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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倫敦的匪徒


  1964年10月的一個黃昏,一個流浪漢沿著南安普頓鎮外7英里處一條農村小道漫步,想尋找一個地方睡覺。他找到了一處弓形矮樹下一塊舒適的宿營地,但有人已經先占了、或者更準確地說在那裡己放著一個人。他看見躺在那裡的那個人的頭部被打壞了。流浪者趕快離開去其他地方另找住處。
  天亮之後很快就發現這具屍體。上午9時30分警察外科醫生探探他的體溫是華氏110度,我下午5時30分作屍解時屍僵還存在。估計死亡是發生于當天淩晨。其損傷處的皮下出血明顯地說明在他受到攻擊後沒立即死亡,很可能還活了幾個鐘頭。然而殘忍的毒打很可能使他立即昏倒。頭皮撕裂,左耳幾乎完全斷離,他的頭後面有在第一次打擊使他倒下之後繼續遭受猛擊的證據。左手的損傷說明開始時他可能舉起手臂自衛過。根據前兩個傷口流出的血跡我認為受攻擊時他坐著。不久後,在他還活著的時候,被拋在這裡。
  很快就證明他是南安普頓的出租汽車司機,名叫喬治·紐珀裡,其他司機最後一次看見他在鎮裡是晚上10點。開始搜索兇手時,那個流浪者前來告訴警察,說他在晚上11點15分左右看見這具屍體。顯然那個時候紐珀裡處於瀕死狀態,而且事實上已無法救活,但可以肯定他還活著。同時在錫司·黛爾斯附近的荒地上發現了他的汽車,那裡離紐珀裡家不遠。整個車頂襯裡、司機座位和鄰近的車廂都噴濺著血液。我認為很明顯,他是在坐著時受到後座乘客的攻擊。
  紐珀裡,60歲,估計是被某些鈍器猛烈打擊的:例如一根鐵棍或管子,或一根撬輪胎的杠杆,或一個千斤頂的把手或類似的一些東西。警察在丟放屍體的附近灌木叢中搜索,發現了一很生銹的煤氣管,第二天他們將它拿到倫敦警察廳來給我看。在螺帽固定的那一端有血痕,顯然就是造成上述損傷的兇器。
  負責這個案子的是探長華爾特·瓊斯。他抓過殺害布倫達·納什的兇手。這是他當漢普郡刑事偵察局長的12年中處理的第40個兇殺案。在這12年中他沒有一次不抓到兇手,在法庭裡這些兇手沒有一個不判罪的。警察局長覺得沒有必要邀請倫敦警察廳。瓊斯很快組織了一個地區刑事調查小組。他料想這個調查是長期的和十分困難的,但最後又是成功了。
  這是個能給警察造成巨大麻煩的案件,因為任何人都可能找到一個出租汽車司機,痛打他,偷去他的現款,把他的屍體丟到幾英里路遠的地方而不留下痕跡。瓊斯在汽車裡沒有發現什麼,除了紐珀裡自己的以外沒有別人的指紋,沒有別人的纖維或頭髮,屍體上或其周圍也沒有發現東西,煤氣管上除血跡之外沒有其他東西。因此他在錫司·黛爾斯周圍一英里路以內的地區挨家挨戶進行檢查,還組織了另一個小組在船隻啟航之前檢查碼頭。那天早晨不幸得很「瑪麗皇后號」己啟航了,另有兩艘船剛要開走。大約60名警察仔細檢查了這些船隻和停在港內的其他船隻的船員,進行詢問,對他們的物品,特別是他們的衣物進行搜查。同時發信號給「瑪麗皇后號」的船長,要他們搜查有血跡的衣服,在船到達紐約時官員們詢問了船員。但沒有什麼發現。
  同時,瓊斯從紐珀爾的寡婦那裡瞭解到死者有郵政局存款帳戶,而他的存摺不在家裡。瓊斯給郵政總局發出緊急通知說這個帳戶可能被人盜用。果然,通過正式的會計核算送來了那個帳戶的3英鎊的提款登記單。是在發現屍體那天下午1點至2點鐘時兌的現款。這樣就排除了瑪麗皇后號的船員的嫌疑,因為那只船是1點鐘前啟航的。
