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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洛凡斯和其他扼殺犯


  「這是兇殺!」這是一句常用于燈火管制時的習慣用語。有時照字義來說也是真的。卡羅琳·特雷位從肯特小酒店與人結識以後,是燈火熄滅幫了兇手的忙,將她殺死。她在一家酒店度過了1943年聖靈降臨節的晚上,打烊後和一個士兵離開,此後,就再也沒有人看見她活著。
  卡羅琳是一個18歲的長著金棕色頭髮的姑娘,結婚剛6個月,是電影院的引座員。她的丈夫在北非服役,她覺得經常在家和媽媽一起過週末很煩悶。是她媽媽向警察報告了她的失蹤消息。警察在弗爾克斯頓海濱一帶搜索了許多慘遭轟炸過的建築物。在失蹤後四天,瞥察在一間被炸毀的商店裡發現了她的屍體。當天通知我和一個刑偵小組一起去。
  她是被扼死的,而且在那裡不久前被粗暴地強姦過。大腿和陰道的挫傷證實了強姦是粗暴的,但開始時未必曾遭到反對。事實上,很可能起初她是同意的,因為她的小腿外側由於接觸地面而弄得很髒,就好象她躺下的時候兩腿分得很開平放在地上。從她所受的損傷,我推斷她對從前面扼她脖子的企圖作過反抗,然後翻轉或被翻轉至臉朝下,而從後面被掐死。也許由於她的臉埋在左臂裡,她死得很快,大概只有20秒至30秒鐘。我發現她的大腿上粘有六根很黑的毛髮,正好與她自己的金棕色體毛形成鮮明的對比。她的一個指甲很可能在抓拉兇手時撕裂了。提取指甲裡的碎屑,發現有一條新從衣服上撕扯下來的鐵銹棕色的毛料纖維。
  一直追蹤到火炮瞄準手丹尼斯·萊奇,發現屍體後一天他出走了。10天以後,他在倫敦逛街時被拘押。拘押他的警察布裡格斯認定丹尼斯就是弗爾克斯頓警察局要抓的那個人。在受到正式警告後,他一直行使了拒絕作出陳述的權利,無疑他的律師勸他什麼也不要說。
  警察將丹尼斯的體毛標本帶來給我,我將它與粘在卡羅琳大腿上的那六根毛發進行了比較。發現它們的顏色、形態和特徵都是一致的。同時,首都警察實驗室主任戴維林發現丹尼斯的制服褲腿上粘有與卡羅琳的金棕色毛髮特性一致的一很毛髮。所謂「一致」這一詞並不一定意味著毛髮必定來自同一個人,只不過是可能而己。這是關於毛髮能夠說明問題的最大程度。毛髮的一致不能硬說是象指紋一致那樣有價值,因為這種鑒定粗糙得多。①(①用毛髮作個人識別的技術近年來已有很大的進展。——譯者)
  警察也把丹尼斯的衣服帶給我。我發現卡羅琳指甲裡的纖維與丹尼斯卡其襯衣的纖維也相同。然而還遠遠不能就說這條纖維必定是來自丹尼斯的襯衣,因為這是標準的軍用冬季制服。相同的纖維可以在成千上萬其他士兵的襯衣上發現。但是毛髮和纖維的證據加在一起,當然就為人們將丹尼斯與犯罪聯繫起來提供了強有力的旁證。這種證據對陪審團經常都有很大的影響。
  最後,陪審團休會商討半個多鐘頭之後就正式宣佈被告有罪。戴著黑色帽子的法官先生辛格頓,以純正的蘇格蘭英語宣判丹尼斯死刑。但死刑卻根本沒有執行。
  究竟出了什麼毛病呢?原來是約翰·辛格頓先生,一個有才能的,講話十分仔細而又認真的審判官,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一個十分原則性的錯誤。在他的總結中,他很不恰當地評論丹尼斯拒絕回答警察的提問這件事。「當然,陪審團的先生們,他是不一定要說什麼話的,但是你們認為怎麼樣?」他在總結中,三次提到丹尼斯的沉默就意味著有罪。刑事訴訟法庭決定這些話導致了陪審團的錯誤,撤銷原判,宣佈丹尼斯無罪,給他以自由。
