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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從宜賓的殺人沉屍案談完善屍檢體制


  四川宜賓地處金沙江與岷江匯合之處。三江江流湍急,一瀉千里,江岸陡峭,無回水坨彙集漂浮物。犯罪分子經常利用這種地理環境進行犯罪,殺人沉屍,屍體隨江流漂走,從而達到消滅罪證、逃避偵查和審判的目的。
  宜賓某幹部喜新厭舊,泯滅人性,競將其妻子和3歲的女兒推入岷江溺死。最初,被告人供認了殺人的全部過程,其所供喜新厭舊另有新歡的犯罪動機亦查證屬實。但後來查死者行蹤時,只能查到當天下午6時,一家三口一道去看電影。其後的情況就再也無從可查了。由於沒有找到被害母女的屍體,不能形成刑事訴訟上的證據鎖鏈,因而本案成了疑案。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也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此案拖了7、8年,罪犯時供時翻,一直不能判處結案。
  殺人案最重要的證據,就是被害人的屍體。有屍體存在,法醫可以通過屍體檢驗,弄清死因、性質、死亡時間、殺人手段、殺人過程等重大問題,能夠及時、準確地揭露和證實犯罪。如果沒有屍體存在,或者象上例那樣,罪犯在未經法醫屍檢的情況下讓被害人的屍體隨水漂走或者以其他方式銷毀屍體,就會形成無被害人屍體可查的案件。這類疑有一個重要的問題不易弄清,就是被害人是否死亡難以肯定。一件殺人案,被害人是否死亡尚不能肯定,那麼其他一系列問題就不便認定了。這可以造成兩種後果:一種就是象上面那個案例那樣,由於除了被告人口供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而使得罪犯遺遙法外,另一種後果是,案件雖有同案犯相知情人的印證,有一定的證據,但是,由於沒有被喜人屍體,證據不足;乃應從輕處理,不能判處死刑。
  在有些情況下,這類無被害人屍體的案件,也有通過偵查人員和法醫工作者的努力,獲得確鑿證據而判處罪犯死刑的。1982年10月13日,宜賓縣縣山公社社員孫隆雲被殺一案的偵破,給我們樹立了很好的範例。
  罪犯孫有光忤逆不道,將其養父孫隆雲殺死後,與其妻淩文翠共謀,由孫犯將屍體埋於離家5裡外的荒坡上。5天以後,屍體腐敗,招來許多蒼蠅,過路社員用鋤頭挖開,看見一支腳掌,肯定埋有死人,報告了公安局派出所。派出所派民警連夜複查屬實,便叫生產隊民兵看守,並報告縣公安局,準備第二天勘查現場和檢驗屍體。不料,當夜屍體被人挖出拋入岷江內,沉屍毀跡。次日公安局和生產隊民兵多方尋找,都沒有發覺屍體,形成了無名屍體案件。根據多種情況判斷,這一起偷屍事件,很可能掩蓋著一起殺人案,罪犯或許就在附近。經過偵查,在附近幾個大隊的失蹤人員中,肯定死者是孫隆雲,並且認定孫有光是案犯無疑。其主要依據有以下幾點:孫隆雲于發案前5天,與孫有光吵架鬥毆後失蹤,這有當時在場的社員多人為證。埋死人處蠅蛆長度為1cm,與孫失蹤死亡時間相符。派出所民警複查現場時,見屍體是實心腳掌,腳掌長23.4cm,推算其身高為160cm左右。這兩點與1954年孫隆雲參軍體檢記錄一致。同時,還見屍體下穿藍色半新舊棉布長褲。這也與孫隆雲失蹤前的衣著情況相符。在屍坑和拖屍處發現有大量花白短頭髮,白髮約占30%,發長1.2cm。經檢驗為O型血型人的頭髮。這又與孫隆雲的年齡、髮型、血型和頭髮顏色相同;提取現場短髮與孫隆雲生前所戴帽子作氣味鑒別,有5只警犬都作了肯定認定。在屍坑側壁上有一個完整的鋤頭挖痕,鋤刃寬10.5cm、鋤刃左角有一缺口,經石膏制模提取,與孫有光家中的一把鋤頭比對,認定其同為一物。孫有光殺害養父之後,將屍體運回家中時,其妻淩文翠見到過屍體,二犯共謀由孫有光將屍體埋於野外。淩文翠還將此事告訴了她的母親。孫犯、淩犯和淩母的供詞一致。這種無被害人屍體的難案,幾經波折,終於獲得了確鑿的證據。孫有光被判處了死刑,罪有應得。
  象上面談到兩起殺人沉屍導致無被害人屍體的案件;不僅宜賓出現過,其他地方,特別是南方各省也都出現過,並不罕見。如何解決這類問題呢?最根本、最關鍵的是各級各地建立嚴密完善的法醫屍檢體制,對每具屍體,包括水中的屍體,各級各地都有責任打撈,並進行法醫屍體檢驗,把死困搞清楚,處處把關,揭露和證實犯罪。
  我國目前的屍體檢驗體制既不完善,也不嚴密,如何改變這一狀況,建立起科學的法醫屍檢體制呢?這需要一個時期的探索,需要理論和法醫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在此,我們介紹一些國家的做法,以資借鑒。相信對於我國不無裨益。
  蘇聯從1939年開始,建立了由中央到地方的三級法醫鑒定機構,直屬于衛生保健部門領導,負責檢察、司法、保健內務和保安部門委託的鑒定。若在鑒定過程中,各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有爭議或鑒定結論有來自其他部門的異議,則由上一級法醫機構作再鑒定。蘇聯中央保健部下設法醫鑒定總局。鑒定總局主管法醫鑒定人的領導和監督全國的法醫鑒定工作,規劃法醫人才的培養和提高。