  瓊斯拿提款單來作指紋檢查,沒有多少希望:它已被郵局各科室幾十個職員拿過。最後——在那張提款單上發現了幾個多汗的,油膩的指紋。總算找到了一條線索。
  漢普郡檔案和倫敦警察廳刑事檔案局都查了有無類似指紋,令人失望的是沒有結果。這個指紋的主人沒有犯罪記錄:從這一點沃爾特·瓊斯正確地推斷罪犯很可能是個青年。
  除了「瑪麗皇后號」之外所有在港內的船員都被提取了指紋,提款單上的筆跡與各種官方文件上的筆跡進行比較:海員身分卡、勞工介紹所和工廠的申請書,駕駛執照(將出租汽車開到錫克·黛爾斯去的不是紐珀裡),所有警察能合法地弄到手的資料。堆積如山的陳詞,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逐家逐戶的、一個碼頭一個碼頭的、貨棧和船上的人們的詳細材料,有些是來自地中海和南非的——10萬多份的文件——但是仍然沒有線索。警察懸賞500英鎊徵求線索,沒有反應。兩個多月以後,看起來瓊斯解決刑事犯罪的良好記錄就要結束了。
  但是瓊斯並沒有被這些所嚇倒。如果他所尋找的人太年青以致沒有犯罪記錄,那麼時間會使之得出正確答案的。他要求對所有新犯人的指紋與提款單上的指紋進行比較。就這樣這個案子最後終於解決了。一個叫做約翰·威廉·斯通尼裡的21歲電纜製造工,在試圖破屋搶劫南安普頓汽車庫時被抓住了,他的指紋與提款單上的正好相同。因為他將要結婚,獲准保釋。在他原定結婚那一天在萊福地方法庭指控他犯兇殺罪。跟他一起的是他作案的同夥喬治·埃尼斯特·賽克斯,23歲的牛奶房男工。證據包括斯通尼裡的筆跡,那是在「幫助警察調查」時寫給華爾特·瓊斯探長的供詞中的。
  斯通尼裡說他無意殺害紐珀裡,而且只打過他一次。但我的證據證明紐珀裡毫無疑問遭受了七次打擊,最後的五次是平行的,靠在一起,都在頭的後部,按我的觀點是連續打擊的,而且當時被害人因頭兩次打擊已經向前倒下,不能抵抗,很可能已失去意識。這不是零散的單一次打擊而是一連串殘酷的毒打:明顯的兇殺案。
  斯通尼裡用一句話總結他的供詞,這一句話就足以失去陪審團的任何同情:
  「他的死是因沒有得到搶救引起的。」實際上,不是這樣。因為即使立即進行很熟練的治療也不能救活他的生命。當時能夠給予幫助的僅有的兩個人就是攻擊他的人,如果說死亡是由於紐珀裡自己的過錯,這種想法實在太荒唐了。
  這兩個人都被判犯兇殺罪。斯通尼裡判死刑,後來減為終身監禁,賽克斯判無期徒刑。五個月以後,一個19歲姑娘帕特·曼德爾在聖米迦勒教堂和斯通尼裡結婚。她由監獄福利官員帶給新郎,男擯相是另一個監獄官員。沒有讚歌,沒有音樂,僅僅是13分鐘在一起就回到達特莫,然後斯通尼裡還是服他的無期徒刑。
  沃爾特·瓊斯探長解決了他的連續第40個兇殺案。第二年刑事作家協會授與他第一個「歇洛克·福爾摩斯煙斗」。此後不久他就退休了。在溫切斯特附近開了一間漢普郡「小酒店」。我順路時常去訪問他。
  1966年3月8日黃昏,一幫大吵大嚷的傢伙的暴力行為打破了韋特卡普爾一間叫做「盲人乞丐」小酒店的平靜。這間酒店除了坐在酒吧間飲淡啤酒的五個人之外,幾乎沒有其他人。唯一的一個很重要的名字是喬治·康尼爾。
