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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回 逞陰謀毒死趙智庵 改約法進相徐東海(2)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條 立法以人民選舉之議員組織立法院行之。(立法院之組織,及議員選舉方法,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三十一條 立法院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法律;
  (二)議決預算;
  (三)議決或承諾關於公債募集及國庫負擔之條件;
  (四)答覆大總統諮詢事件;
  (五)收受人民請願事件;
  (六)提出法律案;
  (七)提出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于大總統;
  (八)提出關於政治上之疑義,要求大總統答覆;但大總統認為須秘密者,得不答覆之;
  (九)對於大總統有謀叛行為時,以總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提起彈劾之訴訟於大理院。
  
  第三十二條 立法院每年召集之會期,以四個月為限,但大總統認為必要時,得延長其會期,並得於閉會期內,召集臨時會。
  第三十三條 立法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經大總統之要求,或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可決時,得秘密之。
  第三十四條 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由大總統公佈施行。
  第三十五條 立法院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之,以得票過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三十六條 立法院議員于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第三十七條 立法院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三十八條 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

  〖第五章 行政〗

  第三十九條 行政以大總統為首長,置國務卿一人贊襄之。
  第四十條 行政事務,置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農商、交通各部分掌之。
  第四十一條 各部總長,依法律命令,執行主管行政事務。
  第四十二條 國務卿、各部總長及特派員,代表大總統出席立法院發言。
  第四十三條 國務卿、各部總長,有違法行為時,受肅政廳之糾彈,及平政院之審理。

  〖第六章 司法〗

  第四十四條 司法以大總統任命之法官,組織法院行之。
  第四十五條 法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
  第四十六條 大理院對於第三十一條第九款之彈劾事件,其審判程序,別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條 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認為有妨害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秘密之。
  第四十八條 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

  〖第七章 參政院〗

  第四十九條 參政院應大總統之諮詢審議重要政務。

  (參政院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八章 會計〗

  第五十條 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現行租稅,未經法律變更者,仍舊徵收。)
  第五十一條 國家歲出歲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議決之預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條 因特別事件,得於預算內預定年限,設繼續費。
  第五十三條 為備預算不足,或於預算以外之支出,須於預算內設預備費。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經大總統同意,不得廢除或裁減之:
  
  (一)法律上屬￿國家之義務者;
  (二)法律之規定所必需者;
  (三)履行條約所必需者;
  (四)海陸軍編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條 為國際戰爭或戡定內亂,及其他非常事變,不能召集立法院時,大總統經參政院之同意,得為緊急財政處分。但須於次期立法院開會之始,請求追認。
  第五十六條 預算不成立時,執行前年度預算。會計年度既開始,預算尚未議定時亦同。
  第五十七條 國家歲出歲入之預算,每年經審計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報告書於立法院,請求承諾。
  第五十八條 審計院之編制,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九章 制定憲法程序〗

  第五十九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委員會以參政院所推舉之委員組織之,人數以十名為限。)
  第六十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由參政院審定之。
  第六十一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經參政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于國民會議議決之。(國民會議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六十二條 國民會議,由大總統召集並解散之。
  第六十三條 中華民國憲法,由大總統公佈之。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中華民國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約法施行前之現行法令,與本約法不相抵觸者,保有其效力。)
  第六十五條 中華民國元年所宣佈之清帝辭位後優待條件,清皇族待遇條件,滿蒙回藏各族待遇條件,永不變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 本約法由立法院議員三分二以上,或大總統提議增修,經立法院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時,由大總統召集約法會議增修之。
  第六十七條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參政院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八條 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佈之臨時約法,于本約法施行之日廢止。

  舊約法既廢,新約法施行,便靠著三十九條新例,請出一位老朋友來,做了國務卿,看官道是誰人?就是清末的內閣協理徐世昌。抬出他的舊官銜,未免太刻。徐字菊人,東海人氏,世人叫他徐東海。他與袁總統系是故交,民國新造,他雖未曾登場,尚是留住都門,隱備老袁顧問,至此奉到袁總統命令,起初是上書告辭,只說是年衰力絀,難勝巨任,後經孫寶琦、段芝貴兩人,替總統代為勸駕,備極殷勤,那時這位徐菊老,幡然心動,也不暇他顧,居然來做國務卿了。當下將國務院官制,一律取消,特就總統府設一政事堂,由國務卿贊襄政務,承大總統命令,監督政事堂事務,國務卿以下,分設左右兩丞,左丞任了楊士琦,右丞任了錢能訓,並設五局法制局,機要局,銓敘局,主計局,印鑄局。一所,各置長官,又選入參議八員,與議政事,這明明是置相立輔,惟王建國的意思。正是:

  濁世複逢新魏武,泥人又見老徐娘。

  國務卿以外,還有各部總長,亦略有更動,容待下回敘明。

  *==*==*

  應夔丞之被刺,與趙秉鈞之暴亡,雖系由老袁辣手,然亦未始非趙、應之自取。殺人,何事也?與人無讎,而甘受主使,致人於死,我殺人人亦殺我,人能使我殺人,安知不能使人殺我?相去不過一間,趙秉鈞特未之思耳。若廢止舊約法,施行新約法,實是借此過渡,接演帝制。徐東海閱世已久,應燭幾先,何苦受袁氏羈縻,甘居肘下耶?我為徐東海語曰:「太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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