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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千四百五十 喪


  永樂大典卷之七千四百五十 十八陽

  喪〈喪服小記篇四〉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筓而不為殤〈鄭玄注言成人也。婦人許嫁而〉

  〈筓。未許嫁與丈夫同。陸德明音義冠。古亂反。〉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鄭玄注言為後者。據承之〉

  〈也。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孔頴達疏為殤至服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宗子殤死。族人不得以父道為後之事。 為殤後者。謂大宗子〉

  〈在殤中而死。族人為後大宗。而不得後此殤者為子也。以其父無殤義故也。既不後殤而宗不可絕。今來為後殤者之人。不以殤者之為父。而依兄弟〉

  〈之服服此殤也。 注言為至服之。 正義曰。言為後者據承之也者。既不與殤為子。則不應雲為後。今言為後是據已承其處為言也。雲以本親之〉

  〈服服之者。謂既不以父服服殤而今來後其宗事事如子。為彼殤服依其班秩如本列也。為人後者若子於無後之宗。既為殤者父作子則應服以〉

  〈兄弟之服。而雲以本親之服服者。當在未後之前不復追服。不責人以非時之恩。故推此時本親兄弟亡在未後之前者。亦宜終其本服之日月。唯〉

  〈為後及所後如有母亡。而猶在三年之內。則宜接其餘服。不可以吉居㐫。若出三年。則不追服矣。要義冠筓不為殤 為殤後仍服本親服 殤無〉

  〈為父之道。為後大宗。 未後殤者之父而有本親服。則終本服。並見前注疏衛湜集說丈夫。冠至以其服服之。 山陰陸氏曰。不言男子女子。言丈〉

  〈夫婦人。則以。冠宜有丈夫之道筓宜有婦德故也自童汪踦觀之。冠而無丈夫之道。筓而無婦人之德雖以為殤可也。鄭氏曰。見前往。孔氏曰見前〉

  〈疏。陳櫟詳解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筓而不為殤。冠筓則為成人。以年計雖為殤。不可以殤待之也。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若為殤子立後則為此〉

  〈殤子後者。亦必以子服父之服服之。不得以其年殤而殺其服也。陳澔集說丈夫冠至以其服服之。男子死在殤年。則無為父之道。然亦有不俟二〉

  〈十而。冠者。冠則成人也。此章舉不為殤者言之。則此當立後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殤禮處之。其族人為之後者。即為之子也。以其服服之者。子〉

  〈為父之服也。舊說為殤者。父之子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殤非也。其女子已筓而死。則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從殤服也。黃震日抄冠筓。則成人〉

  〈矣。凡殤皆未成人而死者也。未成人無為父之道。苟為其後。惟以本親之服服之。彭氏纂圖注義冠筓男女成人之服。成人而死無可傷者。故皆不〉

  〈為殤。 經雲為殤後疏意。若謂族人為宗子殤後。實後殤者之位。非後殤者為子。故為殤者。止從兄弟本服。餘同前疏〉久而不

  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

  則已〈鄭玄注其餘謂旁親也。以麻終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孔頴達疏久而至則已。 正義曰。此一節論久而不葬不變服之事。 久而〉

  〈不葬者。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今雲唯主喪者亦欲廣說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得為喪主。四者悉不除也。〉

  〈其餘以麻終月數者。其餘。謂期以下至緦也。麻終月數者。主人既未葬。故諸親不得變葛仍猶服麻各至服限競而除也。 除喪則已者。謂月足〉

  〈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至葬。則反服之也。故下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然雖緦亦藏服。以其未經葬故也。盧曰。其下子孫皆不除〉

  〈也。以主喪為正耳。余親者以麻各終其月數除矣。庾雲謂昔主要記。按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故謂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詳以尊主卑。〉

  〈不得同以卑主尊。無緣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長服喪絰也。且前儒說主喪不除。無為下流之義。是知主喪不除。唯于承重之身。為其祖曾。若子之〉

  〈為父。臣之。為君。妻之為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盧祖雲。下子孫皆不除。蕭望之又雲。獨謂子皆未善也。謂庾言為是。要義久而不葬。惟主喪〉

  〈者不除。見前注疏衛湜集說劉氏曰。注謂旁親。不指言眾子當除也。父謂眾子為庶子庶子。不謂父為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

  〈其父也。然子之於親體同服等。非旁親之謂也。喪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伯叔父母及昆姊妹。注謂此旁親而經無降父之文。明眾子及女。雖不〉

  〈承嫡。猶非旁親也。然則未葬而除。自謂旁親得以麻終者耳。 山陰陸氏曰。言以麻終月數。則期不在此列。據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

  〈服。兄弟期也反服其服。即非不除。亦非除喪則已。除喪則已於葬不反服也。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

  〈有故久而不葬者。唯主喪承重之人。服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其餘。謂旁親。期以下至緦者。主人。既未葬。諸旁親不得變葛仍服麻。各〉

  〈終其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月數滿。則除其喪。不待主人葬而除也。陳澔集說久而不葬者。至除喪則已。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緦之親。以主人未〉

  〈葬不得變葛故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王人葬後之除也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余同前疏黃震日抄未葬不除喪其餘旁親大功以〉

  〈下。以麻終月數者。喪限既滿則除之。不待主人之既葬也〉箭筓終喪三年〈。鄭玄注亦於喪所以自卷持者有除無變〉

  〈孔頴達疏箭筓終喪三年 正義曰此一經論婦人以箭筓終喪之事前雲惡筓以終喪。是女子為。母也此雲前筓終喪三年。謂女子在室為父也。〉

  〈自卷持者。有除無變也衛湜集說嚴陵方氏曰。在室者服父以箭筓。則出嫁者服筱筓矣。筱正作筱。前言惡筓以為母言之故知其為榛爾。然以對〉

  〈玉之美言之。則箭筱通謂之惡亦可也。服。母。則一以榛服。父則有箭筱之辨者。蓋父懷敬而不可無節。母懷愛而不可不同故也。杖有竹有桐。亦以〉

  〈是而已。 山陰陸氏曰。箭筓重矣據齊衰惡筓以終喪。箭筓猶苴杖。惡筓猶則杖。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觧箭筓。小竹為筓。黃震日〉

  〈抄箭筓。以箭為筓。此言女。為父服彭氏纂圖注義箭筓。謂筱筓前文脫簡。余同前疏〉齊衰三月與大功同

  者繩屨〈鄭玄注雖尊卑異於恩有可同也。孔頴達疏齊衰至繩屨。正義曰。此一經論尊卑屨同之事。 大功以上同名重服。故〉

  〈大功與齊衰三月可同繩屨。謂以麻繩為屨雖尊卑則異。于恩有可同者齊衰為尊。大功為卑而三月為恩輕九月恩稍重。制之在尊卑深淺之間〉

  〈禮法有常。來權而降。在尊既為深。故宜有異也。所以衰服殊。而為恩情處為淺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末屨。以表恩而不同也。陳櫟詳觧麻繩〉

  〈為屨。二等服尊卑異所同此也。陳澔集說此制禮者。淺深之宜也。餘同前注疏貴震日抄齊衰三月。為尊者服大功九月為卑者服。故雖月數不同。而同〉

  〈以繩為屨。〉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其

  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

  賓〈鄭玄注臨事。去杖敬也。濯。謂溉祭器也。陸德明音義濯大角反。溉古代反〉大祥吉服而筮屍〈鄭玄〉

  〈注凡變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㐫臨吉也。間傳曰。大祥素縞麻衣。陸德明音義縞。古老反。孔頴達疏練筮至筮屍。 正義曰。此一經論練〉

  〈祥筮日筮屍之時所著衣服也。練為小祥也。 筮日。謂筮占小祥之日。筮屍。亦筮占小祥之屍。 視濯者。謂視小祥之祭器祭器須潔而視其洗濯〉

  〈也。 皆要絰杖繩屨者。為喪至小祥。男子除首絰。唯有要。絰而病尚深。故猶有杖屨是未服。又變為繩麻將欲小祥前日豫筮其日而占於屍。及視〉

  〈濯器。則豫著小祥之服。以臨此三事也所以然者此前三事悉是為祭。祭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與冠者亦同小祥矣。 有司告具而後去杖者。有〉