  晚上8點30分不到一點,那群人中的兩個找了個藉口離開了。其他的三個繼續飲酒聊天。不久,一輛汽車停在外面,有兩個人走進來。康尼爾抬起頭來,剛說「啊,看誰來了。」之後其中的一個用手槍指著他,並朝著他的二眼之間開槍。康尼爾應聲從凳子上倒下,又一槍打進了天花板。一句話也沒有說,這兩個人又走出去,開汽車跑了。
  酒吧間女招待當時趕快藏到櫃檯後面,現在走到受傷的人面前。有人叫了一輛救護車,並通知了警察。同這個人一起喝酒的那兩個朋友不見了。兇手及其同夥沒有帶面具,連帽子也沒有戴,但酒店的人誰也說不上他們的樣子。酒吧間女招待說,她大概能夠認得出那兩個人,但說話時顯然沒有什麼熱情。
  康尼爾被送到倫敦醫院,到達時已決要死了。要是他那時死了就會由坎普斯作屍體解剖。但他被轉送到西部醫院做顱腦外科手術,幾小時後才死,便由我在韋斯明斯特作屍解。坎普斯氣得臉發育。
  我認為康尼爾當時必定是完全被嚇驚了,兩隻手沒有一隻舉起來進行自衛。槍創入口正好在兩眼之間。沒有火藥粉末痕跡,顯示槍是在幾英尺遠,超過一臂的距離開火的。從康尼爾的頭內取出了彈頭。偵探在酒店的地板上找到兩顆彈殼。如果找到武器時要證明它是否兇器是根簡單的事了。警察認為槍擊事件是倫敦東部一幫歹徒保護其非法活動的花招。公眾的憂慮在增長。
  來自倫敦警察廳的警長巴特勒負責這個案子。不久就有兩個告密的人告訴他到哪裡去偵察。發案後三天他到華爾登斯托的李橋路的一間寓所,叫了兩個人到商業大街警察局去詢問。他們是兄弟倆,倫敦警察廳早已熟悉他們,姓克萊。他們倆向巴特勒保證那天晚上他們沒有去過「盲人乞丐」酒店,而且說關於殺人這件事,他們一點也不知道。搜查了他們的房間,但沒有找到手槍。巴特勒要羅納德·克萊去參加辨認身分(他也滿可以叫雷金納德·克萊去參加,因為他們是同卵孿生兄弟)。酒吧間女招待比嫌疑犯顯得緊張得多。她幾乎不敢正眼去看在她面前排列著的人,其後就對巴特勒說她認不出那個是殺害康尼爾的兇手。在調查時她抗議說根本沒有看見開槍。驗屍官作出的唯一判斷是:謀殺是由一個或幾個未知姓名的人幹的。
  然而那是一個貨真價實的兇殺案。那是在倫敦鬧市的一個酒店裡,公然地、從容不迫、明目張膽地幹的。兇殺者進來,打死了他們的受害者,沒有一個人敢吭一聲,又開車跑了。康尼爾的四個夥伴突然不見,無影無蹤。象其他知道兇手是誰的人一樣,他們也因為給嚇壞了而不敢告訴警察。對於倫敦,一個相對守法的首都來講,這是一個新的值得警惕的事件。如果這種情況可以一次不受懲罰,那麼肯定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這是一場與匪幫的戰爭。
  喬治·康尼爾未必會受到公眾的悼念。事實上沒有他倫敦會更健康和更安全些。他有過暴力犯罪的記錄,曾恣意折磨拷打別人,最近又參加了倫敦西區色情文學的生意。這種情況間接地導致了他的死亡。在巴克裡廣場阿斯特俱樂部一次深夜偶然的會見中,另一個歹徒自己提出要求,而不是被邀請作康尼爾的「藍色影片」生意的合夥人。
  「去你的!你這個大混蛋!」康尼爾回答說。這樣他當場差點被槍殺,但是這個人被他的朋友制止了,他認為現在既不是合適的時候,也不是好地方。他們認為「盲人乞丐」酒店的黃昏是用子彈打中康尼爾印堂以懲罰他那傲慢無禮行為的比較合適的時機。
  使警察大為吃驚的是兇手的驕橫和滿不在乎的態度。如果他們幹了這件壞事而能溜掉的話,那麼他們可能會再幹出些什麼來呢?別的什麼人又可能被殺呢?
