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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千四百四十九 喪


  永樂大典卷之七千四百四十九 十八陽

  喪〈喪服小記篇三〉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鄭玄注從服者。所從雖在外。自若服也。孔頴達疏生不至不說。正義曰。此一節明〉

  〈稅服之禮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者。鄭意雲。謂父先本國有此諸親。後成隨官出遊居於他國。更取而生此子。此子生則不及歸。與木國祖父〉

  〈以下諸親相識。故雲不及。謂不及歸見也。而父稅喪。已則否者。若此諸親死。道路既遠。喪年限已竟而始方間。父則稅之。稅之謂追服也。父雖追服〉

  〈而此子否。故雲已則否也。所以否者鄭言不貴非時之思於人所不能也。若時年未竟。則稅服其全服。然已在他國。複生得本國有弟者。謂假令父〉

  〈後又適他國。更取所生之子則為已弟。故有弟也。王雲以為計已之生不及此親之存則不稅。若此親未亡之前而已生則稅之也。又謂昆弟為諸〉

  〈父之昆弟也。劉知蔡謨等解王義與王同。而以弟為衍字。庾氏以為已謂死者為昆。則謂已為弟。已不能稅昆。則昆亦不能稅已。昆弟尚不能相稅。〉

  〈則餘疏者不稅可知也。此等並非鄭義。今所不取。注當其至之言。 正義曰。知當其時則服者以稅。是不相當之言。若服未除。則猶是服內服。故〉

  〈知則服謂服其全服。按禮論雲。存服其殘服者。庾氏以為非也。雲稅讀如無禮則稅之稅者。按左傳僖三十三年。秦師襲鄭過周北門。超乘者三百〉

  〈人。王孫滿尚幼觀之。言于王曰。秦師輕而無禮必敗。輕則寡謀。無禮則脫。今讀從之也。雲稅喪者。喪與服不相當之言者。稅是輕稅。或前後不與正〉

  〈時相當。故雲稅也。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此句廣釋檀弓中曾子所說也。曾子所雲小功不稅。是正小功耳。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緦小功者。〉

  〈則為稅之。本情重故也。 注此句至則否。 正義曰。鄭玄此雲一則為此句。至連親屬之下。不應孤在君服中央也。二則若此諸父昆弟在下殤死〉

  〈者。則父亦稅之。故知宜承父稅喪。已則否之下也。 為君至服已。 正義曰。此一節明臣為君親稅之與否。今各依文解之。 為君之父母者。此謂〉

  〈臣出聘不在。而君諸親。喪而臣後方間其喪時。若君未除。則從為服之。若君已除。則臣不稅之。所以然者。恩輕故也。 近臣君服斯服矣者。向明臣〉

  〈獨行不稅。此明賤臣從君出朝覲在外。或遇險阻不時反國。比反而君諸親喪。君自稅之而臣之卑近者則從君。明之非稅義也。其餘為臣之貴者。〉

  〈群介行人宰史之屬。若君親服限未除而君既服之。則臣下亦從而服之也。若限已竟而君稅之。此臣不從君而稅。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者。此謂〉

  〈君出而臣不隨君。而君之親于本國內喪。君雖未知而在國之臣。即服之也。嫌從君之未服。臣不先服。故明得先服也。 注從服至服也。 正義曰。〉

  〈若。如也。謂自如尋常依限著服也。凡從服者悉然也。要義生不及見之親父稅喪。已則否。見前注疏衛湜集說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第而父稅喪。〉

  〈已則否。 淳於氏曰。據降而緦小功者稅。之。蓋正親而重骨肉也。今父在則祖周。父亡則三年。此非重歟。若但以不見。則割其至親之本愛。而忍惻〉

  〈怛之痛。使與諸父母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義於是疏矣。又禮為慈母之父母無服。亦雲思不能及。思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則可也。今以他故。生〉

  〈不見祖而以為非時之思。意實不厭。嚴陵方氏曰。日月已過。乃間喪而服曰稅。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山陰陸氏曰。嫌小功不稅。降服亦是也。〉

  〈故出之在此。非脫誤也。即承父稅喪。已則否。於義不倫。鄭氏口見前注。孔氏日見前疏。陳櫟詳解近臣君服斯服矣。君有喪服。近臣斯從而服矣。其餘從〉

  〈而服不從而稅。近臣君稅。亦從而稅。余同前疏衛湜集說。陳澔集說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稅者。日月已過。始聞其死。追而為之服〉

  〈也。此言生於他國。而祖父母諸父昆弟。皆在本國。已皆不及識之。今聞其死而日月已過。父則追而服之。已則不服也。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

  〈後聞喪則不稅。卿大夫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皆有服。今以出。使他國。或以事久留。君除喪之後。已始聞喪。不追服也。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降者。殺其〉

  〈正服也。如叔父及適孫正服。皆不杖期。死在下殤。則皆降服。小功如庶孫之中殤。以大功降而為緦也。從祖昆弟之。長殤。以小功降而為緦也。如此者。皆〉

  〈追服之。檀弓。曾子所言小功不稅。是正服小功。非謂降也。凡降服重於正服。詳見儀禮。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近臣。卑賤之臣也。此言〉

