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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千四百六十 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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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之七千四百六十 十八陽 喪〈喪大記篇二〉 士之喪二日而𣩵。三日而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 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 〈鄭玄注士二日而𣩵者。下大夫也。士之禮。死與往日。生與來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三日也。婦人皆杖。謂主婦容妾為君。女子子在室者。〉子皆 杖。不以即位〈。鄭玄注子。謂凡庶子也。不以即位。與去杖同。〉大夫士哭殯則杖。哭 柩則輯杖〈。鄭玄注哭𣩵。謂既塗也。哭柩。謂啟後也。大夫之子。于父。父也尊近。哭殯可以杖。天子諸侯之子。于父。父也君也〉 〈尊遠。杖不入廟門。〉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隠者〈。鄭玄注杖以喪至尊。為人得而褻之也。陸德明〉 〈音義棄。本亦作古棄字。斷。丁管反。下注斷足爪同。孔頴達疏士之至隱者。正義曰。此一節明士之杖節。 二日而殯者。除死日為二日也。 三日〉 〈之朝者。謂𣩵之明日是也。 若君命夫人而命如大夫者。謂士之子於君命其妻于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禮。君命夫人之命皆去杖。 于大夫世婦〉 〈之命如大夫者。謂士之子于大夫之命其妻于世婦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之禮。大夫之命則輯杖。世婦之命則授人杖也。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 〈定本如大夫作如夫人二字。異義亦通。 注士二日至室者。 正義曰。案前文大夫三日𣩵。此士二日𣩵。定降下大夫也。雲士之禮死與往日生與〉 〈來日者。𣩵是為死者。故數往日為三日。杖是為生者。故數來日為三日。雲主婦容妾為君女子子在室者。前經大夫之喪。雲主人主婦。此士之喪直〉 〈雲婦人皆杖。婦人是眾群婦。故知容妾為君及女子子在室者也。以其皆杖故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正義曰。皇氏雲。子謂大夫士之庶子也。不〉 〈以杖即位。辟適。子也。所以知此是大夫士庶子者。見下有大夫士適子哭𣩵哭柩。推此大夫士適。子。故知此是大夫士之庶子也。然案鄭注此雲子。〉 〈謂凡庶子也。凡於貴賤則庶子是也。容人君適子入門輯杖猶得即位。庶子宜在門外之位去之。故無即門內之位理也。大夫士之適。子則得哭殯〉 〈哭柩。如下所說。其庶子則宜與人君之庶子同。並不得以杖即位也。熊氏雲。此文承上君大夫士之喪。下則此謂君大夫士之庶子。故注雲子謂凡〉 〈庶子。義亦通也。 注不以至杖同。正義曰。不以杖即位。鄭恐人疑庶子雖不得以杖即位。猶得輯之入門。故明之也。言與去杖同。凡去杖者。不復〉 〈輯也。 大夫士哭𣩵則杖。哭柩則輯杖。正義曰。大夫士。謂大夫士之適。子哭𣩵則杖者。既攢塗之後于父父也。其尊逼近。故哭殯可以杖也。哭柩〉 〈則輯杖者。謂將喪既啟之後。對柩為尊。則斂去其杖。 注哭殯至廟門。正義曰。哭柩謂啟後也者。啟謂將葬啟𣩵而出柩也。知非未殯之前而哭〉 〈柩者。大夫士之喪。未𣩵之前則未杖也。雲天子諸侯之子于父父也君也尊遠杖不入廟門者。天子諸侯其尊廣遠。廟門之內則去杖。廟門。謂殯宮〉 〈之門。柩之所在。故雲廟也。 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杖是喪至尊之服。雖大祥棄之。猶恐人褻慢斷之不堪他用。棄於幽隱之處。使不穢汙。要〉 〈義大夫士之子哭𣩵杖天子諸侯子杖不入𣩵廟門。見前注疏陳櫟詳解子皆杖不以即位。子。謂凡庶子。雖皆杖不敬以杖即位哭柩則輯杖。啟殯〉 〈後哭柩則斂杖。餘同前注疏。陳澔集說士之喪至世婦之命如大夫。如大夫。謂去杖。輯杖。授人杖。三者輕重之節也。子皆杖至斷而棄之於隠者。子〉 〈凡庶子。不獨言大夫士之庶子也。不以杖即位。避適。子也。哭𣩵則杖。哀勝敬也。哭柩。啟後也。輯杖。敬勝哀也。獨言大夫士者。天子諸侯尊。子不敢以〉 〈杖入殯宮門。故哭𣩵哭柩皆去杖也。杖于喪服為重。大祥棄之必斷截使不堪他用。而棄於幽隱之處。不使人褻賤之也。〉君設大 盤造氷焉。大夫設夷盤造氷焉。士並瓦盤無氷。設 床䄠第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屍於堂。又一床。皆 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鄭玄注此事皆沐浴之後。宜承濡濯棄於坎下禮。爛脫在此耳。造。猶內也。〉 〈䄠第袒簀也。謂無席如浴時床也。禮自仲春之後。屍既襲既小。陷。先內氷盤中。乃設床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屍焉。秋涼而止。士不用氷。以瓦為盤。並〉 〈以盛水耳。漢禮。大盤廣八尺。長丈二。深三尺。赤中夷盤小焉。周禮。天子夷盤。士喪禮。君賜氷亦用夷盤。然則其制宜同之。陸德明音義盤。本又作盤〉 〈步幹反。造。七報反。下及注皆同。並。步頂反。注。同䄠之善反。單也。注同第側裡反。含。胡暗反。濡。奴亂反。下文同。濯。直孝反。下文同。坎。口感反。劄。側八反。〉 〈爛。力旦反。簀。音貴。盛。音成。廣。古曠反。長。直亮反。深。屍鴆反。孔頴達疏君設至一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初死沐浴之節。 造氷焉者。謂造內其氷於〉 〈盤中也。 大夫設夷盤者。小於大盤。亦內氷焉。 士並瓦盤無氷者。瓦盤既小。故並盤。士卑故無氷。 設床䄠第者。置氷於下。設床於上。去席禪露〉 〈第簀。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屍於堂又一床者。言此三節。各自有床也。皆有抌席者。唯含一時暫徹枕。使面平。故士喪禮雲。商祝徹枕設中是〉 〈也。含竟而並有枕也。