  警察在幾個月以後才知道,答案在傑克·麥維蒂身上,這人是個禿頭,老是戴著帽子,他是又一個有暴力罪行記錄的冷酷殘忍的惡徒。一次他正在開車時,把一個女朋友推出車外,撞壞了她的背部。他幹各種犯罪勾當,從包庇犯罪行為到販毒——甚至兇殺,目的是為了撈錢。他曾為了得到500英鎊的報酬想去謀殺一個有潛在危險的證人,但沒有成功。除了別的討厭的事情之外,傑克還有一個壞處就是喝酒喝得很多,而且喝醉後就與人吵架。有人看見他在攝政俱樂部,北倫敦最漂亮的公共場所,歪戴著帽子,手裡提著一支截短了的槍,威脅說要殺死他的雇主。幾天以後他很愚蠢地接受了一個邀請,去參加斯托克·紐溫頓底樓的一次私人宴會。那是喬治·康尼爾兇殺案發生後八個月(當時此案還沒從技術上得到解決),即1967年10月的黃昏。
  「姑娘在哪裡?酒在哪裡?」傑克進入房子時大聲說。
  沒有姑娘,也沒有酒。有五個男人等在房子裡,還有四個和麥維蒂一起來。有人用手槍抵住他的頭,拉動扳機,但子彈卡住了。其他的人就撲上去。
  傑克朝窗子跑去,頭和肩膀伸了出去,但他們卻猛地位住他的雙腿,把他又拖了回來。一個人從後面抓住他,同時另一個人用刀子刺他——一次在眼睛底下,然後刺胸部和肚子,最後刺穿喉嚨,把他丟在地板上,大致就是如此(後來一個目擊者說)。沒有作屍解,因為麥維蒂的屍體根本就沒發現。在他這個兇殺案的證人中,後來供出對同案犯不利的證據的人中,除了說麥維蒂被鴨絨被子包著,用汽車載走之外,沒有一個能說出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最後有人走進公園,揀到了麥維蒂企圖逃走時從他的禿頭上掉落的洩露真情的帽子。小刀、卡住了子彈的手槍都被丟在奎思斯布賴特路旁的大運河裡。小刀和手槍都沒有發現,但將近一年以後警察在那裡打撈出一支卡了子彈的0.32口徑自動手槍。
  這一經過周密考慮的謀殺案一句話也沒有洩漏出來。過了相當久,別人和警察才知道傑克死了。和他一起生活的婦女報告他失蹤了,那是他被謀殺的第二天早上,但他平時就是這樣一個經常突然離開家裡的人。要不是警察一直沒有放棄「盲人乞丐」店的案件,傑克的被殺可能永遠也不被人發覺。實際情況是,在兩個很有經驗的偵探,警長傑克·羅斯和偵察長「少年」利德帶領下,一支警察小隊已經非常明確受命查清康尼爾兇殺案和其他近來倫敦東區的匪徒犯罪案,這些犯罪案懷疑是克萊兄弟那一幫搞的。
  經過幾個月艱苦工作以後,警察最後突破了「沉默的牆」,開始收集證據。大多數證人仍然不願意在他們所害怕的人還逍遙法外時把情況說出來。因此警察在這個案件沒有搞清楚之前仍然必須把他們監護起來。1968年5月9日,他們拘捕了克萊兩個雙胞胎兄弟,他們的哥哥查理斯和其他14個人。
  幾乎一當這些人被投入監獄,情報就接通而來。探長穆尼最後說服了「盲人乞丐」酒吧間的女招待,保證她的安全,不會受到報復。她立即出來證實雷內·克萊是開槍打康尼爾的兇手。後來她又認出約翰·巴裡是他的同謀。她們的證據得到約翰·迪克森的支持,他說是他開車送羅內·克萊和巴裡去酒吧間的。迪克森被邀請去揭發同案犯;那對孿生子的表兄,雷尼·哈特也同樣報告了殺死麥維蒂的令人毛骨悚然的全部細節。為了取得這些材料,需要相當巧妙的手段,因為哈特和其他人已被送回布勒斯頓監獄監護。去訪問哈特時,偵察長利德裝成內政部官員或監獄訪問者的樣子,有時甚至裝成牧師的樣子,因為害怕「狗急跳牆」或挑起報復。而且想要提問犯人時,就說叫他去「作醫學檢查」。用這種辦法收集的證據雖然麻煩但還是值得的。哈特說就是雷奇·克萊第一次開槍打傑克,然後又用刀子殺死他。當時羅內·克萊從背後抓住傑克。