  〈小臣有從君往他國既返。而君之親喪已過服之月日君稅之。此臣亦從君而服。其餘。謂卿大夫之從君出為介為行人宰史者。返而君服限未滿。亦從君〉

  〈而服。若在限外而君稅。則不從君而稅也。君雖未知喪。臣服已。此言君在他國而本國有喪。君雖未知而諸臣之留國者。自依禮成服。不待君返也。黃震〉

  〈日抄為君之父母至則稅之。遠兄弟輕服皆自父祖之親降。殺而及之。故雲降而在緦小功。餘同前注疏。〉虞杖不入於室

  祔杖不升於堂〈。鄭玄注哀益衰。敬彌多也。虞於寢。祔于祖廟。孔頴達疏虞杖至於堂。 正義曰。此論哀殺去杖之節〉

  〈也。 注虞於寢。祔于祖廟。 正義曰按士虞禮虞於寢。又按檀弓雲明日祔于祖。是祔于祖廟也。要義虞杖不入室。祔杖不升堂。見前注衛湜集說〉

  〈嚴陵方氏曰。喪禮先虞而後祔。虞杖。特不入於室而已。至於祔杖。則雖堂亦不升焉。蓋衰雖衰而敬愈不衰也。室內而堂外。故於室曰入。堂高而陛〉

  〈卑。故於堂曰升。論語於室亦曰入。於堂亦曰升者。義亦如此。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虞杖不入於室。葬而虞祭。則孝子入室去杖。〉

  〈是杖不入於室也。祔杖不升於堂。虞之明日祔于祖。則孝子升堂去杖。是杖不升於堂也。陳澔集說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虞祭在寢。祭後〉

  〈不以杖入室。祔祭在祖廟。祭後不以杖升堂。皆殺衰之節也。彭氏纂圖注義虞。安神也。祔。祔廟也。余同前衛湜集說〉為君母后

  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鄭玄注徒從也。所從亡則已。陸德明音義不為於偽〉

  〈反。下妾為君注大夫為庶子同。孔頴達疏。為君至黨服。 正義曰。此經。論徒從所從亡則已之事。為君母后者。謂無適立庶為後也。妾子於君母之〉

  〈黨悉徒從。若君母卒。則不服君母之黨。令既君母沒為後者。嫌同於適服君母之黨。故特明之徒從也。所從亡則已。謂與不為後同也。黃震日抄適〉

  〈為屬從母沒。亦服母之黨。餘同前疏〉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鄭玄注如要絰也。陸〉

  〈德明音義去。起呂反。下去杖並注同。絰。大結反。要。一遙反。下文要絰注上至要皆同。孔頴達疏絰殺至如絰。 正義曰。此一節論杖大如要絰之義。〉

  〈絰殺者。按喪服傳雲。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是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象服數有五也。 杖大如絰者。謂如要絰也。鄭〉

  〈所以知然者。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衛湜集說賈氏曰苴絰大搹。搹是搤物之稱。據中人一搤而言。大者據大拇指。與大巨指搤之。故言大也。 山〉

  〈陰陸氏曰。齊衰。之絰。斬衰。之帶也。大功之絰。齊衰之帶也。杖大如絰。蓋如其絰。即如要絰。是如帶。非如絰也。 新安朱氏曰。首絰大一搤。只是拇指〉

  〈與第二指一圍。腰絰較小。絞帶又小於要絰。要絰象大帶兩頭長垂下。絞帶象革帶一頭串於中而束之。又曰。首絰右本在上者。齊衰絰之制。以麻〉

  〈根處著頭右邊。而從額前向左圍向頭後。卻就右邊元麻根處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搭在麻尾之上綴。殺之。有纓者。以其加於冠外。〉

  〈故須著纓方不脫落也。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絰殺五分而去一首絰之降殺。五分而去一以為腰絰。杖大如絰。杖之大如腰絰。〉

  〈之大。余同前疏衛湜集說陳澔集說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喪服傳曰。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絰大搹者。謂首絰也。五分減一〉

  〈分。則要絰之大也。遞減之。則齊衰之絰大如斬衰之帶。去五分一以為齊衰之帶。大功之絰大如齊衰之帶。去五分一。以為大功之帶。小功之絰。大〉

  〈如大功之帶。去五分一。以為小功之帶。緦麻之絰大如小功之帶。去五分一以為緦麻之帶。麻在首在要。皆曰絰。分言之。則首曰絰。要曰帶。搹者扼〉

  〈也。朱子曰見前衛湜集說〉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鄭玄注不敢以思輕輕服君之正統。孔頴〉

  〈達疏妾。為至君同。 正義曰。此一經。論妾從女君服同。女君為長子三年。妾亦。為女君長子三年。故雲與女君同也。〉除喪者先

  重者〈。鄭玄注謂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易服者易輕者〈。鄭玄注謂大喪既虞卒哭。而遭小喪也。其易喪〉

  〈服。男子易乎帶。婦人易乎首。孔頴達疏除喪至輕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服之輕重相易。及除脫之義。重。謂男首絰。女要絰。男重首。女重要。凡所重〉

  〈者有除無變。所以卒哭不受以輕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謂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是也。 易服者。易輕者。易謂先遭重喪。後遭輕喪。變先者〉

  〈輕。則謂男子要。婦人首也。謂先遭斬服。虞卒哭。已變葛絰。大小如齊衰之麻。若又遭齊衰。之喪。齊衰要首皆壯麻。壯麻則重于葛。服宜從重。而男不〉

  〈變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故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所輕故也。男子易乎帶。婦人易乎首。若未虞卒哭。則後喪不能變也。要義除喪先重。易服先〉

  〈輕。見前注陳櫟詳觧除喪者。先重者。除喪先除重者。練祭而小祥。各除所重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要絰也。易服者。易輕者如斬衰既虞卒哭。而遭齊〉

