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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蛆蟲之謎


  根據警方記錄,解決兇殺案,幾乎沒有比英格蘭和威爾士更有成績的了:他們每年約有150宗兇殺案——不包括從法律上看的他殺——只有少數幾宗未解決。但是警方不知道的兇殺案有多少?受害者被埋掉,或者,更糟糕的,被當作自然死或災害死而火化的又有多少?將屍體藏匿得永遠不能被發現或永遠不能辨認為人的遺體的又有多少?
  當然,這不過是猜測罷了。可是,的確有一些兇殺案逃脫了偵察,因為有一些案件的揭露純屬偶然。例如,彼得·湯瑪斯的屍體只是淺淺地埋葬在布勒克尼爾樹林中,直到兩個13歲小孩尋找釣魚餌時才偶然被發現。
  他們尋找的魚餌是蛆蟲,這是在動物屍體上產卵的蒼蠅的幼蟲。1964年6月28日星期天,金湯尼和華保羅這兩個小孩來到布勒克尼爾樹林,希望能象先前一樣找到死鴿子或死兔子。
  他們來到離樹林小道幾步遠的一個用草皮胡亂堆起的小土墩旁——其上松松地蓋著山毛櫸樹枝,發現有一堆正在翻滾的又肥又白的蛆蟲。他們高興極了,立即用手扒開草皮,根本沒有聞到什麼臭味。可是,突然他們發現了一條腐敗的前臂,一端連著一隻手的殘餘。
  釣魚的計劃沒有開始就終止了。他們是有頭腦的孩子。他們丟下所有的東西,包括這些珍貴的肥白蛆蟲,跑到最近的警察所。他們以很值得稱讚的實事求是的態度向值班巡官報告:「樹林裡埋著一具死人.。」
  很快,警方就把我從在特靈別墅裡星期天的午睡中叫醒。下午5時,我和伯克郡探長阿瑟·勞生一起到了現場。立即著手用比較科學的方法挖掘松松掩埋的屍體。當我移開草皮塊和山毛櫸小枝時,每做一個步驟都進行拍照。環視周圍,附近並沒有見到山毛櫸樹。勞生告訴我,在布勒克尼爾樹林中也沒有山毛櫸樹。這具屍體是否在別的地方死後被移到這裡呢?探長很仔細地勘查現場,卻未發現相應的輪胎痕跡或腳印。
  這是一具男性屍體,仰面躺著,衣服齊全,頭上纏著毛巾。他被丟在那裡有多長時間?或者,說得更準確一點,他死了多長時間呢?靠測量屍溫來判斷已經太遲了,屍僵也已經發生過而且早就緩解了。屍體正在腐爛。警長估計其死亡必定有六到八周時間了。
  我告訴勞生:「至少已經死了9到10天,但大概不超過12天。」他懷疑地凝視著我說:「奇怪,蛆蟲會那麼快就吃掉這些肉。」我提醒他:「我見過一具屍體10天就變成這個樣子。」
  我認為這些蛆蟲是一種青蠅的幼蟲。從肉眼看這種蒼蠅的幼蟲與其他的青蠅的幼蟲並無異樣,但僅僅孵化時間略有不同。因此當即把這些標本保存起來。這種青蠅的生活史很簡單,通常在白天陽光下產卵,天氣溫暖時,第一天即孵出幼蟲。幼小的「一齡幼蟲」8~14小時後蛻皮,再過2至3天「二齡幼蟲」蛻皮。「三齡幼蟲」即「漁夫蛆」,經5~6天狼吞虎嚥地取食後,變為蛹。這裡所看到的幼蟲是成熟的,實際上是老的、肥的、懶洋洋的三齡幼蟲,但還不是蛹。因此,我估計蠅卵是9至10天前產下的。外加育蠅到達屍體需要一點時間,如此計算死亡是發生於6月16日或6月17日。
  勞生打電話給倫敦警察廳失蹤人局,得知一個名叫彼得·湯瑪斯的人6月16日在格羅斯特郡萊迪尼家裡失蹤,而且警察廳的探長法伯已去那裡幫助地方警察調查。法伯對布勒克尼爾樹林的屍體很感興趣,儘管遠隔100多英里路,他於當天下午也趕到現場。
  由於屍體高度腐敗又有大量的蛆蟲,我決定先檢查暴露部分——頭、頸和手。在檢查頸部時,看見喉頭左側有一小灘血,其他部位沒有。這是體內唯一的一灘血。喉部同側的小骨被壓碎,很容易取出。
  我對警察說:「他的喉部受了一擊,不是勒扼而是打擊。」
  「是那一類型的打擊,大夫?」法伯探長問。
  「拳打,腳踢,一個酒瓶……」
