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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加拿大的史蒂文審判


  1967年,哥倫茲出版社送給我一本新書——伊莎貝爾·萊博達伊絲著的《史蒂文·特魯斯科特審判》,要求我進行評論。他們也送一本給法蘭西斯·坎普斯。他明確表示同意這本書,告訴哥倫茲,他「認為醫學證據不可能經得起認真仔細的研究。」還補充說他「不反對」他們公開他的主張,當然事實上也這樣做了。為了避免和坎普斯進行公開爭論,我只把自己的意見寫了一篇書評投給了《法醫學雜誌》。我說,在我看來,萊博達伊絲小姐對加拿大警察、他們的病理學家和加拿大法庭進行了一種沒有事實根據的、存有偏見的、感情用事的批評。哥倫茲在他們的出版廣告或這本書的封底裡完全沒有引用我的評語,這是不足為奇的。
  然而,這本書銷路很廣。整個加拿大出現了不平靜的局面。一個以前我在蓋氏醫院的學生,那時在加拿大當醫生,寫信問我能不能「為了正義」出面干涉。我照辦了。但這是出於加拿大政府的邀請;同時這樣做是為了支持那些受萊博達伊絲那支尖刻的筆公開鞭笞了的人,他們迫於公眾的要求不得不讓步進行複審。我不久就去到加拿大,為的是去對一個青年人進行複審。他因為謀殺案已被監禁了八年。
  1959年兇殺案發生時,史蒂文·特魯斯科特才14歲。他的父親是加拿大皇家空軍的準尉,他的一家住在安大略省哥德利奇附近的加拿大皇家空軍基地家屬宿舍。琳妮·哈珀,一個飛行員的12歲的女兒也住在這個基地。他們兩個在學校同級念書,互相很熟悉。
  1959年6月9日,星期二。琳妮和她的父母坐在一起吃晚飯,有火雞、酸莓果醬、豆子、馬鈴薯和「顛倒的」菠蘿蛋糕。當時大約是下午5點鐘。一刻鐘以後,她在洗碟子。然後她就出去到校舍旁邊的一塊草地上參加女童子軍會。
  大約下午7點鐘,史蒂文穿著紅色長褲,騎著他那輛綠色的賽跑車,來到這塊草地。琳妮走過去,別人看見他們在一起友好地談天有幾分鐘。後來,大約7點05分,兩個婦女看見他們扶著自行車橫過草地去到鋪了石子的縣公路。琳妮搭坐在單車的梁杆上,史蒂文踩著車向北騎去。
  離學校大約一英里遠,這條公路就跨過貝費爾德河,橋下有一個游泳潭。那晚人們成群結隊去游泳,因為天氣很熱。7點鐘後不久,碰巧有兩個小孩出水上岸回空軍基地。一個叫理查德·格拉特利,12歲,騎自行車;另一個菲利浦·伯恩斯,11歲,步行。
  就這樣,史蒂文和琳妮騎車往北,理查德和菲利浦往南,都在這條路上,因此必然會碰頭。果然,大約7點25分時理查德見到了史蒂文和琳妮。以後他們仍然沿著稱為「勞遜叢林」的路旁小樹林往北走。但菲利浦跟在理查德後面走卻沒有見到他們。儘管他走在理查德後面不遠,而且在7點30分到家,但他十分肯定在路上沒有見到史蒂文他們。他的話得到進一步的支持,因為當時有兩個一塊兒玩的夥伴出來找史蒂文,問菲利浦看見史蒂文沒有,菲利浦說沒有。顯然推論只能是史蒂文和琳妮在理查德過去以後不久就離開那條大路,離開的地方仍然在勞遜叢林一帶。
  大約8點鐘,別人又見到史蒂文一個人在校園。「你和琳妮幹什麼去來,扔下她一個人去喂魚?」一個男孩問他。他外表很平靜地說已經帶她到8號公路,那個地方大概在游泳潭北面1/4英里和縣公路交叉處。他跟他的兄弟和一些朋友一起走了幾分鐘,然後就回家了。
  當琳妮在9點15分還沒有回家時,她的母親出來找她。她的父親,飛行員哈珀也出來尋找。最後報告空軍警察說琳妮失蹤了。安大略省警察局於11點半接到通知。11點40分不僅在警察的無線電網而且在這個地區的商業電臺也一起廣播了她失蹤的消息。空軍警察和地方警察一清早去搜查倉庫和空房子。早上7點45分飛行員哈珀聽說有人看見琳妮和史蒂文在一起,就去找他。史蒂文說他帶她到第8號公路,她搭別人的便車走了。這種情況哈珀聽來是十分不可能的,因此他直截了當地問這個男孩「你肯定嗎?」史蒂文說他肯定。