  幾個月以後,另一個21歲的姑娘,見習護士穆麗爾·埃默莉在貝德福郡的三郡醫院外小灌木叢中被人殺死,這又懷疑到一個士兵身上。兇殺案發生在半夜前不久,當時醫院裡有兩個軍官聽見姑娘的呼叫。第二天早晨便發現了她的屍體。警察局長打電話給倫敦警察廳。一小時內偵察總長阿瑟·索普(後來他是詐騙偵緝組的首領)和我動身到貝德福郡。
  當地警察已經調查到穆麗爾在晚上8時30分就已下班,到那個小灌木林中去會見她的男朋友,屍體就是在那裡發現的。她經常去那裡,但這一次去她就死了。她的男朋友看來涉有嫌疑,他是附近探照燈連隊裡的一個士兵。
  「大約在8點30分,我們在探照燈觀察所附近的門口會面,閒扯了大約有20分鐘,然後坐在草地上。我們接吻、擁抱。她是一個非常正派的姑娘,沒有什麼胡亂的舉動。後來她看看手錶說:『哎哨,我的天,已經10點20分了,我該回去了。』」他們又再次接吻,其後他看著她沿幽靜的小道向她醫院走去。「這天夜晚天氣很好,她絲毫沒有害怕。然後我回到兵營自己的寢室睡覺。」
  事實上,她是一個很正派的姑娘,保持著處女的貞潔,沒有發現強姦的損傷。她被扼得半死,然後頭部被很重的鈍器猛擊過幾次,顱骨骨折、腦挫傷。她的東西沒有被搶,似乎也找不到什麼犯罪的動機。
  在那個探照燈哨所還有其他11個人,索普從他們當中沒有瞭解到什麼東西。但他發現一個軍士,這個人在晚上大約10點30分至11點30分不在,而此時他本來應該值班的。
  他去哪裡了呢?「啊,出去看太陽下山,坐在河岸的草地上。」似乎不可能那麼晚,而且在這段時間沒有其他人看見他。索普將他的衣物拿回來作實驗室檢查,發現他的鞋子上粘有和死者相同的頭髮,而且有血跡——但量太少不能肯定它是人血還是動物血。不幸得很,這頭髮和那個軍士自己的也一樣,而且發現一、二天前,他治療過一隻腿部受傷的狗。
  索普並不罷休。他發現自從這個軍士來到哨所以後,穆麗爾並不是在那個樹林裡被搞死的第一個姑娘。「他帶了一頂尖帽,」另一個也曾受過攻擊的護士說。在探照燈哨所只有三個人有尖帽,這個軍士就是一個,但單這個證據是站不住腳的。
  三郡醫院是個精神病院。在我們開車進去時,就注意到有一個年紀相當大的人在前門,坐在旅行袋上,這個袋子標有從歐洲來的旅館標簽。他每天都在那裡「等車子」,已經10年了。他看來不會傷害人。但我們不知道是否有一個病人要對他那無目的的兇殺案負責。每一次調查都沒有結果。每個病人都「出去」過,坐在門口,回來很遲,潛逃,所有這些並沒有意義。索普回倫敦警察廳去了,這個案子不了了之。
  大概在六個月之後,一個老婦人,特羅塔小姐,在離醫院只有一英里遠的她的雜貨商店裡受到攻擊。攻擊她的人是突然狂暴起來的。「他必定是患癲狂症的。」她來到時說。她認識他,是的,他的名字叫羅利,24歲,住在醫院附近,在一家農場工作。他因患癲癇大發作,1940年從軍隊退役回家。他常常戴一頂有尖頂的鐵路工人帽。
  索普一聽到這件事,馬上就去阿裡西問羅利,上面那案子中的護士穆麗爾·埃默莉被殺死的那天晚上他到哪裡去了。開始,羅利否認以前會見過穆麗爾,後來才坦白。
  他說當她在日光下步行回醫院時,他在路上攔住了她,用一塊木頭將穆麗爾擊倒在地。他說他以後願意指給索普等看他拋放屍體的小山谷——屍體靜靜地躺在那裡,以證實他自己的罪行。
  「我殺了她。」羅利說,「我用一塊很厚的木塊打擊她……我不知道是什麼道理使我這樣做……,我知道我所做的這些事情,但我卻無法控制自己。」
  三個月後,在貝德福巡迴審判中認定他有罪,但他也確是一個精神病人。而那個被懷疑的士兵只是「去看太陽下山」,就差點被判了罪!但也許是他幹的呢?那晚上他究竟幹什麼去了?
