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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鑽石織紋的鞭子


  戰爭結束時,我原來的秘書,快樂年青的金髮女郎莫利·李費伯裡離開我,結婚了。她的繼任者是25歲的珍妮·鄧恩。她有吸引人的黃銅色頭髮,富於同情心,深愛我的事業。在我們結婚之前,她為我工作了10年。我的前妻一年前死於多發性硬化症,在我們結婚的那天,珍妮動人地微笑著講,「最初的十年是最壞的。」而這是真的。她成了我配合得異常好的夥伴。我們兩人以後共同工作了20年,直到她後來在50多歲時因患癌症而不幸早死。
  由於這兩位姑娘,使我工作有了一個特點,我從來沒有為哪個案件的準備和出庭感到焦慮。我知道:我的「現場記錄」,到達和離開現場的時間,倫敦警察所的醫生、警察官員和科學實驗室人員的名單,我作報告的確切措辭、繪圖、照相、標本——在我步入法庭時所需要的一切都會準備得井井有條。在那些年代,她們倆雖然年輕,但都十分關注我不被律師所駁倒。在那麼不尋常的時間,在極端不方便的工作條件(常常在很髒或使人感到厭惡的地方)下同我一起工作。有一次,我們處理一件兇殺案,珍妮還同我在一個男公廁裡呆了一個多小時。我所得到的一切榮譽大半要歸功於她們記筆記、做記錄時的刻苦認真和她們對細節問題毫不動搖的注意力。
  她們還給我巨大的幫助,就象「緩衝」接頭一樣。在我還年青的時候,在態度生硬方面是典型的英國派。她們卻能使最倔強的來訪者在幾分鐘內丟掉架子,用十分安詳的魅力使他們感到心情舒暢,而我只要在她們為我創造的光輝中坐享其成就行了。
  如果說我看過兇手在他的「傑作」上簽名的話,那就是鑽石織紋的馬鞭在瑪格麗·加德納身上造成的印痕。在她的乳房、軀幹、背部有17處鞭打印痕,界限都很清楚,可以按數學的精確度測量出來。「要是你找到了那條鞭子,你就找到了兇手。」我告訴警察。
  經過三個星期艱苦的工作以後,他們終於找到了兇手和鞭子。
  這個兇手取了一個貴族頭銜的名字:內維爾·喬治·克利夫裡·希思,但有時更喜歡用諸如達德利勳爵或阿姆斯特朗陸軍中校那樣的別名。他的經歷雖然短暫,但卻富有冒險性。他有1937年20歲時參加英國皇家空軍,很快他就開了小差,因而以擅離職守的理由被開除。在三個月內,他因裝扮「達德利勳爵」的詐騙以及他供認的其它八件詐騙案而被捕。六個月後因破屋搶劫、偽造罪和他自己承認的10件其他欺詐行為被送到青少年犯感化院。但他有他的一套辦法。戰爭爆發時他參加了皇家陸軍後勤部隊,被認為是軍官的好人材而取得軍官資格。後來駐紮中東,在那裡幹了不到一年又因欺詐、使用空頭支票而被撤職。經由好望角遣送回國,途經南非德班港,他擺脫了警衛,溜到約翰內斯堡。在那裡參加了南非空軍部隊,升為機長,結了婚並生了一個兒子。
  戰爭結束時,他的老婆因遺棄而和他離了婚。他因佩戴非授給他的勳章和其他犯法行為被送交軍事法庭,並被開除軍籍。1946年2月他回到英國,幾星期內,他又扮成達德利勳爵或阿姆斯特朗中校,佩著他沒有資格佩帶的勳章。這一切都預示著他很糟糕的將來。事實上他還活不了六個月時間。
  6月16日,星期天,希思在彭布裡吉旅館租了一間雙鋪房間。他在住宿登記簿簽上真名,但在真名前加上中校的假銜頭,填了一個羅姆尼的住址,並說跟他一起來的姑娘是他的妻子。事實上她也希望是他的妻子,雖然她只是在前一晚的舞會上才見到他。他向她求婚,她接受了,並同意提前幹結婚後的事。這裡不寫她的名字,因為她很可能還活著,也許有了幸福的婚姻,將她的名字發表出來就顯得有點冷酷無情了。她幸而只同希思平安地過了一晚,第二天就回她父母家裡。希思一個人留在旅館裡。
