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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驗屍官一言釋眾疑


——他殺和自殺的鑒別

  有個鄉間老百姓,叫外甥跟別人的兒子拿著鋤頭一同到山上開荒種粟,過了兩個夜晚都沒見回來,上山去一看,發現兩個都死在山上,於是向官府報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驗屍官驗屍。
  驗屍官一到現場,見一具屍體躺在茅屋外面,後頸骨斷了,頭上和面部有刀傷痕跡;一具屍體在茅屋裡面,左頸下,右腦後各有刀傷痕跡。大家認為外面的屍體是先被砍死的;裡面的屍體是後來自殺的。官府僅僅因為兩具屍體都有傷痕,沒有別的財物,不象謀財害命,就定為互相鬥殺。只有一個驗屍官提出不同意見,他說:實情並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況來分析案情,說是互相鬥殺還說得過去,但是茅屋裡面的那具屍體右腦後的創口很值得懷疑,哪有自己用刀從腦後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沒有過幾天,真正的兇手抓到了,原來是因復仇殺死這兩個人的。懸案弄清楚了,上報到州裡,判處了兇手死刑。不然這兩個人被殺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這個案件,驗屍官是根據傷害部位不符合自殺的一般規律,從而推斷是他殺的。
  法醫檢驗中,常常涉及到鑒定受害者身上的損傷是他傷還是自傷的問題。從損傷的角度講,他殺損傷多於自殺損傷,他殺者重傷多。屍體上如果發現有兩處或多處立即致命傷的損傷,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為他殺。而自殺者輕傷較多,且常在淺表。有的雖有多處損傷,但致命性損傷不可能有幾處以上。當然也有的決定一死的自殺者或精神病人,他們的自殺可以形成嚴重的損傷,有的自殺方式也很奇特,但結合其他情況還是可以判明的。從損傷的部位看,他殺損傷一般可以在人體的任何部位,傷痕的分佈不規則,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時可見抵抗傷,有的損傷可以發生在自己無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殺者的損傷部位,一般都是自己雙手可以達到的部位和易於達到的部位,多在額頂部、顳部、頸部兩側和前面、胸部、腹部等。傷痕排列較整齊、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腳無抵抗傷。如《洗冤錄詳義》記載: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縣參加聯合檢驗王人輝自殺一案。據查,王人輝用小刀自刺肚腹後,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聯合檢驗時,屍體己安葬兩個月,當眾開棺驗屍時,見左手仍然彎曲。讓仵作將刀柄塞入屍體左手裡,再將手扶到傷口處上下移動,刀和傷口絲毫不差!而右手卻僵硬,不能移動。根據左手握刀可以到達肚腹部位,並在傷口上下移動,從而判明王人輝是用小刀自殺,結論是可信的。從損傷的兇器看,他殺的兇器一般殺傷力量大,笨重,斧頭、磚石、鐵釺、鐵棒、菜刀、柴刀最為常見。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殺案件。自殺者使用的工具較輕便,小刀、匕首、槍支等,在兇器上留有自殺者的血跡和指紋。從現場情況看,他殺現場比較紊亂,常有搏鬥痕跡,死者衣著零亂,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屬￿自己的撕爛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鈕扣,抓掉的毛髮等物。自殺現場多在室內或室外入少的地方,無搏鬥痕跡,現場較整齊,兇器多留在身邊或附近,有的還留有遺書等。
  如果在現場發現了死者死亡後不能完成的動作,如蓋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動作,應考慮是他殺。判斷是他殺還是自殺,必須結合損傷特徵,現場情況。死者個人因素等各方面情況綜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結論。
  另外,在法醫活體檢驗中,還常涉及到自傷偽稱他傷和輕傷害與重傷害的識別判定問題。《折獄高抬貴手》記載了一個錢惟濟明察自傷誣人案的故事:錢惟濟留後擔任繹州知州時,有個老百姓正在桑園採摘桑葉,強盜進園搶奪,但沒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傷,誣陷是這個老百姓想殺死他而把他砍傷了。官府一時也沒辦法分辨清楚。錢惟濟知道這個案子後,就派人把他們兩人傳來詢問,並當面給他們吃食。見強盜以左手拿筷子和調羹,於是錢惟濟就對他說:如果別人用刀砍傷你的手膀,傷痕應是進刀重,出刀輕。現在你的創口卻是進刀輕,出刀重,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傷右膀的。誣陷者無言可答,只好服罪。這個案件中的錢知州正是通過細心觀察,根據自傷形成的規律,得出強盜自傷誣人的結論。自傷偽稱他傷,損傷一般在自己雙手能夠達到,並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險的部位。自傷傷及心、肺、肝、腦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見的。用右手自傷,一般傷在身體左側部較多,右側部傷較少,傷在背部和後腦部更少。同時自傷大多數用銳器切劃的傷勢較輕,多傷在淺表組織。自傷傷痕的方向比較一致,平行排列,創口不顯零亂,四肢無抵抗傷。他傷則可以在人體的任何部位形成,傷勢有輕有重,創口比較零亂,斧頭、磚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為兇器。對於自傷偽稱他傷,除了檢驗損傷特徵外,結合傷者敘述、對現場的勘查,進行反復詢問,以及必要的偵查、實驗,是可以區別傷害的真偽的。
  對於傷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醫檢驗中涉及的問題。傷害有輕傷重傷之分。根據刑法第85條規定:「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於人體健康有重大傷害的。」究竟傷害到什麼程度屬￿重傷,有關部門制定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試行)》中作了具體規定。法醫檢驗中應當參照執行。
  輕傷通常沒有器官和機能障礙,在受傷和治療過程中對生命都不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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