  〈司謂執事者。向者變服猶杖。今執事之人既告三事辦具。將欲臨事故孝子便去杖亦敬生故也 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者。筮日〉

  〈與屍二事皆有賓來。向當臨事時去杖。今若執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已畢則孝子更執杖以拜送於賓矣。不言視濯者視濯輕而無賓故不言也。〉

  〈大祥吉服而筮屍者。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縞冠朝服。今將欲祥亦於前日豫服大祥之服。以臨筮日。及筮屍視濯。今唯亡屍不言日。及濯者。從小〉

  〈祥可知也。大祥則並去絰杖繩屨。故不雲杖絰屨。 注凡變至麻衣。 正義曰。凡變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㐫臨吉也者。不雲大祥朝服〉

  〈縞冠。是祥祭之時唯著朝服。此筮屍。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不以凶臨吉故也。引閑傳者。以大祥之後著素縞麻衣。此雲吉服則非祥後之服是朝〉

  〈服也。故引以證。要義大祥吉服筮屍。見前注衛湜集說練筮日至吉服而筮屍。 新安朱氏曰。古者喪服始死至終喪。漸漸變去。不似今人服滿頓〉

  〈除。便。衣華采。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期而練之時。筮小祥之屍。視洗濯小祥之。祭器。皆服要絰〉

  〈執杖著繩屨以臨之。時已除首絰也。余同前疏衛湜集說黃震日抄練期年之祭。大祥再期之祭。餘同前注〉庶子在父

  之室則為其母不禫〈鄭玄注妾子父在厭也。〉庶子不以杖即位

  〈鄭玄注下適。子也。位。朝夕哭位也。陸德明音義下適戶嫁反。下丁曆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

  以杖即位可也〈鄭玄注祖不厭。孫。孫得伸也。陸德明音義伸。音申。〉父在庶子為妻

  以杖即位可也〈鄭玄注舅不主妾之喪。子得伸也。孔頴達疏庶子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庶子父在應杖。及不〉

  〈應杖之節。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者。此謂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也。若異宮。則禫之。如下言。則亦猶杖也。禫為服外。故微奪之可。 庶子不〉

  〈以杖即位者。謂適庶俱有父母之喪也。適子得執杖進阼階哭位。庶子至中門外而去之。以下於適。子也。然此承前而雲。杖則似庶子不禫。亦不杖〉

  〈如賀言也。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適。子喪而有杖。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辟祖故耳。非厭。也。今此父不主庶子喪。故〉

  〈庶子子則得杖即位也。祖不厭。孫。孫得伸也。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妾子亦厭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於祖雖尊貴。〉

  〈而並不厭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其孫不降其父也。庾雲。謂雜記上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鄭注辟尊者。按祖不厭。孫而。長子之子不以杖即〉

  〈位者。以祖為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猶如庶子之子杖。非厭。也。父不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罵妻以杖即位可〉

  〈也者。此謂庶子也。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為妻以杖即位也。雜記雲。為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雲不杖者。亦謂同宮者也。又喪服注雲為其妻〉

  〈以杖即位。謂庶子也。舅主適。婦。則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婦。故庶子。為妻可以杖即位。謂父主妻喪。故主適婦。所以適。子不杖也。明主適。婦。猶於主〉

  〈妻故也父既不主妾喪。故不主庶婦。所以庶子得杖。庶子得杖。由於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問者雲。但以杖自〉

  〈足。何須言即位。言即位。如似適。婦之喪。長子亦得有杖。秪不得即位耳。答曰。庶子。為父母厭。下於適。子。雖有杖不得持即位。今嫌為妻。亦得杖而不〉

  〈即位。故明之也。要義父在適。子為妻不杖庶子杖。見前注疏衛湜集說庶子在父之室。至以杖即位可也。 山陰陸氏曰。禫。服之細也。雖奪之可。在〉

  〈父之室。謂未娶者也。即已娶雖同宮猶禫。庶子無厭有降。若父為。長子杖。其子不以杖即位。是厭也。非降也。父雖不主庶子之喪。孫猶不以杖即位。〉

  〈作此記者見適孫有厭。今祖不與。因欲緣情許之。故曰可也。下父在庶子。為妻亦蒙上。蓋父不主庶子之喪。則雖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其〉

  〈曰可也。則不以杖即位亦可。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先前疏。陳櫟詳觧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厭于父。故不。為其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庶〉

  〈子下於適子。即位哭不執杖也 餘同前疏衛湜集說陳澔集說父不主。至即位可也。父皆厭子。大夫不服賤妾。故妾子亦以厭。而降服。以服其母〉

  〈祖。雖尊貴不厭。其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孫不降其父也。余同前注疏衛湜集說〉諸侯吊于異國之臣則

  其君為主〈鄭玄注君。為之主吊。臣恩。為已也。子不敢當主。中庭北鹵哭不拜。〉諸侯吊必皮弁

  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

  不錫衰〈鄭玄注必。免者。尊人君為之變也。未喪服。未成服也。既𣩵成服。孔頴達疏諸侯至錫衰正義曰。此一節明諸侯弔喪衣〉

  〈服之節。 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者君無吊他臣之禮。若來在此國。遇主國之臣喪時。為彼君之故而吊。故主國君代其臣之子為主。諸侯吊〉

  〈必皮弁錫衰者。此有二種。一雲。此句因前而發。吊必皮弁錫衰。謂吊異圖臣也。若自吊已臣。則素弁環經錫衰也。故鄭注國君于其臣弁絰。他國之〉

  〈臣皮弁。一雲。此亦為自吊已臣而未當事。則皮弁錫衰。至當事乃弁絰耳。檀弓已論。 所吊雖已葬至人必免者。此承上也。謂諸侯來吊主人必為〉

  〈之重禮。凡五服自大功以上為重。重服為。免之節。自始死至葬卒哭後。乃不復。免也。小功以下為輕。輕服為免之節。自始死至𣩵。殯後不復免。至葬〉

  〈啟殯之後。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若人君來吊。雖非服免時。必為免以尊重人君故也。而此雲主人必免。謂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則不然也。何〉

  〈以知。然下雲親者。皆免。注雲。大功以上故知之。 注君為至不拜 正義曰。雲子不敢當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者按士喪禮君吊主人出迎于門外。〉

  〈見馬首。入門右北面。君升。主人中庭拜稽顙成踴。彼為主人為主。故中庭拜。今鄰國君吊。君為之主。拜賓則主人中庭北面哭不拜。曹子問稱季桓〉

  〈子之喪。衛君來吊。魯君為主季康子立於門右北面拜而後稽顙。故譏其喪有二主。當唯哭踴而已。是於禮不拜也。 注必免至成服。 正義曰。未〉

  〈喪服未謂服也者。以經雲未喪服嫌謂未括發。未散麻帶絰之屬。故雲未成服。雲既𣩵成服者。士喪禮既𣩵三日成服。是殯也。乃成服也。衛湜集說〉

  〈諸侯吊于異國之臣。至亦不錫衰。 嚴陵方氏曰。諸侯吊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者賓主欲其位相敵故也。周官司服視朝。則皮弁服。凡喪王為三〉

  〈公六卿錫衰。吊以皮弁。則取其素而已。以錫衰。則王服三公六卿之服。而吊異國之臣。亦唯其。稱也。錫蓋麻之滑易者。 山陰陸氏曰。據此凡諸侯〉

  〈吊皆皮弁錫衰。言必者。著諸侯吊無內外。皆當如此。然則天子吊服與諸侯異歟。天子重絰。諸侯重衰。天子吊服皮弁如環絰。諸侯吊服皮弁錫衰。〉

  〈司服職曰。凡甸冠弁服。凡凶事服弁服。凡吊事弁絰。服蒙上。皮弁則皆皮弁素積。冠弁。言冠不言服。服弁。言服不言冠。相備也。相備而言冠在上。言〉

  〈服在下。亦言之法。然則凡吊主人服而後吊。吊而後為之服。若王吊三公六卿。主人成服。王皮弁服加環絰以吊。及其為之服也。皮弁緦衰以居。出〉

  〈亦如之。當事則弁絰。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諸侯吊于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諸侯來在異國。遇其臣喪。為從君而吊之。賓主貴〉