  後來在早上警察問史蒂文,他補充了同樣的故事:「她搭一輛灰色的有黃色金屬執照牌的1959年查佛羅裡牌汽車。」黃色金屬執照牌意味著一輛「密執安」汽車。這一情況又通過警察無線電廣播,也沒結果。到天黑時仍然不見這個姑娘,一點線索也沒有。
  第二天,星期四,警察和空軍組織了一隊人肩並肩地搜索勞遜叢林。下午2點鐘,發現了琳妮的屍體,上面蓋了一些樹枝,仰臥在離公路不夠100碼的矮林中。她除了罩衫和汗衫外沒穿其他衣褲。罩衫被撕爛,且用來緊緊的勒著她的脖子,其他衣服丟在周圍地上。
  牛津大學畢業的約翰·潘尼斯頓大夫是這個省的法醫病理學顧問,在下午4點45分到達現場。他看見這個姑娘的兩腿叉開,在她的兩腿之間有兩個小土堆,大概是由一個男人的鞋子在強姦她時堆成的。地面有一個很明顯的波紋狀鞋掌印。
  由於近兩天的氣溫熱得和熱帶差不多,加速了屍體的腐敗。死者的陰道已經爬滿了蛆蟲,陰道口皺襞的擦傷和撕裂已被破壞。潘尼斯頓發現陰唇有些皮下出血和腫脹,但因腐敗得厲害,很難證實任何細節。在會陰處,他沒有發現精液或血性液體。
  潘尼斯頓檢查完屍體後,把她轉向左側,讓警察攝影屍體底下的地面(這一步後來被證明是很重要的步驟)。同時潘尼斯頓在樹葉子和泥土上仔細尋找精斑或血痕,但沒有什麼痕跡。後來將屍體搬到停屍室,在當天下午7點15分潘尼斯頓作了屍解。陰道拭子發現裡面含有精液。琳妮的屍體附有許多嫩枝和長在下面的小樹的印痕提示她不僅是躺在那裡,她還曾被人用力將背部壓在地上。死亡原因是勒頸引起窒息。
  她什麼時候死的?所有指征中最有意義的——屍體溫度下降情況——已不再可取了。因為在18至24小時內屍體完全喪失了原來的熱量。屍僵是所有因素中最不肯定的,雖然其化學變化已經比過去了解得較多,也已經「緩解」。但警察能精確地告訴潘尼斯頓,琳妮最後一餐進食的時間和吃了些什麼,這樣他就可以計算一下她胃內食物殘留的情況。潘尼斯頓知道胃排空時間不是一個數學問題,而是決定於情緒因素,也決定於食物的量和種類。恐懼使它減慢,但憤怒加速胃排空,兩種情況都有可能。嚴重的損傷能麻痹所有的胃腸運動,但這姑娘直至她死之前並沒有受到任何損傷。在權衡了所有這些因素以後,潘尼斯頓寫道:「我認為很難相信這些食物能在胃中停留二小時那樣長,除非出現一些複雜的因素,但我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如果最後一頓晚餐是在下午5點45分吃完,我認為可以下結論說:死亡發生在7點45分之前。」潘尼斯頓沒有參考任何屍解外情況就作出了這個有說服力的推算。那時實際上史蒂文還沒有被懷疑是罪犯。潘尼斯頓提取胃內容物送到檢察總長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胃內容物和她在星期二黃昏那餐吃的東西完全一樣:肯定是她的最後一餐。
  開始時史蒂文並沒有受到懷疑,因為他講的話聽起來很有道理,就象偵察警長格拉漢後來說的他沒有想到一個14歲的男孩會犯這類罪行。但是在史蒂文的證據和菲利浦的講法之間有這樣明顯的差異,而在勞遜叢林中發現琳妮的屍體以後他那種稱琳妮搭便車走了的說法看來更難以使人相信了。兇手從來不將他的受害者的屍體搬近自己的家;此外,潘尼斯頓大夫早就已經證明,幾乎可以肯定琳妮就在她屍體躺的地方被人強姦並被殺死。因此,史蒂文關於和琳妮分手的那些話,最初除了她的父親以外其他人都深信無疑,現在受到嚴格仔細的檢查了。當問他看見她在8號公路搭車時他在哪裡,他說他站在游泳潭旁的橋上,離她約有1/4英里。在相距那麼遠的地方,他能將汽車看得那麼清楚,甚至連金屬執照牌的顏色都看清楚?格拉漢決定再一次審問這個青年。