  到下一個星期四,希思又結識了一個叫瑪格麗·加德納的女人,她比希思大幾歲,已婚,頗有誘惑力,私生活亂七八糟。他們一起到肯辛頓的巴拿馬俱樂部跳舞、喝酒。一個出租汽車司機後來證實,他們在午夜後才回到旅館。他們的房間直到第二天下午2點鐘仍然關著,女招待員敲門也不應。這時女副經理開門進去,房裡相當黑,她摸索著過去拉窗簾。一張床空著,但近門那張床的被子下隱約可以見到一個人形。她掀開被子,一看使她全身毛骨悚然:只見一具裸體女屍被綁著雙腳,雙手反綁在背後。
  當時我正在倫敦的警察學院講課,一個電報要求我去現場。下午6點半鐘,我和珍妮兩個都己在彭布裡吉旅館4號房裡。
  除了17條鞭痕以外,其他的損傷也是駭人聽聞的。兩個乳頭和部分乳房組織被殘忍地咬掉,陰道有7寸長的撕裂傷。
  「是用鈍器捅的。」我告訴偵察總警長巴雷特。
  他指著火爐上的一根短火鉗說:「象不象這個,大夫?」
  「很象那個。」這種損傷肯定不是粗暴的性交造成的。
  從這麼大量出血看來,顯然是她的心臟還在跳動時遭受這樣殘忍粗暴的刺戳。而且這還不是死亡的原因。她的臉發紫,表明死於窒息。將屍體搬到停屍室進行解剖,發現心臟和肺都有典型窒息徵象。由於沒有扼勒徵象,顯然她是被悶死的。檢查時她的身體仍然溫暖,陰道溫度為華氏84度,室溫為華氏63度。考慮到窒息死時,體溫通常升高,我估計她死在半夜或當天淩晨。警察後來瞭解到他們兩個是在半夜12點15分回到旅館的,有人在1點30分左右聽見砰的一聲門響,很可能希思那時離開。在其間沒有聽到別的響聲。
  為什麼沒有響聲呢?希思幹了那麼多暴行(很可能開始是用鞭抽打)而她一點也不叫嚷呢?
  後來,這個問題由希思作了部分回答。他說他塞住了她的嘴,並且找到了一條沾有口水的領巾和那條鞭子。他還把她的手腳捆綁起來。我注意到她的手腕有輕微的紅暈,她手臂的姿勢表明曾被反綁過。為什麼沒有抵抗?是不是她自願給他捆起來的?
  很可能是她同意的。後來搞清楚瑪格麗·加德納是一個受虐狂者。她喜歡被人捆綁和鞭打。她到希思的房子裡要求給予使她愉快的鞭撻。因而當她赤身裸體地給他打時,他就重重地鞭撻。但她諒必知道那樣做的危險。事實上,按照替希思辯護的皇家律師顧問卡斯威爾的說法,使人感到驚奇的是她倒不在乎。幾年以後,卡斯威爾寫道:「幾乎可以肯定,在死前一個月,她就和希思一起在另一家旅館臥室裡,只是旅館裡的一個偵探及時的干預才使她免遭殺害。她被翻來覆去地鞭撻,而希思則象惡魔那樣站在她身上。」
  希思在彭布裡吉旅館留下了他的指紋以及他的名字之後就去瓦辛找曾被他「堂而皇之」姦污過的姑娘。他答應她結婚。她給父母介紹她的「末婚夫」,她的父母也象她一樣,被「陸軍中校」這個頭銜迷住了。直到報紙上揭露他的罪行而刊登他的名字時才覺醒。希思潛逃去布恩莫斯,在托拉德·羅亞爾旅館登記簿上使用了響亮的名字「空軍上校魯珀特·布魯克」!幾天以後他開車子兜風,使出全身解數,用他那不可否認的魅力向一個受人尊敬的,名叫多琳·馬歇爾的姑娘獻殷勤,這個姑娘當時住在諾福爾克旅館。他帶她去他的旅館吃午飯,然後又吃晚飯,坐在一起聊天直到半夜。他想送她回諾福爾克,她反對,並叫了一輛出租汽車。希思卻說服她,讓他去回掉汽車。他倆一起步行。「我會在半小時內回來,」他告訴值班門房。「不,15分鐘內。」她糾正他說。他們兩個都錯了。門房沒有看見希思進來,早上4點鐘去看他的房間時,卻見希思睡在他的床上。第二天,他告訴門房他是從梯子爬窗進來的,一個小小的玩笑。然後他就出去當掉多琳的戒指和手錶。