而含襲及堂皆有席。故鄭注士喪禮啇祝。襲衣於床。床次含床之東。祍如初。又注。士喪禮設床第於兩楹之間。祍如初。有枕。雲〉 〈祍寢臥之席也。亦下莞上簟是也。 君大夫士二也者。自設床䄠第至此。以下貴賤同然也。 注造猶至同之。 正義曰。造是造詣。凡造詣者必入〉 〈於內。故雲造猶內也。雲䄠第𥘵簀也。謂無席如浴時床也者。浴時無席為漏水也。設氷無席。為通寒氣也。雲禮自仲春之後。屍既襲。既小斂。先內氷〉 〈盤中者。若人君仲春則用氷。若命夫命婦則火出之後而用氷。故昭四年左傳雲。獻羔而啟之。公始用之。謂仲春也。又雲。火出而畢賦。周禮淩人夏〉 〈頒氷。是卿大夫以下三月以後而得用氷也。雲既襲既小。斂者。謂大夫士也。既襲。謂大夫也。既小斂。謂士也。皆是死之明日。若天子諸侯亦三日而〉 〈設氷也。在襲斂之前也。雲夷盤小馬者。謂小於大盤。雲周禮天子夷盤者。案周禮淩人雲大喪共夷盤氷是也。但天子之夷盤。即此之大盤也。依屍〉 〈而言則曰夷盤。此雲夷盤者。據大夫所用對君大盤為小。雲士喪禮君賜氷亦用夷盤者。案士喪禮雲。士有氷用夷盤。何不言君賜。知君賜者。諸侯〉 〈之士既畢。若無君賜。何得用氷。雲其制宜同之者。以天子夷盤。此大夫雲夷盤。士喪禮又雲夷盤。三者俱有夷名。是其制宜同。但大小稍異也。陳櫟〉 〈詳解君設大盤造氷焉。盤。沐浴之盤。君之喪設大盤。設床䄠第有枕置盤於下。設床於上。禮。單也。不施席禮露第簀為漏水。及通寒氣也。床上有枕。〉 〈餘同前注疏。陳澔集說君設大盤至君大夫士一也。大盤造氷。納氷於大盤中也。夷。猶屍也。並。並也。瓦盤小。故並設之。無氷盛。水也。氷在下。設床於〉 〈上。禮。單也。去席而𥘵露第簀。屍在其上。使寒氣得通免腐壞也。含襲遷屍三節。各自有床。此謂沐浴以後。襲斂以前之事。朱申句解君設大盤造氷〉 〈焉。此言沐浴後事也。造氷納氷於盤也。大夫設夷盤造氷焉。夷盤比大盤為小也。士並瓦盤無氷。以瓦為盤。並以減氷。設床䄠第。納氷盤中。乃設床〉 〈於其上。䄠第。𥘵簀也。謂不施席也。有枕。但用枕。含一床。含謂飯含時。別易一床也。襲一床。襲謂襲衣時。又易一床也。遷屍於堂又一床。遷屍又易一〉 〈床也。皆有枕席。緫含襲遷屍三床言之。君大夫士一也。自設床以下貴賤無等也。彭氏纂圖注義君設大盤至君大夫士一也。造。猶內也。造氷謂造〉 〈內其氷於盤中。 大夫設夷盤。小於大盤。亦內氷焉。有枕。謂置枕其上也。余同前江疏。〉 〈旁為田鐶。前後亦有〉 〈鐶。為紐於兩旁。以繩〉 〈直貫中。欲下屍則引〉 〈其直繩。諸紐悉解矣。〉 始死遷屍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 柶。綴足用燕幾。君大夫士一也〈。鄭玄注床謂所設床第當牖者也。士喪禮曰。士死於〉 〈適室。幠用斂衾。去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複衣也。去之以俟沐浴。陸德明音義幠。荒胡反。去死。起呂反。注同。楔。桑結反。柶。音四。綴。丁劣反。又丁衛反。〉 〈下注同。適室。丁歴反。孔頴達疏正義曰。此一節反明初死沐浴之節。此經論初死之時。下經論死後而沐浴。前經論浴後設氷。經文顛倒。故鄭注前〉 〈經雲。此事皆沐浴之後。宜承濡濯棄於坎下。今依鄭次。隨文解之。 遷屍於床者。屍初在地。冀生氣複。而既不生。故更。遷屍於床。而離初死處。以近〉 〈南當牖也。即前所謂既正屍也。幠用斂衾者。幠。覆也。斂衾者。將擬大斂之時。衾。被也。既遷屍在床。而用斂衾覆之也。去死衣者。既覆之故除去死時〉 〈衣。所加新衣及複水。為屍將浴故也。小臣楔齒用角柶者。楔。柱也。柶以角為之。長六寸。兩頭曲屈。為將含。恐口閉急。故使小臣以柶柱張屍齒令開〉 〈也。 綴足用燕幾者。為屍應著屨。恐足辟戾。亦使小臣用燕幾緩拘之令直也。案既夕禮雲。綴足用燕幾。校在南。禦者坐持之。鄭注。云云屍南首凡〉 〈脛在南以拘足。如鄭此言。則側幾於足。今凡腳南出以拘屍足兩邊不令辟戾。崔氏雲。燕幾。今之燕幾。其形曲仰而拘足。與鄭違其義非也。 君大〉 〈夫士一也者。自始死至此貴賤同。 注床謂至者也。 正義曰。𥫴。床簀也。初廢床者。床在北壁當戶。至複魄後。遷之在床而當牖南首。所以死後必〉 〈遷當牖南首者。以平生寢臥之處。故士昏禮同牢在奧。又雲。禦祍於奧。媵祍良席在東北止。又曲禮雲。為人子者居不主奧。是尊者常居之處。若晝〉 〈日常居則當戶。故玉藻雲。君子之居恒當戶。若病時亦當戶在北牖下。取鄉明之義。故鄭前注病者恒居北牖下。明不病不恒居北牖下也。要義必〉 〈遷當牖南首。以平生寢臥處。見前疏。陳櫟詳解此一節當在前。經文顛倒。餘同注疏。陳澔集說始死至君大夫士一也。病困時遷屍於地。冀其複生。〉 〈死則舉而置之床上也。斂衾。擬為大。斂之衾也。先時徹褻衣而加新衣。以死今覆以衾而去。此死時之新衣也餘同前疏〉管人汲。 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禦者。禦者入浴。小 臣四人抗衾。禦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 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瓜足浴。余水棄於 坎。其母之喪。則內禦者抗衾而浴〈。鄭玄注抗衾者蔽上重形也。挋。拭也。爪足。斷足〉 〈爪也。陸德明音義管人如字。掌管鑰之人。又古乳反。掌館舍之人也。下同。汲。音急。說。吐活反。繘。均必反。汲水綆也。抗。苦浪反。舉也。盆。蒲奔反。沃。烏穀〉 〈反。枓。音至。又音鬥絺。敕其反。一本作綌。去逆反。挋。音震。它。音他。下同。拭。音式。孔頴達疏管人至而浴。 正義曰。此一經明浴時也。管人主館舍者。故〉 〈鄭注士喪禮管人有司主館舍者。汲。謂汲水。不說繘屈之者。繘。汲水瓶索也。遽促於事。故不說。去井索。但縈屈執之於手中。 盡階不升堂者。以水〉 〈從西階而升。盡不上堂。知西階者。以士喪禮雲。為垼於西牆下。故知從西階而升也。 浴水用盆者。用盆盛于浴水也。 沃水用枓者。用枓酌盆水〉 〈沃屍。熊氏雲。用盤於床下承浴水。 浴用絺巾者。絺是細葛。除垢為易。故用之也。士喪禮雲。浴巾二。皆用綌。熊氏雲。此蓋人君與大夫禮。或可大夫〉 〈上絺下浴。故玉藻雲。浴用二巾。上絺下浴是也。 挋用浴衣者。挋。拭也。用生時浴衣拭屍肉令燥也。賀氏雲。以布作之。生時有作也。士喪禮雲。浴衣〉 〈於篋。注雲。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為之。其制如今通裁是也。 如它日者。它日。謂平生尋常之日也。 小臣爪足者。屍浴竟而小臣翦屍足之爪〉 〈也。 浴余水棄於坎者。浴盆余汁棄之於坎中。坎者。是甸人所掘於階間。取土為灶之坎。甸人主郊野之官。 其母之喪則內禦者抗衾而浴者。內〉 〈外宜別。故用內禦舉衾也。