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一頁
前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22.奸殺幼女與虐待兒童


  可能所有犯罪活動中最可鄙的要數強姦和謀殺幼女案。的確,當犯人被傳授審時,人群是如此憤怒,婦女們擠入通向法庭的通道,揮舞拳頭,高聲怒駡。受害者年齡多在五、六歲至十二歲上下,並且多是聰明伶俐的小娃娃。在發現孩子被殘暴地強姦和扼殺,有時被打得體無完膚之前,那些不幸的母親由於憂傷和焦慮,常常「神志失常」,她只能想像兇手是一隻野獸。對於公眾來說,他的確是一個惡煞,當他進入法庭受審時倘若沒有警察的保護,婦女們在法庭外就會把他私刑處死的。對於精神病學家來說,他只不過是個性欲倒錯的人。
  犯罪記錄不幸地充滿了這類案例,連我個人的檔案裡也保存了一些特別令人毛骨悚然的例子。下面重述其中的三例。
  1951年7月8日,星期日,一個名叫克裡斯廷·布徹的七歲半女孩帶著心愛的黑色陶瓷洋娃娃,離開了溫莎市她的家。她母親見她整個下午站在著名的拳擊家「糖」雷·魯賓遜的總部附近,當她終於沒有回家時,溫莎地區,倫敦附近六州和首都地區的警察都接到了告警。
  以後兩天,在各個公園,灌木林,泰晤士河沿岸,蘭尼米德草地以及溫莎市大公園進行了徒勞無功的搜索。然後,7月10日黃昏,兩位到溫莎去的旅行者經過籠罩在溫莎城堡陰影下的史蒂文草地時,發現了她的屍體。克裡斯廷躺在長草叢下,手裡捏緊那個黑色大洋姥掛,她的藍色雨衣蓋著她的身軀,覆蓋著她那被弄髒的臉蛋。
  警察被叫到觀場,而後是郡刑事偵察局長瓦爾特·克倫拜。他打電話到倫敦找我,我立即與秘書瓊一起去現場。當我到達現場時,倫敦警察廳實驗室的喬治·沙特警長也在那裡。
  淩晨一時,那美麗的皇家遊覽草地現場是陰森淒涼的。雖然還是一片昏暗,但城裡橙黃色的光芒交織於天邊,襯托出古城堡漆黑的輪廓。在車燈眩目的照射下,我們全都蹲在或跪在屍體周圍,開始收集可能作為證據的每一樣東西、每一點碎屑。為了對付律師在法庭上的質詢,淩晨一時在廣闊的土地上進行的現場工作必須做得象中午在一家舒適的派克萊思酒店一樣好。我們必須尋找每一樣東西。
  克裡斯廷是被人用她的藍色雨衣上的腰帶纏頸打了雙結後勒死的。草地的一撮草被捲入結內,這表明屍體所在地正是她被殺害的地點。她在死前和死後均被殘暴地強姦過。
  一小時後,我在溫莎市愛德華七世國王醫院驗屍室進行了屍體解剖,沒有發現一點有用的線索。她的指甲剪得短短的,刮屑中未見異物。警察檢查她的洋娃娃,只發現她自己的指紋。首都警察廳實驗室的霍登博士保存了衣服碎片、頭髮和血液,以及泥土和青草的標本,希望與某個嫌疑犯的大衣或鞋子作對比。雖然由著名的倫敦警察廳偵探柯林·麥克多哥警長負責此案,但是,在相當大的範圍內都沒有發現嫌疑犯。殺害克裡斯廷的兇手逃跑了,就象許多殺害兒童的兇手一樣:他們以采「大黑莓」的諾言或用「糖果」將一些小女孩誘拐離開街道或進入樹林,少數受害者還活著。
  小孩子是容易受陌生人誘騙的,正如著名的加拿大病理學家博伊德有一次寫道:「生命的小蠟燭是容易吹熄的」,他們不是攻擊者的對手,攻擊者容易逃脫應有的懲罰。這類案件對任何警察都是很難解決的,但又是最重要的,因為攻擊者可能象斯特拉芬那樣有一股壓抑不住的衝動去反復犯罪,例如下面的兩個案例。
  一個住在特威克南的12歲女童子軍,簡稱為巴巴拉(由於顯而易見的理由,不用她的全名),被一個男人誘拐到一輛汽車裡,開到一個空曠的地方,侮辱了三個小時,最後被強姦了,幸而末被殺害。相反地他將她載回到離她家不到一英里的地方。她保存著自己的理智,準確地敘述了那個男人的模樣:一個年約40歲的黑髮矮胖子,右臉頰有一個「海星」形的傷疤;她還準確地說出那輛汽車是黑色的瓦克斯霍·韋溫牌。