  「可不可能用手掌側劈?」探長己在模仿當時的動作。法伯在戰爭中曾受過突擊隊訓練。
  「很象!」
  當我在驗屍室裡繼續檢查時,發現在氣管和支氣管裡都有血液。心臟表面有少量窒息性出血點。顱骨和其他骨都末見骨折。腦組織已經腐敗液化,所以不可能證明是否有其他打擊引起神志喪失。由於未發現其他陽性體征,我認為死因是在喉部受鈍性暴力打擊造成出血進入氣管,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並將血液吸入肺裡,幾分鐘內死去。
  但是,這個死者是否就是那個失蹤的彼得·湯瑪斯呢?我估計死者的年齡在40至50歲之間,湯瑪斯是42歲。攤開屍體時測量身長為5英尺3英寸,據說湯瑪斯是5英尺3英寸或4英寸。此人平時並不注意牙齒(沒有請牙科醫生看過)因此牙齒的資料無用。但據說他年青時跌斷過左臂,作屍體X線檢查顯示左前臂有陳舊性骨折。他有過犯罪的履歷,因而有他的指紋卡。專家們成功地從屍體手指剝離的皮膚獲得其指印,證明與檔案及從他家裡找到的指紋是同一的。在死者的男裝茄克衫中有一張裁縫帳單也說明他就是湯瑪斯。這樣法伯探長就確信無疑地認定,萊迪尼失蹤的那個人就是布勒克尼爾樹林的這個死者。那他又是怎麼死的呢?
  湯瑪斯的生活很簡單,住在威爾斯鎮外一問搖搖欲墜的木頭平房裡:只有他的一隻狗作伴。三年前,他從他父親那裡繼承了約5000英鎊的財產,但他還在裝窮,領取失業救濟金。從他的房子發現的信件證明,最近他借了2000英鎊給威廉·布利特爾。後者是漢普郡供暖設備的推銷員。湯瑪斯失蹤的這個月,正是預定還債的期間。這是一種明確的商業債務。布利特爾曾在加地夫報紙上登廣告要求提供一個「短期償還的」用於「發展農業」的借款。湯瑪斯不聽他的律師和銀行經理的勸告,借錢給布利特爾,利息為百分之十二點五(當時放債者的利率),為期六個月。
  法伯審問時,布利特爾說6月16日他曾開車去萊迪尼,並把欠湯瑪斯的債務還清了。就是這一天湯瑪斯失蹤。但不能證明湯瑪斯已經收到這筆錢。法伯要布利特爾說清楚他是如何得到這一大筆錢的。布利特爾承認錢不是從務農獲得的。他說:「我是在賽馬場賭搏時逐漸積蓄起來的。」法伯問他獲勝馬的名字是什麼,但他說:「不記得」,而且他也不能舉出當地任何一個以賭賽馬為業者或是賭搏場的任何人認識他的照片。為了證明6月16日他曾到過萊迪尼,他提及回途中給一個搭便車者坐上他的汽車。
  在地區法醫科學實驗室,將布利特爾的汽車拆開檢查,只發現駕駛坐墊底下有一張山毛櫸葉子,沒有其他可疑東西。布利特爾的家附近並沒有山毛櫸樹生長。在布利特爾的外衣袖子上發現少數散在性的血痕:血型O型,與湯瑪斯的血型相同,但碰巧也與布利特爾本人的血型相同。警察繼續調查發現,布利特爾在軍隊時接受過徒手搏鬥的訓練,很可能包括使用「手掌側劈」。這樣的一種拳擊需要訓練,卻不需要很大的力氣。在審問他時,他那厲害的律師輕蔑地問:「什麼,被這個人殺死?象牛受到一擊那樣倒下的嗎?」
  根據布利特爾的交代找到了搭便車的人,是一個高爾夫球童,他證實布利特爾的說法是真的:那天他是到過萊迪尼。究竟是還錢給湯瑪斯還是去殺死他呢?如果法伯的懷疑是正確的,那麼,在他將湯瑪斯的屍體放在汽車行李箱回家的途中曾停下車來搭載這個搭便車的人。對於這樣的案例必須非常冷靜,而且正如他的律師所指出的,汽車經過最徹底的、最老練的搜查也找不到放置屍體的痕跡。當然,也有可能用布包裹起來、用麻袋或其他袋子裝起來。
  法伯對這一案件頑強地工作了四個月。有一個男人名叫丹尼斯·羅伯茨的尼龍紡織工前來報告,他在6月20日見到湯瑪斯在格羅斯特汽車站觀察時刻表。羅伯茨說他們還互致問候(他們曾在鋸木廠一道工作過)。他確信這一日期無錯,因為這是他有生以來參加罷工的唯一的一天。