內禦婦人亦管人汲事事如前。唯浴用人不同耳也。要義浴挋爪足抗衾。見前注疏。衛湜集說嚴陵方氏曰。管人。主管鑰〉 〈之人也。井灶亦其所司。故使人汲水焉。繘。井索也。枓。以木為之。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授禦者。以水授之禦者。禦者入浴。小臣四〉 〈人抗衾。抗。舉也。餘同前注疏。陳澔集說管人汲至抗衾而浴。管人。主館舍者。汲。汲水以供浴事也。繘。汲水瓶上索也。水從西階升。盡等而不上堂。授〉 〈與禦者。抗衾。舉衾以蔽屍也。此浴水用盆盛之。乃用枓酌盆水以沃屍。以絺為巾。蘸水以去屍之垢。浴衣生時所用以浴者。用之以拭屍。令幹也。餘〉 〈同前疏。黃震日抄管人主館舍者。井灶其所主。故主汲。餘同前疏。〉管人汲授禦者。禦者差沐 於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為垼於西 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煑之。甸人取所徹 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禦者沐。乃沐。沐 用瓦盤。挋用巾。如它日。小臣爪手翦須。濡濯棄於 坎〈。鄭玄注差。淅也。淅飯米取其潘以為沐也。浴沃用枓沐於盤中。文相變也。士喪禮沐稻。此雲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以差率而上之。天子〉 〈沐黍與。陸德明音義差。七何反。注差淅同。沐。音木。甸。田遍反。垼。音役。鄭注儀禮雲。塊灶也。陶。音桃。重。直龍反。鬲。音歴。煑。諸許反。厞。扶味反。隠也。舊作〉 〈扉。音非。門扉也。爨。七逭反。淅。先歴反。潘。方袁反。米汁也。差。初佳反。率。音律。又音類。上。時掌反。孔頴達疏管人至於坎。 正義曰。此一節明沐也。 管〉 〈人汲授禦者。禦者差沐於堂上者。差謂淅米取其潘汁也。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者。皆謂用其米取其汁而沐也。 甸人為垼於西牆下者謂將〉 〈沐之時。甸人之官為垼於西牆下土垼塹灶。甸人具此為垼灶。以煑沐汁。陶人出重鬲者。陶人作瓦器之官也。重鬲者。謂縣重之罌也。是瓦瓶受〉 〈三升以沐米為粥實於瓶。以疏布羃口。系以篾縣之。覆以葺席。管人受沐乃煑之者。淅於堂上。管人亦升盡等。不上堂而就禦者。受淅汁下往西牆。〉 〈於垼灶鬲中煑之也。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爨。然也。甸人為灶竟。又取複魄人所徹正寢西北厞以然灶煑沐汁也。謂正寢為廟神〉 〈之也。然舊雲厞是屋簷也。謂抽取屋西北簷也。熊氏雲。厞謂西北隅。厞隠之處。徹取屋外當厞隠處薪。義亦通也。何取此薪而用者。示主人已死。此〉 〈堂無複用。故取之也。 管人授禦者沐煑。煮汁孰而管人又取以升階。授堂上禦者使沐也。 乃沐者。禦者授汁入為屍沐也。 沐用瓦盤者。盤貯〉 〈沐汁就中沐也。 挋用巾者。用巾拭發及面也。士喪禮雲。沐巾一。又雲挋用巾。注雲巾。睎也。清也。 如它日者。事事亦如平生也。 小臣爪手翦須〉 〈者。沐竟而翦手爪。又治須象平生也。濡濯棄於坎者。皇氏雲。濡謂煩撋其發濯謂不淨之汁也。言所濡濯汁棄於坎中。鄭注。士喪禮雲巾櫛浴衣亦〉 〈並棄之其坎。案既夕禮雲。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此沐汁棄於坎。則浴汁亦然。 注差淅至黍與。 正義曰。差是差摩。故雲淅。詩雲。〉 〈釋之叟叟。是釋淅米也。雲取其潘以為汁也者。士喪禮雲。受潘煑於垼用重鬲。雲浴沃用枓沐于盤中文相變也者。謂沐與浴俱有枓俱有盤。沐雲〉 〈用枓。沐雲用盤。是文相變也。雲士喪禮沐稻。此雲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者。若士喪禮雲是諸侯之士而沐稻。今此雲士沐粱。故疑天子之吉也。雲〉 〈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與者。案公食大夫禮。黍稷為正饌。稻粱為加。是稻粱卑於黍稷。就稻粱之內。粱貴而稻賤。是稻人所常種。粱是榖中之美。〉 〈故下曲禮雲歲㐫大夫不食粱。故諸侯之士用稻。天子之士用粱。黍稷相對。稷雖為重。其味短。故大夫用之。黍則味美而貴。故特牲。少牢爾黍于席。〉 〈以其味美故也。詩頌雲。其饟伊黍。鄭注。豐年之時。雖賤者猶食黍。是黍貴也。故天子用之。無正文。故疑而雲與也。要義淅飯米取潘為沐。謂之差沐。〉 〈甸人為垼灶。 取所徹廟厞以然灶廟即正寢。 挋用巾。 如它日。爪手翦須。濡濯棄於坎。 稻粱卑於黍稷。又四者各有貴賤。並見前注疏。〉 〈陳櫟詳解管人授沐授陶人乃煑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扉。取所毀正寢廟之門扉薪用爨之為薪。用以爨之。然灶煑汁餘同前注疏。陳澔集說〉 〈管人汲授禦者至棄於坎。此言屍之沐。差。猶摩也。謂淅粱或稷之潘汁以沐發也。君與士同用粱者。士卑不嫌於僭上也。垼。塊灶也。將沐時甸人之〉 〈官取西牆下之土為塊灶。陶人作瓦器之官也。重鬲縣重之罌瓦瓶也。受三升。管人受沐汁於堂上之禦者。而下往西牆於垼灶鬲中煑之令溫。甸〉 〈人為灶畢。即往取複者所徹正寢西北厞以爨灶煑沐汁。謂正寢為廟神之也。舊說厞是屋簷。謂抽取屋西北之簷。一說西北隅厞隠處之薪也。用〉 〈瓦盤以貯此汁也。挋用巾。以巾拭發及面也。爪手。翦手之爪甲也。濡煩。撋其發也。濯不淨之汁也。〉君之喪。子大夫〈。〉 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納財。朝 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算。士疏。食水飲。食之無 算。夫人。世婦。諸妻。皆疏水飲。食之無算〈。鄭玄注納財。謂食榖〉 〈也。二十兩曰溢。於粟米之法。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諸妻。禦妾也。同言無算。則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陸德明音義粥。之育反。又音育。下〉 〈同。溢疏。音逸。劉昌宗又音實。下同。莫音暮。疏。食。音嗣。下及下注疏。食皆同。孔頴達疏君之至無算。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五服之喪。自初死至除服。君〉 〈及大夫士食飲之節。今各依文解之。今此經特明君喪食之禮。 納財者。財謂榖也。