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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志(3)


  至十四年七月,上令參問日食事。楊素等奏:「太史凡奏日食二十有五,唯一晦三朔,依克而食,尚不得其時,又不知所起,他皆無驗。冑玄所克,前後妙衷,時起分數,合如符契。孝孫所克,驗亦過半。」於是高祖引孝孫、冑玄等,親自勞徠。孝孫因請先斬劉暉,乃可定曆。高祖不懌,又罷之。俄而孝孫卒,楊素、牛弘等傷惜之,又薦冑玄。上召見之,冑玄因言日長影短之事,高祖大悅,賞賜甚厚,令與參定新術。劉焯聞冑玄進用,又增損孝孫曆法,更名七曜新術,以奏之。與冑玄之法,頗相乖爽,袁充與冑玄害之,焯又罷。至十七年,冑玄曆成,奏之。上付楊素等校其短長。劉暉與國子助教王頍等執舊曆術,迭相駁難,與司曆劉宜,援據古史影等,駁冑玄雲:

  命曆序僖公五年天正壬子朔旦日至,左氏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張賓曆,天正壬子朔冬至,合命曆序,差傳一日。張冑玄曆,天正壬子朔,合命曆序,差傳一日;三日甲寅冬至,差命曆序二日,差傳三日。成公十二年,命曆序天正辛卯朔旦日至。張賓曆,天正辛卯朔冬至,合命曆序。張冑玄曆,天正辛卯朔,合命曆序;二日壬辰冬至,差命曆序一日。昭公二十年,春秋左氏傳二月己醜朔日南至,准命曆序庚寅朔旦日至。張賓曆,天正庚寅朔冬至,併合命曆序,差傳一日。張冑玄曆,天正庚寅朔,合命曆序,差傳一日;二日辛卯冬至,差命曆序一日,差傳二日。宜案命曆序及春秋左氏傳,並閏餘盡之歲,皆須朔旦冬至。若依命曆序勘春秋三十七食,合處至多;若依左傳,合者至少,是以知傳為錯。今張冑玄信情置閏,命曆序及傳氣朔並差。

  又宋元嘉冬至影有七,張賓曆合者五,差者二,亦在前一日。張冑玄曆合者三,差者四,在後一日。元嘉十二年十一月甲寅朔,十五日戊辰冬至,日影長。張賓曆合戊辰冬至,張冑玄曆己巳冬至,差後一日。十三年十一月己酉朔,二十六日甲戌冬至,日影長。張賓曆癸酉冬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曆合甲戌冬至。十五年十一月丁卯朔,十八日甲申冬至,日影長。二曆併合甲申冬至。十六年十一月辛酉朔,二十九日己醜冬至,日影長。張賓曆合己醜冬至,張冑玄曆庚寅冬至,差後一日。十七年十一月乙酉朔,十日甲午冬至,日影長。張賓曆合甲午冬至,張冑玄曆乙未冬至,差後一日。十八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一日己亥冬至,日影長。張賓曆合己亥冬至,張冑玄曆庚子冬至,差後一日。十九年十一月癸卯朔,三日乙巳冬至,影長。張賓曆甲辰冬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曆合乙巳冬至。