  〈衰。其易喪服。則易其輕者。男子易乎要。婦人易乎首。虞卒哭已變麻絰為葛絰。今但以壯麻易男要女首。其男首女要不易也。餘同前注疏〉

  無事不辟廟門〈。鄭玄注鬼神尚幽闇也。廟鑌宮陸德明音義辟婢亦反徐扶亦反〉皆哭於其

  次〈。鄭玄注無時哭也。有事則入即位。孔頴達疏無事至其次。 正義曰。此一經論在殯無事之時。 無事不辟。廟門者。辟。闇也。廟門。殯宮門〉

  〈也。鬼神尚幽闇。若朝夕入即位哭。則暫開之。若無事則不開也。哭皆於其次者。次。謂𠋣廬。唯朝夕哭入門內即位耳。若晝夜無時之哭。則皆於廬〉

  〈次之中也。凡葬前哭晝夜無時。若有事。謂賓來吊之時。則入即位。若朝夕哭。及適子受吊之事。並入門即位而哭。陳櫟詳解無事不辟廟門。無事。謂〉

  〈無賓來吊。及朝夕哭等事。則不開鑌宮之門。余同前注疏陳澔集說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朝夕之哭與受吊之哭。皆即門內之位。餘見前〉

  〈注疏〉複與書銘自天子達于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

  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鄭玄注此謂殷禮也。殷質不重名。複〉

  〈則臣得名君周之禮天子崩複曰皋天子複。諸侯薨複曰皋某甫複。其餘及書銘則同陸德明音義如不知姓一本無姓知二字。孔頴達疏複與至〉

  〈書氏 正義曰此一經論複與書銘男女名字之別也。書銘。謂書亡人名字於旌旗也。天子書銘于大常。諸侯以下。則各書於旌旗也。 達於士其〉

  〈辭一也者。謂士與天子同也。 男子稱名者。此並殷禮。殷質不重名故複及銘。皆書稱名也。周世則尚文。臣不名君。天子複曰皋天子複矣。諸侯複〉

  〈曰皋某甫複矣。婦人書姓與伯仲者。與。及也。複則婦人稱字。此雲書姓及伯仲。是書銘也。姓。謂如魯姬齊薑也。而伯仲隨其次也。此亦殷禮也。周之〉

  〈文未必有伯仲。當雲夫人也。 如不知姓。則書氏者。氏如孟孫三家之屬。謂書銘亦殷禮也。殷無世系。六世而昏。故婦人有不知姓者。周則不然。有〉

  〈宗伯掌定系世。百世婚姻不通。故必知姓也。若妾有不知姓者當稱氏矣。 注其餘至則同。 正義曰。若周天子諸侯複與殷異。其餘謂卿大夫以〉

  〈下書銘則異殷同矣要義複與書銘有姓氏名伯仲之異。見前注疏衛湜集說嚴陵方氏曰複。謂招魂也。銘。即明旌也。伯仲。則長幼之第也。 山陰〉

  〈陸氏曰。男子稱名。所謂皋某複是也。先儒謂周禮天子複曰皋天子複。諸侯複曰皋某複。此讀複曰天子複矣之誤也。複曰天子複矣。是告人以天〉

  〈子複。非複天子之詞。據崩曰天王崩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複與書銘。自天子達于士。其辭一也。複。謂招魂。書銘。謂書明旌。自天〉

  〈子達。 其辭無辨殿禮也 餘同前注陳澔集說複與書銘至則書氏。複招魂以複魄也。書銘。書死者名字于明旌也。檀弓疏雲。士喪禮為銘。各以〉

  〈其物。士長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若不命之士以緇長半幅長一尺。䞓末長終幅長二尺。總長三尺。周禮天子之複曰皋天子複。諸侯〉

  〈則曰皋某甫複。此言天子達于士。其辭一者。殷以上質不諱名。故臣可以名君歟。男子稱名。謂複與銘。皆名之也。婦人銘則書姓及伯仲。此或亦是〉

  〈殷以上之制。如周則必稱夫人也。姓如魯是姬姓。後三家各自稱氏。所謂氏也。殷以前六世之外。則相與為昏。故婦人有不知姓者周不然矣。黃震〉

  〈日抄周禮天子複曰皋天子複。則不稱名。取妻亦無不知姓者。先儒遂以此為殷禮。餘同前注〉斬衰之葛與齊衰

  之麻同〈。鄭玄注絰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帶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齊衰之葛與大功

  之麻同〈。鄭玄注絰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麻同皆兼服

  之〈。鄭玄注皆者。皆上二事也。兼服之。謂服麻又服葛也。男子則絰上服之葛。帶下服之麻。婦入則絰下服之麻同。自帶其故帶也。所謂易服〉

  〈易輕者也。兼服之文。主於男子。孔頴遠疏斬衰至服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前遭重喪。後遭輕喪。麻葛兼服之義。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者。斬〉

  〈衰既虞受服之葛。首絰要帶。與齊衰初喪麻絰帶同。絰則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 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者。齊衰〉

  〈變服之葛。與大功初死之麻同。絰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麻同皆兼服之者。皆上斬衰。齊衰夫功。麻葛〉

  〈之事也。兼服。謂服麻又服葛也。斬衰既虞。遭齊衰新喪。男子則要服齊衰之麻帶。首服斬衰。之葛絰。婦人則首服齊衰之麻絰。要仍服斬衰之麻帶。〉

  〈婦入上下皆麻。此雲麻葛兼服之。謂男子也。 注絰之至十九。 正義曰。知絰帶大小如此者。按喪服傳雲。苴絰大搹。去五分一以為帶。齊衰之絰。〉

  〈斬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大功之絰。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喪服所雲謂初喪麻之絰帶也。至既虞變葛之時。絰帶漸細。降初喪一等。〉