  拘留了八個月之後,在倫敦中央刑事法院開始審判,梅爾弗德·史蒂文森法官先生主持。他是一個堅韌不拔的法官。有10個人站在象籠子一樣的被告席裡,一排莊嚴的律師陳列,一群擠得密密麻麻的穿制服的警察官員和刑事偵察局官員。每天都戒備森嚴,被告以高速度帶進法庭,象「盲人乞丐」酒吧間女招待這樣重要的證人被隔離保護起來,就象他們是有被暗殺危險的社會知名人士一樣,羅內·克萊被指控殺死康尼爾和麥維蒂,雷奇被指控殺害麥維蒂,其他人則是這兩個案子的同案犯。
  審判開始時發生了一段插曲。有些罪犯撕掉了標明哪個是誰的號碼標簽,羅內·克萊對法官梅爾福德·斯蒂文森先生大喊大叫說:「這裡不是牲口市場!」他們勝利了,標簽被掛到他們前面的被告席上,但這是他們唯一的勝利。
  「盲人乞丐」酒吧間的女招待明顯地處予相當的緊張之中,樣子蒼白、拉長了臉。她是兩個孩子的母親,為了他們的安全一直擔憂了幾個月。當時她太害怕了,講不出來。當我注視著她作證時,我想任何時候她都有可能暈倒。
  「第一個人對準康尼爾頭部開槍」,她說,「我看見康尼爾從凳子上倒下去。然後我就轉身跑到地窖裡去。」
  「你看見向康尼爾開槍的人嗎?」作檢察官的皇家律師肯尼思·瓊斯問。
  這是一個驚心動魄的時刻。她敢說嗎?猶豫了幾秒鐘,然後她舉起手指著那個人說:「是那邊的第1號。羅奇·克萊。我見過他幾次。我在酒吧間見過他,在倫敦東區也見過他。」
  「有疑問嗎?」
  「不——哦,不!就是他。」
  當然,作為辯護士的皇家律師約翰·普拉特斯-米爾斯,在她沉默時走近她身邊。1966年當她的記憶更加新鮮的時候,曾假裝沒有看見開槍,對驗屍官說謊。「為什麼當時說沒看見呢?」他問。
  「我害怕會被槍殺。」她說得很簡單。她仍然非常恐慌,晚上經常做惡夢,不能睡覺。
  另一個重要的證人,羅內·哈特是一個自己坦白犯有不少於28件罪行的人,他答應為皇家法庭作證來贖對他自己的懲處。哈特對受到震驚的陪審團描述了在雷奇的弟弟羅內從後面抓住麥維蒂時,雷奇·克萊是怎樣用切肉刀捅麥維蒂的。他否認他作證是為了使自己不受損害。「這是為了顧全我的生命,同時也為了顧全其他人的生命。」他與他的身份頗不相稱地補充說,「我們之中一些人也有了道德心!」
  當羅內·克萊在被告席上宣佈他打算作證時,法庭裡現出一片驚訝。他說整個事件都是編造出來的:自從他1965年從警察手裡擺脫出來以後,警察就一直跟著他。「全都是謊話,」他厲聲地說。「檢察當局的證人所說的有關兇殺案的一切全都是謠言!」
  他傲慢地向肯尼思·瓊斯挑戰,瓊斯用一種挖苦的態度盤問克萊:「那你們都是被冤枉的了?」克萊就反駁道:「他們這樣幹是因為他們不喜歡我們。」
  瓊斯提出:「逃跑不是差不多等於承認犯罪?」
  「如果你認為從一家酒店跑到另一家去就犯了兇殺罪,那只不過表明你所謂的公正意味著什麼,」克萊冷冰冰地回答。