  警察得到通知,多琳·馬歇爾失蹤了。諾福克爾旅館經理知道多琳失蹤那天黃昏坐著出租汽車去托拉德·羅亞爾旅館。她是不是在那裡吃飯?托拉德·羅亞爾旅館的經理認為她可能就是和空軍上校魯珀特·布魯克一起來的那個姑娘。希思對這個看法一笑置之。但後來他又打電話給警察說他或許能幫助他們尋找。他們表示要派一個警察帶著多琳的照片來希思住的旅館。他說不必了,下午5點30分,他到車站去。結果他準時到達。
  他認出多琳的照片,告訴警探索特說當時他和她已經步行回到諾福克爾旅館的花園,然後他就去海邊溜達。
  索特密切的注視著這個自稱為空軍上校的傢伙。他覺得他很象倫敦警察廳最近通緝的人。
  「你不是叫希思嗎?」索特打斷了他的講話。希思否認這一點,但聽到這句問話後發抖得要命,以致他說他要回旅館穿茄克衫。警察有禮貌地幫他取來,並當著他的面檢查口袋,發現有一張鐵路行李寄存處票據。這張票據使他們很快找到一個公文包,其中就有一條皮革織成的馬鞭,有鑽石型織紋。當這條鞭子給我檢查時,發現這條鞭子的織紋與瑪格麗·加德納屍體的傷痕在細節上完全一致。但希思仍然否認他殺死瑪格麗·加德納。
  後來由於一群蒼蠅從杜鵑花灌木叢中飛出來,才在布倫克薩峽谷發觀了多琳·馬歇爾的赤裸的碎屍。她的衣服不髒也沒有損壞,說明衣服是沒有搏鬥就脫了下來。但她的手有切創說明她為了自衛奪過兇手的刀。很可能第一次打擊就損傷了她的頭部,使她喪失抵抗能力。她的手腕和腳踝被繩子捆住,她的乳房被殘暴地咬爛——一個乳頭被咬斷,還用刀子亂砍,肋骨變形,喉嚨被割斷。當兇手用一根粗棍子戳裂她的陰道時,她早已死於頸動脈大出血了。
  在倫敦中央刑事法院一號法庭的被告席上,很少有人樣子是漂亮而輕鬆的。但這個沒有人性的希思卻都具有。他舉止文雅,精神飽滿,相貌漂亮,體格健壯,這樣的人不可避免會吸引許多女性。他是不是個能說會道的人,我無法判斷,因為卡斯威爾不讓他申辯。這個決定的一個結果是被告不能完全駁倒起訴的論據:希思在他殺死瑪格麗·加德納之前,從未表現出性異常。的確,他從未因性犯罪行為受到審判甚至控告。但當他還是一個小學生時他就攻擊了一個女孩子,在南非時企圖強姦一個青年婦女。在該謀殺案之前不過幾個月他在斯特明旅館將一個裸體姑娘的手反綁住,進行毒打而被人發現。他那虐待狂的淫欲已搞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了。這個姑娘如果呼叫「救命!」「殺人啦!」可能挽救她的生命,但是後者為了避免損害名聲而不敢告發他。基於同樣可以理解的原因,其他一些案件可能至今未被發現。
  卡斯威爾不叫希思申辯是因為害怕希思會表現得很鎮定、條理清楚、態度自然,以致陪審團決不會相信他是精神錯亂的。唯一可以作為辯詞的是精神錯亂,根據麥克納汀法則,這是一個很難確定的問題。主要的測驗,任何陪審團都會知道,其衡量標準是由兩個問題組成:被告知不知道他自己做的事情?如果他知道,他曉得這是錯誤的嗎?而如果他僅僅是不能夠抵擋那野獸般殘忍的虐待、拷打或殺人的衝動的話,顯然是不足以成立精神錯亂的論據的。
  被告辯護律師依賴一個專家證人的鑒定,這個證人是巴格·休伯特,一個非常老練的法醫精神病學家。他說他認為希思知道他所幹的事,但不知道那是錯誤的。在僅僅10分鐘的一邊倒的盤桔中,皇家法律顧問安東尼·霍克完全摧毀了休伯特的論據,並使得這個證人狼狽不堪。雖然當時我們都不知道,休伯特本人患有精神病,一個藥物癮者,不到一年就因服用過量藥物而致死。但沒有更能幹、更合適的證人能挽救希思不被判罪,不處死刑,而他所犯的罪是很清楚地不能得到麥克納汀法則的保護的。