  又周從天和元年丙戌至開皇十五年乙卯,合得冬夏至日影一十四。張賓曆合得者十,差者四,三差前一日,一差後一日。張冑玄曆合者五,差者九,八差後一日,一差前一日。天和二年十一月戊戌朔,三日庚子冬至,日影長。張賓曆合庚子冬至,張冑玄曆辛醜冬至,差後一日。三年十一月壬辰朔,十四日乙巳冬至,日影長。張賓曆合乙巳冬至,張冑玄曆丙午冬至,差後一日。建德元年十一月己亥朔,二十九日丁卯冬至,日影長。張賓曆丙寅冬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曆合丁卯冬至。二年五月丙寅朔,三日戊辰夏至,日影短。張賓曆己巳夏至,差後一日,張冑玄曆庚午夏至,差後二日。三年十一月戊午朔,二十日丁醜冬至,日影長。張賓曆合丁醜冬至,張冑玄曆戊寅冬至,差後一日。六年十一月庚午朔,二十三日壬辰冬至,日影長。張賓曆合壬辰冬至,張冑玄曆癸巳冬至,差後一日。宣政元年十一月甲午朔,五日戊戌冬至,日影長。兩曆併合戊戌冬至。開皇四年十一月己未朔,十一日己巳冬至,日影長。張賓曆合己巳冬至,張冑玄曆庚午冬至,差後一日。五年十一月甲寅朔,二十二日乙亥冬至,日影長。張賓曆甲戌冬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曆合庚辰冬至。七年五月乙亥朔,九日癸未夏至,日影短。張賓曆壬午夏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曆合癸未夏至。十一月壬申朔,十四日乙酉冬至,日影長。張賓曆合乙酉冬至,張冑玄曆丙戌冬至,差後一日。十一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八日丙午冬至,日影長。張賓曆合丙午冬至,張冑玄曆丁未冬至,差後一日。十四年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張賓曆合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張冑玄曆十一月辛酉朔,二日壬戌冬至,差後一日。建德四年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張賓曆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張冑玄曆四月小、乙酉朔,五月大,甲寅朔,月晨見東方。宜案影極長為冬至,影極短為夏至,二至自古史分可勘者二十四,其二十一有影,三有至日無影。見行曆合一十八,差者六。旅騎尉張冑玄曆合者八,差者一十六,二差後二日,一十四差後一日。又開皇四年,在洛州測冬至影,與京師二處,進退絲毫不差。周天和已來案驗並在後。更檢得建德四年,晦朔東見;張冑玄曆,五月朔日,月晨見東方。今十七年,張賓曆閏七月,張冑玄曆閏五月。又審至以定閏,冑玄曆至既不當,故知置閏必乖。見行曆四月、五月頻大,張冑玄曆九月、十月頻大,為冑玄朔弱,頻大在後晨,故朔日殘月晨見東方。

  宜又案開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癸卯,依曆月行在鬼三度,時加酉,月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虧起西北。今伺候,一更一籌起食東北角,十五分之十,至四籌還生,至二更一籌複滿。五年六月三十日,依曆太陽虧,日在七星六度,加時在午少強上,食十五分之一半強,虧起西南角。今伺候,日乃在午後六刻上始食,虧起西北角,十五分之六,至未後一刻還生,至五刻複滿。六年六月十五日,依曆太陰虧,加時酉,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弱,虧起西南。當其時陰雲不見月。至辰巳,雲裡見月,已食三分之二,虧從東北,即還雲合。至巳午間稍生,至午後,雲裡暫見,已複滿。十月三十日丁醜,依曆太陽虧,日在鬥九度,時加在辰少弱上,食十五分之九強,虧起東北角。今候所見,日出山一丈,辰二刻始食,虧起正西,食三分之二,辰後二刻始生,入巳時三刻上複滿。十年三月十六日癸卯,依曆月行在氐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半上,食十五分之七半強,虧起東北。今候,月初出卯南,帶半食,出至辰初三分,可食二分許,漸生,辰未已複滿。見行曆九月十六日庚子,月行在胃四度,時加醜,月在未半強上,食十分之三半強,虧起正東。今伺候,月以午後二刻,食起正東,須臾如南,至未正上,食南畔五分之四,漸生,入申一刻半複滿。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己未,依曆月行在室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強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西北。今伺候,一更三籌起西北上,食准三分之二強,與曆注同。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依曆月在申半強上,食十五分之半弱,虧起西南。十五日夜,從四更候月,五更一籌起東北上,食半強,入雲不見。十四年七月一日,依歷時加巳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強。至未後三刻,日乃食,虧起西北,食半許,入雲不見,食頃暫見,猶未複生,因即雲鄣。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庚午,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亥,月在巳半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強,虧西北。其夜一更四籌後,月在辰上起食,虧東南,至二更三籌,月在巳上,食三分之二許,漸生,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複滿。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丑,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醜,月在未太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東南。十五日夜伺候,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雲裡見,巳食十五分之三許,虧起正東,至丁上,食既,後從東南生,至四更三籌,月在未末,複滿。而冑玄不能盡中。迭相駁難,高祖惑焉,踰時不決。