  如果湯瑪斯6月20日還活著,指控布利特爾的整個案子就垮臺了。他有機會殺死湯瑪斯的日子是6月16日。而如果湯瑪斯6月20日還活著的話,那我在布勒克尼爾樹林見到他的屍體時,死後最多8天。
  「這可能嗎?大夫?」法伯探長焦急地問,他已帶了羅伯茨的陳述到我在蓋氏醫院的實驗室來。
  「不,不可能!」我立即回答,「在這一點上我已作好準備接受嚴格的盤詰,如果進行審訊的話。」
  看來我已讓法伯卸下了很重的思想包袱。要是我回答說這個問題不能絕對肯定,那麼,這案子的指控就會垮臺,倫敦警察廳就會不信任我——理由很充分。如果我沒有真正把握的話,為什麼一開始我就滿有信心地確定死亡時間呢?
  法伯要我寫一份書面說明,他可以呈交檢察官。我當場就給我的秘書口授,它就象我最初那份屍解報告所推斷的那樣明確:

                   蓋氏醫院1964年10月21日

  今天法伯探長給我看了丹尼斯·羅伯茨的證詞副本,大意是說他於6月20日星期六在一個公共汽車站見到他所認識的彼得·湯瑪斯。根據在森林裡屍體檢查所見,還在現場時我最初的推論——「死後9或10天,或者長些」——是一個最短的期限。根據屍體現象可以推論,沒有任何特殊情況可能加速蛆蟲的侵蝕及屍體的分解。
  為了起到「落井投石」的作用,我還補充道:
  對於測定死亡時間,我是相當有經驗的。可以認為丹尼斯·羅伯茨的證詞完全不符合我的檢查所見。
  起訴還是不起訴?這給倫敦的檢察官提出了一個問題。他考慮了好幾個星期。他接受了老資格的辯護律師的觀點,最後判斷該案不夠充分。不能忽視羅伯茨的陳述,那會使陪審團為難的。
  其後,探長法伯能做的事就是將這個案件轉交給布勒克尼爾的驗屍官,並且讓他的陪審團聽取證據,偵訊持續了七天。在檢察官拒絕審理這個案件之後,沒有人期望驗屍官陪審團會判布利特爾犯兇殺罪。然而使人驚奇的是,陪審團判斷湯瑪斯是在6月17日左右被殺,並認定布利特爾是兇犯。驗屍官逮捕了他。1965年的春季巡迴審判期間他在格羅斯特受審。
  布利特爾的辯護律師與內政部病理學家和昆蟲學家商量,要對我的推斷進行一次嚴格的盤詰。好在我已將那個星期天下午在樹林裡找到的蛆蟲裝入瓶子裡,因為昆蟲學家應該檢查和核對這些蛆是否真正的紅頭青蠅的幼蟲。
  當皇家律師質詢時,我儘量清楚而又簡短地介紹了這些很肥的三齡幼蟲,尚未化蛹。我進一步說明了卵到孵化以及化蛹前蛆發育的三個階段。把這些時間加起來,我說:「在時間問題上,我毫不懷疑,這個男人已經死了10天左右,最少9至10天。」
  皇家律師很快結束質詢。這時天已黃昏。他與他的顧問商量,在盤詰我之前,不想給辯護律師討論我的證據。但布利特爾的辯護律師卻同樣是一個精明的策略家。
  「大夫,」他開始了,「讓我假定」』——律師喜歡使用這個詞,而不用「我相信」——「對移去樹林裡那具屍體的覆蓋物的各個階段你都作了記錄?」
  「是的,我把記錄帶來法院了。」它們就在我面前。
  「閣下,」辯護律師繼續說,「我打算要求用複印機將這些記錄複製並于明天早上發給陪審團成員。」
  法官同意了,辯護律師畢竟能在盤詰我之前和他的顧問磋商。而我也希望他們會幫他提出一大堆問題來考驗我的鑒定中的觀點。
  第二天早晨,律師開始說:「大夫,對於你的筆記及其中的草圖,我覺得比警察的照片更能幫助我瞭解屍體所躺的位置!」
  我松了口氣,他並不準備非難我的證據。但是,還有昆蟲學家,他肯定比我更瞭解青蠅和蛆蟲的習性,如果有人能在我的鑒定中挑毛病,那只有他。律師對昆蟲學家說:「教授,你已聽了這一案件的所有證據,你能不能告訴法庭,在諸如產卵和幼蟲的孵化時間等方面在什麼地方您的觀點與辛普遜教授有不同嗎?」
  這位卓著的昆蟲學家用手理了理他那纖細的頭髮,以愉快的表情朝我看了一看。是不是他準備剁我千刀而自娛呢?