  但後來他被相當肥胖的皇家律師所激怒了,他罵道:「你只是頭肥豬,飯桶!」當法官叫他注意秩序時,他就攻擊法官說:「你也一樣存有偏見!」他大聲叫道,用手指指著法官梅爾福特·史蒂文森先生;「我對你大有意見。」
  羅內·克萊行使他不作證的權利。這次審判持續了39天,是英國刑事審判史上時間最長,付出代價最高的一次。23個律師,其中九個是皇家律師(五名是首席法官),二個國會議員,一個前任國會議員,一個達拉漠市王室總檢察長和一個倫敦中央刑事法庭專員——辯護狀每張500英鎊,「延長時間的律師津貼費」每天60至80鎊——單法庭費用就要將近75,000英鎊。國家為所有這些被告付了錢,包括克萊兄弟,都得到法庭的幫助。但花這些錢還是值得的:由這幫歹徒製造的惡劣氣氛被一掃而光了。
  10個中有九個被判了指控他們的罪過。克萊兩兄弟都判犯兇殺罪,處以無期徒刑。「我建議徒刑不應少於30年。」這個堅定的法官說——與普通只執行10至12年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如果這個建議得到採納,那麼他們出獄時就已經65歲了。約翰·巴裡、羅內在「盲人乞丐」酒店中的同案犯,也被判無期徒刑,建議其執行時間不少於20年。其他的分別判10至15年徒刑。查裡斯·克萊判了10年。
  三個粗暴的青年在搶劫位於比斯瓦特的發爾莫斯大廈豪華的公寓時,原來不想殺人,但是第二天門房卻發現留下兩具屍體。開始他奇怪為什麼住戶對電話和門鈴都沒有反應,而且沒有顯示出一點生氣。他用萬能鑰匙,在1968年3月13日黃昏開門進去,發現房子裡一塌糊塗,抽屜拖出外面,衣服,紙張和其他物品丟得到處都是。這個住戶是個證券經紀人,58歲,叫邁克爾·聖約翰·奧卡羅爾,死在房子裡一張床上;他的女朋友,珍妮·威廉斯,23歲,和他一起生活了6個月,已經懷孕,在旁邊一個房子裡死在同樣的位置。打電話999號叫來了一個巡邏警察,很快刑事偵察局的官員就趕到現場。只20分鐘後我就趕到,立即著手解決這一案件。
  兩個受害者都穿了全套衣服,根據測定體溫和屍僵的情況,我推測兩個人都死於前一天的夜晚,這一點意外地重要。他們兩個都被捆住,嘴巴被東西塞住,耳後被切肉刀刺傷,這把刀被丟在過道裡。但兩人都是死於窒息,「由於呼吸道機械性堵塞,」我在報告中說。在珍妮這一例,要斷定塞嘴、捂悶,以及勒頸究竟各起多大作用是不可能的。兩個都臉朝下,頭用枕頭蓋住,珍妮還被用一條白頭巾緊緊地勒住她的脖子,沒有打結,但在項部扭絞在一起。刀傷,每一例都有一英寸深,刺在身體非常敏感的部位,很可能是想要他們說出藏錢和放貴重東西的地方。兇手顯然為了搶劫才跑到這裡來的。珠寶、現金、一本支票簿和銀行存摺全都不見了。房子沒有受到破壞,看起來至少有一個闖入者是認識奧卡羅爾或珍妮的。酒瓶、玻璃杯、雪茄煙在起居室內到處都是,更加支持這種看法。
  兩天以後,奧卡羅爾的汽車,一輛蘭西亞牌小轎車,本來是停放在市鎮裡,卻被發現丟在格拉斯哥的阿波辛克飛機場。有兩個男人前天在格拉斯哥想把它賣掉。這時所有報紙都用大字標題刊登了這起兇殺雙人案。它引起了街頭巷尾的議論,最後為破案找到了線索。一個參與搶劫的人比他的同夥先離開現場,他讀到《標準晚報》上刊登的一則消息說奧卡羅爾和珍妮被「捆綁、拷打和絞死」之後大吃一驚。因為他想自己只是參與了一次暴力搶劫,並沒有更多的罪行。他不打算去承擔他沒有幹的殺害雙人案的罪責,決定回倫敦去向警察自首。
