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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志(11)


  月在外者,其正南,起右下,虧左上。在正東,月自日南邪下而映。維北,則月微東南,日返西。維西南,日稍移東北,以至於午,月南日北,過午之後,月稍東南,日更西北。維北,月有西南,日複東北。正西,月自日下邪南而上。皆准此體以定起虧,隨其所處,每用不同。其月之所食,皆依日虧起,每隨類反之,皆與日食限同表裡,而與日返其逆順,上下過其分。

  五星:歲為木。熒惑為火。鎮為土。太白為金。辰為水。
  木數,千八百六十萬五千四百六十八。
  伏半平,八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八。
  複日,三百九十八;余,四萬一千一百五十六。
  歲一,殘日,三十三;余,二萬九千七百四十九半。
  見去日,十四度。

  平見,在春分前,以四乘去立春日;小滿前,又三乘去春分日,增春分所乘者;白露後,亦四乘去寒露日;小暑,加七日;小雪前,以八乘去寒露日;冬至後,以八乘去立春日,為減,小雪至冬至減七日。

  見,初日行萬一千八百一十八分,日益遲七十分,百一十日行十八度、分四萬七百三十八而留。二十八日乃逆,日退六千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日退十二度、分二百四。又留二十八日。初日行四千一百八十八分,日益疾七十分,百一十日亦行十八度、分四萬七百三十八而伏。

  火數,三千六百三十七萬七千五百九十五。
  伏半平,三百三十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七半。
  複日,七百七十九;余,四萬一千九百一十九。
  歲再,殘日,四十九;余,萬九千一百六。
  見去日,十六度。

  平見,在雨水前,以十九乘去大寒日;清明前,又十八乘去雨水日,增雨水所乘者;夏至後,以十六乘去處暑日;小滿後,又十五日;寒露前,以十八乘去白露日;小雪前,又十七乘去寒露所乘者;大雪後,二十九乘去大寒日,為減,小雪至大雪減二十五日。

  見,初在冬至,則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以後日度隨其日數增損各一:盡三十日,一日半損一;又八十六日,二日損一;複三十八日,同;又十五日,三日損一;複十二日,同;又三十九日,三日增一;又二十四日,二日增一;又五十八日,一日增一;複三十三日,同;又三十日,二日損一,還終至冬至,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其立春盡春分,夏至盡立夏,八日減一日;春分至立夏,減六日;立秋至秋分,減五度,各其初行日及度數。白露至寒露,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以其殘日及度,計充前數,皆差行,日益遲二十分,各盡其日度乃遲,初日行分二萬二千六百六十九,日益遲一百一十分,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分萬五千四百九。初減度五者,于此初日加分三千八百二十三、篾十七;以遲日為母,盡其遲日行三十度,分同,而留十三日。

  前減日分於二留,乃逆,日退分萬二千五百二十六,六十三日退十六度、分四萬二千八百三十四。又留十三日而行,初日萬六千六十九,日益疾百一十分,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分萬五千四百九。立秋盡秋分,增行度五,加初日分同前,更疾。在冬至則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盡三十六日,一日損一;又二十日,二日損一;複二十四日,同;又五十四日,三日日增一;又十二日,二日增一;又四十二日,一日增一;又十四日,一日增一半;又十二日,增一;複四十五日,同;又一百六日,二日損一,亦終冬至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

  前增行度五者,於此亦減五度,為疾日及數。其立夏盡夏至日,亦日行半度,六十日行三十度。夏至盡立秋,亦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其殘亦計充如前,皆差行,日益疾二十分,各盡其日度而伏。

  土數,千七百六十三萬五千五百九十四。
  伏半平,八十六萬四千九百九十五。
  複日,三百七十八;餘,四千一百六十二。
  歲一,殘日,十二;余,三萬九千三百九十九半。
  見去日,十六度半。

  平見,在大暑前,以七乘去小滿日;寒露後,九乘去小雪日,為加,大暑至寒露加八日。小寒前,以九乘去小雪日;雨水後,以四乘去小滿日;立春後,又三乘去雨水日,增雨水所乘者,為減,小寒至立春減八日。

  見,日行分四千三百六十四,八十日行七度、分二萬二千六百一十二而留三十九日乃逆,日退分二千八百二十,百三日退六度、分萬五百九十六。又留三十九日,亦行分日四千三百六十四,八十日行七度、分二萬二千六百一十二而伏。

  金數,二千七百二十三萬六千二百八。
  晨伏半平,百九十五萬七千一百四。
  複日,五百八十三;余,四萬二千七百五十六。
  歲一,殘日,二百一十八;余,三萬一千三百四十九半。
  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餘與複同。
  見去日,十一度。

  夕平見,在立秋前,以六乘去芒種日;秋分後,以五乘去小雪日;小雪後,又四乘去大雪日,增小雪所乘者,為加,立秋至秋分加七日。立春前,以五乘去大雪日;雨水前,又四乘去立春日,增立春所乘者;清明後,以六乘去芒種日,為減,雨水至清明減七日。