  〈斬衰葛絰帶。與齊衰初死麻之絰帶同。故雲絰俱七寸五分寸之一。所以然者。就首絰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故七寸五分寸之〉

  〈一。其帶又五分去一。又就葛絰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二。故帶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此即齊衰初死之麻絰帶矣。齊衰既虞。變葛之〉

  〈時又漸細。降初喪一等。與大功初死麻絰帶同。大功首絰與齊衰初死麻帶同。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其帶五分首絰去一。就五寸二十五〉

  〈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故餘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凡笇之法皆以五乘母。乘母既訖。納子餘分以為積數。然後以寸法除之。但〉

  〈其事繁碎。故略舉大綱也。 注皆者至男子 正義曰。二事。謂斬衰葛與齊衰麻同。齊衰葛與大功麻同。故雲皆上二事也。雲男子則絰上服之葛〉

  〈帶下服之麻者。以前文雲易服者易輕者。閑傳篇雲。男子重首則要輕也。是男子易要帶不易首絰。故雲則絰上服之葛。帶下服之麻也。雲婦人則〉

  〈絰下服之麻同。自帶其故帶也者。以下服初死故服下服之麻。故檀弓篇雲。婦人不葛帶是也。前服受服之時不變葛仍服前麻帶。故雲帶其故帶〉

  〈也。雲兼服之文主於男子者。言婦人絰帶俱麻今經雲麻葛兼服之。故雲主於男子也。衛湜集說斬衰之葛至皆兼服之。 山陰陸氏曰。謂若斬衰〉

  〈卒哭。男子變要絰以葛。若又遭齊。衰之喪。則以齊。衰之麻易葛帶。其首絰猶是斬衰之麻。女子更首絰以葛。若又遭齊。衰之喪。則以齊。衰之麻易葛〉

  〈絰。其要絰猶是斬衰之麻。是之謂兼服。是何也。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故也。下放此。鄭氏謂服麻又服葛誤矣。故曰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也。〉

  〈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觧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斬衰虞卒哭。後所易之葛絰與齊衰麻絰之大小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

  〈絰之制。重服大於輕服。初服大於變服。麻同皆兼服之。斬衰易葛絰。後若遭齊。衰之喪則以齊衰。之麻易葛帶。其首絰猶是斬衰之麻。女易首葛絰。〉

  〈後若遭齊。衰之喪。則以齊衰之麻易葛絰其要。帶猶是斬衰之麻。是之謂兼服之麻同。皆者。總上文二麻同皆如是也。齊衰葛與大功麻同亦謂後〉

  〈遭大功喪也。陳澔集說斬衰。之葛。至皆兼服之。上章言絰殺皆是五分去一。此言斬衰。卒哭。後所受葛絰與齊衰初死之麻絰大小同齊。衰。變服之〉

  〈葛經。與大功初死之麻絰大小同。麻同皆兼服之者。謂居重喪而遭輕喪。服麻又服葛也。上章言男子易要。絰不易首絰。故首仍重喪之葛。要乃輕〉

  〈喪之麻也。婦人卒哭後無變。上下皆麻。此言麻葛兼服者。止謂男子耳。彭氏纂圖注義本注與陸氏微異。今會釋之。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者。〉

  〈謂男子初服斬衰首著苴絰大九寸。就苴絰九寸之中。五分去一。將七寸五分寸之一以為帶。二者俱用麻。至既虞卒哭時。絰帶漸細。降初喪一等。〉

  〈以七寸五分寸之一為首絰。仍用麻。就此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又五分去一。得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以為帶用葛。凡齊。衰初喪之麻帶。與斬〉

  〈衰。卒哭後葛帶寸數無異。故曰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也。 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者。謂男子初服齊。衰首絰七寸五分寸之一。就其中五分〉

  〈去一。得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以為帶俱用麻。至既虞卒哭時又漸細。降初喪一等。以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為首絰。仍用麻。就此五寸二十〉

  〈五分寸之十九之中。五分去一。得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以為帶用葛。凡大功初喪麻帶。與麻衰卒哭後葛帶寸數無異。故曰齊。衰。之葛與〉

  〈大功之麻同也。余同衛湜集說〉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鄭玄注報。讀為赴疾之赴。〉

  〈謂不及期而葬也。既葬即虞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殺也。陸德明音義報依注音赴芳付反。下同孔頴達疏報葬至卒哭。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

  〈得依常葬之禮也。赴。猶急疾也。急葬謂貧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不得待三月也。急虞。謂亦葬竟而急設虞。謂是安神。故宜急也。 三月而後卒哭〉

  〈者雖急。即虞而不即卒哭。卒哭猶待三月。所以然者。卒哭是奪於哀痛。故不忍急而待齊。哀殺也。要。義速葬者亦三月卒哭。見前注衛湜集說山陰〉

  〈陸氏曰。此不及期而葬不及期而葬。報而後知。之。即及期有會而無報葬雖連。猶須三月而後卒哭。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報葬〉

  〈者報虞。報鄭改為赴。因事故而急疾以葬。不待三月之期也。急葬者。亦急虞祭。安神宜急也。陸曰。不及期而葬者。報族姻使知之。及期者。有會而無〉

  〈報。故急葬曰報葬。急虞曰報虞。報如字。三月而後卒哭。葬雖不待三月。卒哭必後於三月也。陳澔集說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報讀為赴。急疾〉

  〈之義。謂家貧或以他故不得待三月。死而即葬者。既疾葬亦疾虞。虞以安神不可後也。惟卒哭則必俟三月耳。黃震日抄急葬者急虞祭安神宜急〉

  〈也。凡虞祭畢即卒哭。今卒哭必待三月。已之哀痛。則奪之不忍急也。余同前注衛湜集說〉父母之喪偕先葬

  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鄭玄注偕。俱也。謂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曾〉

