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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志(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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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月建子為天正,建醜為地正,建寅為人正。即以人正為正月,統求所起,本於天正。若建歲曆從正月始,氣、候、月、星,所值節度,雖有前卻,並亦隨之。其前地正為十二月,天正為十一月,並諸氣度皆屬往年。其日之初,亦從星起,晨前多少,俱歸昨日。若氣在夜半之後,量影以後日為正。諸因加者,各以其餘減法,殘者為全餘。若所因之余滿全餘以上,皆增全一而加之,減其全餘;即因余少於全餘者,不增全加,皆得所求。分度亦爾。凡日不全為餘,積以成餘者曰秒;度不全為分,積以成分者曰篾;其有不成秒曰麼,不成篾曰ㄠ。其分、餘、秒、篾,皆一為小,二為半,三為大,四為全,加滿全者從一。其三分者,一為少,二為太。若加者,秒篾成法,分余滿法從日度一,日度有所滿,則從去之。而日命以日辰者,滿旬周則亦除;命有連分、餘、秒、篾者,亦隨全而從去。其日度雖滿,而分秒不滿者,未可從去,仍依本數。若減者,秒篾不足,減分餘一,加法而減之;分餘不足減者,加所從去或前日度乃減之。即其名有總,而日度全及分餘共者,須相加除,當皆連全及分餘共加除之。若須相乘,有分餘者,母必通全內子,乘訖報除。或分餘相並,母不同者,子乘而並之,母相乘為法,其並,滿法從一為全,此即齊同之也。既除為分餘而有不成,若例有秒篾,法乘而又法除,得秒篾數。已為秒篾及正有分餘,而所不成不復須者,須過半從一,無半棄之。若分餘其母不等,須變相通,以彼所法之母乘此分餘,而此母除之,得彼所須之子。所有秒篾者,亦法乘,不滿此母,又除而得其數。麼么亦然。其所除去而有不盡全,則謂之不盡,亦曰不如。其不成全,全乃為不滿分、餘、秒、篾,更曰不成。凡以數相減,而有小及半、太須相加減,同于分餘法者,皆以其母三四除其氣度日法,以半及太、大本率二三乘之,少、小即須因所除之數隨其分餘而加減焉。秋分後春分前為盈泛,春分後秋分前為虧總,須取其數。泛總為名,指用其時,春分為主,虧日分後,盈日分前。凡所不見,皆放於此。 氣日法,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四。 歲數,千七百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六半。 度准,三百三十八。 約率,九。 氣辰,三千八百八十七。 餘通,八百九十七。 秒法,四十八。 麼法,五。 推氣術:半閏衰乘朔實,又度准乘朔餘,加之,如約率而一,所得滿氣日法為去經朔日,不滿為氣餘。以去經朔日,即天正月冬至恒日定餘,乃加夜數之半者,減日一,滿者因前,皆為定日。命日甲子筭外,即定冬至日。其餘如半氣辰千九百四十三半以下者,為氣加子半後也;過以上,先加此數,乃氣辰而一,命以辰筭外,即氣所在辰。十二辰外,為子初以後餘也。 又十二乘辰餘: 四為小太,亦曰少;五為半少;六為半; 七為半太;八為大少,亦曰太;九為太; 十為大太;十一為窮辰少。 其又不成法者,半以上為進,以下為退。退以配前為強,進以配後為弱。即初不成一而有退者,謂之沾辰;初成十一而有進者,謂之窮辰。未旦其名有重者,則於間可以加之,命辰通用其餘,辨日分辰而判諸日。因別亦皆准此。因冬至有減日者,還加之。每加日十五、余萬一百九十二、秒三十七,即各次氣恒日及餘。諸月齊其閏衰,如求冬至法,亦即其月中氣恒日去經朔數。其求後月節氣恒日,如次之求前節者減之。 月 氣 躔衰 衰總 陟降率 遲速數 十一月 大雪 冬至中 增二十八 先端 陟五十 速本 十二月 小寒節 大寒中 增二十四 增二十 先二十八 先五十二 陟四十三 陟三十六 速五十 速九十三 正月 立春節 雨水中 增二十 增二十四 先七十二 先九十二 陟三十六 陟四十三 速一百二十九 速一百六十五 二月 驚蟄節 春分中 增二十八 損二十八 先一百一十六 先一百四十四 陟五十 降五十 速二百八 速二百五十八 三月 清明節 穀雨中 損二十四 損二十 先一百一十六 先九十二 降四十三 降三十六 速二百八 速一百六十五 四月 立夏節 小滿中 損二十 損二十四 先七十二 先五十二 降三十六 降四十三 速一百二十九 速九十三 五月 芒種節 夏至中 損二十八 增二十八 先二十八 後端 降五十 陟五十 速五十 遲本 六月 小暑節 大暑中 增二十四 增二十 後二十八 後五十二 陟四十三 陟三十六 遲五十 遲九十三 七月 立秋節 處暑中 增二十 增二十四 後七十二 後九十二 陟三十六 陟四十三 遲一百二十九 遲一百六十五 八月 白露節 秋分中 增二十八 損二十八 後一百一十六 後一百四十四 陟五十 降五十 遲二百八 遲二百五十八 九月 寒露節 霜降中 損二十四 損二十 後一百一十六 後九十二 降四十三 降三十六 遲二百八 遲一百六十五 十月 立冬節 小雪中 損二十 損二十四 後七十二 後五十二 降三十六 降四十三 遲一百二十九 遲九十三 十一月 大雪節 冬至 損二十八 後二十八 降五十 遲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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