  羅絲·阿達·羅賓遜於1943年11月28日夜裡被人扼死在撲茨茅斯她的臥室裡。她不是年青婦女,而是一個63歲的寡婦,住在「約翰·巴利康」小酒店樓上並持有該店的營業執照,這就是她為什麼被殺的道理。不幸的是她有一個大家都知道的習慣,每天晚上她都清點抽屜,並將營業收入放進兩個大手提袋裡。同樣,大家也很清楚,自從這個港口被轟炸以來,她就再也不讓這個手提袋離開過她。她死的那天晚上,袋子裡大概裝有450英鎊。早晨當警察進入她的臥室時,發現手提袋是空的。羅賓遜夫人死在地板上。我看見她的屍體是在上午10點鐘左右,當時推算她死了七到八小時,半夜2點至3點鐘時鄰居曾被吵醒證實這一估計是正確的。
  警察發現底層的窗門被打爛,窗鉤被扭曲,後門門閂拉開,沒有鎖。由此,他們正確地推斷搶劫者是從窗戶進來,而由後門出去的。沒有留下指紋,在窗臺上發現一個小的帶斷線的黑色鈕扣。
  在臥室,遮光窗簾很可能是在羅賓遜夫人試圖開窗求援時拉掉的。很明顯,她的頭先撞在窗臺上,然後被向後、向下拉。根據她的損傷,我認為當她躺在地板上時兇手或是跪著或是騎在她身上將她扼死的。指痕告訴我們一個很清楚的事實:喉頭右邊有一處很深的挫傷,很可能是拇指壓迫所致,在另一側有排成一直線的三處較輕的挫傷。用的是右手,橫跨達4英寸。壓痕旁邊沒有直接有關的指甲印痕,頸部卻有幾處抓傷,可能是羅賓遜夫人掙扎時,企圖扯開攻擊者的手時所造成的。雖然她已年邁而且心臟十分衰弱,但她肯定作過抵抗。
  這就是我能告訴警察的一切。雖然警察在建築物前後搜查,除了一顆普通的茄克衫鈕扣之外,沒有找到入侵者的任何痕跡。所有已知道的當地的罪犯都被質詢過,證明與此案無關。這個案件未能解決又被擱在一邊。
  大約在兇殺案發生一個月後,兩個便衣警察抓住一個老犯人,他在倫敦的滑鐵盧路一間咖啡館正想出售一雙偷來的鞋。「我正在因為遠比這嚴重得多的事受到通緝,」這個人告訴警察,「倫敦警察廳要通緝我,現在我是站在活板門上了。」警察讓他說,「我很高興你們把我抓來,這會給你們帶來好處的。」在警車裡,他將一個銀質雪茄煙盒給警察,「這是給你的聖誕節禮物,我知道這是我最後的一個聖誕節。」他們來到肯甯頓路警察局,「哎,我很高興到這裡來,我已經在地獄裡過了三個星期。我整個一生都是一個孬種,我將結束我的生命。對於我幹那些蠢事的一刹那,我感到很遺憾。從那以後我就沒有睡過了覺。這使我很痛苦。那個可憐的老女人,她的心臟一定是很衰弱的。」
  有人問他的名字,「哈羅德·洛凡斯。」他說出他的住址,哭了起來。「我幹了許多事情,」他繼續說:「上星期在斯阿爾邊斯,我將一個婦女縛到床上,用手電筒敲她的腦袋,搶走她的錢財。從她那裡搶得一個雪茄煙盒和其他財物。我在艾迪瓦爾·來爾山作過案,在其他我記不起來的地方也作過案。我知道這是我的末日。」他停了一停,然後突然說:「我要說14天前我在漢普郡幹了一件兇殺案。」
  警察在等他繼續說下去。
  「我要擺脫它才能安心。我是想阻止她叫喊,但我無意殺死這個女人。你知道女人的尖叫是怎麼一回事。我所做的一切都在折磨著我。自從在撲茨茅斯作了那個大案,在那啤酒店我掐死了那個老婦人,搶得了許多錢以後,為了在思想上擺脫它,我每天都在作案。」
  當他被撲茨茅斯警察帶走後,他作了一個比較準確的交代:「在後面的房子裡,我看見一個婦女……,我用右手箍住她的喉嚨……有兩個手提袋裝滿了錢……。」
  他的大衣沒有鈕扣,沒法與窗臺上發現的那一個進行比較。但將他的衣服送到首都警察實驗室,發現了他去過犯罪現場的一些事實:他的長筒靴上有一條大麻纖維,很可能來自羅賓遜夫人的墊席;一條綠色的羊毛;與另一張墊席相吻合的一條纖維;一條羽毛與羅賓遜夫人的鴨絨被子的那些羽毛相似。在他的茄克衫袖口裡還有一絲血跡,是幾星期以前的。