  此案發生在1960年9月9日,警方正在進行按部就班的偵查。10月28日,另一個童子軍又失蹤了。她11歲,叫布倫達·納什,住在海斯頓,離巴巴拉家約3英里。警察打聽當地有沒有人在她失蹤的那天晚上看到一輛黑色的瓦克斯霍·韋溫牌汽車,結果有兩個人恰好在當時當地看到那輛車停下來和開走。證人中的一個名叫韋克菲爾德的男人認為他可能辨認出司機。
  倫敦警察廳的希克森探長負責此案,他組織對附近區域的搜查,並且派遣下屬警官查詢住在該地區的所有黑色瓦克斯霍·韋溫車車主。11月24日,即布倫達·納什失蹤了差不多四個星期後,尼克森巡佐查訪了一個名為阿瑟·艾伯特·瓊斯的男人。他住在漢斯婁,離布倫達家僅一英里。此人44歲,家裡有妻子和一個16歲的兒子。他膚色黝黑,身材壯實,右臉頰上有一個傷疤。布倫達·納什失蹤那天晚上,10月28日他在哪裡?
  「到貝肯漢我的小姨子那裡去了,」他說,「我的妻子和我一道去參觀一隻吸塵器」。
  次日,尼克森巡佐訪問了瓊斯的小姨艾爾德裡奇夫人,她證實他不在犯罪現場。這條有希望的線索看來斷了線。又經過兩個星期多一點之後,於12月11日,星期日,三個小男孩在坎伯裡附近雅特裡空地玩「牧童和印地安人」遊戲,他們看到一隻女孩的鞋子從一條溝底鬆開的野蕨下伸出來。再仔細一看,他們發現那鞋子連住一隻腳!警察趕來,拉開上面的枯草,砍斷矮樹叢的樹枝後,發現一具腐敗屍體,穿著女童子軍制服,佩帶第五海斯敦連隊的肩章。「布倫達找到了」的大標題出現在第二天早晨的各家報紙上。
  那個星期日的下午,我正在特靈的鄉村別墅裡看書,電話鈴響了。
  「先生,我是探長瓊斯。我們在坎伯裡有一個案件。您能來嗎?在雅特裡空地,先生。好,坎伯裡大橋見。」
  那天寒風刺骨,細雨濛濛,當時又快天黑了。但是沒有別的選擇。我穿上一雙威靈頓長靴,驅車到坎伯裡大橋,見到華爾特·瓊斯探長。他是我所見過的最為傑出和成功的一位刑警。他擔任漢普郡刑事偵查局長八年,每一個他偵查的謀殺案都破案了。雅特裡空地剛好在瓊斯的管區內,因此當屍體被發現時,他就從倫敦警察廳的希克森手裡接辦了這件案子。
  瓊斯特別叫了一輛消防車到現場,以便我能在弧光燈照耀下檢查屍體。次日,在奧爾得修特的劍橋醫院,我作了屍體解剖,瓊斯在場。
  我認為,她死後躺在那裡大約六個星期。我們知道她失蹤已經44天了。她是被扼死的。掐壓她的頸部不是短暫的行為,因為窒息徵象表明至少必須持續扼壓15~30秒鐘。她的頭部還遭受了打擊,但並非致命傷。她曾經掙扎過。強姦未遂,她的燈籠褲和汗衫零亂不整說明有性犯罪的企圖。她的外衣上附著一些外來的綠色纖維,她頭部下面發現一段項圈。她的屍體位於離坎伯裡-雷丁公路幹線約20碼處,距海斯敦她家25英里上下。
  華爾特·瓊斯下令對所有關於布倫達失蹤的陳述進行徹底的覆核,因而導致了對他的同姓者、有傷疤的阿瑟·艾伯特·瓊斯不在犯罪現場的重新核查。後者被請到警察局,以幫助警方進行調查。12月29日報紙的大標題是「布倫達案:嫌疑犯己捕獲20小時」。報紙沒有能談到的是,阿瑟已被置於辨認身份的行列中,女童子軍巴巴拉認出他就是9月9日強姦她的罪犯。
  阿瑟被指控犯罪,並在押候審,瓊斯探長親自去見艾爾德裡奇夫人,她的防線垮了,承認她的證詞(因看吸塵器而不在犯罪現場)是假的!不論阿瑟還是他的妻子都沒有在10月28日布倫達·納什失蹤的那天晚上來訪問過她。