謂所食之米也。言每日納用之米。朝唯一溢米。莫唯一溢米也。〉 〈食之無算者。言居喪困病。不能頓食。隨須則食。故雲無算。 士疏。食水飲者。疏。麄也。食。飯也。士賤病輕。故疏。食粗米為飯。亦水為飲。 夫人世婦諸〉 〈妻皆疏。食水飲者。婦人質弱。恐食粥傷性。故言疏食水飲也。 注。納財謂食榖也。二十兩曰溢。至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 正義曰。財謂榖也。故太〉 〈宰雲。以九賦陷財賄也。注雲財謂泉榖。是榖為財。但米由榖出。經已稱米。故鄭雲食榖必言納財者。以一日之中。或粥或飯。雖作之無時。不過朝夕〉 〈二溢之米。當須豫納其米。故雲納財也。雲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案律曆志雲。鐘之律其實一鑰。律曆志合鑰為合。則二十四銖合重〉 〈一兩。十合為一升。升重十兩。二十兩則米二升。與此不同者。但古秤有二法。說左。傳者雲百二十斤為石。則一鬥十二斤為兩。則一百九十二兩。則〉 〈一升為十九兩有奇。今一兩為二十四銖。則二十兩為四百八十銖。計一十九兩有奇為一升。則緫有四百六十銖。八參以成四百六十銖。唯有十〉 〈九銖二參在是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此大略而言之。雲同言無算。則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者。粥與疏食俱言無算。是疏。食與粥者。皆一溢〉 〈米。或粥。謂食粥者。或飯。謂疏。食也。要義士與婦人皆疏。食水飲。 食榖而言納財。並見前疏。陳櫟詳解君之喪至子大夫公子食粥。三日始食粥。納〉 〈財朝一溢水。莫一溢米。財之言僅也。所納僅朝暮各一溢米。鄭訓納財為財榖之財。恐不通。餘同前注疏。陳澔集說君之喪至食之無算。納財謂有〉 〈司供納此米也。餘同前注疏。彭氏纂圖注義案律曆志。兩龠為合。計二十四銖重一兩。十合為升。重十兩。是一溢計二十兩為米二升。今米注雲一〉 〈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蓋依左。傳說古秤有二法。說左。傳者雲百二十斤為石。則一鬥重十二斤。一升重十九兩四銖十分銖之八通分〉 〈內子。每一升實計四百六十銖十分銖之八。以正一溢二十兩算之。計四百八十銖。於四百八十銖內。除四百六十銖十分銖之八為一升。猶存十〉 〈九銖十分銖之二。當二十四分升之一。此所以雲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也。餘同前疏。〉大夫之喪。主人〈。〉 室老。子姓。皆食粥。眾士疏。食水飲。妻妾疏。食水飲。 〈鄭玄注室老。其貴臣也。眾士。所謂眾臣。〉士亦如之〈。鄭玄注如其子食粥。妻妾疏。食水飲。孔頴達疏大夫至如之。 正義曰。此〉 〈經明大夫禮也。 室老子姓皆食粥者。室老謂貴臣。子姓。謂孫也。不雲眾子者。主人中兼之。眾士疏食者。謂非室老也。案喪服傳雲。卿大夫室老〉 〈士貴臣。其餘皆眾臣。鄭注雲士邑宰。此不雲者。邑宰雖貴。以其遠於君。與眾臣同。案檀弓。主人主婦歠粥。此夫人世婦妻皆疏。食者。熊氏雲。檀弓雲〉 〈主婦謂女主。故食粥也。陳櫟詳解士亦如之。士之喪禮亦如大夫余同前注陳澔集說大夫之喪至士亦如之。室老。家臣之長。子姓。孫也。眾士。室老〉 〈之下也。士亦如之。謂士之喪亦如其子食粥。妻妾疏。食水飲也。〉既葬。主人疏。食水飲。不食 菜果。婦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練而食菜果。祥 而食肉〈。鄭玄注果。瓜桃之屬。孔頴達疏既葬至食肉。正義曰。此一節明既葬至練祥。君大夫士之食節也。主人疏食水飲者。熊〉 〈氏雲既葬哀。殺。可以疏。食。不復用一溢米也。彭氏纂圖注義練謂小祥著練服。祥。大祥。餘同前疏〉食粥于盛。不盥〈。〉 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醯醬。始食肉者。先食幹肉。始 飲酒者。先飲醴酒〈。鄭玄注盛。謂今時杯杅也。篹。竹筥也。歌者。不盥手。飲者盥。篹。或作簨。陸德明音義盥。古緩反。篹。〉 〈本又作匴。又作算。悉緩反。又蘇管反。醯。呼雞反。杅。音於。筥。居呂反。歠。昌悅反。飯。扶晚反。簨。息尹反。徐音撰。孔頴達疏食粥至醴酒。 正義曰。此一節〉 〈明食之雜禮。食粥于盛不盥者。以其歠粥不用手。故不盥。 食於篹者盥者。篹謂竹筥。飯盛於篹。以手就篹取飯。故盥也。 食菜以醯醬者。謂練而〉 〈食菜果者。食之時以醯醬也。 始食肉者先食幹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文承既祥之下。謂祥後也。然間傳曰。父母之喪大祥。有醯醬。禫而飲醴酒。〉 〈二文不同。又庾氏雲。蓋記者所聞之異。大祥既皷琴。亦可食幹肉矣。食菜用醯醬。于情為安。且既祥食果。則食醯醬無嫌矣熊氏雲。此據病而不能〉 〈食者。練而食醯醬。祥而飲酒也。陳櫟詳解始食肉者先食幹肉。祥後如此幹肉。未枯不腴。始飲酒者先飲醴酒。亦祥後醴酒味薄。餘同前注疏。彭氏〉 〈纂圖注義幹肉味澀。醴酒酒之初熟。滓汁相將者。孝子不忍即嘗醇厚之味。故食幹肉。飲醴酒。餘同前疏〉期之喪。三不 食。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飲酒。期 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九月之喪。食 飲。猶期之喪也。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鄭玄注食肉飲酒。亦謂既〉 〈葬。陸德明音義期。音基。下同。為母為。並於偽反。下注為其同。與音預。下同。孔頴達疏期。之至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期與大功喪食之節也。 期。〉 〈之喪三不食者。謂大夫士旁期之喪三不食者。謂義服也。其正服則二日不食也。故。間。傳雲。齊衰二日不食。 九月至喪也者。謂事同期也。陳櫟詳〉 〈解期之喪三不食。三番不食。食疏食至食肉飲酒。三月後已葬可禦酒肉。此旁親之期服者。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若期服而終喪不〉 〈酒肉者。父在為母與適妻為然。九月之喪食飲猶期之喪也。大功服食飲之節。與期服同。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所不同於期者。酒肉葬後雖可食。〉 〈猶不可與人同燕樂也。朱申句解期之喪。謂齊衰期之服。三不食。