  「好!」他仍然微笑著說:「我並不能肯定有任何事情我真正……」
  「教授,」辯護律師頗為絕望地打斷說,「我們能不能同意一件事?」他的證人點頭同意他說下去:「讓我們假定某一天紅頭青蠅半夜在屍體上產卵……」
  「我的天啊,不?」昆蟲學家喊道:「沒有一隻自尊的紅頭青蠅會在半夜產卵的。也許在中午,但決不會在半夜!」
  在聽眾那邊可以聽見在捂著嘴咯咯地笑的聲音,律師和記者都用手遮著他們的嘴在笑,甚至法官的臉也在抽動。可憐的辯護律師想再試一次。
  「那麼,教授,你認為要多長時間才孵化呢?」
  「哎呀!這就要看情況了。」教授似乎對他所產生的效果滿不在乎:「你看,在天暖時……」
  「是的,教授,我們知道,6月天氣暖和,」律師匆忙插嘴,「要經過幾個鐘點,第一批蛆蟲才孵化出來呢?」
  「我同意辛普遜大夫的意見,」昆蟲學家說,看起來好象他希望每個人都為此高興,「就是說一齡幼蟲需要8至14小時,至於……」
  「而且這些蛆蟲會馬上鑽進屍體的組織裡去,是嗎?」
  「唷!蛆蟲是很古怪的小魔鬼。」昆蟲學家很有吸引力地說:「假定這是一具死屍,」他取來一個火柴盒,放在證人席的旁邊,「假定你有一百條蛆蟲在這裡,」他把手攤開來表示,「99條會向死屍爬去,但那第一百條小魔鬼可能轉向其他方面去。」教授轉過身去,完全忘記了他在什麼地方。
  法官先生的臉再一次抽動,皇家律師幾乎沒有勇氣交換眼色。陪審團看起來全部松了口氣,而且都很高興。辯護律師卻把眉頭皺得深深地,冷冰冰地對教授講他沒有什麼問題要問了。
  但是,被告有三個以上的證人,他們全都不接受起訴。
  首先,羅伯茨說6月20日在格羅斯特公共汽車站看見湯瑪斯並且和他談過話。「你好,羅伯茨,」湯瑪斯向他招呼。
  其次,是萊迪尼的查理斯夫人說在6月21日看見湯瑪斯沿著大路走向布列克尼村。她記住那一天因為那天是一年中日子最長的一天。當時正在乘車,只瞥見他一眼,但她肯定那就是她認識的湯瑪斯。最後,布列克尼百貨商店的一位女售貨員也說6月21日在她的商店裡見到場瑪斯買火柴。他是老主顧,她記得這個日子是因為她剛好給她母親一張支票。
  皇家律師再三盤詰這兩個婦女,因為時間已過了將近九個月了,可能會記錯。他問她們6月21日和6月20日還幹了什麼事情?還發生了什麼事情?當時湯瑪斯穿什麼衣服?等等。但她們都無法回答清楚。
  最後陪審團都認為我提出的蛆蟲孵化的習性比布利特爾的三個證人關於被告不在現場的證據可靠得多,便斷定布利特爾犯兇殺罪。最後判處他無期徒刑。
  這件案子特別使我滿意。因為我堅持我對死亡時間的推斷,使我在警察、檢察官、律師以及報界都出名了。要是我錯了,他們是會使我當眾丟臉的。

  (伍新堯 郭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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