  會通事舍人顏慜楚上書雲:「漢落下閎改顓頊曆作太初曆,雲後八百歲,此曆差一日。」語在冑玄傳。高祖欲神其事,遂下詔曰「朕應運受圖,君臨萬宇思欲興複聖教,恢弘令典,上順天道,下授人時,搜揚海內,廣延術士。旅騎尉張冑玄,理思沉敏,術藝宏深,懷道白首,來上曆法。令與太史舊曆,並加勘審。仰觀玄象,參驗璿璣,冑玄歷數與七曜符合,太史所行,乃多疏舛,群官博議,咸以冑玄為密。太史令劉暉,司曆郭翟、劉宜,驍騎尉任悅,往經修造,致此乖謬。通直散騎常侍、領太史令庾季才,太史丞邢雋,司曆郭遠,曆博士蘇粲,曆助教傅雋、成珍等,既是職司,須審疏密。遂虛行此曆,無所發明。論暉等情狀,已合科罪,方共飾非護短,不從正法。季才等,附下罔上,義實難容。」於是暉等四人,元造詐者,並除名;季才等六人,容隱奸慝,俱解見任。冑玄所造曆法,付有司施行。擢拜冑玄為員外散騎侍郎,領太史令。冑玄進袁充,互相引重,各擅一能,更為延譽。冑玄言充曆,妙極前賢,充言冑玄曆術,冠於今古。冑玄學祖沖之,兼傳其師法。自茲厥後,克食頗中。其開皇十七年所行曆術,命冬至起虛五度。後稍覺其疏,至大業四年劉焯卒後,乃敢改法,命起虛七度,諸法率更有增損,朔終義寧。今錄戊辰年所定曆術著之於此雲。

  自甲子元至大業四年戊辰,百四十二萬七千六百四十四年,筭外。
  章歲,四百一十。
  章閏,百五十一。
  章月,五千七十一。
  日法,千一百四十四。
  月法,三萬三千七百八十三。
  辰法,二百八十六。
  歲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三。
  度法,四萬二千六百四十。
  沒分,五百一十九萬一千三百二十一。
  沒法,七萬四千五百二十一。
  周天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鬥分,一萬八百六十六。
  氣法,四十六萬九千四十。
  氣時法,一萬六百六十。
  周日,二十七。
  日餘,一千四百一十三。
  周通,七萬二百九。
  周法,二千五百四十八。

  推積月術:

  置入元已來至所求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得一,為積月,余為閏餘。閏餘三百九十七已上,若冬至不在其月,加積月一。

  推月朔弦望術:

  以月法乘積月,如法得一,為積日,余為小餘。以六十去積日,余為大餘,命以甲子筭外,為所求年天正月朔日。天正月者,建子月也,今為去年十一月。凡朔小餘五百三十七巳上,其月大。加大余七,小餘四百三十七太;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小余滿日法去之,從大餘;滿六十去之,命如前,為上弦日。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朔余滿五百三十七,其月大,減者小。

  推二十四氣術:

  以月法乘閏餘,又以章歲乘朔小餘,加之,如氣法得一,為日,命朔筭外,為冬至日。不盡者,以十一約之,為日分。

  求次氣:

  加日十五,日分九千三百一十五,小分一;小分滿八從日分一,日分滿度法從日一;如月大小去之,日不滿月,筭外,為次氣日。其月無中氣者,為閏。

  二十四氣

  損益率

  盈縮數

  冬至十一月中 益七十 縮初
  小寒十二月節 益三十五 縮七十
  大寒十二月中 益三十五 縮百五
  立春正月節 益二十 縮百四十
  雨水正月中 益三十 縮百六十
  啟蟄二月節 益三十五 縮百九十
  春分二月中 損五十五 縮二百二十五
  清明三月節 損四十五 縮百七十
  穀雨三月中 損四十 縮百二十五
  立夏四月節 損三十 縮八十五
  小滿四月中 損五十五 縮五十五
  芒種五月節 益六十五 盈初
  夏至五月中 益五十五 盈六十五
  小暑六月節 益四十 盈百二十
  大暑六月中 益二十五 盈百六十
  立秋七月節 益五 盈百八十五
  處暑七月中 益三十 盈百九十
  白露八月節 益四十 盈二百二十
  秋分八月中 益六十 九 盈二百六十
  寒露九月節 損五十五 盈二百
  霜降九月中 損五十 盈百四十五
  立冬十月節 損四十五 盈九十五
  小雪十月中 損四十 盈五十
  大雪十一月節 損十 盈十

  求朔望入氣盈縮術:以入氣日筭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餘八已上,從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其入氣日十五筭者,如十六得一,餘半法已上亦從一,以下皆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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