謂始死時食疏食水飲。謂三不食之後。疏食也。疏。食音嗣。不食菜果。不享茲味。三〉 〈月。謂緦麻三月之服。既葬。已葬之後。食肉飲酒。服輕故也。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期服除喪。乃飲食之。父在。為母。父在為母服期。為妻。妻亦期服。九〉 〈月之喪。大功九月之服。食飲猶期。之喪也。食飲之節。與期服同。食肉飲酒。亦謂既葬。不與人樂之。雖得飲食。猶不預宴樂也。與預。黃震日抄期之喪〉 〈至不與人樂。之。三不食。謂三次當食而不食。若期之正服。則二日不食也。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者。三月既葬則食肉飲酒。此皆謂旁期之喪也。〉 〈既曰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則謂期之正服者也。父在而。為母。為妻及九月之喪。食飲猶期之喪者。亦謂厭于父而抑情。故食飲猶旁期之喪也。然〉 〈雖食肉飲酒。而不忍與人樂。之。彭氏纂圖注義既葬食肉飲酒。亦為義服。期終喪不食肉飲酒。此正期服。父在。為母。為妻也。九月食飲猶期之〉 〈喪。謂事同期之喪也。既葬雖得食肉飲酒。亦不與人樂之。餘同前疏。〉五月三月之喪。壹不食。再 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叔母世母。 故主。宗子。食肉飲酒〈。鄭玄注義服恩輕也。故主。謂舊君也。言故主者。關大夫及君也。陸德明音義比。必利反。〉 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鄭玄注謂性不能。者。可食飯菜羹。〉有疾。食肉 飲酒可也〈。鄭玄注為其氣微。〉五十不成喪〈。鄭玄注成。猶備也。所不能備。謂不致毀。不散送之屬〉 〈也。孔頴達疏五月至成喪。 正義曰。此一經明五月三月喪食之節。台不至可也者。壹不食。謂緦麻。再不食。謂小功。並言之也。容傷降之緦麻再〉 〈不食。義服小功壹不食。故緫以壹。不食再不食結之。故。間。傳雲。小功緦麻。再不食傷降者也。 注故主至君也。 正義曰。若是諸侯當雲舊君主者。〉 〈大夫之經雲。故知關大夫君也。 注謂不致毀不散送之屬也。 正義曰。致毀。謂致極哀毀。散送。謂絰帶垂散麻。以故葬故。雜記雲。五十不致毀。玉〉 〈藻雲。五十不散送。注雲。送喪不散麻。陳櫟詳解叔母。叔父妻。世母。伯父妻。故主。家臣於舊主。宗子。大宗於。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親喪未葬。性不〉 〈能食粥者。有疾食肉飲酒可也。五十不成喪。五十始衰。不成喪。不能備喪禮也。如不致毀。不散送。餘同前注疏。陳澔集說五月三月之喪。至食肉飲〉 〈酒一不食三月之喪也。再不食五月之喪也。餘同前注疏。朱申句解有疾居喪而有疾者。食肉飲酒可也。為其氣微權許之也。〉七十 唯衰麻在身〈。鄭玄注言其餘居。處飲食與吉時同也。〉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 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 則辭〈。鄭玄注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變於顏色亦不可。陸德明音義食。音嗣。辟。音避。粱。音良。孔頴達疏既葬至則辭。 正義曰。此一〉 〈經明已有喪既葬尊者賜食之禮。葬後情殺。可從尊者奪也。 君食之。謂君食臣也。大夫。謂大夫。食士也。父友。謂父同志者也。其人並尊若命。食孝〉 〈子。則可從之。食也。 不。辟粱肉者。粱。粱米也。雖以粱米之飯及肉命食孝子食之。 若有酒醴則辭者。若酒體飲之。則變見顏色。故辭而不飲。陳澔〉 〈集說不能食至衰麻在身。不成喪。謂不備居喪之禮節也。餘同前注疏。朱中句解七十唯衰麻在身。七十既衰。可以飲酒食肉處於內。既葬。此謂期〉 〈服以下。若君食之。君賜之。食。食。音嗣。友食同則食之。賤者不敢違貴者之命。大夫父之友食之。大夫與父之執反賜之食則食之矣。卑者不敢違尊〉 〈者之意。不辟粱肉。尊貴之前。可以食美。〉小斂於戶內。大陷於阼。君以簟席。 大夫以蒲席。士以葦席〈。鄭玄注簟。細葦席也。三者下皆有莞。陸德明音義簟。徒點反。葦。於鬼反。莞。音官。〉 〈又音完。孔頴達疏小。斂至葦席。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大夫士小。斂大。斂所用之席也。士以葦席與君同者。士卑不嫌。故得與君同用簟也。 注。三〉 〈者下皆莞。正義曰。知下皆有莞者。案士喪禮記雲。設床當牖。下莞上簟。士喪經雲。布席於戶內。下莞上簟。謂小。斂席也。大斂雲布席如初。注雲。亦〉 〈下莞上簟。如士始死至大斂。用席皆同也。士尚有莞。則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但此大夫辟君上席以蒲也。若吉禮祭祀則蒲在莞下。故同幾筵。諸〉 〈侯祭祀席蒲筵繢純。加莞席紛純。與此異也。陳澔集說簟席。竹席也。黃震日抄簟細。蒲次之。葦粗〉 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 衾。皆一衣。十有九稱。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 于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鄭玄注絞。既斂所用束堅之者。縮。從〉 〈也。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士喪禮。小斂陳衣于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同亦蓋天子之士也。絞紟不在列。以其不成稱不連。數也。小。〉 〈斂無紟。因絞不在列見之也。或曰。縮者二。陸德明音義絞。戶交反。後同。縮所六反。縞。古老反。稱。尺證反。杜預雲。衣單複具曰。稱。後放此。紟。其鴆反。後〉 〈皆同。從。足容反。數。色主反。見。賢遍反。孔頴達疏小。斂至在列。 正義曰。此以下至絺綌紵不入廣明君大夫士亦小。斂大。斂及禭所用之衣。並所陳〉 〈之處。各隨文解之。此一經明小斂之衣。布絞縮者一橫者三者。以布為絞。縮。從。也。謂從。者一幅。豎置於屍下。橫者三幅。亦在屍下。從者在橫者之〉 〈上。每幅之末。析為三片。以結束為便也。 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者。謂大夫士等。各用一衾。故雲皆一。舒衾於此絞上。 衣十有九稱者。