  希思走上絞刑架之前要求喝一杯成士忌,他很鎮定。當給他威士忌時,他說:「我想我來得及再喝一杯」。
  在希思以後,羅頓高地兇殺案似乎是一種較為溫和的犯罪行為,但它也是粗暴的,冷酷無情的。
  這是1946年10月最後一天發生的事情。按照我在當天黃昏屍體解剖的推算,作案時間大約是在早餐時候,上午7點到9點。當時發現有明顯的窒息狀態,我認為死亡時的體溫可以升高4至6度。受害者被一條沒有打結的繩子勒死——沒有結扣痕跡,但至少被抽緊15至20秒鐘,繩子套在脖子上異常高的位置。絞索顯然是某種挺結實的棉布折疊而成的,脖子的前面壓出很清楚的四條折摺的壓痕。壓痕一直延伸到脖子的兩側,右側特別明顯,但到背後消失,表明死者是被人從左後側勒死。儘管作了非常仔細的表皮檢查,我還是不能發現任何織紋或花紋,以便判斷繩子結構或類型。
  幾乎沒有別的損傷:左頰部的表皮擦傷、左眼瞼腫脹,如此而已。沒有性暴行的徵象、臉部或別處沒有致命的打擊,沒有跡象提示她被打過、跪過或被捆綁過。絞勒用的勁非常大,甲狀輭骨右角骨折,她沒有作多少掙扎。一隻鞋子遺失了,大衣和襪子撕破了。在撕爛的襪子下面腿部擦傷仍然清楚地保留著。
  「我認為她不是在這裡被殺的。」肯特郡刑事警察局長法蘭克·斯密德說。當時我們站在「徒勞高地」邊緣的一些灌木後面,A20號公路就在附近。
  「衣服的撕破和皮膚的擦傷也許是有刺的鐵絲造成的。」我同意這一看法。顯然屍體被拖扯過或拋擲過。屍體本來是可以藏得更長時間不被發現的,但是因為遺失的那只鞋子被路過的卡車司機發現,這個司機還停下車來研究過。
  肯特郡警察局長打電話給倫敦警察廳,於是派來了著名的羅伯特負責這個案子。在現場沒有發現什麼線索,沒有辦法作個人識別。他來找我,看看解剖後能否提點證實被害者身份的線索。
  「這是個大約50歲的婦女,」我告訴他,「未曾結婚——不管什麼形式,處女膜完整,勞動者的手,沒有戴結婚戒指的印痕。」他將這些細節加在一般的描述裡,準備給報紙刊登。「她被絞勒時很可能是坐著,」,我補充說,「她死了之後肯定還挺直地坐了一段時間。」
  這從皮膚的屍斑可以看得很清楚。當循環停止時,流動的血液按照重力法則沉到可能到達的最低部位的血管裡。紅細胞首先沉下,該部位便呈現紫紅色。這種現象稱為屍斑。屍斑在死後1、2小時開始出現,5、6小時變得明顯。以後由於血液凝固便將屍斑「固定」下來①(①屍斑的「固定」不是由於血液凝固,而是由於溶血後的血紅蛋白滲透到血管外組織,使之著色。——譯者)。因而屍斑就提供了關於屍體姿勢的不容爭辯的證據,屍體被搬動,也不能改變它的分佈。這個案例就是這樣。
  「直挺挺地坐著?」羅伯特重複說,「也許是坐在汽車裡吧?」
  「也許是坐在沒有墊子的物體上。」我提示說。在血液的流動受到束緊的衣服的阻礙或身體重量壓迫的部位,如肩胛、脊柱或臀部,屍斑就不能出現。這個案例的屍斑說明身體坐在相當硬的座位上,而不是躺在粗糙的地板上。
  羅伯特告訴他的助手、偵探警官羅林斯,要組織對那天早上5點到8點經過A20號公路的所有卡車進行檢查。命令從倫敦警察廳發出到達全國所有警察局。官員們調查了成千上萬的汽車房、貨運承包商、運貨商行和卡車司機,檢查了許多旅行登記簿,卻毫無結果。