  〈位相敵。臣之子不敢當主。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主人未成服而君來吊。亦不必錫衰。 余同前疏衛湜集說陳澔集說諸侯吊至君亦不錫〉

  〈衰。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國君自吊其臣。則素弁環絰錫衰。吊異國臣。則皮弁錫衰也。余同前疏黃震日抄諸侯吊于異國之臣。至君亦不錫衰。〉

  〈諸侯吊其臣。其君代之主禮。敵也。必皮弁錫衰。諸侯之吊服也。雖已葬必免。後時而主從其客也未服喪。亦不錫衰。先時而客從其主也。彭氏纂圖〉

  〈注義必以錫衰者。按儀禮喪服錫衰。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謂之錫。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餘同前疏〉養有疾

  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鄭玄注不喪服求生主吉。惡其凶也。遂以主其喪。謂。養者有親也。死則當〉

  〈為之主。其為主之服。如素無喪服。陸德明音義養羊尚反。惡烏路反〉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

  易已之喪服〈鄭玄注入。猶來也。謂養者無親于死者不得為主。其有親來為主者。素有喪服而來為主。與素無服者異。〉

  〈素無服。素有服。為今死者當服。則皆三日成也。〉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鄭玄注尊。謂父兄。卑。〉

  〈謂子弟之屬。孔頴達疏養有至者否。 正義曰。此一節論自有喪服。親族有疾患者養之法。各依文觧之。 養有疾者謂養此親屬有疾者不喪服。〉

  〈為已先有喪服。養疾之時不著已之喪服。求至主吉。惡其凶故也。 遂以主其喪者。疾者既死無主後。此養者遂以主先來無服之法。主其死者之〉

  〈喪也。 注不喪至喪服。 正義曰。雲遂以主其喪。謂養者有親也者。養者若於病者無親。疾時雖養。死不得為主。今死得為主。故知養者于死者有〉

  〈親也。雲其為主之服。如素無喪服者。身雖先有服。養時既去其服。今疾者身死已為之主。還與素無服同也。 非養至喪服。 此謂死者之親屬。當〉

  〈死者病時不得來為。養。而死時來為主。此主雖身有前喪之服。今來為主則不易已喪服所以然者。已既前不養不經變服。故今為新死者不易已〉

  〈之喪服。 注入猶至成也。 正義曰。雲謂。養者無親。于死者不得為主。其有親來為主者。謂養者無親者也。病者若死而此養者不得為主。既不得〉

  〈為主。故知死者之親來入主喪者也。雲有喪服而來為主者。素。猶本也。本有喪。謂有前喪之服也。已服前喪之服。而來主之不易服也。雲與素無服〉

  〈者異者。本無服。謂若來為喪主者。身本吉無喪服。既來為主。則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若本有喪服。今來為喪主。仍以先喪之服主之。故雲異也。雲〉

  〈素無服。素有服為今死者當服。則皆三日成也者。謂已身若本有服。及本無服。若與死者有親。則皆至三日成服。皆為。死者。服其服也。若本有服重。〉

  〈而新死者輕。則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則仍服死者新服也。身本吉而來為主。則計今親而依限服之也。庾雲。謂此無主後親族。為其喪〉

  〈主者。鄭雲養者無親。于死者不得為主。謂親族不得。養其病。朋友。養之者。又雲有其親來為主。謂親族也。前去喪服者。及其主喪。則與素無服者同。此〉

  〈明既死而往主。即不易已之喪服。故鄭又雲。與素無服者異也。 養尊至者否。此廣結前文養有疾者。不喪服之文。尊。謂父兄也。卑。謂子弟也。前雖〉

  〈雲。養有疾者不喪服。不分明尊卑。故此明之養尊者。必易已之喪服也。若養卑者不變也。庾雲。前雲去喪服而。養之。遂以主喪。是必父兄之行也。陳〉

  〈櫟詳觧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已之喪服。已有喪服。若不曾養親屬之疾。今其死來為其喪主。則不易已之喪服。余同前注疏陳澔集說養〉

  〈有疾者不喪服。至養卑者否。親屬無近親而遇疾者已往。養之。而身有喪服。則釋去其服餘同前注疏黃震日抄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已之〉

  〈喪服。謂疾時既不去服為之。養死後亦不必易服而為之喪。惟服其服而來也。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謂養尊者疾有忌。卑於我者無忌也。餘同〉

  〈前注疏〉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鄭玄注女君。適祖姑〉

  〈也。易牲而祔。則凡妾下女君一等。陸德明音義適。丁曆反。下戶嫁反。孔頴達疏妾無可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祔祭之法者。雲妾無妾祖姑者。謂〉

  〈妾當祔于妾祖姑。若無妾祖姑。當附于高祖妾祖姑。故前文雲亡則中一以上。今又無高祖妾祖姑。則當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於女君可也。注女君至一等。〉

  〈正義曰。鄭恐女君是。見在之女君。故雲女君適祖姑也。妾與女君牲牢無文。既雲易牲。故雲下女君一等。下女君一等者。若女君。少牢。妾則特牲。若女君特〉

  〈牲。妾則特豚也。衛湜集說嚴陵方氏曰。女君。適祖姑也。妾祔之嫌于隆故易牲而祭。以示其殺焉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日見前疏。陳擽詳解女君謂〉

  〈適祖姑。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亦士祔于大夫易牲之義。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

  子主之祔則舅主之〈鄭玄注婦謂凡適。婦庶婦也虞卒哭。祭婦非舅事也。祔于祖廟。尊者宜王焉。〉士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鄭玄注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為主宗子尊可以攝之〉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

  主〈鄭玄注親質不崇敬也。孔頴達疏婦之至為主。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祭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婦人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者。虞〉

  〈與卒哭。其在於寢。故其夫或子。則得主之。祔是祔于祖廟。其事既重。故舅主之。婦之所祔者。則舅之母也。 士不至宗子。 此謂士喪無主。不敢使〉

  〈大夫兼攝為主也。 士攝大夫。唯宗子者謂若宗子為士。而無主後者。可使大夫攝主之也。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為主。士卑故也。宗子尊則〉

  〈可以攝之也。 主人至為主。 主人未除喪者。謂在國主人之喪服未除。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者。謂五屬之親。從遠歸奔者也。夫〉

  〈免必有時若葬後唯君來吊。雖非時。亦為之免崇敬。欲新其事故也。若五屬之親。非時而奔。則主人不須為之免也。嫌親始奔。亦應崇敬為免如君。〉

  〈故明之也。要義親質不崇敬。謂葬後兄弟遠至者不免見前注疏衛湜某說婦之喪至主人不免而為主。 山陰陸氏曰。若應大夫主喪。雖無大夫士〉

  〈不得攝。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親質不榮敬也凡。免必有時。餘同前注疏。〉

  〈陳澔集說婦人喪至舅主之。尊卑異故所主不同。士不攝至唯宗子。士是宗子。則主喪之任可使大夫攝之。一說大夫之喪無主。士不敢攝而主之。〉

  〈若上是宗子則可。余同前注疏黃震日抄婦之喪。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虞卒哭。私室之衰自主之。若祔于祖廟。則尊者宜主之也。惟宗子可以士〉

  〈攝大夫。宗子。尊也餘同前疏〉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

  之而盡納之可也〈鄭玄注多陳之。謂賓客之就器也。以多為榮。省陳之。謂主人之明器也。以節為禮。陸德明〉

  〈音義省所領反。下及注同。孔頴達疏陳器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以明器送葬之事。 陳器之道。多陳之者。謂朋友賓客贈遺明器。多陳列之〉

  〈以為榮也。 而省納之可也者。雖複多陳不可盡納入壙。故省少納之可也。以納有常數故也。 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者。謂主人所作明器依禮〉