  有一件事使警察感到很苦惱,「他的右手沒有手指,」警察告訴我。
  事情還不至於那麼糟。他仍有四個半指,或四隻殘指。用醫學術語來說,他失去了每個手指末端兩塊指骨的大部分。他的拇指是完整的。
  「那就可以解釋為什麼沒有指甲印痕,」我說,「他的手伸開後仍可達到4英寸長,而且手的殘指會比完全的手指力氣更大。當然,如果這個老女人躺在地板上,他只需要將其身體的重量加在手上就可將她掐死。」
  1944年3月在溫徹斯特舉行審判時,關於這一點他的辯護人並沒有對我提出質詢。
  然而洛凡斯的律師,約翰·莫德卻想誘我上他的圈套。他充滿自信用最誇張的語氣開始對我說「現在,大夫,如果我可以的話,」(好象他不可以似的),「我打算引證《格雷氏解剖學》。當然,你是很熟悉格雷的吧?」
  我很謹慎地回答:「我熟悉其中的某些部分,但沒有一個人可望全面熟悉這本巨大的解剖學經典著作。」
  「很好,」莫德說,他稍微克制了一點,「我打算引證手指蚓狀肌的起點和止點——大夫,你是不是這樣說的,到達手指的蚓狀肌,在第……頁。」
  我認為這一次我可能會給難住了,因為他可能會問我《格雷氏解剖學》中小號鉛字印刷的內容,而我不可能都熟悉所有這些內容。他就會因為我缺乏這些不重要的瑣事方面的知識趁機讓我出醜。但我靈機一動,有了一個逃過去的辦法。就在前一天,我從郵局收到一本新版《格雷氏解剖學》。當我還是學生時,就曾為這本著名的教科書作了幾個解利標本的圖解說明。因此每出版一次新版本,仍然免費贈送一本給我。這是一本新書樣本,還沒有在書店出售。
  「我可以知道你從哪一版本引證的內容嗎?」我問。
  「當然,大夫,」莫德說,充滿自信,「這是第28版。」
  「啊:很抱撤!」我說,努力裝得若無其事,那是一本過時的版本。」
  「啊!」審判官說,「在法庭上,我不能允許引證過時的教科書。」我得救了——只是因為多了一天。
  當洛凡斯作證時,他否認是自己供認的,說這些都是警察捏造的。莫德拿出一張完全出乎人們意料的王牌,由四個證人組成,外圍還有一個私人偵探小組,這個小組鄭重保證在兇殺案發生的那天晚上,洛凡斯在倫敦瓦林大街地下鐵道車站月臺上過夜,這個地方是空襲時的掩蔽所。他們都確認他那畸形的手,不會錯。
  皇家律師卡斯韋爾(起訴人)不能駁倒這些證據。當然警察也沒有時間去核對洛凡斯是否不在犯罪現場。最後陪審團意見不一,法官宣佈以後複審。
  兩個星期以後,在倫敦中央刑事法院重新開庭。警察已經收集到駁斥洛凡斯不在犯罪現場的一些證據,但法官不承認它,堅持認為這些證據應該在初審中提出。另方面除了莫德對我的意見提出質疑,認為洛凡斯那畸形的手不能扼死羅賓遜夫人之外,審判還是照老樣子進行。
  莫德還以另一張王牌進行新的辯護,他以最引人注目的姿態宣佈「叫伯納德·斯皮爾珀裡先生出來」,聲音就象宴會主持人宣佈一個偉人進來一樣。
  天哪!斯皮爾珀裡要在這個案件中幹什麼呢?他既沒有看見死屍,也沒有做通常帶權威性的屍解,更沒有要求到我的實驗室來檢查科學和醫學的證據。他能說些什麼呢?
  他說他去過布裡斯頓監獄,要求洛凡斯握緊他的手,並且用他最大的力量來握。可以想像得到洛凡斯會怎麼做的。面臨著要負扼死人的罪責,要他給這個偉大的法醫學家表演掐扼受害者時有多大的力氣。幾乎沒有人會相信斯皮爾珀裡說的,他接受的握手是軟弱無力的。這位偉人卻說:
  「我並不相信他能用這樣一隻手扼死任何人。」
  卡斯韋爾枉費心機想使斯皮爾珀裡承認他的判斷有錯誤的可能,他提出,被告的手當時很可能比作案時出的力氣小得多。這位偉人是不是受騙了?