  〈子問曰。葬先輕而後重。又曰反葬奠而後辭於殯。遂修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後輕。待後事。謂如此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哀宜從重也。假令父死〉

  〈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練祥皆然。卒事反服重。陸德明音義偕。音皆。令。力呈反。孔頴達〉

  〈疏父母至斬衰。 正義曰。此一節論並遭父母喪。虞祔及衣服之制也。父母之喪偕者。偕。謂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不虞祔者。雖有同日月〉

  〈死而不得同月葬。如曾子問篇中所言葬先輕而後重者。謂先葬母也。葬母既竟不即虞祔。而更修葬父之禮也。所以不即虞祔者。虞祔稍飾父喪〉

  〈在殯。故未忍為虞祔也。 待後事者。後事謂葬父也。葬母竟不即虞祔。待葬父競。先虞父。乃虞母。所謂祭先重而後輕也。 其葬服斬衰者。言父母〉

  〈俱喪。而猶服斬者從重也。雖葬母。亦服斬衰葬之。以其父未葬而不得變服也。 注皆俱至服重。 正義曰。謂同月若同日死者。假令父死在前月〉

  〈而同月葬者。前月謂母死前之月也。或一月。或二月三月。但是未葬之間。皆是前月。未必唯母死前之一月也。以其父死未葬。不變服故也。雲及練〉

  〈祥皆然者。以絰雲其葬服斬衰。苴以葬為文。明。為母虞祔。練祥皆齊衰也。雲卒事反服重者。卒事之後還服父服。故雲卒事反服重。陳櫟詳解先葬〉

  〈者不虞祔。待後事。葬先輕而後重。必先葬母不即虞祔。虞祔先重而後輕。待後葬父事竟。先虞祔父。乃虞祔母也。 余同前注疏陳澔集說父母之〉

  〈喪偕至服斬衰。父母之喪偕。即曾子問並有喪。言父母同時死也。葬先輕而後重。先葬。葬母也。不虞祔。不為母設虞祭祔祭也。蓋葬母之明日。即治〉

  〈父葬。葬父畢虞祔。然後。為母虞祔。故雲待後事。祭則先重而後輕也。〉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

  其父〈。鄭玄注祖不厭孫也。大夫。為庶子大功。陸德明音義厭一妾反。徐於豔反。下文注皆同。〉大夫不主士之

  喪〈。鄭玄注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為主。孔頴達疏大夫至之喪。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尊降庶子一等。兼不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大夫降其庶子。故。為其庶子。不。為大夫者。服其大功也。而喪服條例雲。父之所不服。其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為母大功也。今嫌〉

  〈既降其子。亦厭。其孫。故此明雖降庶子而不厭降其孫矣。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猶為三年也。 大夫不主士之喪。謂士死無主。後其親屬有為大夫〉

  〈者。專不得主之。要義大夫不主士喪。見前注衛湜集說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喪。嚴陵方氏曰。庶子之子不降庶子。以尊〉

  〈可以降卑。卑不可以降尊也。大夫不主士之喪者。不以尊攝卑。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大夫降其庶子。父。為泉子服期。大夫降庶〉

  〈子服。服大功。其孫不降其父其孫。庶子之子也。不降其父。猶服三年。祖不厭孫。嫌既降其子。又厭其孫。 余同前疏陳澔集說大夫降其庶子。其孫〉

  〈不降其父大夫。為庶子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則。為父三年也。余同前疏黃震日抄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喪。大夫降其庶子〉

  〈者。父于子本朞。服。今大夫尊而庶子賤。故降服大功也。其孫不降其父者。孫。謂庶子之子。大夫于庶子之服雖降。於庶子之子不降。重繼世也。不降〉

  〈其父。謂亦服大功如於庶子也。孔氏方氏皆謂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猶為三年。卑不可以降尊也。亦通。恐子無降父服之理。不必立此言耳。彭氏纂〉

  〈圖注義孫。謂庶子之子。即大夫之孫。余同前疏〉為慈母之父母無服〈鄭玄注恩不能及。陸德明音義為於〉

  〈偽反。下其妻。為。為母之。為妻禫。為庶母。為祖庶母皆同。孔頴達疏為悲至無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慈母雖如母猶不。為悲母之黨服。此慈母。即是〉

  〈喪服中慈母者。父雖命為母子。而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為恩所不及也。黃震日抄慈母撫己者也。父雖命為母子。本非〉

  〈骨肉。故止。為慈母服。不。為慈母之父母服。異於生己之母也。彭氏纂圖注義慈母。謂子無母。父命無子之母慈養己者。餘同前疏〉夫為

  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鄭玄注以不貳降。陸德明音義降一本作隆。孔頴達疏夫為至大功。〉

  〈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不貳隆之義。賀雲此謂子出時已昏。故此婦還則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時未昏。至所為後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婦本〉

  〈是路人來。又恩義不相接。猶臣從君。而服不從而稅。人生不及祖之徒。而皆不責非時之恩也。今按夫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從〉

  〈夫而服。不論識前舅姑與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國而死。其婦雖不識。豈不從夫服也。熊氏雲。然恐賀義未盡善也。陳櫟詳觧夫出繼為人後者。妻。〉

  〈為生其夫之舅姑大功。蓋夫。為本生父母降而服期。則妻。為本生舅姑降而服大功。於所後。則降於所生以不二降也。陳澔集說此舅姑。謂夫之〉

  〈所生父母。〉士祔于大夫則易牲〈。鄭玄注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也。孔頴達疏士祔至易牲。〉

