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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志(6)


  推日食分術:在秋分前者,以去夏至日數乘二千,以減去交余,餘為不食餘;不足減者,反減十八萬四千,餘為不食餘。亦減望差為定法。其後交值縮,並不減望差,直以望差為定法。在啟蟄後者,以去夏至日數乘千五百以減之;秋分至啟蟄,均減十八萬四千,不足減者,如前;大寒至小滿,去後交五時外,皆去不食余一時。時差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不足減者食既;值加,先交減之,不足減者食。求所起:內道西北,虧東北;外道西南,虧東南。十三分以上,正左起。虧皆據甚時,月則行上起。

  氣
  日出
  日入
  冬至 辰六十分刻之五十 申七刻分刻之三十
  小寒
  大雪
  辰三十二分 申七刻四十八分
  大寒
  小雪
  卯八刻四十九分 酉一分
  立春
  立冬
  卯七刻二十八分 酉五十二分
  啟蟄
  霜降
  卯六刻二十五分 酉一刻五十五分
  雨水
  寒露
  卯五刻十三分 酉三刻七分
  春分
  秋分
  卯三刻五十五分 酉四刻二十五分
  清明
  白露
  卯二刻三十七分 酉五刻四十三分
  穀雨
  處暑
  卯一刻二十八分 酉六刻五十二分
  立夏
  立秋
  卯二十八分 酉七刻五十二分
  小滿
  大暑
  寅八刻三分 戌十七分
  芒種
  小暑
  寅七刻三十六分 戌四十四分
  夏至 寅七刻三十分 戌五十分

  求日出入所在術:以所入氣辰刻及分,與後氣辰刻及分相減,餘乘入氣日筭,如十五得一,以損益所入氣,依刻及分為定刻。

  ***

  開皇二十年,袁充奏日長影短,高祖因以曆事付皇太子,遣更研詳著日長之候。太子征天下曆筭之士,咸集於東宮。劉焯以太子新立,複增修其書,名曰皇極曆,駁正冑玄之短。太子頗嘉之,未獲考驗。焯為太學博士,負其精博,志解冑玄之印,官不滿意,又稱疾罷歸。至仁壽四年,焯言冑玄之誤于皇太子。

  其一曰,張冑玄所上見行曆,日月交食,星度見留,雖未盡善,得其大較,官至五品,誠無所愧。但因人成事,非其實錄,就而討論,違舛甚眾。

  其二曰,冑玄弦望晦朔,違古且疏,氣節閏候,乖天爽命。時不從子半,晨前別為後日。日躔莫悟緩急,月逡妄為兩種,月度之轉,輒遺盈縮,交會之際,意造氣差。七曜之行,不循其道,月星之度,行無出入,應黃反赤,當近更遠,虧食乖准,陰陽無法。星端不協,珠璧不同,盈縮失倫,行度愆序。去極晷漏,應有而無,食分先後,彌為煩碎,測今不審,考古莫通,立術之疏,不可紀極。今隨事糾駁,凡五百三十六條。

  其三曰,冑玄以開皇五年,與李文琮,于張賓曆行之後,本州島貢舉,即齎所造曆擬以上應。其曆在鄉陽流布,散寫甚多,今所見行,與焯前曆不異。玄前擬獻,年將六十,非是匆迫倉卒始為,何故至京未幾,即變同焯曆,與舊懸殊。焯作于前,玄獻於後,舍己從人,異同暗會。且孝孫因焯,冑玄後附孝孫,曆術之文,又皆是孝孫所作,則元本偷竊,事甚分明。恐冑玄推諱,故依前曆為駁,凡七十五條,並前曆本俱上。

  其四曰,玄為史官,自奏虧食,前後所上,多與曆違,今筭其乖舛有一十三事。又前與太史令劉暉等校其疏密五十四事,雲五十三條新。計後為曆應密於舊,見用筭推,更疏於本。今糾發並前,凡四十四條。

  其五曰,冑玄於曆,未為精通。然孝孫初造,皆有意,征天推步,事必出生,不是空文,徒為臆斷。

  其六曰,焯以開皇三年,奉敕修造,顧循記注,自許精微,秦、漢以來,無所與讓。尋聖人之跡,悟曩哲之心,測七曜之行,得三光之度,正諸氣朔,成一曆象,會通今古,符允經傳,稽於庶類,信而有征。冑玄所違,焯法皆合,冑玄所闕,今則盡有,隱括始終,謂為總備。

  仍上啟曰:「自木鐸寢聲,緒言成燼,群生蕩析,諸夏沸騰,曲技雲浮,疇官雨絕,曆紀廢壞,千百年矣。焯以庸鄙,謬荷甄擢,專精藝業,耽玩數象,自力群儒之下,冀睹聖人之意。開皇之初,奉敕修撰,性不諧物,功不克終,猶被冑玄竊為己法,未能盡妙,協時多爽,屍官亂日,實點皇猷。請征冑玄荅,驗其長短。」

  焯又造曆家同異,名曰稽極。大業元年,著作郎王劭、諸葛潁二人,因入侍宴,言劉焯善曆,推步精審,證引陽明。帝曰:「知之久矣。」仍下其書與冑玄參校。冑玄駁難雲:「焯曆有歲率、月率,而立定朔,月有三大、三小。案歲率、月率者,平朔之章歲、章月也。以平朔之率而求定朔,值三小者,猶似減三五為十四;值三大者,增三五為十六也。校其理實,並非十五之正。故張衡及何承天創有此意,為難者執數以校其率,率皆自敗,故不克成。今焯為定朔,則須除其平率,然後為可。」互相駁難,是非不決,焯又罷歸。

  四年,駕幸汾陽宮,太史奏曰:「日食無効。」帝召焯,欲行其曆。袁充方幸於帝,左右冑玄,共排焯曆,又會焯死,曆竟不行。術士鹹稱其妙,故錄其術雲。甲子元,距大隋仁壽四年甲子,積一百萬八千八百四十筭。

  歲率,六百七十六。
  月率,八千三百六十一。
  朔日法,千二百四十二。
  朔實,三萬六千六百七十七。
  旬周,六十。
  朔辰百三半。
  日干元,五十二。
  日限,十一。
  盈泛,十六。
  虧總,十七。

  推經朔術:

  置入元距所求年,月率乘之,如歲率而一,為積月,不滿為閏衰。朔實乘積月,滿朔日法得一,為積日,不滿為朔餘。旬周去積日,不盡為日,即所求年天正經朔日及餘。

  求上下弦、望:加經朔日七、餘四百七十五小,即上弦經日及餘。又加得望、下弦及後月朔。就徑求望者,加日十四、餘九百五十半;下弦加日二十二、餘百八十四;餘九百五十半下弦加五十九。每月加閏衰二十大,即各其月閏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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