君〉 〈大夫士同用十九稱衣布於衾上然後舉屍於衣上。屈衣裹又屈衾裹之。然後以絞束之。 君陳衣于序東大夫士陳衣于房中者。謂將小。斂陳衣〉 〈也。房中者。東房也。大夫士唯有東房故也。 絞衾不在列者。謂不在十九稱之列。不入數也。小斂未有紟。因絞不在列。而言紟耳。 注衣十至之也。〉 〈正義曰。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者。案易繫辭雲。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終於九也。地數終於十也。人既終。〉 〈故雲以天地終數斂衣之也。雲亦蓋天子之士者。以前文士沐梁與士喪禮不同。已雲此蓋天子之士。此經陳衣與士喪禮衣不同。故雲亦蓋天子〉 〈之士也。雲以其不成稱不連數也者。上衣下裳相對。故為成稱。絞衾非衣。故雲不成稱。經雲不在列。鄭恐今不布列。故雲不連數。謂不連為十九稱〉 〈之列。其實亦布陳也。雲小斂無紟以下文大。斂始雲布紟。今此經直雲布絞。故知無紟也。陳櫟詳解君陳衣于序東陳鋪列也。大夫士陳衣于房〉 〈中。東房中皆西領北上。領皆在於西序次第以北為上。余司前注疏。陳澔集說小斂布絞至絞紟不在列。此明小斂之衣衾絞。既斂所用以束屍使〉 〈堅實者。袍。夾衣。衣裳。單衣。故注雲單複具曰稱。紟。單被也。不在列。不在十九稱之數也。餘同前疏。〉 〈。先置三橫絞於地。次置一縮絞〉 〈於橫絞上。又置一衾於縮絞上。〉 〈然後用衣置於衾上。乃奉屍衣上〉 〈小斂。將小斂。鋪此於室戶內。〉 喪服大記 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 也。君陳衣於庭。百稱。北領西上。大夫陳衣于序東〈。〉 五十稱西領南上。士陳衣於序東。三十稱西領南 上。絞紟如朝服。絞一幅為三。不辟。紟五幅無紞。 〈鄭玄注二衾者。或覆之。或薦之。如朝服者。謂布精麄。朝服十五升。小。斂之絞也。廣終幅。析其末以為堅之強也。大。斂之絞。一幅三析。用之以為堅之〉 〈急也。紞。以組類為之。綴之領側。若今被識矣。生時禪被有識。死者去之。異於生也。士喪禮。大。斂亦陳衣于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又同。亦蓋〉 〈天子之士。紞或為點。陸德明音義幅。本又作畐。方服反。為三。絕句。不辟。絕句。補麥反。又音壁。徐。扶移反。紞。丁覧反。廣。古曠反。析。思曆反。下同。強。其丈〉 〈反。識。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去。起呂反。下注同。孔頴達疏大斂至無紞。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斂之事。 大。斂布絞縮者三者。謂取布一幅。分〉 〈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兩頭裂。中央不通。 橫者五者。又取布三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橫之於縮下也。布紟者。皇氏雲。紟。〉 〈禪被也。取置絞束之下。擬用以舉屍也。孝經雲。衣衾而舉之是也。今案經雲。紟在絞後。紟或當在絞上。以絞束之。且君衣百稱。又通小斂與襲之衣。〉 〈非單紟所能舉也。又孝經雲。衾不雲紟。皇氏之說未善也。 二衾者。小斂君大夫士各一衾。至大斂又各加一衾為二衾。其衾所用與小。斂同。但此〉 〈衾一是始死覆屍者。故士喪禮雲幠用。斂衾。注。大。斂所並用之衾一。是大斂時複製。又注。士喪禮雲。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複製。士既然。則大夫以〉 〈士亦耳。 君陳衣於庭百。稱北領西上者。衣多故陳在庭為榮顯。案鄭注。雜記篇以為襲禮。大夫五。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稱。則此大斂。天子當〉 〈百二十稱。上公九十稱。侯伯子男七十稱。今雲君百稱者。據上公舉全數而言之。余可知也。或大。斂襲五等同百稱也。北領者。謂屍在堂也。 西上〉 〈者。由西階取之便也。大夫士陳衣於序東西領南上異於小。斂北上者。小斂衣少。統於屍故北上。大斂衣多。故南上。取之便也。絞紟如朝服者。言〉 〈絞之與紟。二者皆以布精麄。皆如朝服。俱十五升也。 絞一幅為三者。謂以一幅之布分為三叚。不辟者。辟。擘也。言小斂絞全幅析裂其末為三。〉 〈而大。斂之絞既小。不復擘裂其末。但古字假借。讀辟為擘也。 紟五幅無紞者。紟。舉屍之禪被也。紞。謂緣飾為識所以組類。綴邊為識。今無識。異於〉 〈生也。 注。二衾至之士。 正義曰。朝服十五升者。雜記文。雲以為堅之強也者。解小斂用全幅布為絞。欲得堅束力強。以衣少。故用全幅。雲以為堅〉 〈之急也者。解大斂一幅分為三片之意。凡物細則束縛牢急。以衣多。故須急也。雲紞以組類為之者。組之般類其制多種。故雲組類。雲綴之領側若〉 〈今被識矣者。領。為被頭。側。謂被旁。識。謂記。識。言綴此組類於領及側。如今被之記識。引士喪禮以陳衣于房中與大夫異。今比士陳衣與大夫同。故〉 〈雲今此又同。亦蓋天子之士。陳櫟詳解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紟。禪被也。在絞上。以絞束之。餘同前注疏。陳澔集說大斂布絞至紟五幅無紞〉 〈紟。一說在絞下。用以舉屍。一說在絞上。未知孰是。二衾者。小斂一衾。大斂又加一衾也。如朝服。其布如朝服十五升也。絞一幅為三不辟者。一幅兩〉 〈頭分為三叚。而中不擘裂也。紟五幅用以舉屍者。無紞。謂被頭不用組紐之類為識別。也。又按士沐梁及陳衣。與士喪禮不同。舊說此為天子之士。餘同前疏〉 〈。先置橫絞五於地。次置縮絞三〉 〈於橫絞上。乃置紟於絞三之上。〉 〈複置衾二於紟之上。然後鋪衣。〉 〈乃奉屍衣上大斂。。鋪此於阼。〉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鄭玄注尊祭服也。斂者要方。散衣有倒。陸德明音義倒。丁老反。注及下同。散。悉但反。〉 君無禭。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 以即陳。〈鄭玄注無襚者。不陳。不以斂。陸德明音義禭。音遂。〉小斂。君大夫士皆用複 衣複衾。大斂。君大夫士祭服無算。君褶衣褶衾。大 夫士猶小斂也〈。鄭玄注褶。祫也。君衣上多。去其著也。陸德明音義複。音福。褶。音牒。袷。古洽反。孔頴達疏小斂至〉 〈斂也。 正義曰。祭服不倒者。祭服謂死者所得用祭服以上也。小斂十九稱。不悉著之。但用裡屍。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領在足間者。