  〈正義曰。謂祖為大夫。孫為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祭殤與無後者。不雲易牲。而此雲易牲者前是宗〉

  〈子家為祭。不得同如宗子之禮。故殤及無後者。依亡人之貴賤禮供之。此是士卑許進用大夫牲。故曰易牲。然又此下雲賤不祔貴。而此雲士祔大〉

  〈夫者。謂無士可祔。則不得不祔于大夫。猶如妾無妾祖姑。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若有士。則當祔於士。故雜記雲。士不祔于大夫。謂先祖兄弟有為〉

  〈士者。當祔於士。不得祔于大夫也。要義賤祔貴則易牲。見前注疏陳櫟詳解賤不祔貴而士祔于大夫者。先祖兄弟無為士者故也。有士則嘗祔於〉

  〈士。余同前注疏陳澔集說此與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余同前注疏彭氏纂圖注義此一節。論士祔大夫當易牲之義。 按雜記謂大夫祔于士。士〉

  〈不祔于大夫。祔于大夫之昆弟。無昆弟。則從其昭穆。雖王父母在亦然。余同前疏〉繼父不同居也者必

  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

  主後者為異居〈。鄭玄注錄恩服深淺也。見同財則期。同居異財。故同居今異居。及繼父有子。亦為異居則三月。未嘗〉

  〈同居則不服。陸德明音義見賢遍反。孔潁達疏繼父至異居。 正義曰。此一經明繼父同居異居之禮。此解喪服經中有繼父同居。及不同居之文〉

  〈也。 繼父者。謂母后嫁之夫也。若母嫁而子不隨。則此子與母繼夫固自路人。無繼父之名。故自無服也。今此言謂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

  〈隨母適後夫。後夫亦無大功之親。後以其資財為此子同築宮廟。四時使之祭祀。同其財計如此。則是繼父同居。故。為服期。若經同居而今異居。異〉

  〈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若同今異。二者今雖共居而財計各別。三者繼父更有子。便為異居。異居則服齊衰三月而已。今言有主後者為異居者。謂〉

  〈繼父更有子也。舉此一條。余亦可知矣。然既雲皆無主後為同居。則有主後者為異居。則此子有子。亦為異居也。要義繼父同居異居之服。見前注〉

  〈疏衛湜集說山陰陸氏曰。言皆無主後。則子亦是也。然則繼父同居。蓋亦為之娶婦矣。娶婦而有子。亦異居焉。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

  〈詳解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此觧喪服經丈繼父同居異居之禮。隨母適後夫。始終同財同居者。則為繼父同居之服朝。所謂繼父不同居者。〉

  〈必先會同居後其居也。則服齊衰三月。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繼父無大功之親又無子。此于亦無大功之親又無子。兩相依以居謂〉

  〈之皆無主後。同貨財。同築宮廟奉祭化者。謂之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繼父更有子及此子娶而有子。是有王后。則不謂之同居。此等者。此子於繼〉

  〈父三月。〉哭朋友者于門外之右南面〈鄭玄注變於有親者也。門外。寢門外。〉祔

  葬者不筮宅〈鄭玄注宅。葬地也。前人葬既筮之。孔潁達疏哭朋至南面 正義曰。此一經論哭朋友之處也。門外。寢門〉

  〈外也。右。西邊也。南面。向南也。向南為主。以對答予賓。 注變於至門外。正義曰。按檀弓雲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於側室。無側室。哭於門內之右。〉

  〈今哭門外。是變於有親也。雲門外。寢門外者。按檀弓雲。兄弟吾哭諸廟。父之友吾哭諸廟門之外。師吾哭諸寢。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是也。陳櫟詳〉

  〈解祔葬者不筮宅。宅兆。葬地也。後死者祔前人。而葬則不筮宅。以前人葬。既筮之故也。 余同前疏陳澔集說祔葬者不筮宅。宅。謂塋壙也。前人之〉

  〈葬已筮而吉。故祔葬則不必再筮也。余同前疏〉士大夫不得祔于諸侯祔于諸

  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諸祖姑妾祔于

  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眧穆〈鄭玄注士〉

  〈大夫謂公子公孫為士大夫者。不得祔于諸侯卑別也。既卒哭。各就其先君為祖者。兄弟之廟而祔之。中。猶。間也。陸德明音義亡如字。又音無。昭。常〉

  〈遙反。後昭穆皆放此。間。間廁之間。〉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諸侯大夫

  可以祔於士〈。鄭玄注人莫敢卑其祖也。孔頴達疏士大至於士。正義曰。此一節。論貴賤祔祭之義。此謂祔祭也。禮孫〉

  〈死祔祖。今祖為諸侯。孫為士大夫。而死則不得祔祖。謂祖貴宜自卑遠之故也。 祔于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諸祖祖之兄弟也。既不得祔祖當祔〉

  〈祖之兄弟亦為大夫士者也。 其妻祔于諸祖姑者。夫既不得祔祖。故妻亦不得祔于祖姑。而可以祔于諸祖姑也。諸祖姑是夫之諸祖父兄弟。為〉

  〈士大夫者之妻也。若祖無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不為諸侯者也。然上雲士易牲祔于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祔于諸侯者。諸侯之貴絕宗。故大〉

  〈夫士不得輕親也。 妾祔于妾祖姑者。言妾死亦祔夫祖之妾也。 亡則中一以上而祔者。亡。無也。中。間也。若夫祖無妾。則又間曾祖而祔高祖之〉

  〈妾也。 祔必以其昭穆者。觧所以祖無妾。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義也。凡祔必使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也。然此下雲妾母不世祭于孫。否則妾無〉

