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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回 徐東海被迫下野 黎黃陂受擁上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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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昌仰首無語,良久,方才歎了一口氣道:「我走後,他們難保不仍要和我為難,為後文伏線。與其走而仍不討好,倒不如現在硬挺了。」 王懷慶道:「總統如其果願下野,所有生命財產,我當負保護全責。」 世昌默然不語。王懷慶再三相勸,徐世昌方才答應,當日擬好了一道辭職命令道: 查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內,載大總統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總統代理之。又載副總統同時缺位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各等語。本大總統現因懷病,宣告辭職,依法應由國務院攝行職務。此令。 這命令用印發表後,便由王懷慶保護,悄悄出京去了。國務總理周自齊得了這道命令,便也下了一道院令道: 本日徐大總統宣告辭職,令由國務院依法攝行職務,所有各官署公務,均仍照常進行。京師地方,治安關係重要,應由京畿衛戍總司令督同步軍統領、京兆尹、警察總監妥慎辦理。此令。 一面,又由閣員聯名致參、眾兩院一電,大略道: 自齊等遭逢世變,權領部曹,謹舉此權,奉還國會,用尊法統,暫以國民資格,維持一切,聽候接收。 黎元洪處,也去了一電道: 國事重要,首座不可虛懸,自齊等暫維現狀,未便久攝,敬請鈞座,即日蒞京視事,並推恩洪明日來津迎迓。 誰知徐世昌雖去,黎元洪卻並不曾允許複職。原來黎元洪隱居天津,日子已久,自從奉、直交惡,直方要人和舊國會議員,紛紛向他接洽,他門下的政客,也分頭向各方活動。自從恢復法統之呼聲一起,素來冷落的黎宅門口,頓時車馬駢集,十分熱鬧起來。每日催他複職的電報,總有幾十起。吳佩孚的電報尤多。各方的代表和國會議員,汽車馬車,日夜往來不絕。黎氏因怕蹈覆轍,不肯輕易允諾。誰知在這萬眾歡迎的當兒,忽然接到一份出人意外的反對電報,那電報的原文道: 徐總統冬電,藉悉元首辭職赴津,無任惶惑。大總統對於民國為公僕,對外為政府代表,決不因少數愛憎為進退,亦不容個人便利卸職任。雖約法上代理協行,各有規定,而按諸政治現狀,均有未合。即追溯民國往事,亦苦無先例可援。項城大故,黃陂辭職,河間代任期滿,系在國會解散,復辟亂平以後。以故新舊遞邅,匕鬯不驚。今則南北分馳,四郊多壘,中樞尤破缺不全,既無副座,複無合法之國務院,則約法四十二條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代行攝行之規定,自不適用。乃僅以假借約法之命令,付諸現內閣,內閣複任意還諸國會,不惟無以對國民,試問此種免職行動,何以見重於友邦?此不得不望吾國民慎重考慮者一也。聞有人建議以恢復法統為言,並請黃陂複位,國人善忘,竟有率爾附和者。永祥等反復思維,殊不得其解。 蓋既主張法統,則宜持有統系之法律見解,斷不容隨感情為選擇。二三武人之議論,固不足變更法律,二三議員之通電,更不足代表國會。此理既明,則約法之解釋援用,自無聚訟之餘地。約法上只有因故去職,暨不能視事二語,並無辭職條文,則當然黃陂辭職,自不發生法律問題。河間為舊國會選舉之合法總統,則依法代理,應至本任期滿為止,毫無疑議。大總統選舉法,規定任期五年,河間代理期滿,即是黃陂法定任期終了,在法律上,成為公民,早已無任可複,強而行之,則第一步須認河間代理為不法。試問此代理期內之行為,是否有效?想國人決不忍為此一大翻案,再增益國家糾紛。如此則黃陂複位之說,適陷於非法,以黃陂之德望,若將來依法被選,吾儕所馨香禱祝,若此時矯法以梏之,訴諸天良,實有所不忍,此不得不望吾國民慎重考慮者又一也。邇者,民治大進,今非昔比,方寸稍有偏私,肺肝早已共見。偽造民意者,已覆轍相尋,骫法自便者,亦屢試不清。 孫帥傳芳刪電:「所謂以一人愛惡為取捨,更張不以其道,前者既失,後亂漸紛」云云,誠屬懲前毖後之論。