求其強弱,則月去日道數。月朔望入交,如限以上,減交日,殘為去後交數;如望差以下即為去先交數。有全日同為餘,各朔辰而一,得去交辰。其月在日道裡,日應食而有不食者;月在日不應食而亦有食者。

  推應食不食術:朔先後在夏至十日內,去交十二辰少;二十日內,十二辰半;一月內,十二辰大;閏四月、六月,十三辰以上,加南方三辰。若朔在夏至二十日內,去交十三辰,以加辰申半以南四辰;閏四月、六月,亦加四辰;穀雨後、處暑前,加三辰;清明後、白露前,加巳半以西、未半以東二辰;春分前,加午一辰。皆去交十三辰半以上者,並或不食。

  推不應食而食術:朔在夏至前後一月內,去交二辰;四十六日內,一辰半,以加二辰;又一月內,亦一辰半,加三辰及加四辰,與四十六日內加三辰;穀雨後、處暑前,加巳少後、未太前;清明後、白露前,加二辰;春分後、秋分前,加一辰。皆去交半辰以下者,並得食。

  推月食多少術:望在分後,以去夏至氣數三之;其分前,又以去分氣數倍而加分後者;皆又以十加去交辰倍而並之,減其去交餘,為不食定餘。乃以減望差,殘者九十六而一,不滿者求其強弱,亦如氣辰法,以十五為限,命之,即各月食多少。

  推日食多少術:月在內者,朔在夏至前後二氣,加南二辰,增去交餘一辰太;加三辰,增一辰少;加四辰,增太。三氣內,加二辰,增一辰;加三辰;增太;加四辰,增少。四氣內,加二辰,增太;加三辰及五氣內,加二辰,增少。自外所加辰,立夏後、立秋前,依本其氣內加四辰,五氣內加三辰,六氣內加二辰。六氣內加二辰者,亦依平。自外所加之北諸辰,各依其去立夏、立秋、白露數,隨其依平辰,辰北每辰以其數三分減去交餘;雨水後、霜降前,又半其去分日數,以加二分去二立之日,乃減去交餘;其在冬至前後,更以去霜降、雨水日數三除之,以加霜降雨水當氣所得之數,而減去交餘,皆為定不食餘。以減望差,乃如月食法。月在外者,其去交辰數,若日氣所系之限,止一而無等次者,加所去辰一,即為食數。若限有等次,加別系同者,隨所去交辰數而返其衰,以少為多,以多為少,亦加其一,以為食數。皆以十五為限,乃以命之,即各日之所食多少。

  凡日食月行黃道,體所映蔽,大較正交如累璧,漸減則有差,在內食分多,在外無損。雖外全而月下,內損而更高,交淺則閑遙;交深則相搏而不淹。因遙而蔽多,所觀之地又偏,所食之時亦別。月居外道,此不見虧,月外之人反以為食。交分正等,同在南方,冬損則多,夏虧乃少。假均冬夏,早晚又殊。處南辰體則高,居東西傍而下視有邪正。理不可一,由准率若實而違。古史所詳,事有紛互,今故推其梗概,求者知其指歸。苟地非于陽城,皆隨所而漸異。然月食以月行虛道,暗氣所沖,日有暗氣,天有虛道,正黃道常與日對,如鏡居下,魄耀見陰,名曰暗虛,奄月則食,故稱「當月月食,當星星亡」。雖夜半之辰,子午相對,正隔於地,虛道即虧。既月兆日光,當午更耀,時亦隔地,無廢稟明。諒以天光神妙,應感玄通,正當夜半,何害虧稟。月由虛道,表裡俱食。日之與月,體同勢等,校其食分,月盡為多,容或形差,微增虧數,疏而不漏,綱要克舉。

  推日食所在辰術:置定餘,倍日限,克減之,月在裡,三乘朔辰為法,除之,所得以艮巽坤幹為次。命艮筭外,不滿法者半法減之,無可減者為前,所減之殘為後,前則因餘,後者減法,各為其率。乃以十加去交辰,三除之,以乘率,十四而一,為差。其朔所在氣二分前後一氣內,即為定差。近冬至,以去寒露、驚蟄,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而三除去交辰,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幹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幹以加其差為定差。乃艮以坤加,巽以幹減定餘。月在外,直三除去交辰,以乘率,十四而一,亦為定差。艮坤以減,巽幹以加定餘,皆為食餘。如氣求入辰法,即日食所在辰及大小。其求辰刻,以辰克乘辰餘,朔辰而一,得刻及分。若食近朝夕者,以朔所入氣日之出入刻,校食所在,知食見否之少多所在辰,為正見。

  推月食所在辰術:三日阻減望定餘半。置望之所入氣日,不見刻,朔日法乘之,百而一,所得若食餘與之等、以下,又以此所得減朔日法,其殘食餘與之等、以上,為食正見數。其食餘亦朔辰而一,如求加辰所在。又如前求刻校之,月在沖辰食,日月食既有起訖晚早,亦或變常進退,皆於正見前後十二刻半候之。

  推日月食起訖辰術:准其食分十五分為率,全以下各為衰。十四分以上,以一為衰,以盡於五分。每因前衰每降一分,積衰增二,以加於前,以至三分。每積增四。二分每增四,二分增六,一分增十九,皆累筭為各衰。三百為率,各衰減之,各以其殘乘朔日法,皆率而一,所得為食衰數。其率全,即以朔日法為衰數,以衰數加減食餘,其減者為起,加者為訖,數亦如氣。求入辰法及求刻:以加減食所刻等,得起訖晚早之辰,與校正見多少之數。史書虧複起訖不同,今以其全一辰為率。

  推日月食所起術:月在內者,其正南,則起右上,虧左上。若正東,月自日上邪北而下。其在東南維前,東向望之、初不正,橫月高日下;乃月稍西北,日漸東南,過於維後,南向望之,月更北,日差西南;以至於午之後,亦南望之,月欹西北,日複東南。西南維後,西向而望,月為東北,日則西南。正西,自日北下邪虧,而亦後不正,橫月高日下。若食十二分以上,起右虧左。其正東,起上近虧下而北,午前則漸自上邪下。維西,起西北,虧東南。維北,起西南,虧東北;午後則稍從下傍下。維東,起西南,虧東北。維北,虧東南。在東則以上為東,在西則以下為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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