  〈廟 乃去祔及高祖者。富為壇祔之耳。後別釋。 諸侯不得祔于天子者。亦謂祔祭卑孫。不可祔于尊祖也。 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者。祖雖〉

  〈賤而孫雖貴。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則是自尊欲卑于祖也。要義貴得祔賤。賤不可祔貴。見前注疏衛湜集說祔葬者不筮宅。至可以祔於士。 嚴〉

  〈陵方氏曰。祔葬與祔廟皆謂之祔者。以後死祔前而神事之則一故也。凡祔以廟為正葬。則如之而已。故言祔廟則不言廟言祔。葬則必言葬者。以〉

  〈葬非正。故特明言以別之也。 馬氏曰士之于大夫。皆人臣也。位皆人臣。則雖有貴賤而其勢亦有可幾之道。是故進而祔之可也。天子諸侯則君〉

  〈矣。尊無上。貴無倫。而其勢不可幾也。進而祔之。則君臣亂矣。苟無所祔。則祔于諸侯祖父之為士大夫者。而不敢祔于諸侯。所以明君臣之義也。鄭〉

  〈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士大夫至為士大夫者。既卒哭祔于祖之兄弟之為士大夫者。 余同前疏陳澔集說士大夫至祔必以其〉

  〈昭穆。公子公孫之為士為士大夫者。不得祔於先君之廟也。諸祖父。其祖之為固君者之兄弟也。若祖為國君而無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者。諸〉

  〈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孫貴而不祔其祖之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於士。余同前疏黃震日抄祔葬者〉

  〈至可以祔於士。中一以上。謂超越一位各隨昭穆。 前人已葬者不再筮。祔則隨其爵。卑不得祔尊。尊得祔卑。餘同前疏〉為母之

  君母母卒則不服〈。鄭玄注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已。孔頴達疏為母至不服。正義曰。此一〉

  〈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

  〈矣。陳櫟詳解君母。適母也。母在子從之而服。母卒則子不為外祖適。母服。此之謂徒。從所從亡則已也。陳澔集說非母所生之母。故母在而為之服。〉

  〈則已亦從而服是徒從也。徒。從者。所從亡則已。故母卒則不服。〉宗子母在為妻禫〈鄭玄注宗子之妻尊也。孔〉

  〈頴達疏宗子至禫之。正義曰。此一節。論宗子妻尊。得。為妻伸禫之事。宗子為百世不遷之宗。賀瑒雲。父在適。子為妻不杖。不杖則不禫。若父沒母存。〉

  〈則為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厭其妻。故特雲宗子母在為妻禫。宗子尚然。則其餘適子母在。為妻禫可知。賀循雲。出居廬論稱杖〉

  〈者必廬。廬者必禫。此明杖章尋常之禮。謂杖章之內居廬必禫若別。而言之。則杖有不禫。 禫有不杖者。按小記篇雲。宗子母在。為妻禫。則其非宗〉

  〈子之餘適。庶母在。為妻並不得禫也。小記又雲。父在。為妻以杖即位。鄭玄雲。庶子。為妻。然父在。為妻猶有其杖。則父沒母存有杖可知。此是杖有不〉

  〈禫者也。小記又雲。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若其不杖。則喪服不杖之條。應有庶子。為母不杖之文。今無其文。則猶杖可知也。前文雲。三年而〉

  〈後葬者但有練祥而無禫。是有杖無禫。此二條是杖而不禫。賀循又雲。婦人尊微不奪正服。並厭。其餘哀。如賀循此論。則母皆厭。其適。子。庶子不得。〉

  〈為妻杖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厭。故特明得禫也。要義宗子適。子。為妻杖禫辨。見前注疏衛湜集說橫渠張氏曰。喪之有禫何也。所以致厚也。三年〉

  〈之喪其禫者。所以欲占及三年也。齊。衰。之喪禫者。所以欲占及二年也。宗子母在。為妻禫。則庶子母在不。為妻禫。以其不承重。不敢致厚于妻子也。〉

  〈庶子在父之宮。則。為其母不禫以厭。降也。宗子而。為其妻禫。以承其重。所以敬宗也。自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適士其庶子異宮。皆。為母禫矣。鄭氏〉

  〈日見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解喪之有禫。以致厚也。宗子之妻尊。雖母在。得。為妻禫所以敬宗也。若庶子母在。則不得。為妻伸禫。不承重。不敢〉

  〈致厚也。陳澔集說恐疑于宗子之尊厭。其妻。故明言雖母在。亦當。為妻禫也。然則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矣。余同前疏黃震日抄宗子尊則其妻亦〉

  〈尊。不得以母在為厭。也。余同前疏〉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

  可也〈。鄭玄注謂父命之為子母者也。即庶子為後此皆子也。傳重而已父先命之與適妻使為母子也。緣為慈母後之義。父之妾無子者。〉

  〈亦可命已庶子為後。孔頴達疏為慈至可也。正義曰。此一節。論為庶母後之事。喪服有慈母如母。傳曰。慈母者何也。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

