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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回 逞陰謀毒死趙智庵 改約法進相徐東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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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暴病身亡的大員,並非別人,乃是現任直隸都督趙秉鈞。秉鈞本袁氏心腹,自袁氏出山後,一切規畫,多仗秉鈞參議,及晉任國務總理,第一大功,便是謀刺宋教仁一案,回應第二〇回。他嘗指示洪述祖,勾結應夔丞,實為宋案中的要犯。至贛、寧失敗,民党中人,統已航海亡命,把這一樁天大的案件,無形打消,應夔丞也從上海監獄中,乘機脫逃。應在上海溷跡數月,不便出頭,自思刺宋一案,有功袁氏,不如就此北上,謁見老袁,料老袁記念前功,定必給畀優差,還我富貴。但自己與老袁未曾相識,究不便直接往見,湊巧趙秉鈞調任直隸總督,正好浼他介紹,作為進身地步。一函密達,旋得好音,趙秉鈞已替他轉達老袁,召使北上,於是這鑽營奔走的應桂馨,遂放心安膽,整備行裝,乘津浦火車北上。既至天津,與秉鈞相見,秉鈞很是優待,一住數日,賓主言歡,彼此莫逆。應欲進謁總統,當由趙用電話,先向總統府接洽,然後送應出署,且派衛隊送至車站,待應上車北駛,衛隊方回署消差。 不到半日,忽由京津路線的車站,傳達緊急電話,到了直督署中,報稱應夔丞被刺死了。趙秉鈞得此消息,吃一大驚,急忙覆電,問系何人大膽,敢爾行兇?現在曾否拿住兇手?不料回電又來,說系兇手勢大,不便拿訊。趙秉鈞聞到此語,已瞧料了十分之九,只因良心上忍不過去,乃複傳電話至總統府,向袁總統直接問話。袁總統直捷答覆,但有「總統殺他」四字。秉鈞又向電話中傳聲道:「自此以後,何人肯為總統府盡力。」 連呼數聲,簡直是沒人答應,秉鈞亦只好擲下電筒,諮嗟不已。並非嘆惜應夔丞,實是嘆惜自己。原來袁總統慣使陰謀,仿佛當年曹阿瞞,有寧我負人,毋人負我的意思。他想應果來京,如何位置?不如殺死了他,既免為難,又可滅口,遂陰遣刺客王滋圃,乘了京津火車,直至津門,與應在車中相見,但說是奉總統命,特來歡迎。應夔丞快慰得很,那裡還去防備。不料到了中途,拍的一聲,竟送應一顆衛生丸,結果了他的性命,車中人夫相率驚惶,王滋圃竟抬出「總統」二字,作為護盾。 當時京畿一帶,聽得袁總統大名,仿佛與神聖一般,那個敢去多嘴?惟應夔丞貪慕榮利,害得這般收場,徒落得橫屍道上,貽臭人間。漁父有知,應在泉下自慰曰:「應該如此」。趙秉鈞自應被刺後,免不得暗暗悔恨,抑鬱成疾,好幾日不能視事,便電向總統府中,去請病假。袁總統自然照準,且飭遣一個名醫,來津視疾。秉鈞總道他奉命來前,定是高手,便令他悉心診治,依方服藥,誰知藥才入口,便覺胸前脹悶;過了半時,藥性發作,滿身覺痛,腹中更覺難熬,好似絞腸痧染著,忽起忽僕,帶哭帶號,急思詰問來醫,那醫生已出署回京。秉鈞自知中毒,不由的恨恨道:「罷了罷了。」 說到兩個「罷」字,已是支持不住,兩眼一翻,嗚呼畢命。【好至閻王殿前,與宋教仁、應夔丞、武士英等一同對簿。】死後的情形,甚是可怕,四肢青黑,七孔流血,比上年林述慶死狀,還要加重三分。當下電訃中央,袁總統談笑自若,只形式上發了一道命令,說他如何忠勤,給金治喪,算作了事。看官不必細問,便可知秉鈞中毒,仍與應夔丞被刺一樣的遭人暗算,不過夔丞被刺,是完全為宋案關係,殺死滅口,秉鈞中毒,一半是為著宋案,一半是為著帝制。先是秉鈞在京,嘗恨東南黨人,迭加詰責,曾語袁總統道:「名為元首,常受南人牽制,正足令人懊恨,不如前時統領北洋,尚得自由行動呢。」 袁總統點首無言。袁大公子克定,疑他言外有意,隱諷老袁為帝,所以密謀禪襲,首先示意秉鈞,不料秉鈞竟不贊成。克定亦從此挾嫌,至夔丞刺死,遂向老袁前進讒,說他怨望。袁信以為真,適秉鈞命數該絕,生起病來,遂暗囑醫生,赴津治病,投藥一劑,即將秉鈞活活治死,真個是殺人猛劑,賽過刀鋸呢。 話休煩敘,且說約法會議,組織告成,於三月十八日開會,推孫毓筠為議長,施愚為副議長,把民國元年的《臨時約法》,逐條修改,壹意的尊重主權,剗除民意,一面設平政院及肅政廳,規複前朝禦史台規制,並組織海陸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將全國海陸兵柄,一古腦兒收集中央,於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職,另遣段芝貴署理湖北都督。是時白狼正馳突楚、豫,擾均州,竄淅川,勾結餘黨孫玉章、時家全、王成敬等,攻破荊紫關,意圖西向。【回顧第二十五回。】 袁總統既召祺瑞回京,複令他沿途緝匪,助剿白狼,這明是忌他督鄂,迫令交卸,又不願他速回陸軍本任,特令逗留京外,免來作梗。至護軍使趙倜等,已將白狼逼入西北,陣斃悍匪千余人,白狼勢焰已衰,然後段祺瑞返入京師,再任陸軍總長。這時候的約法會議,已經修正約法,由袁總統核定,照例公佈了。新約法共計十章,分列六十八條,就中所有文字,實是袁氏潛圖帝制的先聲,小子不能不錄,約法如下: 〖第一章 國家〗 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本于國民之全體。 第三條 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法律上均為平等。 第五條 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權: (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二)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 (四)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五)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六)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請願於立法院之權。 第七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訴訟于法院之權。 第八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訴願于行政官署,及陳訴于平政院之權。 第九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願任官考試及從事公務之權。 第十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一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十二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本章之規定,與海陸軍法令,及紀律不相抵觸者,軍人適用之。以上數條,多用法律二字,其時國會已廢,即下文所定之立法院,後且未聞建設,徒以命令為法律,朝三暮四,民無適從,何民權之足言? 〖第三章 大總統〗 提大總統于立法院之前,見得行政勢力,重于立法。 第十四條 大總統為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 第十五條 大總統代表中華民國。 第十六條 大總統對國民之全體負責任。 第十七條 大總統召集立法院,宣告開會停會閉會。 第十八條 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於立法院。 第十九條 大總統為增進公益,或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發佈命令,並得使發佈之。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二十條 大總統為維持公安,或防禦非常災害,事機緊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時,經參政院同意,得發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須于次期立法開會之始,請求追認。若立法院否認時,即失其效力。 第二十一條 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並任免文武職官。 第二十二條 大總統宣告開戰媾和。 第二十三條 大總統為陸海軍大元帥,統率全國陸海軍,並定陸海軍之編制及兵額。 第二十四條 大總統接受外國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條 大總統締結條約,但變更領土,或增加人民負擔之條款,須經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大總統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二十七條 大總統頒給爵位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二十八條 大總統宣告大赦特赦減刑複權,但大赦須經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條 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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