唯祭服尊。雖散〉 〈不著。而領不倒在足也。 君無襚者。國君陳衣及斂悉宜用已衣不得陳用他人見禭送者。 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者。降於君也。大夫士小斂則〉 〈先畢盡用已正服。後乃用賓客襚者也。盧雲畢。盡也。小斂盡主人衣美者。乃用賓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 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 〈陳者。君親屬有衣相送。受之而不以即陳列也。士喪禮鄭注雲。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襚之不將命。自即陳于房中。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將命。 注。〉 〈無襚至以斂。 正義曰。如皇氏之意。臣有致禭於君之禮。故少儀雲臣致襚於君。但君不陳不以斂。熊氏雲。君無襚。大夫士謂小斂之時。君不合以〉 〈衣襚。大夫士雖有君禭。不陳不以斂。故雲無襚。大夫士至大斂則得用君禭。故士喪禮。大斂時雲。君禭祭服不倒。其義俱通。故兩存焉。 祭服無算。〉 〈正義曰。算。數也。大斂之時。所有祭服皆用之。無限數也。 注。褶祫至著也。正義曰。君衣尚多去其著也者。經雲大夫士猶小斂則複衣複衾也。據〉 〈主人之衣故用複。若襚亦得用袷也。故士喪禮雲。禭以褶是也。衛湜集說小斂之衣至大夫士猶小斂也。 廬陵胡氏曰。謂君不以衣襚大夫士也。〉 〈此謂小斂。若大斂則君有襚。士喪禮具之。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君無禭。國君欲悉用己衣。臣有致襚。不得陳用。故曰君無襚。餘〉 〈同前注疏。陳澔集說小斂之衣至大夫士猶小斂也。小斂十九稱。不悉著於身。但取其方。故有領在下者。惟祭服尊。故必領在上也。君無襚謂悉用〉 〈己衣。不用他人襚送者。大夫士盡用己衣。然後用襚。言祭服舉尊美者言之也。親戚所襚之衣。雖受之而不以陳列。複衣複衾。衣衾之有綿纊者。祭〉 〈服無算。隨所有皆用。無限數也。褶衣褶衾。衣衾之夾者。君衣尚多。故大斂用夾衣衾。大夫士猶用小斂之複衣複衾也。彭氏纂圖注義大夫小斂畢〉 〈盡用已祭服。雖有親戚禭衣受之不即陳。亦不以小斂也。褶。祫也。有表裡而無著。今之夾衣也。餘同前疏。〉袍必有表。不 禪。衣必有裳。謂之一稱〈。鄭玄注袍。褻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稱也。雜記曰。子羔之襲繭衣裳。與稅衣纁袡〉 〈為一是也。論語曰。當暑袗絺綌。必表而出之。亦為其褻也。陸德明音義袍。步毛反。襌。音單。繭。古典反。稅。吐亂反。纁。許雲反。袡。而廉反。袗。之忍反。亦為。〉 〈於偽反。下文則為之同。孔頴達疏袍必至一稱。 正義曰。袍必有表。不禪者。袍是褻衣。必須在上有衣以表之。不使禪露乃成稱也。 注。袍褻至褻〉 〈也。 正義曰。引雜記者證子羔之襲有袍。繭衣上加稅衣為表乃成稱。引論語者證衣上加表。死則冬夏並用袍。上並加表。熊氏雲。褻衣所用。尊卑〉 〈不同。士襲而用褻衣。故士喪禮。陳襲事。爵弁服。皮弁服。禒衣。注衣注雲。禒所以表袍者。是襲有袍。士喪禮小。斂雲。祭服次散衣。次注雲。禒衣以下袍〉 〈繭之屬。是小。斂有袍。士喪禮又大。斂散衣。是亦有袍。若大夫襲亦有袍。案雜記雲。子羔之襲繭衣裳是也。斂則必用正服。不用褻衣。故檀弓雲。季康〉 〈子之母死陳褻衣。注雲將以斂。敬薑曰。將有四方之賓來。褻衣何為陳於斯。命徹之。若公則襲及大小。斂皆不用褻衣。知者案雜記雲。公襲無袍繭〉 〈襲輕尚無。則大小斂無可知也。要義士襲用袍繭。斂用正服。公皆不用袍繭。見前注疏。衛湜集說唐陸氏曰。衣單複具曰。稱。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 〈見前疏。陳櫟詳解衣必有裳謂之一。稱。上衣下裳備。始謂之一稱。餘同前疏。陳澔集說袍必有表。不禪衣必有裳。謂之一稱。袍。衣之有著者。乃褻衣〉 〈也。必須有禮服以表其外。不可禪露衣與裳。亦不可偏有如此乃成稱也。黃震日抄袍必有表。內外相。稱。衣必有裳。上下相。稱。〉凡陳 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鄭玄注取。猶受〉 〈也。陸德明音義篋。苦協反。〉凡陳衣不詘。非列采不入。絺綌紵不入。 〈鄭玄注不詘。謂舒而不卷也。列采。謂正服之色也。絺綌紵者當暑之褻衣也。襲屍重形。冬夏用袍。及。斂則用正服。陸德明音義詘。丘勿反。紵。直呂反。〉 〈孔頴達疏凡陳至不入。 正義曰。陳衣不詘者。謂舒而不卷也。 非列采不入者。列采。謂五方至氣之采。非列采。謂雜色也。不入陳之也。 絺綌紵〉 〈不入者。絺是細葛。綌是麄葛。紵是紵布。此褻衣故不入陳也。 注。襲屍至正服。 正義曰。如熊氏之意。此謂大夫以下若公則襲。亦不用袍。陳櫟詳〉 〈解凡陳衣者實之篋。凡陳衣之時。必實之篋中。升降者自西階。陳衣升降皆自西階非列采不入。衣無正色者。不入陳之。絺綌紵不入。暑服不入。涼〉 〈簿者不用也。餘同前注疏。陳澔集說凡陳衣者至絺綌紵不入。陳衣者實之篋。自篋中取而陳之也。取衣。收取禭者所委之衣也。非列采。謂。間色雜〉 〈色也。斂屍者。當暑亦用袍。故絺綌與紵布皆不入也。〉凡斂者袒。遷屍者襲〈。鄭玄注袒者於事便也。陸德明〉 〈音義便。婢面反。〉君之喪。大胥是斂。眾胥佐之。大夫之喪。大胥 侍之。眾胥是斂。士之喪。胥為侍。士是斂〈。鄭玄注胥藥官也。不掌喪〉 〈事。胥當為祝字之誤也。侍。猶臨也。大祝之職。大喪贊。斂。喪祝卿大夫之喪掌。斂士喪禮。商祝主。斂。陸德明音義大胥依注作祝。之六反。下同。胥樂官。〉 〈思餘反。孔頴達疏凡斂至是斂。 正義曰。此一節明。斂之所用之人。有袒有襲之法。 凡斂者袒者。凡斂謂執大小斂事也。事多故袒為便也。 遷〉 〈屍者襲者。謂大斂於地。乃遷屍入棺之屬。事少。故襲也。 君之喪者。此明人君斂用人之法。 大胥是斂者。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執斂事也。是。猶〉 〈執也。眾胥佐之者。眾祝喪祝也。眾祝賤。故副佐于大祝也。 大夫之喪大胥侍之者。大祝猶君之大祝也。侍。猶臨也。君尊。故大祝親執斂。大夫卑。故〉 〈大祝。臨之。 眾胥是斂者眾祝。周禮。喪祝卑。故親執。斂也。庾雲。侍者臨檢之也。大夫言侍。則君亦應有侍者。未知何人也。 士之喪胥為侍者。胥亦〉 〈喪祝也。士卑。故祝。臨之。 士是斂者。士之朋友來助。斂也。士喪禮雲。士舉遷屍是也。 注。胥當至主。斂。 正義曰。