  兩天后,阿瑟的律師交給警方一份陳述。他說這是他的委託人10月28日晚上行動的最後的、真實的陳述。按照這個陳述,阿瑟與一個娟妓同行,開車到倫敦西區①(①為倫敦富裕區,多富翁住宅和時髦物品店。——譯者),因為汽車發動機出了故障,直到早上2時才回到家。他說,當時他妻子很生氣,想知道他到底在哪裡。他告訴她發動機出了毛病,可是她不信。次晨吃早餐時甚至拒絕同他說話。這時報紙公佈了布倫達失蹤的消息和警方查詢有關黑色瓦克斯霍·韋溫汽車的情況。瓊斯夫人問丈夫是否知道有關這事的任何消息,他答道,「你不以為我知道那件事吧?」然後他承認與一個妓女在一起。為了避免窘迫和丟臉,阿瑟說服她妻子和小姨,讓她們證明他那天晚上為了吸塵器的事到過貝肯漢。
  在布倫達頭部下面發現的那截項圈與在阿瑟家找到的另一截剛好相配;而她的大衣上綠色的纖維則與阿瑟汽車中綠色毛毯的纖維相同。這些完全是科學的證據,而在當時沒有別的東西可以將他與兇殺案聯繫上。但巴巴拉的辨認以及阿瑟不在犯罪現場的謊言的破產使強姦的指控更有份量。3月15日在倫敦中央刑事法庭上,他因這件犯罪而受審,由英國財政部高級律師默文·格利菲斯·瓊斯任檢察官。華爾特探長沒有參加審訊,但他對此案的證詞十分感興趣,尤其是那些答辯,因為可能與他的調查有關。
  審訊中,阿瑟說9月9日晚上,即巴巴拉被強姦的那天,他不在犯罪現場,他說他與妓女一起駕車到了倫敦西區,早晨2點鐘才回到家,因為汽車發動機壞了。他說他的妻子很生氣,想知道他到底在哪裡。他告訴她發動機出了毛病,但她不相信,次日早餐拒絕同他說話。各報紙報道了巴巴拉被強姦和警方查詢有關黑色瓦克斯霍·韋溫汽車的消息,瓊斯夫人間她丈夫是否知道此事。他答道,「你不以為我知道那事吧?」然後他承認他與一個妓女胡搞去了。
  華爾特將這些陳詞與阿瑟1月4日寫給他律師的陳述加以比較,發現兩個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明如出一轍,除了先前的那個陳述是10月28日,那正是布倫達失蹤的日子!
  阿瑟·艾伯特,瓊斯被審判犯有強姦巴巴拉的罪行,判處14年徒刑。這樣,在第二天各報的照片版上,他獲得了一個位置。先前告訴警察10月28日晚在海斯敦看到一輛黑色瓦克斯霍·韋溫車停下和開走的韋克菲爾德,帶著報紙走進漢斯婁警察局,指著阿瑟的照片說:這人就是那個駕車人!
  其他目擊者也來了,他們紛紛作證,阿瑟那天晚上在海斯敦。同牢囚犯羅伯茲說,阿瑟曾向他承認殺了布倫達。按照羅伯茲提供的證明,阿瑟曾說「那事是我幹的」。囚犯們看不起犯這類罪行的人們:通常的殺人犯是「國王」,但強姦幼女犯則是「糞土」。羅伯茲將這次談話報告給監獄長,後者將此轉告警方。
  最後,一個女理髮師卡露賽斯小姐回想起當布倫達失蹤的時候,另一個店員曾告訴她,她的姨父有一輛黑色瓦克斯霍·韋溫牌汽車,並且似乎有點擔心……。告訴她的這位小姑娘叫克裡斯廷·艾爾德裡奇,貝肯漢的艾爾德裡奇夫人的女兒。當阿瑟和他妻子說服她母親為他不在犯罪現場作假證明時,剛好被她聽到了。
  韋克菲爾德和另一個見到阿瑟在海斯敦的男人在一個辨認行列上都認出了他。5月10日,探長華爾特·瓊斯步入旺茲沃斯監獄,正式指控阿瑟犯謀殺布倫達·納什的罪。
  審訊於6月17日舉行,還是在倫敦中央刑事法院,仍然由默文·格利菲斯·瓊斯領導皇家律師。只不過相隔三個月。他還很清楚地記得,在審訊時阿瑟所作的關於去年9月9日巴巴拉被強姦時他不在犯罪現場的陳詞,而現在擺在他面前的是阿瑟通過律師交給檢察長的書面陳詞,這份陳詞說10月28日,即布倫達·納什失蹤並可能被害的那天他不在犯罪現場。兩者幾乎逐字逐句都是相同的,但能否讓陪審團瞭解被告先前的胡說亂道?