  〈有限。故省陳之。省陳既少而盡納之於壙可也。 注多陳至為禮。正義曰雲謂賓客之就器也者。而。遺死者。謂之就者。以其可用故也。故既夕禮〉

  〈注雲。就猶善也。贈無常。唯玩好所有也。總而書之。亦曰明器。故宰夫雲凡吊與其幣器。注雲。器。所致明器也。是賓客致者亦曰明器也。雲者陳之。謂〉

  〈主人之明器也者。此正明器主人所作。故上檀弓雲旬而布材與明器。又檀弓雲。竹不成用瓦不成沬之屬。是也。衛湜集說嚴陵方氏曰。就器。亦明〉

  〈器也。以賓客就喪家陳之。因謂之就器。既夕禮曰若就器。則坐奠于陳。山陰陸氏曰。陳器之道。如其陳之數。而納之正也。即雖多陳之。少納之。省〉

  〈陳之。盡納之。禮亦不禁。是之謂可。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日見前疏。〉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

  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于宮而後之墓〈鄭玄〉

  〈注兄弟先之墓。骨肉之親。不由主人也。宮。故殯宮也。孔頴達疏奔兄至之墓 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兄弟之喪之事 注兄弟至宮也 正義曰言〉

  〈骨肉之親。不由主人也者。解兄弟之喪。先之墓之意。兄弟骨肉自然相親不由主人。故先往之墓。若所知之喪。由主人乃致衰戚故先哭于宮而後〉

  〈至慕。陳櫟詳解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此謂已葬而後來奔喪者。為親疏之列位而後哭。 余同前注疏陳澔集說奔兄弟之喪〉

  〈至而後之墓。兄弟。天倫也所知。人情也。系于天者情急於禮。由於人者禮勝於情。〉父不為眾子次於外

  〈鄭玄注於庶子略自若居寢。陸德明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猶來。為下文。為出母為夫杖同。孔頴達疏父不至於外 正義曰眾子。庶子。次。謂中門外〉

  〈次也。庶子賤略之故父不為之次。自若常居於寢也。不。為之處門外為喪次也。長子則次於外為喪次也。陳澔集說適長子死。父為之居喪次於中〉

  〈門外。〉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鄭玄注謂卿大夫以下也。與尊者為親。不敢以輕服服之。言諸侯者。〉

  〈明雖在異國。猶來為三年也孔頴達疏與諸至服斬。 正義曰能氏以為謂諸侯死。凡與諸侯有五屬之親者。皆服斬也以諸侯體尊。不可以本親〉

  〈輕服服之也 注謂卿至年也。 正義曰。謂卿大夫以也者。經雲。與諸侯為兄弟服斬恐彼此俱作諸僕為之服斬。故雲謂卿大夫以下若俱為諸〉

  〈侯。則各依本服。然卿大夫與君自應服斬。而雲兄弟者。或服本親之服。故明之雲斬服也。以與尊者為親夫不敢以輕服服之。雲言諸侯者明雖在異〉

  〈國。猶來為三年也者鄭以經不去與君為兄弟。而言與諸侯為兄弟。故知客在異國也。然既在異國仕於他君。得反為舊君服斬者。以其曾在本國〉

  〈作卿大夫今來他國未仕。故得為舊君反服斬。鄭言謂卿大夫者據本國經為卿大夫者也。或可與諸侯為兄弟。雖在他國仕為卿大夫。得為舊君〉

  〈服斬。異於尋常。按下雜記雲。外宗。為君夫人如內宗。注雲謂嫁于國中者。此雲異國二。注不同者。雜記據婦人。故雲嫁于國中。此據男子。故得雲異〉

  〈國。是以鄭注雲。謂卿大夫以下。惟謂男子。賀循雲。以鄭二注不同故著要記以為男子。反婦人。皆謂在國內者。譙周亦以為然。並非鄭義。今所不取〉

  〈也。衛湜集說嚴陵方氏曰。兄弟期喪爾而與之服斬衰者。以其為君而有父道故也。 山陰陸氏曰。禮臣。為君斬衰。雖兄弟不得以其屬通。如是而〉

  〈後君臣之分嚴。故期之喪達乎大夫。喪服傳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此與諸侯為兄弟者也。雖如此。猶服斬。所臣兄弟可知也。兄弟如此。諸父〉

  〈可知。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以臣子服君父者服之。不得以兄弟之屬通也。余同前衛湜集說陳澔集說卿大夫于君自應服斬。〉

  〈若不為卿大夫。而有五屬之親者。亦皆服斬衰。此記者恐疑。服本親兄弟之服。故特明之。蓋謂國君之兄弟先為本國卿大夫。今居他國未仕。而本〉

  〈國君卒。以有兄弟之親。又是舊君。必當反而服斬也。〉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

  反以報之〈鄭玄注執。猶合也下殤小功本齊衰。之親。其絰帶澡率治麻為之。帶不絕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紏之。明親重也。〉

  〈凡殤散帶垂。陸德明音義澡麻。本又作藻。音早。一本無麻字。不絕本。或作子絕本。非也。詘。丘勿反。藻率。上音早。下所律反。又音律。下時掌反紏居黝〉

  〈反。徐居蚪反。散。先但反。下文注並同。孔頴達疏下殤至報之。 正義曰。謂本期。親在下殤。降在小功者。服澡麻為絰帶而斷麻根本。示輕故也。今若〉

  〈下殤在小功者。則但首絰無根。而要。帶猶有根。示其重故也。故雲帶澡麻不絕。不絕。謂不斷本也。詘而反以報之者凡殤不紏要。垂皆散其帶而此〉

  〈下殤則不散垂免麻向下。又屈反向上。故雲屈而反也。屈向上合而紏之。故雲報也。注報猶至帶垂。 止義曰。謂合紏為繩。賀場雲下殤小功。男〉

  〈子絰牡麻而帶澡。婦人帶牡而絰澡。故小功殤章雲。牡麻絰。若依其次不應前帶。故知前言男子之帶。後言婦人之絰也。雲澡率治麻為之者。謂戛〉

  〈率其麻使其潔白也。雲帶不絕其本。屈而上至要者。其帶本垂。今乃屈上至要也。雲中合而紏之。明親重也者。謂屈所垂散麻。上至於要。然後中分〉

  〈麻為兩股。合而紏之。以垂向下也。所以然者。明親重也。雲凡殤散帶垂者。謂成人大功以下之殤。其殤既輕。唯散麻帶垂而下。不屈而上紏之。異於〉

  〈下殤小功故也。衛湜集說嚴陵方氏曰。凡殤之帶。則散而垂。今則不絕其本根而為之。亦既粗矣。又詘而反以報之。不使之垂者。明其親本重而與〉

  〈凡殤異也。 山陰陸氏曰以本齊衰之親降在小功故視大功以報之。鄭氏日見前注。孔氏日見前疏。陳櫟詳解帶澡麻不絕本。示其重也詘而反〉

  〈以報之。明其親本重而與九殤異也 餘同前注疏陳澔集說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首絰麻無根而要帶猶有根。皆示其重也。〉

  〈余同前注疏彭氏纂國注義按儀禮喪服篇小功布衰裳澡麻帶絰五月者叔父之下殤。適孫之小功殤昆弟之下殤。大夫庶子為。昆弟之下殤。〉

  〈為姑姊妹女子之下殤。謂此數者。本皆齊。衰之親為下殤。故降而從小功著此服。然凡殤之帶不樛垂。此屈而反之者。謂樛垂。所以報之也。本注釋〉

  〈報之義。不若隆說為長餘同前注疏衛湜某說〉婦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

  親者〈鄭玄注謂舅之母死而又有繼母二人也。親者。謂舅所生。〉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

  其夫不為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

  夫為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以大夫牲〈鄭玄注妻為大夫。夫為大夫時卒。不〉

  〈易牲以士牲也。此謂始來仕無廟者。無廟者不祔宗子。去國乃以廟從陸德明音義從才用及〉為父後者為出母

  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鄭玄注適子正體於上。當祭祀也。孔頴達疏婦祔至〉

  〈故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婦人祔祭之事。各依文解之。祖姑有三人。則祔于親者謂舅之母。有三人親者。謂舅之所生者。言婦祔祖姑。則祔于舅〉