  他叫萊蒙德·科恩,23歲,是個足球訓練隊管理員。其同案犯是邁克爾·艾利斯,22歲,游泳教練,和達維德·鮑爾頓,30歲,舞蹈教員,後者顯然是這一案件的主謀。鮑爾頓認識珍妮時她是一個舞女。珍妮和奧卡羅爾定期到鮑爾頓教課的舞蹈學校上課。兇殺案發生前一個月,鮑爾頓失業了。他就要失去他的家,因當時他的房東向法庭控告他拖欠房租50英鎊。兇殺案前10天,他被邀請參加奧卡羅爾寓所裡舉行的一次宴會。他發現在那豪華的世界裡區區50英鎊是微不足道的,再看看那短短的28天法庭限令,他決定去那裡找錢。要求他的老朋友艾利斯幫忙,艾利斯又介紹科恩為第三個。鮑爾頓說,他認為單是珠寶就值15,000至20,000英鎊。
  鮑爾頓先獨自爬上六樓,艾利斯和科恩幾分鐘後跟上。當珍妮開房門時,正站在她後面的鮑爾頓伸出一隻膀子箍住她的面部,把她拖進房內,塞住她的嘴、捆起來,丟她在床上。鮑爾頓叫科恩去賣從她那裡搶來的珠寶。但所獲並沒有達到預期的那麼多錢。這些珠寶、一本支票簿和兩本銀行存摺只換了320英鎊。科恩回到公寓時這筆錢他們分攤了。然後他們都在等奧卡羅爾。
  經紀人奧卡羅爾中午後不久就回來。立即被按倒在地並捆了起來。手錶和身上帶的5英鎊被搶走。他被帶去打電話告訴他的秘書說,當天他不能回去了。其實當天兩個字不說也罷。
  鮑爾頓向他要錢,奧卡羅爾半帶笑地說他已透支3000英鎊了。鮑爾頓就說,這樣他們就必須賣掉他的汽車。艾利斯于下午3時30分離開公寓去賣珍妮的微型汽車,但很不走運,沒人要,只得在4時30分回來。然後科思就被派去鎮上從停車場取奧卡羅爾的小轎車,並且叫他晚上10點鐘將車子開到鮑爾頓的寓所。科恩在陳詞中說,當他離開時,奧卡羅爾和珍妮兩個仍然被捆著,但活著,而且沒有受到傷害,以後他就再沒有看見他們。他從倫敦牆那裡的停車場取了汽車,開到斯登福橋去看切爾西亞對「謝菲爾德星期三」,10點鐘把車子開到鮑爾頓寓所門口。然後艾利斯和科恩開車到格拉斯哥,想把它賣掉。賣不出去,艾利斯建議把它開到愛爾蘭去。在斯特蘭萊亞過渡時,艾利斯拿了一張報紙給科恩,他看到了使他大吃一驚的新聞,說他正因兇殺案而潛逃。
  「艾利斯告訴我,他們必須把奧卡羅爾殺死,因為他想按鈴求救,」後來科恩告訴警察,「艾利斯說,鮑爾頓只是用手箍住奧卡羅爾的脖子,他就死了。艾利斯說他自己殺死了珍妮。他說奧卡羅爾和珍妮兩個都是被扼死的。」
  在艾利斯將這些告訴科恩以後,他們繼續擺渡。但當他們注意到擺渡職員用「很奇怪的眼光」看他們時,他們掉轉頭開車離開了那個城鎮。科恩要艾利斯開車到飛機場。「很奇怪,他並不介意這樣做,他明明知道我打算回倫敦。」第二天科恩花了一整天——在弗爾漢姆到處遊逛,去看電影,到一間叫做「火焰」的俱樂部和一個賭場,在那裡他玩黑牌贏得了50英鎊,但在另一個賭場卻輸了110英鎊——就這樣他決心向警察交代案件的整個過程。
  最後科恩和他的父親一起來到倫敦警察廳的「後院」,他們說他們是來提供與兇殺案有關的陳詞的,但一個警察告訴他們「走錯了一個站」,他們被重新指引到帕丁頓格林去!而那時全國都在注意這個案子!