  這正是英國法律的微妙所在。一般不能向被告提問本案審訊之外的其他問題,即使這些問題「傾向於證明」他曾犯罪,甚至可指控他犯任何其他罪行也不能提問。格利菲斯·瓊斯十分巧妙地一步一步向前走。他訊問被告在「另外場合」是否給他妻子作過類似的解釋;於是他拿出兩個謊言的副本逐字逐句地照念,只是一次也不用「不在犯罪現場」的字眼。
  陪審團只用了七分鐘就裁決阿瑟·愛伯特·瓊斯犯殺人罪。薩克斯法官先生判處他「終生」監禁,從他強姦罪的十四年徒刑期滿後開始執行。被告對定罪和判刑兩者都不服,提出上訴,對前者他還告到上議院,最後被駁回。
  一個受強姦後倖存的兒童至少能說出甚至能辨認出攻擊者,象巴巴拉那樣;但是一個嬰兒受虐待時則完全處於無助的狀態,而犯罪的雙親或監護人對輕信的醫生或護士、社會工作者,甚至對警官則花言巧語地把受傷原因搪塞過去,用「從嬰兒車上摔出去或從桌子上掉下來,或是從樓梯上滾下來」來解釋顱腦擠壓傷及其他損傷,以掩蓋殘忍地拳打、腳踢、猛敲、或是用力擲向牆壁的罪行。
  虐嬰綜合征是一個比較近代的現象。通常,虐待新生兒——缺乏適當的護理和照料,饑餓和疏忽——是一種古老的悲劇。當然,殺嬰也一樣,是精神失常的母親們幹的。但是由發脾氣的雙親或監護人獸性地猛擊、敲打,有時殺死新生兒,則是一種比較新的罪行;當這種罪行的後果大約在1944年頭一次被一位美國放射學專家卡菲大夫注意到時,他認為:送給他作X線檢查的新生兒骨折病例的大量增加其起因必定是由於一種新的骨病——一類骨質脆弱的疾病。這種病人可以在一般遊戲時甚或自發地發生骨折。這種所謂卡菲氏綜合征在長達十年之久的時間內並沒有被真正地認識。後來又有一個美國人西爾弗曼大夫證實這些骨折的新生兒的骨骼結構完全正常,他們的骨折是外傷性的,看管孩子的那些人所作的解釋不可能導致這種損傷。兩年以後,1955年,又兩位美國大夫伍利和埃文斯,直率地指出那些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受到譴責。
  沒有人想相信這些。嚴重受傷的新生兒頻繁地被送到醫院治療,又被送回傷害他們的人那裡去照料,這樣只有再次受傷。衛生督察和兒童福利官員們仍然輕易地被那些非常難以置信的辯解所蒙蔽。關心此問題的人很快就明白了,英國也有一些類似案例,只是他們常常沒有被人注意罷了。艾裡克·特納大夫1964年在《英國醫學雜誌》上寫道,「真正需要的是在報刊的頭版登載一宗著名的訴訟案件」。一兩個月後,我恰好有一個這樣的案例。
  事情發生在1963年12月,一位名叫勞倫斯·邁克爾·迪安的人打電話找醫生檢查他四個月大的女兒蘇珊·穆恩,因為她已死在搖籃中。他說她幾天來「精神不好」。醫生注意到並指出一些體表的挫傷。迪安說幾天前她的頭部撞到搖籃上。這位醫生過去沒有診治過這一家人和這個小孩,於是他將情況報告了驗屍官,後者命令進行屍體解剖。解剖時,弗朗西斯·坎普斯大夫發現一處顱骨骨折,幾根肋骨折斷,肝臟破裂和多處新鮮挫傷,特別是在腹腔內、頜下和頭皮下更為明顯。做父親的解釋說。當他發現女兒呼吸停止時,他作了人工呼吸,給他作口對口呼吸,以致折斷了她的肋骨;為了使她的頭抬起來,握緊她的喉部,因而造成她頸部的扼痕;用手在她的心窩上加壓,可能引起了她腹部的損傷;由於搖動她可能使她的內臟破裂。奇怪的是這些解釋竟然被接受了。通過驗屍得到了一個「死因末詳」的裁決。