  就在6月12日,星期五下午7點鐘,屍解後24小時,史蒂文被帶到哥德裡奇警察局。差不多三小時以後,警察帶他到空軍基地作醫學檢查。取得史蒂文父親的同意後由他們的家庭醫生阿迪森大夫檢查。他在史蒂文的陰莖上發現斑痕。他說陰莖的「每一側都有擦傷,時間二到三天,大小約有一個25分錢的硬幣大。」那時,距琳妮失蹤以來正好是二天。一個加拿大皇家空軍醫宮布魯克斯大夫同時也進行檢查,意見一致。兩位醫生都認為這些擦傷是進行強姦的結果。他們還在他的腿背發現一個傷口,也是二到三天的時間,可能是圍在發現琳妮屍體的那一地區的鐵絲網的倒刺刮傷的。
  在對史蒂文進行醫學檢查的時候,警察在他的家裡進行搜查。發現了他那條紅色長褲,剛洗熨過,單獨掛在地窖的晾衣線上。膝蓋處發現青草的斑痕,在與史蒂文腿後傷口相應的地方有撕裂。已經知道史蒂文有一雙波紋狀膠底的鞋子,而且別人說琳妮失蹤那天晚上他穿著這雙鞋。但警察找不到鞋子,事實上再也沒有找到:難道他將這雙鞋子毀了?
  這個青年堅持他原來的講法,但那天晚上,皇家律師決定指控他犯兇殺罪。青少年和家庭法院法官允許他暫住在縣監獄裡,於6月13日,星期六早上3點,他被拘入縣監獄。
  在審判他時有三個男孩作證替他辯護,一個說他看見史蒂文和琳妮在游泳潭旁的橋上,騎自行車朝北走;另兩個孩子說他們在同樣的地方看見史蒂文;但是當警察訊問,甚至當他們聽說史蒂文被拘留時,他們都沒有再說這些。他們這種說法僅在6月16日露頭,當時史蒂文的父親試圖收集一些證據替他的兒子辯護。
  史蒂文被裁決犯兇殺罪,然後被投進監獄,直至八年後哥倫茲出版了伊莎貝爾·菜博達伊絲的書之前,人們早就忘記這個案子了。這本書對這個案子的定罪引起了一場批評的風暴,加拿大檢察總長要我仔細閱讀這本書,並且對作者所說的話進行評論。
  就象我在評論這本書時說的,據我看來,這本書太過感情用事而不是對案件正當的批評。它的傾向性很強,荒謬無理,醫學材料很少。作者依靠的是早已過時的教科書:1929年版的格萊斯塔著的《法醫學》,和一本同一時期的《法醫學新進展》。我非常驚訝地得悉法蘭西斯·坎普斯不僅贊同哥倫茲的書,而且還寫了一封私人信給英國檢察總長表示他關注這一判決——這是在案子後來重又平靜之前他感到很悔恨痛心的一封信。
  在我看加拿大檢察總長送來的案件報告之前,重看了哥倫茲那本書。當我讀了潘尼斯頓那篇長而詳盡的屍解報告時,越來越對他欽佩。他以極大的耐心,全面而熟練的技巧注意到明明又是一個兇殺案。我看過許多這樣的皇家律師和被告辯護律師的報告,在三十年裡頭,我記得沒有看過比這更全面透徹更細緻的報告或更為公正的推斷。我很想知道他是從哪裡學出來的,後來得悉他在牛津獲得學位。「我最後一次考試是你考我的!」當我們後來會面時這是他對我說的第一句話。遺憾得很,這個傑出的病理學家在複審後不久就於渥太華逝世——這時他正處於盛年;當時我想這次複審對於他來說也是一次過重的負擔。
  萊博達伊絲小姐的某些批評意見純粹是由於無知。關於陰道拭子,她問為什麼不作精液的血型鑒定:史蒂文的血型已經知道,如果他是分泌型(有75%的人是屬分泌型①(①文中指的是ABO血型,有分泌型和非分泌型之分。現在還可以測定精液AK、PGM等酶型。——譯者)),其精液的血型就相同。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已經作了陰道拭子的血型鑒定,而且和他的血型相同,但碰巧琳妮也是同一血型,而且也是分泌型。這樣精液當然就會與陰道的粘液混合。因此這一項可能的證據就不得不拋棄。