  〈母者。父命為子母而子服此慈母三年。此即為慈母後之義也。記者見喪服既有妾子為慈母後之例。將欲觸類言之。則妾子亦可為庶母後也。為〉

  〈庶母後者。謂妾經有子而子已死者。餘他妾多子。則父命他妾之子為無子之妾立後。與為慈母後同也。故雲為庶母後可也。為祖庶母可也者。〉

  〈又觸類言之。此既可為庶母後。則亦可為祖庶母之後。故雲為祖庶母之後可也。祖庶母者。謂已父之妾。亦經有子。子死今無也。父妾既無子。故已〉

  〈命已之妾子。與父妾為後。故呼已父之妾為祖庶母。既為後。亦服之三年如己母矣。必知妾經有子者。若無子。則不得立後故也。賀瑒雲。雖有子道。〉

  〈服于慈庶母三年。而猶為己母不異。異于後大宗而降本也。 注謂父至為後。 正義曰。謂父命之為子母者也。皇氏雲。此鄭注總觧經慈母。庶母。〉

  〈祖庶母。二條也。皆是庶子。父命之使事妾母也。故雲父命為子母也。雲即庶子為後。此皆子也。傳重而已不先命之與適。妻使為母子也者。庾氏雲〉

  〈鄭注此一經明庶子為適。母后者。故雲即庶子為後。謂為適母后。此皆子者。此庶子皆適母之子。今命之為後。但命之傳重而已母道舊定。不假須〉

  〈父命之與適。妻使為母子也。雲緣為慈母後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己庶子為後者。言緣喪服有妾子為慈母後義。今起此妾為後之文也。然〉

  〈緣喪服慈母而起命二妾之後。而注不雲命後己妾。唯言後父妾者。緣己妾既可為慈。亦可為庶母後。易見不言自顯。但以己子後父妾。于文難明。〉

  〈故特言之也。要義為慈母後。則己妾父妾。亦可命。後妾未經有子。則不得立後。並見前注疏。衛湜集說山陰陸氏曰。為庶母。為祖庶母。為讀去聲。言〉

  〈為後慈母者。為庶母服。為祖庶母服可也。喪服傳雲。士為庶母緦。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其後慈母者。為之服歟。鄭氏曰見〉

  〈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櫟詳觧為慈之為如字。為庶為祖之為並去聲。喪服有慈母如母之文。士為庶母緦。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故庶母之喪。〉

  〈與祖庶母之喪。此為慈母後之子。為之服可也。庶母父妾有子者祖庶母祖妾有子者也。余同前疏陳澔集說石樑王氏曰。為慈母後者。為庶母。為〉

  〈祖庶母後皆可。謂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為後。傳曰。同前疏。黃震日抄妾子無母者。父命他妾養之。名慈母有服。記因觸類。既為〉

  〈慈母服。亦可為庶母庶祖母服。庶母。父妾嘗。生子者。祖庶母。祖之妾嘗生子者。〉為父母妻長子禫〈。鄭玄注目〉

  〈所為禫者也陸德明音義為父母于偽反。注目所為下文。則為其母子。為妻。下注思。為己為之變。為今死者。皆同。孔頴達疏為父至子禫 正義曰。〉

  〈此一經鄭雲。自所為禫者。此一人而已。然慈母。亦宜禫也。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為其母不禫則在父室。為慈母。亦不禫也。故不言之。妻為夫。亦禫〉

  〈也。但記文不具。陳櫟詳觧為父母長子必禫。妻則父在適子不為妻禫。母在庶子不為妻禫也。陳澔集說此言當禫之喪有此四者。然妻為夫亦禫。〉

  〈又慈母之喪。無父在亦禫。記者略耳。黃震日抄四者皆重。故為之禫。〉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鄭玄〉

  〈注以其非正。春秋。傳曰。于子祭于孫止。孔頴達疏慈母至祭也正義曰。此一經論禮有不合世祭之事。祭慈母。即所謂承庶母祖庶母後者也。妾〉

  〈母。謂庶子自為其母也。既非其正。故唯子祭之。而孫則否。注以其至孫止。 正義曰。春秋。傳於子祭。于孫止者。此榖梁。傳隱五年。謂魯孝公之妾。〉

  〈是惠公之母。五年傳九月考仲子之宮。考。威也。成之為夫人也。注雲。仲子本孝公之妾。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則惠公也。惠公立為仲子之後。故成〉

  〈之為夫人也。傳又雲。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築宮。使公子主其祭。注雲。公子者。長子之弟。及妾之子也。傳又雲。於子祭。于孫止者。此經雲。妾母不世祭〉

  〈也。故鄭引為注。此明不得世祭也。要義慈母妾母于子祭。于孫止。見前注疏衛湜集說金華應氏曰。慈母一時之恩。易世可以無祭。若妾母。為所生。〉

  〈則子孫皆其所自出。而不世祭之可乎。以上文為庶母為祖庶母之後觀之。或者妾母若此之類。然此更當隨宜精審。未易以一槩言也。鄭氏曰見〉

  〈前注。孔氏曰見前疏。陳澔集說不世祭者。謂子祭之而孫不祭也。上章言妾祔于妾祖姑者。疏雲妾無廟。今乃雲祔及高祖。當是為壇以祔之耳。彭〉

  〈氏纂圖注義按春秋隱五年。榖梁傳曰。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築宮。使公子主其祭也。於子祭。于孫止。此謂庶子為君者。為己母如此。蓋謂已既為君〉

  〈後。當奉宗廟。不得自主已私祭也。然亦未嘗不使公子主之。若己于慈母庶母既為之後。或為所生子。則非特子當祭。孫亦當祭。以意逆之。或是己〉

  〈于庶母慈己者有恩。及庶兄庶弟之母。是父之妾有子者。皆當祔祭之。易世之後。則不世祭。與質之儀禮喪服傳。有君子子于庶母慈己者義服小〉

  〈功。眾子為庶母有子者義服緦麻。此二母於已祭之。不世祭可。余同前疏衛湜集說。〉

  永樂大典卷之七千四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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