  「不,我不這樣認為。」斯皮爾珀裡輕蔑地說。
  斯皮爾珀裡正處於偉大生涯和整個生命的末期。他當時是個病人,律師和警察都知道他那巨大的威力正開始衰退。但是,作為一個證人,他仍然象以往那樣具有說服力,對於陪審團來說,他的聲望的魔力仍然是非常巨大的。洛凡斯被宣佈無罪。
  在洛凡斯案件審判的幕後,我和斯皮爾珀裡之間有一次特殊的摩擦,這很能說明問題。他在走廊裡踱來踱去,陷於沉思時我遇見了他。
  「我發現在你的報告中事實和觀點很難分開來。」他說,「你應該把兩者分開。」
  我覺察到他因為站在「錯誤的一邊」而煩惱,他過去實在很少幫助過被告。
  「但是,斯皮爾珀裡先生,」我開始說。
  「不,現在不要來打擾我,我被牽連進去了。」他用表示反對的手勢打斷我的講話。
  那個老囚犯真的欺騙了這位偉大的法醫病理學家,對於這個具有明星般的儀錶的人,我的形象不過是一個新手罷了。他是否受到其他更具私人目的的動機所驅使?在刑事案中,他從沒有抱怨過我出庭。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對這類案子,他具有不容置疑的最高權威。但是我不知道是否因為對我有所不滿他才介入這件事。這是一次「糟糕」的行為,實在不像是他幹出來的。他應該認識到,在他有生之年,他淩駕於我們大家的上面,遠遠超出任何年青的法醫病理學家能對他提出懷疑的地位。他對我或任何同事都談得很少,誰也不知道他在這個案件中戲劇性地出現的道理。
  這個案件有兩個很顯著的後果。
  當洛凡斯以一個自由人的身份走出法庭時,他馬上落入了等候著他的警察的手中,這個警察拘留了他,因為他在聖阿爾本斯作了案子。在那裡,他曾用那「無用的手」將一個老處女縛在椅子上,差點殺死了她。他被判有罪,監禁起來。他的監獄同夥稱他為「巧手」,他那只被斯皮爾珀裡檢查過的右手有很高的技巧。
  洛凡斯剛期滿出獄,又被送進監獄,判了15年預防性拘留。這本來應該使他安份老實的了。但在1963年(在羅賓遜兇殺案後將近20年)他提出民事訴訟,說星期天報紙《人民報》誹謗了他。這分報紙刊登了在那兩次審判中擔任檢查官的高級律師卡斯韋爾的自傳摘要。洛凡斯聲稱,卡斯韋爾對「約翰·巴裡康」案件的報導,十分清楚地說他被宣佈無罪是僥倖的。
  這次是由洛凡斯來證實他的案件了。但他這次可走定運,因為斯皮爾珀裡已經死了,而辯護證人之一承認她對20年前這一事件的記憶「不是很好」。記錄已被燒毀了。另一個證人沒有找到。
  作為一個職業證人,只有我能夠提出很久沒用的原始屍解報告和洛凡斯的手的照片,這些都保存在我的檔案裡。我所提出的證據,就象許多年以前一樣逐字逐句都站得住腳。這一次洛凡斯也已經說服了佛朗西斯·坎帕和一個矯形外科醫生象斯皮爾珀裡那樣說他的手指不夠長,但是我認為那畸形的手攤開以後有足夠長度和足夠的力量。測驗時這只手有14磅的握力,這時他已有六個月胃癌病史,折磨得體力大為減退。他已67歲,臉色蒼白,形容憔悴,體質消瘦。可以想像一下,20年前,出現那兩宗犯罪事件時,他該有多大的力氣。這兩宗案件是聖阿爾本斯的一次和14天前的「約翰·巴裡康」兇殺案(他將一個老處女縛在床上,就是用那只右手揮舞著拐杖威脅她。她感到他的右手掐在她的喉嚨上,差點被他扼死!)
  這是一個新奇的,具有「空前興趣」的案件。《律師雜誌》寫道:因犯兇殺罪第三次受審。高等法庭陪審團最後判決他有罪——他曾被判無罪,而這是他提出一次民事訴訟的結果。
  幾個月後出現第二個後果。這個老囚犯走進《人民報》辦公室要求贖罪。「他們告訴我得了癌症,生命不會很長了」,他說,「在我死之前我想全部供認。」他們將他寫供詞的情景,連同他的右手一起照了像。對於我來說,這是一份相當好的道歉和貢禮:「我想說我幹了那件事,是我在撲茨茅斯的小酒店殺死了那個婦女。」

  (伍新堯 祝家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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