  迪安自由自在地走出來了,並在蘇珊·穆恩的母親生她的另一胎孩子前,搬去蘇塞克斯郡,同她結了婚。這個男孩隨他父親姓邁克爾,但他只活了五個星期,死在一位醫生的懷抱裡。迪安說孩子一直很健康,但用瓶子餵食後,他開始哭叫。「我將他抱起來,他就不哭了,」放回搖籃後,「他的呼吸聲音很粗,」於是迪安將他抱下樓。一位鄰居帶著他父子倆找到附近一個醫生,後者將他抱著並搖搖他,想把他喚醒過來。但嬰兒已經死了。父親的解釋是那麼不符合情理,那位醫生並不需要仔細觀察就懷疑起來。小屍體被送到蓋氏醫院給我進行解剖。
  我發現屍體的6個不同部位包括頭部在內有19處單獨的新鮮挫傷,上腹部有深挫傷以及肝破裂,迪安於是對一些損傷作了解釋。他說當在他的膝蓋上餵養小邁克爾時,嬰兒滾了下去,在試圖救他時,「我將膝蓋提起來就碰到他的腹部,」我認為不能接受迪安的說法。
  兩例死亡都報告了檢察官,一起以謀殺罪審訊迪安。1965年1月19日於倫敦中央刑事法院,他被宣判有罪。這是英國判這類案件為謀殺罪的第一個案例。但是「流言」在增長,迪安的案子剛結束,我從中央刑事法院第一庭走下樓來到第五法庭,給另一件虐待嬰兒案作鑒定。當談到我發現嬰兒體表可數出的損傷共有73處時,震驚了全法庭。五天后,我在雷丁市給另一個由於父母的殘暴行為致死的嬰兒作鑒定。那個母親經常將她的孩子雙手綁在身後,關在臥室裡,使他不能跑出來;但孩子沖到浴室,摔倒了,撞著頭部;在結冰的溫度下躺著,失去了知覺。第二天早上他被發現死了。我的屍體解剖表明,他被打了許多次,至少被踢過一次。
  這個雷丁案被送給地方治安官員,他們所能作出的最重的判決只是六個月監禁或是罰款25英鎊。老實說,對這案件和其他類似案件這樣的處理是十分不夠的。
  在北部鄉村,一個六個月嬰兒被他的父親在面部猛擊一掌,打得如此兇狠,使他一輩子成了瞎子。法醫學鑒定證明他的面部有60%都是挫傷,一條腿受到嚴重挫傷,X線檢查顯示股骨骨折,腦出血。但又是判刑六個月。
  另一樁案件發生在曼斯菲爾德,一個四個月嬰兒的父親受到同樣的判處,因為他燒了孩子的臉,打斷了一條腿和一條臂,並割掉他的舌頭以制止他的哭喊。這人告訴一位偵察警長說:「這孩子從來不親近我;他老是打擾我,弄得我發了脾氣;我不是故意那樣做的;我還是愛我的娃娃。他偏要繼續哭叫」。
  如果對這些父母的處罰不當,哪裡還談得上對兒童的安全保障呢?在走向我生命的盡頭時(七十年代中期),虐待嬰兒的發生率明顯地下降了,主要是由於對這種令人不安的犯罪,在大多數醫生、護士、保護兒童中心等組織中引起了高度警惕的結果,也可能是由社會工作者,而較少地由精神病學者去處理那些可能拿自己孩子出氣的精神上受壓抑的雙親的結果。我也盡了自己的努力,公開演講和向雜誌寫稿,以使人們正確認識其真正意義:一種嚴重的犯罪潮流,即使不能完全制止,也必須被控制下來。
  問題繼續存在,嬰兒們仍然受虐待,有時是致命的。據國家預防虐待兒童協會1977年發表的一份調查報告,估計前一年有約8000名嬰兒受到虐待,其中約有100人因傷致死。

  (郭朱明 郭景元)

  ------------------
  學達書庫xuoda.com
後一頁
前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