  〈之所生者也 其妻為大夫而卒者。謂夫為大夫時而妻死者也。 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者。謂妻死後。夫或黜退不復為大夫而死也。而祔于其妻。〉

  〈則不易牲者謂夫既不為大夫死。若祔祭此妻。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時牲 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以大夫牲者。〉

  〈此謂妻死時。夫未得為大夫也妻死後夫乃得為大夫。今既祔祭其妻。則得用大夫牲。妻從夫之禮故也。 注妻為至廟從。 正義曰。此謂始來仕〉

  〈無廟者。若其有廟。則死者當祔于祖。不得祔于其妻。今夫死祔于其妻。故知是無廟者。若其宗子去他國。乃以廟從。則祔于祖矣。要義妻為大夫而〉

  〈卒。及卒而夫為大夫。牲皆從夫。 夫死祔于其妻謂無廟者。見前注疏衛湜集說婦祔于祖姑。至則以大夫牲。 橫渠張氏曰。附葬附祭。極至理而〉

  〈論。只合祔一人。夫婦之道。當其初昏。未嘗約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婦只合一嫁。今婦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義。夫豈得而再娶然以重者〉

  〈計之。養親承家。祭祀繼續不可無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祔。雖為同穴同筵幾。然譬之人情。一室中豈容二妻以義斷之。須祔以首娶繼室別〉

  〈為一所可也。 新安朱氏曰。程氏祭儀。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無子。〉

  〈或祔祭別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許用所生配。而正妻無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說恐誤。唐會要中有論。凡是適母無先後。皆〉

  〈當並祔合祭。與古者諸侯之禮不同。又曰。夫婦之義。如幹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況於死而配祔。又〉

  〈非生存之比。橫渠之說。似亦推之有太過也。只合從唐人所議為允況又有前妻無子。後妻有子。礙其勢將有所杌隉而不安者。唯葬則今人夫〉

  〈婦未必皆合葬。繼室別營兆域。宜亦可矣。 長樂黃氏曰案喪服小記雲。婦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祖姑有三人。皆得祔於廟。則其中〉

  〈必有再娶者。則再娶之。妻自可祔廟。程子。張子。特考之不詳耳。朱先生所辨正合禮經也。 嚴陵方氏曰。婦人以從人為事故貴賤從夫而不在已〉

  〈也。 山陰陸氏曰。夫為大夫而曰其妻為大夫。婦人從夫之爵故也。祔于其妻。即是祔于其祖。蓋妻未有不祔于祖姑者也。鄭氏謂此謂始來仕無〉

  〈廟者誤矣。 金華應氏曰。經據妻之生死。同夫榮辱。而立文注以祔于其妻。則為始仕而未有廟。亦未必然。且以妻言之。正使新徙他國。而為大夫。〉

  〈亦必有廟。既不立祖廟。豈敢為妻立廟乎。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金華應氏曰。祭。吉禮也。喪。㐫事也。㐫服不可以行吉〉

  〈禮。子無絕母之理。而為父後。則有祭祀之責。以宗廟為重。故寧奪母慈。而不敢廢祖父之祀。然出婦既得罪於宗廟。則其為服亦無望于前夫之家。〉

  〈其有故而他適者。必有受我而為之服矣。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以大夫牲。妻主從夫之爵。〉

  〈死從夫之禮。不可僣也。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適子為父後者。父沒子有承宗廟奉祭祀之責。故為出母無服。 余同前疏衛徒集說陳澔集說婦〉

  〈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此言祔廟之禮。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出母父所棄絕為他姓之母。以死則有他姓〉

  〈之子服之。蓋居喪者不祭。若喪他姓之母。而廢已宗廟之祭。豈禮也哉。故為父後者不喪出母。重宗祀也。然雖不服。猶以心喪自居為思也。非為後〉

  〈者期而不禫。朱子曰。出母為父後者無服。此尊祖敬宗。家無二主之意。先王製作精微不苟。蓋如此。余同前注疏衛湜集說黃震日抄為父後者。〉

  〈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適子當祭不敢為私喪廢祖父之祭。故不為出母服。餘同前注〉婦人不為主

  而杖者姑在為夫杖〈鄭玄注姑不厭。婦。〉母為長子削杖〈鄭玄注嫌服男〉

  〈子當杖竹也。母為長子服。不可以重於子為己也。〉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

  不杖則子一人杖〈鄭玄注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無男昆弟。使同姓為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許〉

  〈嫁及二十而筓。筓為成人。成人正杖也。孔頴達疏婦人至人杖。 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應杖之節。各隨文解之。姑在為夫杖者。鄭義唯謂出嫁〉

  〈婦人禮也。若成人婦人在家為父母。雖不為主亦杖。若在夫家唯為主乃杖。故。為夫與。長子。雖不為主亦杖。若餘非為主。則不為杖。但夫是移天之〉

  〈重。婦雖不為主而杖。而雲姑在者。舅主適。婦。喪則厭適子使不杖。今有姑在。姑主子喪。恐姑既為主。則亦厭婦。明今姑雖為主。不厭婦也。所以知鄭〉

  〈意然者。注下經一人杖雲。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成人則正杖。又喪大記雲。士之喪三日婦人皆杖。注雲。婦人皆杖。謂主婦容妾。為君。女子子。在室〉

  〈者也。故喪服。傳雲。婦人何以不杖。示不能病也。是為鄭學者。則謂為童子。婦人不能為父母杖也。而難鄭者雲。鄭以婦人不杖。唯謂童子婦人。然童〉

  〈女未嫁。何以得稱婦人。又喪服。傳雲。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乃雲婦人何以不杖。示不能病。明知婦人非童子也。故賀循等以為婦人不杖。謂出嫁〉

  〈之婦人不為主。則不杖。其不為主而杖者。唯姑在。為夫杖。故此記特明之。鄭必以為童子婦人乃不杖者。鄭以此下經雲。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

  〈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既雲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雲主喪者不杖。若主喪者杖。則此童女不杖。今由主喪者不杖。則此童女一人杖。鄭據此文。〉

  〈故知婦人謂童子之婦人也。若其成人出嫁婦人為主皆杖。故喪大記雲。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婦杖。喪服。傳妻。為夫杖。小記雲。母為長子〉

  〈杖。是成人婦人皆杖也。童女得稱婦人者。喪服小功章雲。為侄庶孫丈夫婦人之喪殤。是殤之童得稱婦人。未嫁而稱婦人者。以其將有適人之端。〉

  〈故得稱婦人也。注許嫁至杖也。 正義曰知許嫁及二十而筓為成人。正杖者。以其許嫁。則已有出適人之理。非複在室。其雖未許嫁已在二十〉

  〈而筓。猶男子之。冠。非複童子。故知成人則正杖也。要義女成人及婦人皆杖。未嫁亦稱婦人。見前注疏衛湜集說婦人不為主。至則子一人杖。 嚴〉

  〈陵方氏曰。削。杖桐也。杖桐。非所以服男子。然母。為長子則杖之者。以其所以服我者而報之也。 山陰陸氏曰。婦人不杖為主而杖。猶童子當室杖〉

  〈也。今雖不為主。為夫杖。為長子杖。異于童子。亦其情至且能病也。曲禮曰。士曰婦人。雖曰婦人。為夫為長子杖。在可以勉之域也。若庶人非男子。蓋〉

  〈不杖矣。雖男子後世猶有以杖開轂而輠輪者。則先王不責婦人可知也。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出嫁婦人〉

  〈在夫家。唯為喪主乃杖。其不為喪王而亦杖者。亦文是也。姑在為夫杖。姑在姑主適子喪。母為長子削杖。服男子當杖廿今母為長子杖棡。 餘同〉

  〈前注疏〉緦小功虞卒哭則免〈鄭玄注棺柩已藏。嫌思輕。可以不。免也。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啟之間。雖有〉

