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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重刊補注洗冤錄集》記載有這樣三個案例:

  案例一

  從前,有叔侄二人因各自的利益而發生爭吵。侄因其僕人被叔追打,便將她藏起來,而向官府誣告說叔叔將僕人逼入水裡淹死了。由於無屍可驗,所以官府一時不能定案。這個僕人右手有六指,不巧當時河裡漂下一具屍體,右手也是六指,侄便將此冒認為該僕人的屍體。官府遂驗此屍,查明身上確有傷痕。叔叔有口難辯,只得屈招。即將結案的時候,叔叔家裡的人偶然得知侄兒藏匿僕人的地方。這又讓侄兒知道了,於是侄兒這次就把所藏匿的真的僕人丟到水裡淹死了。後來叔叔家裡的人向官府察報了此家侄兒只得低頭認罪。

  案例二

  江西某縣有個叫朱從信的百姓,被彭清明為首的一夥人打傷。事情過了41天,朱從信死了。由於朱從信受傷後,還患有其他的疾病,服用了大量的紅花、桃仁等活血的藥物,以致於大小便出血而命歸黃泉。朱家親人借此控告,仵作誤驗認為是受內傷而死。後經府裡提審認為:如果朱從信真被打成內傷,為什麼當時並沒有大小便出血呢?於是便決定詳細複驗,終以無內傷定案。

  案例三

  清代乾隆五十五年,湖南武陵縣出了一起人命案:麓庵和尚打死了豁然和尚,並燒毀了屍體。龍陽縣官帶領仵作,押著麓庵和尚前往山谷共同檢驗毀屍的窪坑,並查驗發掘出來的牙齒殘骨,結果同當初武陵縣檢驗得到的情況毫無二致。於是他便吩咐按照現場的辦法,先用木炭在坑裡燒,接著把芝麻撒在地上,用掃帚輕掃芝麻,由於燒屍時人體的油滲進土裡,所以經掃帚輕掃後,仍粘在地上的芝麻便呈現出人的形狀。據死者哥哥說,死者年紀若干歲。仵作量了地上的人形,長是4尺8寸,偏左邊有芝麻聚集,斜長1寸左右,寬4分多。腦後也有芝麻聚集,斜長1寸左右,寬4分多。掃掉芝麻,再用猛火把土燒熱,澆下酒糟水,又將土燒熱,灑上醋,然後再把紅漆桌蓋上,停一些時間,再翻過桌面,只見上面有蒸氣的暈痕,同人形沒有兩樣,偏左面後腦的兩處傷痕清晰地顯現出來,證明死者確實是生前被打死後再燒毀的。仵作報告完畢,又進行一次檢驗,沒有出現別的情況,於是便定案了。
  宋慈在《洗冤錄集》的序文中,一開始就指出:「獄死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蓋生死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於是呼決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椽者,謹之至也。」不論是古代還是現代,是中國還是外國,屍體的檢驗在人命案中都是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的中心和重要組成部分,是偵查、起訴和審判環節中收集、審查、認定和運用證據的中心,必須慎之又慎,認真對待。在案例一中,叔叔的有口難辯,誣服屈招,都是驗屍官員張冠李戴,將河中浮屍誤認為侄兒僕人的屍體並憑此檢驗,草草結案的結果。若不是後來發現僕人並未死亡,那叔叔可真是無以自明瞭。
  在案例二中,死者朱從信被毆傷後,當時並未便血,事過41天,才便血而死。仵作檢驗屍體後判定是「內傷致斃」,這顯然不符合事實。後來經過府裡調查和複驗,才弄清朱從信便血,是因為服用了大量的紅花、桃仁等活血藥物的緣故。現代醫學認為,紅花性辛溫,含有紅花甙、二氫黃酮甙、異紅花色素及紅花黃色素等成分,具有活血、散瘀、止血等功效。小劑量服用,對心臟有興奮作用,使心跳有力,心率增加。桃仁含有苦杏仁甙、苦杏仁酶等,味苦、有毒,具有破瘀、通便、降壓等功效,適量服用,可以治病,但如果過量服用,則會造成中毒。此案件當中,在有毆傷的條件下,過量服用藥物,是朱從信之死的直接原因。如果府裡不重新進行屍體檢驗,那麼被告彭清明的冤就難平了。
  在案例三中,龍陽縣官員和仵作是通過檢驗坑窪來確認屍體的。屍體在平整的土地上被焚燒,肌膚以及骨髓中的脂肪便會因受熱而融化,滲入土中。如果用木炭在焚燒屍體處加熱,油又會從土中滲出,掃去柴炭,趁熱撒上芝麻,芝麻中的油便會同屍體中溢出的脂肪油凝集到一塊兒,除去浮動芝麻後,就顯現屍體被焚時的姿態,並可發現傷口處芝麻密集,這是傷口流血處油蹟濃些的緣故。此時又用猛火加熱,去柴炭後,灑上酒糟水,再加熱,灑上醋,最後將油漆桌面扣上,趁熱蒸熏,原被焚燒的屍體的形跡就可清晰地顯現到桌面上。這種驗屍方法,源于宋代,後來又沿用了好幾個朝代,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不失為一種十分有效的檢驗屍體、偵破疑難案件的方法。
  總的來說,我國現代刑事訴訟中的屍體外表檢驗一般應在發現屍體的現場進行,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將屍體運到適當的地方進行。屍體外表檢驗應該從上到下,從前到後,由表及裡,全面細緻地進行。屍體外表檢驗還應當尊重群眾風俗,執行政策、法律保護屍體外貌的完整性。
  我國刑事拆訟中的屍表檢驗必須按照下列的具體步驟進行:

  第一,屍體的位置和姿態:研究屍體與周圍的痕跡、物體的位置關係,屍體姿勢,有無掙扎搏鬥痕跡,四肢屈伸情況,死亡的情景,推斷死者是怎樣被害的。
  第二,屍體衣著:檢查死者衣著的數量、式樣、新舊程度、有無特殊標記、血跡、斑痕等,鈕扣的特點、鞋帽特徵、衣袋內裝有什麼物品(如證件、筆記本、影劇票、香煙等)由此分析死者的身份、職業、生活習慣、以及生前的活動與所處的環境。有時還可以分析罪犯殺人的動機。如果是無名屍體,則可根據死者衣著及附帶的物品找出死者的姓名、住址等。
  第三,屍體外表一般檢驗:身長、體格發宵和營養狀況,有無畸形,全身皮膚有無傷痕、紋身、瘢痕等。要注意檢驗和研究屍體變化觀象,如屍體溫度、僵硬程度、屍斑所呈現的顏色,分佈的部位及程度,有無腐敗徵象,皮膚所呈顏色,有無特殊印痕等。這些屍體變化現象,可以為判斷死亡時間和有無移屍變動提供依據。
  第四,屍體各部位的勘驗:頭部頭髮的長短、頭皮下有無血胖、叩擊頭皮各處有無明顯的骨折。若有傷痕,應詳細檢查其大小、形狀、方向、性質、部位、深度、血流狀況等情況。面部是否青紫腫脹,眼結合膜有無出血點,瞳孔大小,外耳道有無外傷;異物或出血,鼻腔有無泡沫或出血,口唇是否青紫,口腔內有無異物或特殊氣味,粘膜有無破損,舌尖的位置,牙齒的數目,有無缺損和義齒,在何部位。頸部有無索溝、損傷痕跡、有無腫脹、其他異常。胸部有無外傷,胸部是否對稱,有無膨出或塌陷,有無皮下氣腫,肋骨有無骨折。腹部有無外傷、腹形是否膨隆、有無腫物、接觸腹壁有無波動感。女屍應注意有無娠斑。四肢有無外傷及骨折現象。指甲縫內有無血跡及其他物質,兩手有無抵抗傷痕。外陰部有無外傷,對有被好殺嫌疑的婦女屍體,應檢驗處女膜有無新鮮裂痕,並用棉球放入明道內取出陰道分泌物作精斑檢驗。肛門有無外傷或糞便附著。全身有無創傷,以及創傷的位置、形狀、大小、方向、深度、性質等情況。

  法醫進行上述屍體外表檢驗的目的,是確定死亡的原因。如果經過上進屍體外表檢驗以後,仍然難以確定死因,或者有重大謀殺嫌疑,通過其他途徑不能查清問題時,經領導批准並通知死者家屬後,可以實施解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用到場。」
  根據不同案件的要求,剖驗屍體可以進行系統的解剖和局部的解剖。局部解剖主要是為了弄清局部損傷和病變而實施的。系統解剖是為了查明死因,查明各體腔有無積血,各內腔有無損傷、中毒和疾病的病理改變等而實施的。
  剖驗腹腔,應查明膈肌高度,腹腔內有無液體,是多少,性狀如何,腹腔是否潤滑;各臟器的形態及位置有無異常,有無粘連,粘連的部位;回盲部及闌尾有無炎症或壞死現象,腸系膜淋巴結是否腫大等情況。
  剖驗肝臟,應當查明肝臟的重量、大小、顏色、硬度、表面有無結節或隆起。切面檢查應查明是否瘀血,有無脂肪病變成壞死等現象。
  剖驗脾臟,應當查明其重量、大小、顏色、表面有無損傷。切面檢查應查明脾濾泡及紅髓等有無變化。
  剖驗消化道,應當查明食道粘膜有無腐蝕和出血,有無瘢痕狹窄;胃內容物性狀及數量,有無異常氣味;粘膜、胃壁及腸道有無出血、壞死、穿孔等變化。
  剖驗胰腺,應查明有無出血、壞死、自溶等情況。
  剖驗腎臟,應當查明其重量、大小、顏色、包膜是否易剝脫。切面檢查皮質、髓質、腎盂腎盞等情況。
  剖驗腎上腺,應查明其大小、重量、有無萎縮及出血等情況。
  剖驗子宮,應當查明其大小、重量、宮腔內容物及子宮粘膜的變化。
  剖驗胸腔,應當觀察胸腔內有無積液,顏色如何、量的大小、兩胸膜表面與胸壁是否粘連;胸腔各臟器的位置是否正常,胸腺是否肥大。
  剖驗氣管及支氣管,應當查明氣管壁粘膜有無充血、出血管腔內有無液體及異物等情況。
  剖驗肺臟,應查明雙肺的大小,表面有無出血點,切面顏色、水分多少、有無病變。
  剖驗心臟,應查明其大小、重量、是否完整、有無損傷;心臟各瓣膜的大小、有無增厚、有無贅生物、缺損、粘連、縮短等;腱索是否完好;心臟有無擴張,心肌顏色有無改變、軟化、梗化,有無附壁血栓;心臟有無畸形;主動脈壁是否光滑;冠狀動脈有無硬化;心內膜上、乳頭肌有無出血點,左右心室肌厚度如何;各管腔內有無栓塞或異物等情況。
  剖驗顱腔,應當查明顱腔有無血腫,腦實質有無出血。大腦、小腦、橋腦、延腦有無異常變化,必要時要進行脊髓的檢查。
  系統解剖時,還常常提取各種檢材作進一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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