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魏鄭公諫錄 | 上頁 下頁
諫處張君快等死


  刑部奏:「張君快、歐陽林謀殺蘇志約取銀,君快不下手。貞觀九年三月赦:劫賊不傷財主,免死,配流。經門下奏定。」刑部郎中高敬言:「舉斷合死。」門下執依前奏,尚書任城王道宗錄奏。太宗謂侍臣曰:「國有常典,事蹟可明,何得各為意見,弄其文墨?」因令禦史勘當。禦史奏之,太宗曰:「君快等謀為劫殺,何得免死?」因令殺之。

  公進諫曰:「據律:劫賊傷財主者皆死;謀殺之條:元謀者斬,下手者絞,於皆配流。劫賊重謀殺,輕赦是一時之恩,劫賊不傷財主,免死配流。則君快從重,法被寬;而刑部於後從輕,法斷死,臣實有疑。」

  太宗曰:「幾人行劫?」

  公對曰:「三人,下手者處死罪。」

  太宗令議。議定奏聞,太宗曰:「三人謀,從二人之言。」因令配流。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