  〈事不。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

  〈鄭玄注有故不得疾虞。雖主人皆冠。不可久無飾也。皆免。自主人至緦麻。陸德明音義報音赴。下同。冠如字。又古亂反。下及注皆同。〉為兄

  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

  如不報虞則除之。〈鄭玄注小功以下。陸德明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人君。為母下文。為之小功皆同。〉遠

  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鄭玄注墓在四郊之外。陸德明〉

  〈音義比。必利反。〉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

  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鄭玄注不散麻者自若絞垂。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啟之後也。親者。大功〉

  〈以上也。異國之君免。或為吊。陸德明音義絞古卯反。孔頴達疏緦小至皆免。 正義曰。此一節。論著。免之節。各隨文解之。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者。〉

  〈言遭緦小功之喪。棺柩在時。則當著。免。今至虞卒哭之時。棺柩雖藏已久。至虞辛哭之時亦著。免也。 注言則至不免。 正義曰。言則。免者。則既殯〉

  〈先啟之間。雖有事不。免者。以經雲。虞卒哭則。免。明未虞之前。則不免也。虞前有葬。葬是喪之大事。棺柩既啟。著。免可知。嫌虞與卒哭。棺柩既掩。不復〉

  〈著。免。故特言虞卒哭以明之也。注有故至緦麻。 正義曰。前雲赴葬者。赴虞於疾葬者矣。虞今依時而葬不依時而虞。主人以下則皆冠。不可久〉

  〈無飾也。經雲及虞則皆免。承上文緦小功之下。故知主人及緦麻皆免也。遠葬至反哭。 遠葬者。謂葬在四郊外遠處。 比反哭者皆冠者。既葬〉

  〈在遠處郊野之外。不可無飾。故至葬訖。臨欲反哭之時。乃皆著冠。 及郊而後。免反哭者謂著冠至郊。而後去冠著免。反哭於廟。 君吊至皆免。〉

  〈凡大斂之前著免。大功以上散麻。大斂以後著冠。不散麻。紏其垂也。至將葬啟殯之後。已葬之前亦免。大功以上亦散麻。若君吊雖不當。免時。必為〉

  〈之著免。不散麻帶。貶於大斂之前及既啟之後。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者。已君之來。其免如此。雖他國君未。與己國君同。主人。為之著免。主〉

  〈人既免。大功以上親者。皆從主人之免。敬異國君也。異國之君尚然。己君來吊。主人著免。則親者亦免可知也。 注不散至為吊。 正義曰。不散麻〉

  〈者。自若絞垂者。若如也。大斂以前。散麻帶垂。大斂畢後。絞其垂者。今人君來吊自如尋常。絞垂不散麻也。所以然者。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及既〉

  〈啟之後也。雲親者。大功以上也者。以經雲。不散麻。謂大功以上。今雲親者皆免。明據應合散麻之人。故雲大功以上也。雲異國之君免。或為吊者。以〉

  〈經中既免字非一。恐皆或為吊。故雲異國之君。免一字。或為吊也。衛湜集說緦小功至反哭。 山陰陸氏曰。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此言過〉

  〈期而葬也。蓋亦報葬知然者。以亦報虞知之也。蓋禮如期而葬。如期則虞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不及時而葬。渴葬也。過時而葬。慢葬也。故禮〉

  〈使後其虞以責子道。先生之所以必其時也。會葬著。葬已而去。即欲會虞報而後知之。言雖主人皆冠。嫌不冠也。及虞則皆免。據此報葬虞自有日。〉

  〈但禮文殘闕。其遠近之期。不得而知也。報虞卒哭則免。據則報虞則赴卒哭。即不報虞。雖卒哭不赴也。此言遠葬者。視從葬反哭者皆冠。既及郊而〉

  〈後免反哭。反哭。遠葬者也。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此亦過期而葬者先雖服亦除葬。必仍〉

  〈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既葬而報虞。則赴卒哭而著免。如不報虞則除之。苟有故或遠而不報虞。則卒哭不赴遂除其服。雖異國之君免也。不惟本〉

  〈國君然也。異國君來吊。亦為之免。 余同前注疏陳澔集說緦小功。虞卒哭則免。緦與小功。服之輕者也。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

  〈免。前章言赴葬者赴虞。今言不赴虞。謂以事故阻之也。既未得虞。故且冠以飾首。及虞則主人至緦小功者皆。免也。為兄弟至則除之。此言為兄弟〉

  〈除服。及當免之節。余同前注疏黃震日抄緦小功至反哭。報古注以為急疾。山陰陸氏以為告報之報。免者以布繞項。交前額而哭也。 禮葬日即〉

  〈虞虞則免。既葬而未虞。則雖主人且皆冠。及虞則皆免。兄弟既除喪而後葬。報虞則免。否則除之。夫虞者。虞度。之義。既葬而反祭於室。虞度其神之〉

  〈所在而安之。故以是日葬。即以是日虞。今乃有既葬而不報祭者。豈葬之地去其室遠。非于同日可虞者耶。山陰陸氏謂過時而葬者禮。使後其虞〉

  〈以責子道。未知然否。餘同前注〉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鄭玄注殤無變文不縞冠。玄端黃裳〉

  〈而祭。不朝服。未純吉也。于成人為釋禫之服。陸德明音義朝。直遙反。下文同。〉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

  縞冠〈鄭玄注成。成人也。縞冠。未純吉。祭服也既祥祭乃素縞麻衣。孔頴達疏除殤至縞冠。 正義曰。此一節明除殤及成人之喪。各依文〉

  〈解之。 除殤之喪者。謂除長殤。中殤。下殤之喪。其祭也必玄者。其除喪服。必玄冠玄端黃裳。異于成人之喪也。 注殤無至之服。 正義曰。殤無變〉

  〈者無虞卒哭。及練之變服。所以然者。文不縳。本服既重者。意在於質。不在繁縟。若成人喪服初除。著朝服禫祭。始從玄端。今除殤之喪。即從禫服。是〉

  〈文不繁縟也。故鄭注喪服雲。縟。數也。雲冠玄端黃裳而祭。不朝服未純吉也者。以經雲。必玄故知玄。冠玄端也。知黃裳者。若其素裳。則與朝服純吉〉

  〈同故知黃裳也。知不玄裳者。以玄黃相對之色。故知釋禫之服。若雲玄裳。即與上士吉服玄端同文。非釋禫服也。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成喪。謂成人之喪。其祥祭也。衣朝服而縞冠。所以朝服縞冠者來純吉也。注縞冠至服也。 正義曰。大夫朝服而祭。朝服者玄冠緇衣素裳。是純〉

  〈吉之祭服也。今用縞冠。是未純吉之祭服也。衛湜集說除殤之喪者。至朝服縞冠。 山陰陸氏曰。言必玄。則裳亦玄可知。鄭氏謂玄端黃裳蓋非是〉

  〈據齊之以玄也。以陰幽思也。齊玄而養。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澔集說按玄端黃裳者。若素裳。則與朝服純吉同。若玄裳又與上士吉服〉

  〈玄端同。故知此為黃裳也。余同前注疏〉奔父之喪括發於堂上袒降踴襲絰

  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發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

  東方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鄭玄〉

  〈注凡奔喪。謂道遠已殯乃來也。為母不括發。以至成服一而已。貶于父也。即位以下。于父母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訖夕反位哭。乃出紌次一哭也。〉

  〈與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與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孔頴達疏奔父至三𥘵。 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喪之法。 奔父之喪。括〉

  〈發於堂上者。于殯宮堂上不筓纚者。奔喪。異于初死也。𥘵降踴。襲絰於東方。袒謂堂上去衣。降堂阼階東而踴為踴。故𥘵既。襲絰於東方。襲。謂掩〉

  〈所袒之衣帶。絰東方。謂東方既踴畢。升堂襲帶絰於東序東。 奔母之喪不括發者。初時括發。至又哭以後。至於成服不括發。𥘵於堂上降踴者。〉

  〈與父同。 襲。免於東方者。東方。亦東序東。父則括發而加絰。母則不括發而加免。此是異于父也此東方奔喪禮。皆為東序東。 絰即位成踴者。著〉

  〈免加絰。已後即位於阼階之東而更踴。故雲成踴。其即位成踴。父母同于此之時。賓來吊者。則拜之。奔喪禮。所謂反位拜賓成踴是也。 出門哭止〉

  〈者出殯宮之門就於廬故哭者止初來一哭。與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為五哭也。三𥘵者。初至𥘵。明日朝𥘵。又明日朝𥘵。故為三𥘵。雖其初死在〉