  很快,鮑爾頓和艾利斯就被抓了起來。在奧卡羅爾住處的煙灰缸上發現了很清楚的指紋更支持了對他們的指控。在倫敦中央刑事法院審判他們時,艾利斯的律師證實了科恩報告的兇殺過程。「奧卡羅爾曾沖向警鈴,鮑爾頓跟在後面,用手箍住他的脖子。奧卡羅爾立即暈倒。珍妮看見了這一切,所以艾利斯也扼死了她。」
  精明的法官西博格·肖先生,在他的律師生涯中是替竊賊辯護的老手,坐在法官席上,主持第一次委派他作高等法庭法官的刑事審判。他判鮑爾頓和艾利斯各人犯搶劫罪處以15年徒刑,同時因兇殺案處無期徒刑。
  奧卡羅爾真的是被用手臂「行兇」殺死的嗎?在我的證詞裡我說可能是的。在最近的一個案件,我檢查了布羅德莫爾一個犯人正是用這種辦法殺死了另一個犯人,受害者的脖子上沒有什麼痕跡。然而,奧卡羅爾還被用一條緊身褲緊緊地塞住嘴巴,而且臉還被緊緊捆住更進一步阻塞了呼吸。同樣,珍妮也可能被毛巾纏繞她的脖子勒死,還有一隻黑長絲襪塞住嘴巴並在脖子後面打了個結,使她的呼吸更加困難,而且她又是面朝下躺著。每一受害者都有三個窒息的原因、照我看這三個方面各起多大的作用是很難肯定的。
  在這個方面,我沒有受到盤詰,而我自己更加感到,不論是給皇家或為被告辯護,對於任何缺乏證據的觀點,還是把情況如實擺出來為好。白堊坑兇殺案也許是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我實在不知道在肯辛頓雷的房子裡發生了什麼事情,當時我就這樣說。在開始時我常常是這樣做的,雖然這看起來似乎缺乏決斷力。但在這方面我也不想仿效斯皮爾珀裡先生的固執,他的作證使老囚犯洛凡斯沒有被判兇殺罪,而洛凡斯後來卻供認了;同樣毫無疑問,在另一些案件中本來陪審團有足夠的懷疑無罪的證據,卻因他的作證而判了罪。
  然而在比斯瓦特兇殺案中有一點我作了證,它明顯地影響了審判過程。
  「我完全沒有參與兇殺案,只是在艾利斯告訴我時我才知道這些事情。」科恩對警察總結了他的陳述。然而他還是被指控犯有兇殺罪。假若如他所說,他在下午4點30分離開這座公寓,那麼他是肯定無罪的。根據我推算的時間,警察後來也相信了這一點。我這個確鑿的觀點使得檢察當局放棄了指控他犯兇殺罪的起訴,僅判他在搶劫案中是同謀犯。法官西博格·肖先生判他監禁二年。
  在我所受理的一件較早發生的殘忍的雙人兇殺案中,計算犯罪的時間同樣很重要,卻不是那樣簡單的。受害音是一位珠寶商賽西·魯卡斯和他的老婆弗萊德裡克。1945年6月6日黃昏他們那17歲的女兒下班回到萊夫海邊的家裡看見這兩具被打得稀爛的、染滿血污的、極其可怕的屍體。第二天中午12點30分我檢查了這兩具屍體,魯卡斯的體溫已下降至環境溫度,我認為他死亡後至少有24小時。但是他老婆的屍體卻比較溫暖(體內溫度為華氏77度),我認為她死亡時間不超過20小時,推算她是死于她的女兒發現她的屍體那天下午4點30分至6點30分,她的丈夫大約死于那天早上的6點30分到12點30分。後者的死亡時間可以從他的手錶得到證明,這個手錶在他自衛時被打爛——正好是9點鐘。他的腦子嚴重挫傷,而顱內出血量不多說明被攻擊後很快死去。魯卡斯死亡和他的老婆死亡之間大約有7個半鐘頭的一段間隔。
  這一點後來被證明是有道理的,因為她的損傷不那麼嚴重,腦子僅是挫傷,血液的積聚說明受攻擊後她的血循環繼續了一段時間,很可能有幾個小時。因此兩個人都可能是在上午九點鐘受到攻擊的。
  這一案例中更使人感到迷惑不解的是所使用的兇器。每一個受害者都受到多次打擊——男的六次,女的三次——是在站著或跪著時被鈍器打的。每個人都受到一次很重的,很可能是最後一次打擊,但用的是不同的兇器——扁平的,象塊板樣的兇器——這一次是他們躺在地板上時打的。兩個受害者都挨過同樣的扁平兇器打擊;但從傷口看,用來打魯長斯的鈍器有一件是裝飾用的家具,然而用來打他老婆頭部的卻不是用同樣類型的兇器。
  也許攻擊者不止一個,不然的話,為什麼單獨一個兇手要換那麼多次兇器?
  在我檢查傷口時我想到引起這種變化的一個可能理由。魯卡斯先挨到的六次打擊,由於用力很猛使打擊的兇器破碎了。這一假設後來由於找到了一條打斷裂了的染有血跡的凳腿而得到了證實。警察也發現了能夠造成魯卡斯和他老婆扁平狀損傷的染有血污的木板。沒有發現其他兇器可解釋魯卡斯先生的鈍器傷,但我認為這些傷口完全可以由這塊木板的邊緣打擊造成。
  兩次的襲擊只換了一次兇器,兇手也只有一個。他叫楊格,在切爾姆斯福冬季巡迴大審時被判刑。

  (伍新堯 祝家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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