  在其他方面,萊博達伊絲小姐都用虛構出來的資料掩蓋這個案件。例如,她說:「是在琳妮死了以後,兇手才去打好脖子上那個結的。因為除了要使所有東西都搞得整齊一點的奇怪想法外沒有其他可能原因。」既沒有什麼證據證明他有這種行動,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有這樣的動機。
  關於琳妮被人用她的罩衫絞死的論點方面,萊博達伊絲小姐只簡單地說:那是不可能的。她如果更聰明一點,應該說她沒有看見怎麼可能那樣做。因為當我們用同樣普通的罩衫在一個女警察身上重演絞勒的時候,我們就能夠證明那是完全可能的。
  萊博達伊斯小姐也曾正確地說過:在審判史蒂文出示琳妮的罩衫時,有一部分已不見(撕掉)了。但她卻毫無理由地爭辯說,這就是皇家法庭處理這個案子的致命缺陷。琳妮的罩衫少了一塊沒有什麼神秘的。當我們重做絞勒過程之後,潘尼斯頓非常準確地證明了這一部分是怎樣分開的。「從那裡割開,」他說,指著那個結扣。我就割斷了當時使用的那件罩衫。果然就是原來那件罩衫上丟失的那一塊掉了下來。潘尼斯頓就曾在斯特拉福那間光線很差的停屍房室進行屍解時割斷了那件罩衫的結。當時那間停屍室擠滿了醫生、警官、攝影師以及他們的照相機架子。去掉這個結子之後,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屍體上,這塊割下的罩衫無疑被忽視或被遺忘了,後來被停屍室工人掃走,倒掉了。
  潘尼斯頓的報告和警察在現場拍攝的質量優良的照片,不容置疑地證實琳妮就是在她的屍體所躺的地方被強姦殺害的。這就排除了萊博達伊絲小姐的爭議,她支持史蒂文編造的話,就是說史蒂文看見琳妮在8號公路搭乘一輛汽車,她就被別人綁架,在這一地區之外被殺死。萊博達伊絲小姐還寫了許多困惑不解的皮膚撕裂和出血,而這些傷痕對於許多類似的性兇殺案來說是十分簡單十分常見的:左腿有一條長形擦傷,左肩胛部的挫裂創——萊博達伊絲小姐稱之為「皮膚長條狀切開」——以及她手背、腿上和軀幹等處各種各樣的小切創、壓擦痕,所有這些照片上都顯示得清清楚楚。照我看來,這些正是在受害者抵抗時被壓在長有小灌木的地面上時出現的傷痕。
  當我第一次考慮萊博達伊絲小姐對本案實驗室工作的批評時,我相當猶豫地問本案的病理檢材或標本是否保存或存檔。答案是肯定的。當我到多倫多參加1966年7月的討論會時,我就發現除了食物殘渣以外,每一個實驗室標本、所有塗片、所有的顯微鏡玻片(很多)都仍然保存在安大略州刑事實驗室檔案裡。一個從事實際工作的病理學家不能不欽佩這種對每一個法醫學和刑事科學的證據的細節在八年之後還完好地保存著各項記錄的徹底精神。我們當中很少人能與之相比。我不知道萊博達伊絲小姐在她提出批評之前是否曾請過專家檢查科學證據或醫學所見,而這方面她幾乎是一無所知的。我發現,她沒有這樣做。相反,她依賴的是非常過時的1928年和1929年版教科書,她詳細地引證了這些書中的話。
  她還從同樣古老的書中廣泛引證來反對把胃內容物作為推算死亡時間的一個指征。這一方面潘尼斯頓做得又是了不起的透徹。他注意到胃內容的情況和量,記錄了胃內容物只有很少一點進入小腸的一小部分,並且把這些都拿到實驗室作了檢查。使我在八年以後能重新在多倫多檢查每一個實驗室證據,此後在1967年10月複審時提出我的報告。