  〈家之時哭踴無節。今聞喪已久。奔喪禮殺。故三日五哭異於在家也。注凡奔至三也。正義曰。此謂已殯而來者。若未殯之前而來。當與在家同。〉

  〈不得減殺也。雲即位以下于父母同也者。約奔喪禮文。故知同也。三日五哭三𥘵。鄭約初來及明日。又明日朝夕之節而知也。要義已殯而奔喪之〉

  〈節。見前注衛湜集說山陰陸氏曰。上言絰於東方。免於東方。絰。百絰也。今此言絰為要絰爾。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澔集說此奔父喪之〉

  〈禮如此。若奔母喪。初時括發。至又哭以後至於成服。皆不括發。其𥘵于堂上降踴者與父同。余同前注疏黃震日抄三日五哭三𥘵者。哀痛之情。恐〉

  〈不若是拘。餘同前疏〉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鄭玄注謂夫有廢疾〉

  〈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所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孔頴達疏適。婦〉

  〈至小功。 正義曰。適子之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服。庶婦。小功而已。注謂夫至婦也。 正義曰。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鄭知此〉

  〈者。以其經稱適。婦。明是適。子之婦。今雲不為舅後。明知是大有廢疾。及他故死而無子者也。雲小功庶婦之服也者。以父母于子適。者正服期。則適。〉

  〈婦宜太功。庶婦。故小功也。雲將不傳重於適。者。如上所雲廢疾他故死。而無子之屬是也。雲及將所傳重非適。者。為無適。子以庶子傳重。及養他子〉

  〈為後者也。衛湜集說山陰陸氏曰。若為舅後者。姑為之大功。非情有厚薄。以傳重也。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黃震日抄以不為後。降小功也。〉

  〈余同前注疏彭氏纂圖注義按此。為適子正服期者。謂有廢疾。余同前注疏衛湜集說異澄纂言喪服者。儀禮正經之篇名。正經之後有記。蓋以補〉

  〈經文之所不備。此篇內所記喪服一章。又以補喪服經後記之所未備者也。其事瑣碎。故名小記以別。於經後之記。記喪服一章外。又廣記喪禮雜〉

  〈事。亦皆𤨏碎。比前篇喪大記之所記則為小也。小記亦猶雜記。小記所記之事小。雜記所記之事雜。喪大記之所記。視二篇則為大也。但雜記中記〉

  〈喪服者鮮。故承喪大記之後。止稱雜記此篇記喪服者詳。故以喪服二字冠小記之上而名篇。 複與書銘。自天子達于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

  〈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男子冠而婦人筓。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按露紒者。謂吉時以纚韜發而作紒。喪〉

  〈則不以纚韜。是為露紒。雖無纚韜發。而有麻繩繞紒。則未嘗不以麻表發也。非是空露其紒。而發上無服也。黃氏主杜預從鄭眾之說。竊恐未然。〉

  〈斬衰括發以麻。為母括發以麻。免而以布。 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 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

  〈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

  〈親者皆免。 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 諸侯吊于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大夫不主士之喪。〉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苒祭。朋友虞柎而已。 婦之喪虞卒哭。〉

  〈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

  〈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 右記複銘免吊主喪。凡十七節。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黃氏。應氏。陸氏。田氏曰並見衛湜集說。奔〉

  〈父之喪括發於堂上。𥘵降踴。襲絰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發。𥘵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𥘵。 奔兄弟之喪。〉

  〈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于宮而後之墓。哭朋友者于門外之右南面。 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

  〈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 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右記奔喪。喪次。喪拜。凡七節。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

  〈絰殺五分而去一。 杖大如絰。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庶子不以杖即位。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

  〈可也。 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母。為長子削杖。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 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具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箭筓終喪三年。 齊衰惡筓以終喪。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

  〈其父。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此條重出者。前但述其禮。〉

  〈此則釋其義也。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士妾有子而為之總。無子則已。 妻。為君之長子與女君〉

  〈同。妻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 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為母之君〉

  〈母。母卒則不服。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按陸氏之言當從注疏。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丈夫。冠而〉

  〈不為殤。婦人筓而不為殤。為殤後。言承此殤而後大宗也。以其服服之。謂為後者本當以父服服所後之人。而殤不可以為父。故以殤者之父為〉

  〈父。而此殤止在兄弟之列。但以本親兄弟之服服之也。此殤或是大功兄弟。或是小功兄弟。或是緦麻兄弟。自其初亡之日為始。而終此九月。五月。〉

  〈三月之日數。殤服本有降。今此為後者。則不降而服其本服也。若在五服外。則無服之族人。當為大宗服齊衰。三月。此殤是大宗之子。雖不服以齊。〉

  〈衰。亦當推緦麻三月服例而終其數日也。或此殤有母喪未滿。則今為後者當服之如母。自今為後之日接其餘服。以終齊。衰三年之月日。若已樣〉

  〈後。則不追服也。此記。為為殤後者服而言。故明其格例。言丈夫已。冠則不為殤。明此殤年雖十九以下。若其已冠。則為成人。有為人父之道。此為後〉

  〈者。當服之如父。而不可以本親兄弟之服服之矣。又言婦人筓而不為殤者。因上一句相對立文爾。非有所明也。鄭注雲未許嫁與丈夫同者。謂婦〉

  〈人既筓雖未許嫁。亦與丈夫之既冠者同。皆謂之成人而不為殤也。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

  〈為異居。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為父母妻長子禫。 宗子母在。焉〉

  〈妻禫。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 降而在緦麻小功者則稅之。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

  〈喪。而後間喪則不稅。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右記喪服允四十節。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陸〉

  〈氏。應氏。方氏。賈氏。熊氏。淳于纂曰並見衛湜集說。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侍後事。其葬服斬衰。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久而不葬者。〉

  〈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

  〈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再期。一期。九月。七月。五月。三月者。喪節之隆。殺〉

  〈也。三年。二年。三時。二時。一時者。氣運之久近也。隆。殺在人者也。久近在天者也。故祭以存親者。亦以盡乎人之禮。除喪以順變者。亦以從乎天之道。〉

  〈人禮之當盡者何有窮已。天道之當從者。不得不然也。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 按鄭據禮陸師心。 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除喪者〉

  〈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 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屍。祔〉

  〈葬者不筮宅。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祔葬陳器兩節皆葬前事。今附章末。無先後之次。 右記葬至除器凡〉

  〈十一節。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劉氏。陸氏。方氏。馬氏。並見衛湜集說。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士大夫不得祔于〉

  〈諸侯。祔于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婦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以〉

  〈大夫牲。 士祔于大夫則易牲。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 舜自征庸之後。當以帝朝公卿大夫之禮。祭瞽叟。而〉