  然而,死者的身份被認定了,她是達格瑪·彼得斯小姐,47歲,獨自生活在一間小平房裡。她的屍體離這間房子約3英里遠。她的母親住在附近。她告訴警察,達格瑪每週一次於早上5點起身,探望她在倫敦的嫂嫂。由於交通不便,她常常伸起拇指要求過往的汽車搭她,而貨車司機也通常答應她的要求。她是個有點古怪的人,例如兩天前她買了一件男裝汗衫作頭巾戴,因為秋天的早晨寒冷。發現屍體時汗衫不在,我認為頸部的勒溝與用汗衫作為絞勒工具是一致的。兇手殺人的動機仍然是個謎。顯然她很窮,不致被人搶劫,但是她那黃色的網線拎包不見了,還丟了一個錢包、她的門匙和一個棕色公文包。她的母親說,這些是她去倫敦時經常帶著的,以便裝點心麵包和一點小禮物給她嫂子。
  斯梅德警長組織了一次搜查失物的行動。複製鑰匙和錢包的相片登在報上。羅伯特瞭解到那個拎包是由她的另一位嫂嫂用鉤針織的,這個嫂嫂住在渥金。她以最快的速度織出了一個完全一樣的複製品,它的照片也登在報紙上,標題是:「你看見過它嗎?」於是馬上就有了結果。
  「是的,我看見過它。」15歲的彼得·納什喝茶時跳起來說。他住在西馬林他父親的農場裡,「這是我前天在湖裡釣魚時釣上來的。」
  他的父親帶他到警察局,小孩帶羅伯特到他釣到拎包的地點。
  「它在什麼地方,小鬼?」羅伯特問,「拎包在哪裡2」
  「傻瓜!我將它給人了!」
  他將這個拎包給了鄰居的一個婦女,她又給了另一個鄰居,這個鄰居又將它給了第三個鄰居。這些都是48小時內的事情!拎包被洗過,因此很難希望在它上面找到線索。但是,首都警察實驗室主任霍爾登大夫,在拎包的纖維裡發現三種不同類型的頭髮——兩種是人的,一種是棕色和黑色的小狗毛。達格瑪養過一隻小狗,它的毛是棕色和黑色的。
  遺憾的是,這並沒有使警察更接近兇手。第二天在A20公路附近發現了死者遺物公文包,但也無助於破案,因為那裡本來就是應該發現這些遺物的地方。羅伯特認為A20公路也應該是扔掉黃色網線袋的地方。為什麼兇手要拿著這些東西橫過田野,越過8英尺高的圍牆把它丟到湖裡去?為什麼不象公文包一樣將它擲在路邊呢?
  也許兇手是這樣做的。羅伯特問湖水是從哪裡來的?一個當地的女嚮導員告訴他,東馬林老磨房的水流到湖裡,部分是地下水,羅伯特作了試驗,發現從路邊橋丟進溪水的物體都會漂到湖裡去。他折回磨房,這個地方己變為一間蘋果酒廠。他雖然訪問過10月31日在該地區的1300輛卡車,仍然一無所獲。但羅伯特注意到倒在門邊的一大堆磚塊。酒廠的工頭說這些磚是個轉包商的,他不能確定交貨的日期,但說是由劍橋的拖運商行承運來的。羅伯特和羅林斯去到劍橋。拖運商說,對的,他們是在10月31日將磚塊由四噸阿爾賓牌卡車運去的。羅伯特問,為什麼當警察登記10月31日使用A20號公路的卡車時不說呢?經理答道:「沒有人來問我們。」
  這是真的。這個拖運商行正好在劍橋市和郡警察管轄的邊界上,每一邊都以為另一邊已經檢查過他們的交貨。
  那輛卡車的司機已經離開商行了,但警察很快就找到了他。他說他叫西德尼·辛克萊。羅伯特覺得可疑,機智地逼得他走投無路,最後只得承認他的真實姓名是哈羅德·哈格。到倫敦警察廳刑事檔案辦公室一查,證明他曾16次被判罪,包括強姦一名婦女。再次審問時,他承認曾給達格瑪搭車,當她坐在司機室時把她勒死。「我不是有意要殺她,諒必是我將頭巾抽得太緊了。」他指給羅伯特看扔掉拎包和汗衫的地方。他說他的乘客在偷他上衣口袋裡的錢包時被他捉住了,「對她大發其火」。羅伯特編了一個「網」,使哈格落網。他在旺茲沃斯監獄被處以絞刑。

  (伍新堯 郭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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