顧曲形終無直影,收穫先問耕耘,設明知陷阱而故蹈之,于衛國則不仁,於自衛則不智。永祥等怵目橫流,積憂成痗,夙有棟折榱崩之痗,敢有推抱斂手之心?臨崖勒馬,猶有坦途,倘陷深淵,駟追曷及?伏祈海內賢達,准法平情,各抒讜論,本悲憫之素懷,定救亡之大計。寧使多數負一人,勿使一人負多數。永祥等當視力之所及,以盡國民自衛之天職,決不忍坐視四萬萬人民共有之國家,作少數人之孤注也。 這電報是六月三日,盧永祥從浙江拍發的。其餘如上海護軍使何豐林,以及主張聯省自治的褚輔成、孫洪伊等,也都紛紛表示反對。黎氏本人,因此愈加消極了。這時他門下的政客張耀曾等發起急來,也發了一個通電道: 約法及總統選舉法之規定,總理在任期中,離職之情形,只有三種:一曰死亡缺位,二曰彈劾去職,三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三者有一,即為合法離職。三者以外,總統不讓職於他人,他人不得以離職要總統,若其有之,是非法也。黎大總統于六年七月,被逼離職,尚餘任期一年三月有餘,其離職原因,與前述第一第二兩事無關,即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亦屬毫不相涉。蓋我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本師美憲前例,專指總統精神喪失而言。縱謂文義渾括,強為寬解,則所謂故者,當然依限於總統本身,所謂不能者,當然限於總統自動。譬如總統久罹重病,或因公遠赴異國,援引適用,尚屬可通。至於事故之生,出自他人,不能之原,由於壓迫,如憑藉兵威,使總統不能在職,不敢複職者,是私擅廢黜總統耳,非法律上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也。私擅廢除總統,本為法所不許,即當然不在法定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列。藉曰不然,則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之規定,不啻明詔為副總統者,時時可驅除總統而代之。敗紀獎亂,莫甚於此。立法本意,斷斷不然。 故從法律上立論,自民國六年七月黎大總統之離職,推之法定三種原因,無一而當,是其離職,乃事實上之離職,非法律上之離職也。非法律上之離職,故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惟其離職無效,故馮副總統之代理,乃事實上之代理,非法律上之代理也。非法律上之代理,故亦無法律之效力。在昔大法摧毀,事實相尚,舍法言權,夫複何說?今則尊崇法統,萬事資以判斷,而法律上固赫然昭示,黃陂黎公,仍在大總統之位,而其行使職權時間,尚有一年三個月有餘也。黃陂離職無效,一旦障礙既去,當然繼續開會。黃陂繼任應竟其未盡之期,亦猶國會續開,應滿其前此未滿之任。法理彰明,決非曲解,此則願吾人共加注意者也。茲事體大,解釋疑義,權固屬國會,敷陳常理,責仍在於學人。耀曾依法言法,自信無他,國人崇法護法,諒有同感。 *** 這電發表,各方的議論愈多,但在時勢情理各方面說起來,黎元洪實有不能不複位之勢。當時黎氏原有這樣一個通電: 自引咎辭職,蟄處數年,思過不惶,敢有他念,以速官謗?果使摩頂放踵,可利天下,猶可解釋,乃才輕力薄,自覺勿勝,諸公又何愛焉?前車已覆,來日大難,大位之推,如臨冰穀。 可見他辭意本來很堅,無奈直方各人,已成欲罷不能之勢,如國務院代表高恩洪,京兆尹劉夢庚,商界代表張維鏞、安迪生,曹錕代表熊炳琦,吳佩孚代表李單率,以及各省代表,共四十餘人,都紛紛赴黎宅請黎複職,正是: 大運忽回春氣象,寒門又似市廛中。 未知黎氏肯答應否,且看下回分解。 *==*==* 黃陂起義武昌,首創民國,論革命之功,自屬千秋不朽,即以人格而論,民國十餘年來,自總統以迄軍閥,亦未有潔身自好如黃陂者。故以功業言,以道德論,均不得不為民國完人。惜其才識稍短,不免受人利用,遂以退隱之身,再作一度傀儡,幾致身名兩敗,性命不保。讀史至此,不能不哀黃陂之長厚,而痛恨軍閥政客之無賴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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