  前些年,我國公安部曾派人考察聯邦德國的刑事技術工作,考察證明,他們的法醫機構的設置也是統一歸衛生部門領導的,警察系統只證留有法醫物證檢驗部分的鑒定工作。
  美國的法醫機構因各州立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稱謂,但各州內的法醫機構是統一的。在美國50個州中,有5個州實行驗屍官制度,有20個州實行法醫鑒定人制度,其餘25個州實行驗屍官制和法醫鑒定人制並行的制度。
  驗屍官起源於英國。英國專門有驗屍官法院,這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法院。它是英國中古紀驗屍官訊問的遺跡。歷史上,它曾為皇家充當藉以對死者的遺物或土地進行徵稅或沒收的工具,擁有很大的權力;現在則只對暴死、因暴力而造成的死亡、可疑的死亡原因以及監獄中犯人的死亡進行調查。驗屍官法院雖名為法院,卻名不符實。它適用的是調查程序,而不行使審判職能。調查的目的,在於查明死者的身份、死亡原因和死亡地點等。如果所查案件被懷疑是謀殺案,則驗屍官應立即召集7~11人的陪審團確定死因。對於有謀殺嫌疑的人,驗屍官有權簽發拘票予以逮捕,然後按通常程序送交法院審理。在英國,驗屍官是從開業5年的專門律師、事務律師或醫療人員中任命的,一般只是兼職。而在美國,驗屍官本人可以是醫師,也可以不是醫師,但要由公民投票選舉,由政府任命。
  1918年,美國首先在紐約市廢除了驗屍官制度,建立了法醫鑒定人制度,以後相繼有些州廢除驗屍官制度,過渡到法醫鑒定人制度,但這種過渡要經過公民投票。
  從洛杉磯市和可康定郡的情況來看,美國法醫學機構既不屬￿執法部門,也不屬￿衛生部門,而是直屬市、郡政府領導。其主持法醫鑒定機構的領導人,由政府任命。
  在日本,警察部門設警醫,法院部門設法醫。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作現場勘查和屍體外表檢驗。需要作法醫屍體解剖(日本稱為司法解剖)時,則將屍體運到醫學院校,由法醫學者進行解剖和鑒定。日本法律規定,只有副教授以上的法醫學者,才有權決定司法解剖,講師或助教只有在執法機關委託的情況下才能解剖,違者要處以罰款。所以,日本的法醫解剖(司法解剖)集中於各醫學院校的法醫教研室。司法實際工作中的法醫勘驗鑒定由各醫學院校的法醫教研室分片負責。
  在日本,還有行政解剖的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作為戰敗國的日本國,人民生活十分艱苦,凍餓死者時有發生。當時發現死屍後。由檢察員到現場勘查,如果沒有發現外傷,就不必作司法解剖,而由檢察員簽發死亡證明處理屍體。後來美軍司令部提出,簽發死亡證明,必須弄清每具屍體的死亡原因,作出死因結論,否則不得處理屍體。於是從1947年起,首先在東京,以後又在各大城市的監察部門設立了監察醫院,負責行政解剖。在行政解剖過程中,如果發現他殺或者有他殺嫌疑,可能涉及法律問題的屍體,應當及時送交醫學院校的法醫教研室作司法解剖。
  香港警察部門的法醫科兼有司法解剖和行政解別之職責,負責醫院外死亡和醫院病理解剖結論有爭議者的屍體檢驗。其工作人員一般都要擔任醫學院校的法醫教學工作。香港還有一個法醫機構是隸屬於衛生部門政府化驗所的科學鑒證組,但這個機構主要是負責法醫物證檢驗部分的工作,而不負責屍體解剖工作。
  我國現在法醫鑒定還沒有統一的機構。法醫體制還實行單位所有制,即公、檢、法三機關設法醫機構,政法院校和部分醫學院設法醫教研室。此外,某些鐵路、水運部分、部隊,乃至公安機關的交通大隊也沒有法醫。這種沒有統一機構,分散設置的體制,一方面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和人才的巨大浪費;另一方面也不利於法醫技術、理論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提高,從而影響法醫鑒定的質量和精確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法醫學家業的發展和法制建設的完備。因此,建立統一的法醫鑒定機構,完善屍體檢驗體制,使每一具屍體都在弄清死因,作出明確的死因結論後才予以處理,就成了我國司法實踐及法制建設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這個問題得以解決,則可以更有力地打擊敵人,懲治罪犯,否則就象本文開始所舉的案例一樣,會放縱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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