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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從「煙灰」、「炭末」到「鬥拳狀」


——漫談燒死

  我們在本書開頭例舉的「張舉燒豬」這一著名案例中談到,有一婦人將其丈夫謀殺後,放火燒了房屋,偽稱她丈夫是被火燒死的。縣令張舉為揭露其謊言,命人取來兩頭豬,一頭殺之,一頭活之,然後進行燒豬試驗。結果證實被活活燒死的那頭豬口腔內有煙灰、炭末附著,而殺死後再焚燒的那只豬口腔裡卻沒有煙灰、炭末附著。再檢驗那婦人丈夫的屍體,發現口裡也沒有煙灰、炭末。據此審問,那婦人才只好認罪伏法。
  歷史上還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婦人與別人通姦,後來感到東窗之事已為其夫所知,於是乘丈夫醉臥之機,將其勒死了。為掩益真相又縱火燒屍毀屋,屍體全身被燒得焦黑一片,頸項痕跡模糊。該婦女自以為得計,於是報官驗屍,哭訴其丈夫被燒死經過,檢驗官說:「看你丈夫死後兩手握拳,如果是活人被燒,即使喝醉了酒也知道用手護痛,而現今死者緊握雙拳,可見是由於不能活動形成的。你如果不吐真情,是絕不會得到寬恕的。」該婦女最後只得低頭認罪。
  第一例中,張舉根據燒死的一大徵象,口腔內有煙灰、炭末附著,成功地破了案。第二例中,檢驗官根據燒死的另一徵象,屍體手足拳縮的鬥拳狀姿式,也將案子破了。如果說第一例破得很成功的話,第二例破得未免有點僥倖和武斷。屍體呈鬥拳狀姿式,確實是燒死的一大徵象,但這一徵象並非是燒死所特有的,因為無論是生前燒死還是死後焚屍,肌肉因高溫作用而縮短,四肢屈曲,都可能出現鬥拳狀姿式。因此,根據這一徵象區分燒死或死後焚屍,是行不通的。關於這一點,宋慈在《洗冤集錄》中也曾明確地指出:「兩手拳縮,未足為生前死後被燒之證。」
  由於火焰、幅射熱、灼熱金屬等的高溫作用而引起的人體損傷,稱為燒傷;因燒灼而死亡的,稱為燒死。在現實生活中,燒死多發生在火災事故中,縱火自殺或他殺的現象比較少見,但在殺人案件中,有時會遇到焚屍滅跡偽造現場的情形。因此,檢驗燒死屍體,仍是法醫檢驗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燒死的原因

  最常見的是燒傷休克,即由於高溫的作用,人體感覺神經受到強烈的刺激,產生劇痛,導致中樞神經系統發生障礙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於機體在被焚燒過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體液大量喪失而引起的繼發性休克死亡,還有因燒傷創面感染而併發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燒死的外表徵象

  燒死屍體,一般外表徵象明顯,屍體上可以見到程度不同的皮膚組織燒傷。通常燒傷按其嚴重程度可以分為4度:1度燒傷。又叫紅斑期,為最輕度的燒傷。其特徵是局部皮膚充血、發紅,形成紅斑,局部組織腫脹。2度燒傷,又叫水皰期。其特徵是紅腫的皮膚上有水皰形成,水皰位於表皮與真皮之間,皰內充滿液體,皰底和周圍組織充血。3度燒傷,又叫結痂期或壞死期。其特點是皮膚全層組織凝固性壞死,形成痂皮,痂皮周圍組織充血,燒傷可深達皮下組織和肌肉層。4度燒傷,又叫炭化期。其特點是組織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組織變硬變脆發黑,出現炭化。炭化組織,由於極度乾燥收縮,皮膚可能裂開,形成類似切創、砍創或挫創助裂口。而由於組織收縮,四肢屈肌縮短,關節屈曲的緣故,整個炭化屍體可以形成鬥拳狀的姿式。4度燒傷是最嚴重的燒傷。

  三、燒死的內部徵象

  (1)呼吸道內有煙灰、炭末附著。活人在被燒過程中,由於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時便會將火焰中的煙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內。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氣管和支氣管溝,可見到有煙灰、炭末附著。
  (2)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燒不完全的物質可以產生大量一氧化碳。這些一氧化碳會隨著被燒者的呼吸運動被吸入體內,與血液中的血紅蛋白結合,形成碳氧血紅蛋白。因此,燒死屍體內臟呈鮮紅色。取死者心血化驗,如有碳氧血紅蛋白存在,即可作為燒死的確證。
  (3)呼吸道和內臟器官的改變。由於高熱作用,燒死屍體會出現喉頭、氣管、支氣管粘膜充血、水腫或形成水皰,內臟器官充血、水腫、出血,脂肪變性、壞死,死後硬腦膜外血腫等。燒後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現充血現象,其他變化不明顯。
  檢驗燒死屍體,最主要的任務是區分是燒死還是死後焚屍。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可歸納於下表:
  燒死和焚屍的區別
名       稱 燒         死 焚           屍
紅斑 可見
水皰 皰內充滿液體,含白細胞和纖維蛋白,皰底和周圍組織有炎性反應 皰內氣體多,液體少;皰底和周圍無炎性反應
痂皮 痂皮下充血水腫,有白細胞浸潤 痂皮下無炎症反應
煙灰、炭末 喉頭、氣管、支氣管內可見
碳氧血紅蛋白 心臟和大血管內血中含碳氧血紅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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