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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用


  器用之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盞金,餘用銀。三品至五品,酒注銀,酒盞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盞銀,餘皆磁、漆。木器不許用朱紅及抹金、描金、雕琢龍鳳文。庶民,酒注錫,酒盞銀,餘用磁、漆。百官,床面、屏風、槅子,雜色漆飾,不許雕刻龍文,並金飾朱漆。軍官、軍士,弓矢黑漆,弓袋、箭囊,不許用朱漆描金裝飾。建文四年申飭官民,不許僣用金酒爵,其椅棹木器亦不許朱紅金飾。

  正德十六年定,一品、二品,器皿不用玉,止許用金。商賈、技藝家器皿不許用銀。餘與庶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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