知胥當為祝者。以胥是樂官。不掌〉 〈斂事。故引大祝大喪贊。斂。及喪祝卿大夫之喪掌。斂。並引士喪禮啇祝主。斂。明諸祝主。斂也。故引此文以之。商祝者。案士喪禮注雲。商祝。祝習〉 〈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也。要義商祝習商禮。見前注陳櫟詳解大夫之喪大胥侍之。侍謂臨檢之眾胥是陷士之喪。胥為侍士是斂今按〉 〈此一節未詳。餘同前注疏。陳澔集說凡斂者袒。遷屍者襲。執小斂大。斂之事者。其事煩。故必袒以取便。遷屍入柩。則其事易矣。故不袒。君之喪至士〉 〈是。陷。胥讀為祝者。以胥是樂官。不掌喪事也。余同前注疏黃震日抄凡斂者至士是。斂。斂者勞。故袒。遷者舉之而已。故襲。胥。樂官。君尊。故大胥。斂。大〉 〈夫降於君。故眾胥斂。士則朋友助之而已。〉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祍。結絞 不紐〈。鄭玄注左衽。祍。鄉左。反生時也。陸德明音義紐。女九反。舊。而慎反。鄉。許亮反。孔頴達疏小斂至不紐。 正義曰。此一節明。陷衣之法。〉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者。大斂亦不倒。前已言小斂不倒。此又言小。斂者為下諸事出也。 皆左衽者。大斂小。斂同然。故雲皆也。衽。衣襟也。生鄉右。〉 〈左手解抽帶便也。死則襟。鄉左。示不復解也。 結絞不紐者。生時帶並為屈紐。使易抽解。若死則無複解義。故絞束畢結之不為紐也。要義大夫。斂。〉 〈服左衽不紐。見前注疏。陳櫟詳解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反生時。右衽觧便也。餘同前注疏。〉斂者。既斂必哭〈。〉 士與其執事則斂。斂焉則為之壹不食。凡。斂者 六人〈。鄭玄注斂者。必使所與執事者。不欲妄人褻之。執。或為𠌷。陸德明音義與。音預。注同。𠌷。音執。本亦作執。孔頴達疏斂者至六人。 正〉 〈義曰。斂者即謂大祝眾祝之屬也。既斂。是斂竟也。斂竟必皆哭也。所以然者。以其與亡者。或臣舊。或有恩。今手為執事。專心則增感。故哭也。 士與〉 〈其執事則斂者。釋前士是斂義也。與執事。謂平生曾。與亡者共執事。今。與喪所則助斂也。所以鬚生經共執事。死乃為斂也。若不經共執事。則褻。惡〉 〈之。故不使斂也。 斂焉則為之壹不食者。生經有恩。今又為之斂。為之廢壹食也。凡斂者六人者。凡者貴賤同也。兩邊各三人。故用六人。衛湜集說〉 〈山陰陸氏曰。君子所遇而安。則死亦樂矣。莊子南面王樂是也。故君之喪使大胥是。斂。眾胥佐之。夫愛親豈有窮哉。故凡斂。孝子非之。大胥是焉。檀〉 〈弓曰。君于大夫。將葬。及出。命引之。言孝子可以義奪也。士商祝主斂。士是之而已。鄭氏謂胥當為祝。誤矣。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觧〉 〈斂者既斂必哭。斂者供斂事之人。餘同前注疏。陳澔集說斂者既斂至凡斂者六人。與其執事。謂相助凡役也。舊說。謂與此死者平生共執事。則不〉 〈至褻惡死者。故以之斂。未知是否。〉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玄冒。黼殺。 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 三尺。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鄭玄注冒者。既襲所以韜屍重形也。殺冒之下群。韜足上行者也。小斂又覆以夷衾。裁。猶制也。字或為材。陸德明音義冒。莫報反。下及注同。黼。音甫。〉 〈殺。色戒反。徐所例反。下及注同。裁。才再反。注同。韜本又作安。吐刀反下同。孔頴達疏君錦至冒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尊卑冒制。 君錦冒黼殺者。〉 〈冒謂襲後小斂斂前所用以韜屍也。冒有質殺者作兩囊。每輙橫縫。合一頭又縫。連一邊餘一邊不縫。兩囊皆然也。上者曰質。下者曰殺。君質用錦。殺〉 〈用黼。故雲錦冒黼。殺也。故鄭注士喪禮雲。冒。韜屍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綴旁七者。不縫。〉 〈之邊。上下安七帶。綴以結之。故雲綴旁七也。 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者。尊卑之差也。鄭注士喪禮雲。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以〉 〈此推之。士赬殺。則君大夫盡。殺為斧文也。又鄭雲。象天地則大夫以上無疑有象也。 凡冒質長與手齊者。凡謂貴賤。冒。通名也。言冒之質從頭韜〉 〈來至下。長短與手相齊也。 殺三尺者。殺從足韜上。長三尺。 自小。斂以往用夷衾者。往猶後也。 小斂前有冒。故不用夷衾。自小斂後衣多不可〉 〈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士喪禮雲。幠用夷衾。覆屍柩之衾也。 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者。裁。猶制也。言夷衾所用上齊於手下三尺。所用繒色及長〉 〈短制度。如冒之質殺也。但不復為囊。及旁綴也。熊氏分質字屬下為句。其義非也。然始死幠用斂衾。是大斂之衾。自小斂以前覆屍。至小斂時君錦〉 〈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用之小陷。陷訖別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斂以前所用大斂之衾者。小斂以後停而不用。至將大斂及陳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 〈斂也。所謂大斂二衾者。其夷不至大。斂時所用無文。當應緫入大斂衣內並。斂之也。陳櫟詳解士緇冒赬殺綴旁三緇黑赬赤。餘同前注疏。陳澔集〉 〈說君錦冒黼殺至裁猶冒也。夷衾興質。殺之制。皆為覆冒屍形而作也。餘同前疏。〉 〈彭氏纂圖注義冐質〉 永樂大典卷之七千四百六十 重 錄 總 校 官 侍 郎 〈臣 高 拱〉 學 士 〈臣 陳以勤〉 分 校 官 編 修 〈臣 張四維〉 書 寫 儒 士 〈臣 陳 海〉 圈 點 監 生 〈臣 傳道立〉 〈臣 馮 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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