  〈瞽叟庶人也。其屍服只當以士服。但既攝堯位歲時。攝堯祭天地。社稷。山川。宗廟。國之公祭畢。而後行家之私祭。及既受堯之天下。嗣帝位則心雖〉

  〈孝慕。不得不以義斷恩。視堯猶父也。專奉堯之宗廟。不敢複祭已私親。故封象為有痹之君。俾象以諸侯之禮祭瞽叟。而屍服仍用士服。或謂神不〉

  〈歆非類。民不祀非族。舜與堯不同系。不當奉堯宗廟。噫。此拘儒曲士。泥常守故之論。無廣大之心。不知變通之禮者也。夫舜攝位之初。受終於文祖。〉

  〈每巡狩而歸。必假于藝祖。且四時皆攝堯祭。其宗廟舜之與堯。其分雖曰君臣。其情實同父子。豈有一旦嗣位之後。遽然舍置堯之宗廟。使他人主〉

  〈其祭而乃自立已之宗廟若後世革命者之為乎。故舜既嗣位月正元日。假于文祖。即堯之親廟也。雖封丹朱為諸侯。其國得立堯廟以為始祖。歲〉

  〈時祀堯以天子之禮。然其廟猶漢郡國之原廟。如鎬京既有文王武王廟。而周公又立文武二廟於洛邑也。嚳受天下於顓頊。故禰顓頊。堯受天下〉

  〈於嚳。故禰嚳祖顓頊。舜之時堯廟新祔。而堯之祖禰廟不改。故有虞氏以顓頊為太祖而郊嚳宗堯。祭顓頊。嚳堯。二廟也。舜之祭堯為承正統之祭。〉

  〈丹朱之祭堯。則如攴子有事而為壇以祭其禰之禮也。其後禹嗣舜位。其禮一如之。顓頊。與嚳堯。祖禰也。而禹亦出自顓頊。又非舜以別。系來繼者〉

  〈之比。舜既祔廟。堯以上並如舜之時。禹所祭顓頊。嚳。堯。舜。四廟。別。封商均為諸侯。得立舜廟于其國。而歲時祭禮。皆與堯之子祭堯者不異。及至禹〉

  〈崩啟嗣。其禮始變。凡帝朝堯舜二廟之中有當遷者。並遷于朱均國內之廟。自此以後朱均之國子子孫孫得專祭堯舜。而舜廟祔禹。堯廟祔鯀。嚳〉

  〈以上則如故也。禹未嗣位之前祭鯀。自若既嗣位之後。則以啟嗣崇伯而主鯀之祭。啟既為天子。然後其禮如上所雲。自古有天下者。必傳之子。縱〉

  〈非其子。亦是同系。惟堯之傳舜。舜之傳禹。則非其本系。此曠古非常之事。其傳位也既非常禮。則其承祭也。亦豈可以常禮。論哉。噫。此未。易與拘儒〉

  〈曲士言也。或曰。子謂舜與堯不同系。亦有考乎。曰堯使四岳楊側陋。而後眾口舉舜。其辭曰。在下而舜。自少耕稼陶漁。則是賤在民伍而非前代帝〉

  〈王子孫明矣。今大。戴禮帝系篇推舜以上曰瞽叟。曰蟜牛。曰句望。曰敬康。曰窮蟬。而以窮蟬為顓頊之子。蓋不足信。若果然。則舜乃堯之玄孫行舜〉

  〈所娶堯女。乃曾祖姑行。堯命契教民以人倫曰男女有別。豈其一家之內而無別乃近於禽獸乎。以此知舜之為則微。而非前代帝王之後也。 父〉

  〈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 啇紂既亡國。武王封微子于宋。得用天子之禮祭其先王。屍亦服天子之服。紂得罪於天。武王以天〉

  〈吏奉天討伐之。其子武庚。亦罪人之子。不可受封。於私家祭紂。但得用士禮。紂雖嘗為天子。然既自絕于天為獨夫矣。則其屍亦但得服士服也。湯〉

  〈放夏桀于南巢。桀死後。其子之祭之也。禮亦宜然。按禮經闕亡此記。所言二條於經無見。蓋土制雖言祭從生者喪從死者。而中庸推武王周公之〉

  〈達孝。亦不過父為大夫。子為士。父為士。子為大夫之禮而已。若天子諸侯之于士。尊卑貴賤懸絕如此。記所言古亦鮮有其事。故竊假大聖之舜。與〉

  〈大惡之紂以明此記之義。禮禮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夏以顓頊為始祖。顓頊出於黃帝故禘黃帝於顓頊之廟。而以顓頊〉

  〈配。商以契為始祖。周以稷為始祖。稷。契。皆出於帝嚳。故禘帝嚳於稷契之廟。而以稷契配也。 諸侯及其太祖而立四廟。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慈母謂父命無母之妾子。以有子而死之妾為母者也。妾母。謂妾之自有子者也。諸侯無適子。或立此二種妾之子為君。而其妾別。無他子。則其〉

  〈子之為君者。歲時為壇以祭其所生之母。使庶公子主其祭。然此君祭此妾母。止在當身。至此君之子則不復祭之矣。春秋榖梁傳所謂于子祭於〉

  〈孫止是也。 庶子王亦如之。 劉氏曰。此一句當在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之下。澄按其說是也。今從之。慈母妾母之子為君者至再世。則不復祭〉

  〈其所生之母。或有庶子立為王者其禮亦如之也。謂此王妾別。無他子則子之為王者歲時為壇祭之。使王族主其祭。亦一世而止。再世不復祭也〉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 繼禰者為小宗。 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宗者也。是故祖遷于上宗易於下。 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 敬〉

  〈繼祖之宗。所以尊其為祖之正體。故敬禰之宗所以尊其為禰之正體。上但言尊祖不言禰者。舉尊以包卑。祖者兼曾高二祖。通言三祖也。庶子〉

  〈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此庶子亦父庶謂別。子之曾孫。繼別。大宗之從孫。繼禰小宗之庶子。繼祖小宗之親〉

  〈弟。以其親兄是繼祖小宗。繼禰又繼祖。自己本身不繼祖。又不繼禰。己之。長子。他日雖得繼已為小宗。然不繼己之祖與禰。故服之同於庶子朞。而〉

  〈不服長子三年之服。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此庶子。祖庶也。亦謂別子之曾孫。繼別。大宗之從孫。繼禰小宗親弟之。長子。繼祖小宗之同堂〉

  〈從兄弟。此庶子他日父沒後。雖得自為小宗而祭其禰。然不敢祭祖者。以明其所宗者祖之正體。以上三條。今必言別。子及別。大宗之某親者。承上〉

  〈文別子為祖繼別。為宗兩句而自初言之。實則循是以下。雖去別子已遠皆然也。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親親以三為〉

  〈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此一條舊本與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之丈不相屬。其實〉

  〈當相屬。故鄭注以為言服之隆殺。蓋以結上親親三五九之意也。親親之三五九。以一家所親之親。合為一而言也。此條之親親。在尊尊。長長。男女〉

  〈有別之先。以一家所親之親。分為四而言也。親親。謂親而非尊非。長者。大傳謂之下治子孫。此章所謂下。殺之親。正子孫之服。與從族旁親之子孫〉

  〈也。尊尊謂親而又尊者。大。傳謂之上治祖。禰此章所謂上殺之親。正父祖與。從族旁尊之父祖也。長長。謂親而又長者。言長則兼幼矣。大傳謂之旁〉

  〈治昆弟。此章所謂旁殺之親。正昆弟與。從族旁長旁幼之昆弟也。男女之有別。謂他姓之女。來為本姓婦。本姓之女。往為他姓婦者。是為內治夫婦〉

  〈之親。大。傳之服術所謂名服出入服也。獨皇氏不取鄭注。謂此是記者別。別。事不論服之隆殺。澄初亦頗然其說。而以此為泛論。親親者。父子之倫〉

  〈尊尊者。君臣之倫。長長者兄弟之倫。男女有別者。夫婦之倫。詼五倫之四。故曰人道之大。其後細味上下文意。又觀大傳與此章文意。大同小異。乃〉

  〈知己說為非。而鄭注為審。但孔疏所釋親親尊尊之服未當爾。故特據大傳上治下治旁治之說。以定尊親長之服焉。右記祔及吉祭凡十一節〉

  〈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朱子。張子方氏曰。見衛湜集說。劉敞七經小傳庶子王亦如之。注雲。庶子祭天立廟非也。此一句當承後文慈母與〉

  〈妾母不世祭也之下。脫誤在前耳。又曰而立四廟雲。天子立四廟。亦非也。此一句上有脫簡耳。文當曰諸侯。及其太祖而立四廟。〉

  永樂大典卷之七千四百五十

  重 錄 總 校 官 侍 郎 〈臣 高 拱〉

  學 士 〈臣 陳以勤〉

  分 校 官 編 修 〈臣 孫 鋌〉

  書 駕 儒 士 〈臣 韓繼榮〉

  圈 點 監 生 〈臣 林民表〉

  〈臣 翁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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