  三十年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和其他任何案例一樣,本案精確的死亡時間也是證據的重要部分。因為許多都取決於它,所以加拿大檢察總長本人和他的高級律師唐·斯科特來倫敦拜訪蓋氏醫院醫學院的亨特教授,他是胃排空問題的世界權威。當加拿大檢察總長辦公室從多倫多打電話來要求進行會商時,我碰巧與紐約法醫總鑒定人米爾頓·海爾朋大夫在哥本哈根病理學會上一起開會。我請海爾朋先生和我一道回倫敦,因為我也想徵求他的意見。你想像一下,一個加拿大檢察總長,一個高級律師、一個英國的和一個美國的法醫學專家到倫敦教學醫院和胃排空方面的專家會面時的情景!但是由於萊博達伊絲小姐、哥倫茲、坎普斯和加拿大報刊掀起公眾對史蒂文案件如此廣泛的焦慮,我決心千方百計去證實真理。
  亨特教授表示了這樣的觀點:「潘尼斯頓大夫作出的結論與我對文獻的仔細研究和在這一特殊領域中15年多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是一致的。」……他最後說:「我完全滿意潘尼斯頓大夫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的正確結論。
  對史蒂文的複審在渥太華最高法院進行,由11個老資格的法官組成「陪審團」,法院主要關心的是醫學證據。大多數原來的證人重複了他們的證據。偵察警長格拉漢(不久後成為安大略警察長官)和潘尼斯頓大夫在史蒂文非常能幹的律師馬丁先生的盤詰時毫不動搖。在示範如何撕和縛布條時,一個可愛的警察姑娘扮演「受密者」的角色,這一點得到了意外的戲劇性的收穫。當將取衫割斷時,那塊缺失的衣服布條不僅掉下來,而且飄到板凳底下看不見了——正好是在斯特拉福那間光線既差又很擠擁的停屍室裡「遺失」的很好證據。對於這種十分意外的事情我幾乎喜形於色。
  被告辯護律師請了馬裡蘭州巴爾的摩著名的美國病理學家佩蒂大夫來支持史蒂文所說的看見琳妮在第8號公路搭車走了的說話。佩蒂有點輕率地說死者面頰和左肩前面的蒼白部位說明死者在死後某個時候所躺的位置與屍體被發現時所躺的位置不同。他想使辯護律師作如下的推論:這種情況是由於屍體被丟進汽車行李箱時引起的。但佩蒂先生似乎忽視了一張照片的意義。臉上和左肩部的壓痕很清楚是在將屍體轉向左側以便拍攝其底下的地面的相片時造成的。佩蒂先生試圖給法庭證明嫩枝長在地面就會象分散在桌子上的許多圓珠筆一樣——他做給大家看。但這種圓珠筆的證明沒有人相信,因為大多數的法官無疑都親身去過一塊粗糙的未曾修剪過的灌木林地。琳妮是在這個地區之外被殺的說法受到海爾朋的致命打擊。「什麼?」他用很重的美國口音大聲問。「把她殺死之後又把她拖回她家附近,同時把她的鞋子、衣物等丟在她的周圍?這簡直不象話?」這就是我在法庭清消楚楚聽見的「一席」談話,辯護律師再也沒有繼續談這個問題。
  後來他們又要求佩蒂大夫支持這樣的觀點:這個女孩子可能在7點45分以後才死。佩蒂說在照片上所見到的腰背部呈拱形提示屍僵的程度比潘尼斯頓大夫所注意到的顯著得多,好象這種拱背現象是一般正常人所沒有的。我說「聽見一個病理學家提出這樣一種看法,使我感到非常驚訝!」。而聽到佩蒂大夫提出皮膚上的「鵝皮樣變①(①鵝皮樣變,指皮膚受寒冷刺激,豎毛肌收縮後引起的皮膚疙瘩。——譯者)」表示比潘尼斯頓所測出的屍僵更為顯著的意見,同樣使我感到驚奇。
  辯護律師沒有請亨特教授,因為他讓我引用他關於胃排空的看法來支持我原先的報告。我需要補充的就是,在沒有任何相反的證據時,必須確認琳妮的胃是按正常的平均速度排空的。盤詰時,馬丁引證了我寫的簡明法醫學教科書,並問我此書有沒有談到根據胃內容物來判斷死亡時間的可靠性。我同意沒有,但我說那本書是寫給醫學生的,而且不可能包羅萬象。如果我的學生看到刊登著我的證詞的金斯頓《輝格黨標準報》,無疑他們會很高興的,他們最後會說,這是「可以理解的」!