  晨平見,在小寒前,以六乘去冬至日;立春前,又五乘去小寒日,增小寒所乘者;芒種前,以六乘去夏至日;立夏前,又五乘去芒種日,增芒種所乘者,為加,立春至立夏加五日。小暑前,以六乘去夏至日;立秋前,又五乘去小暑日;增小暑所乘者;大雪後,以六乘去冬至日;立冬後,又五乘去大雪日,增大雪所乘者,為減,立秋至立冬減五日。

  夕見,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其穀雨至小滿、寒露,皆十日加一度;小滿至白露,加三度。乃十二日行十二度。冬至後,十二日減日度各一,雨水盡夏至,日度七;夏至後六日增一。大暑至立秋,還日度十二;至寒露,日度二十二,後六日減一。自大雪盡冬至,又日度十二而遲。日益疾五百二十分,初日行分二萬三千七百九十一、篾三十五,行日為母,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

  前加度者,此依減之。留九日乃逆,日退太半度,九日退六度,而夕伏晨見。日退太半度,九日退六度。複留,九日而行,日益遲五百二十分,初日行分四萬五千六百三十一、篾三十五,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芒種至小暑,大雪至立冬,十五日減一度;小暑至立冬,減二度。又十二日行十二度。冬至後,十五日增日度各一。驚蟄至春分,日度十七,後十五日減一,盡夏至,還日度十二。後六日減一,至白露,日度皆盡。霜降後,五日增一,盡冬至,又日度十二。乃疾,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前減者,此亦加之,而晨伏。

  水數,五百四十萬五千六。
  晨伏半平,七十九萬九十九。
  複日,百一十五;余,四萬九百四十六。
  夕見伏,五十一日。
  晨見伏,六十四日;餘與複同。
  見去日,十七度。

  夕應見,在立秋後小雪前者不見;其白露前立夏後,時有見者。

  晨應見,在立春後小滿前者不見;其驚蟄前立冬後,時有見者。

  夕見,日行一度太,十二日行二十度。小暑至白露,行度半,十二日行十八度,乃八日行八度。大暑後,二日去度一,訖十六日,而日度俱盡。而遲,日行半度,四日行二度。益遲,日行少半度,三日行一度。前行度半者,去此益遲。乃留四日而夕伏晨見,留四日,為日行少半度,三日行一度。大寒至驚蟄,無此行,更疾,日行半度;四日行二度;又八日行八度。亦大寒後,二日去度一;訖十六日;亦日度俱盡。益疾,日行一度太,十二日行二十度。初無遲者,此行度半,十二日行十八度而晨伏。

  推星平見術:各以伏半減積半實,乃以其數去之;殘返減數,滿氣日法為日,不滿為餘,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後平見日餘。金、水滿晨見伏日者,去之,晨平見。

  求平見月日:以冬至去定朔日、餘,加其後日及余,滿複日又去,起天正月,依定大小朔除之,不盡筭外日,即星見所在。求後平見,因前見去其歲一、再,皆以殘日加之,亦可。其複日,金水平以晨夕見伏日,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常見日:以轉法除所得加減者,為日;其不滿,以餘通乘之,為餘;並日,皆加減平見日、餘,即為常見日及餘。

  求定見日:以其先後已通者,先減、後加常見日,即得定見日餘。

  求星見所在度:置星定見、其日夜半所在宿度及分,以其日先後餘,分前加、分後減氣日法,而乘定見餘,氣日法而一所得加夜半度分,乃以星初見去日度數,晨減、夕加之,即星初見所在宿度及分。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其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增、遲損,乃加之。有篾者,滿法從分,其母有不等,齊而進退之。留即因前,逆則依減,入虛去分,逆出先加。皆以篾法除,為轉分;其不盡者,仍謂之篾,各得每日所在知去日度。增以日所入先後分,定之。諸行星度求水其外內,准月行增損黃道而步之;不明者,依黃道而求所去日度。先後分亦分明前加後減。其金、火諸日度,計數增損定之者。其日少度多,以日減度之殘者,與日多度少之度,皆度法乘之,日數而一,所得為分。不滿篾,以日數為母。日少者以分並減之一度,日多者直為度分,即皆一日平行分。其差行者,皆減所行日數一,乃半其益疾、益遲分而乘之,益疾以減、益遲以加一日平行分,皆初日所行分。有計日加減,而日數不滿,未得成度者,以氣日法若度法乘,見已所行日即日數除之,所得以增損其氣日疾法,為日及度。其不成者,亦即為蔑。其木、火、土,晨有見而夕有伏;金、水即夕見,還夕伏,晨見即晨伏。然火之初行及後疾,距冬至日計日增損日度者,皆當先置從冬至日餘數,累加於位上,以知其去冬至遠近,乃以初見與後疾初日去冬至日數而增損定之,而後依其所直日度數行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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