  一個辯護律師請來的病理學家極力堅持琳妮「可能在一小時內死亡——或多至9或10小時』,因為依賴胃排空情況會把調查官員帶到危險的錯誤道路上。但坎普斯在起初提出批評意見以後,對他自己的律師說:「潘尼斯頓大夫的結論是非常公正的。」坎普斯不能「提出什麼證明」來了。
  對坎普斯來說這是一次使他受到慘重損失的審判。當時唐·斯科特站起來盤詰他寫的信。「請看看這封信吧,並且請你告訴法庭,信上是不是簽了你的名。」
  坎普斯接過信,他的臉色明顯地在變。「是的,是我寫的。這是一封私人信件,而且……」
  「請別介意。我打算讀給大家聽聽。」
  這是一封坎普斯寫給英國檢察總長的信。信中主動提出,如果進行再審時,他將給加拿大那位被判刑的青年提供證據。
  在大庭廣眾之下,坎普斯臉色鐵青。顯然他是想用這個辦法向檢察總長拉生意。斯科特痛斥了他這種不道德的行徑,然後就把這封信撕爛,一片又一片。坎普斯怒目瞪著我,把這看成是我在幕後策劃的。當斯科特做完這一切之後,坎普斯紅著臉,顯然非常惱怒,沖出法庭,連他的公文包也忘記了!斯科特對我微笑,臉上現出勝利的喜悅。他從未告訴我如何得到這封信,我也不想去問。
  史蒂文,那時已是22歲,最後為他自己辯護作證(最初審判時他沒出庭)。他否認在縣公路上看見過說自己見到他的那些證人。他解釋說陰莖上的傷痕在拘留他前六個星期就已經有了(如果真有的話,他卻未曾為此事去請教其他人。而且在他被逮捕後檢查發現潰瘍時,他卻從來沒有說它們己存在六個星期了)。對這種異常的損害經過許多爭論(包括他被拘留期間一位皮膚病學家認為這是過敏性皮疹)以後,皇家律師接納了這種意見,即認為先前確實存在有病損,但同時也認為陰莖的這種病損由於強姦而惡化了。
  史蒂文也象坎普斯一樣,聽著法官將他所寫的對他自己極度不利的信給大家宣讀。他一面表示服從判決,一面又寫信給保釋委員會,要求給他「一個機會,以便證明一次嚴重的錯誤」將會保證他「不會再犯另一次錯誤」。法官問他,如果他真的是清白無罪的話,為什麼要寫這封信。他說他認為如果「繼續為自己的清白辯解」時,他就會「更少有機會出去。」一直到審判那天都在堅定地支持他的報紙也顯然在為他那封信擔憂。
  在聽取證據期間加拿大民情激動,而審判期間每天晚上萊博達伊絲小姐都在電視中出現,詳細敘述白天在法庭發生的事情——加拿大人公共關係的一個令人驚奇的特點。但是由11個老資格刑事律師法官組成的陪審團卻不可能受到這方面的影響。在這一事件中,皇家律師和潘尼斯頓獲勝。法院駁回史蒂文的陳詞和相反的醫學證據,決定維持原判。史蒂文被送回監獄。由於公眾對他有些同情,1969年夏天他被解放出獄。
  「從常識來講,在這樣短的時間內這個男孩強姦了這個姑娘,勒死她,然後又那樣平靜,那樣鎮定地回到家裡,這可能嗎?」
  我在給法醫學會宣讀這一案例的論文後,在討論時有人問我這個問題。回答時我講了這樣一個案件:在滑鐵盧車站有一個妊娠晚期的姑娘。為了去廁所,她叫她的男朋友先走。這位男朋友後來肯定說她僅僅離開了七分鐘。因為他們要去坐火車,男朋友一直注視著車站的鐘。她從廁所出來時,拿著一個很重的旅行箱,不再懷孕了。他們趕上了火車。多數人都會說這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個姑娘到廁所,生孩子,收拾好然後又坐上火車卻只用了這樣短的時間。可是這卻是事實。
  同樣,史蒂文也有足夠的時間作案。奇怪的是這一點辯護律師沒有提出,法院也沒有提出。瞭解罪犯在犯罪以後的行為的那些人對史蒂文的平靜就不會感到驚奇:看看黑格、希思、漢拉第或……案子,很多都是類似的。

  (伍新堯 祝家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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