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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勒死與自殺


  一天黃昏,我同薩裡郡病理學家埃利克·加德納在倫敦的奧斯登旅館有過一次爭論,結果做了一次實驗。幾年後,在參加關於要否死刑的廣播節目時,使我又回憶起這件事。有人說,絞刑是沒有痛苦的,他接著又說,兇殺案的受害者往往也沒有那麼輕鬆地死去的。我反駁說:「勒死也不是太痛苦的。」人們豎起耳朵聽。英國廣播公司的記者問道:「大夫,你怎麼知道呢?你是否被人勒過呢?」
  「啊,是的,差不多……」我想起1941年夏天的那個黃昏,在奧斯登旅館,與加德納在一起的情形。
  我們的爭論是關於一個名叫馬喬裡·費洛斯的婦女之死。她死於勒頸所致的窒息。加德納作了屍體解剖,認為不可能是自勒,這樣,驗屍官陪審團就宣告是被人謀殺的。唯一有機會殺死她的就是她的丈夫,他們之間關係早就很壞。警察沒有發現指控他的別的證據。警察局長問我,能否複查一下這個法醫學鑒定,以便提供謀殺的法律證據,或者有無可能自殺?
  大多數勒扼①(①原文strangling 譯意包括勒死和扼死,但我國法醫學已明確將兩者分開,勒死是用繩索勒頸,扼死是用徒手掐頸。——譯音)都是徒手的,當然總是他殺。一個人用手將自己扼殺是不可能的,因為當他開始喪失意識時,不可避免地要鬆開他那緊握的手,這樣就會恢復過來。但在馬喬裡的案件中,用的是一條長統絲襪。這條長統絲襪在她的脖子上繞了兩圈,又打了兩個結。加德納在屍體檢查時發現有明顯的窒息徵象,但卻不認為在她喪失知覺之前仍然來得及自己勒緊這條帶子。
  「關於這一點,你或許是正確的」我說:「但我相信她仍然能夠勒死自己的。」實際上,這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
  她的丈夫說,淩晨2點鐘聽到她咳嗽,這就非常接近所估計的死亡時間。加德納在她的胃裡發現了大量未溶解的安眠藥;這對一個健康人來說也許不是致死量,但她的肺已被結核病破壞得布帶窟窿,而且已出現心力衰竭的徵象。沒有人懷疑是她自己服下這樣明顯過量的藥物。這或許是偶然的,但是更可能的是有自殺的動機。很可能在服了這種藥物不久,就用絲襪勒頸了。這種藥物可以引起靜脈鬱血和頸部腫脹,以致增加絲襪勒頸的壓力。
  加德納反對,認為她還是不能夠打雙重結扣(平結)。因為在繞兩匝並打好第一結後,即使她的意識還存在能夠打第二個結,但襪子卻太短了。他拿來那條絲襪。我們量了一下長度,它可伸長到46至48英寸。死者的頸圍是13英寸。繞兩匝是26英寸,每一端還剩下10至11英寸。我認為這已經完全足夠了。但是加德納堅持說:「沒有一個頸圍13英寸的人能夠做到達一點。」我要他量量我的脖子。在相同的高度上,正好也是13英寸。我打算在奧斯登旅館的休息室找一個隱蔽的地方,可是沒有希望。我想起了只有一處才能提供必要的隱蔽……。
  我們兩人走進一間男廁所,到了裡面,把門閂上,著手我們的實驗。我將絲襪子在自己脖子纏兩圈抽緊,希望在我失去知覺之前能打好兩個結。雖然臉發青,看東西已經有點模糊不清,但我成功了,便鬆開了襪子,還沒有喘夠氣,我就問:「怎麼樣?」
  我們倆該有多傻呀!我們之中誰也沒有冷靜地想一想:用手扼緊脖子或迅速抽緊繞頸的繩索完全能夠殺死人,就象日本的徒手自衛武術的砍劈一樣——會突然死於迷走神經反射性心跳停止。第二天的晨報便會有如下的大字標題:

  辛普遜,被勒死在旅館廁所:
  著名的病理學家涉嫌被捕。
  或者:內政部病理學家暴死之迷:
  兩人被鎖在倫敦旅館男廁所內。


  直到我們穿過走廊,到旅館的酒吧間時,我們這一行為的真正愚蠢性才開始被我們理解。我們不得不發笑,但我的觀點成立了:不應該指控死者丈夫犯謀殺罪。
  我沒有再去試過。但英格蘭中部一個同事想重複我的實驗,結果暈了過去,幸好很快給警察救活。
  馬喬裡的案子是不尋常的,但卻不是獨一無二的。也有過其他用繩子自勒的案例記載。但在我前廿五年的法醫實踐中,僅見過三例,包括馬喬裡這一例在內。而在此之前我已看了大約四萬個各種類型的案例,我想這種案例確實是太罕見了。統計學也會騙人的,因為第二年,在另外的二千例屍體檢查中,我卻見到了另外三例。這就鼓勵我將這六個案例寫了一篇論文給國際警察機關報《國際刑事警察評論》,希望有助於全世界的警官避免錯誤或判罪不當。
  這六例中有三例是很明顯的,除自殺外不允許有其它解釋。有一例是一個72歲婦女,在她的脖子上一條細繩繞了十八匝,緊得足夠壓閉靜脈。沒有打結,繩子兩端鬆散在腳前,她的丈夫重病住院,她曾經聲言要自殺。
  另一例婦女57歲,脖子上勒了一個索套,活結打在左耳下,用右手纏住繩子的游離端,抽緊繩索。這是一個不尋常的例子,因為她的丈夫曾試圖阻攔她。夜裡他被她的呻吟和哭叫聲吵醒了。她吞服了一盒安眠藥,大約有32粒,然後她就離開房間,回來就用索套勒住脖子。她的丈夫盡力去解松它,但她的力氣更大。她站在床邊,一次又一次地抽緊索套,以致昏倒在地。她的丈夫在她死之前又一次試圖鬆開索套,但是沒有成功。最後他跑到另外一個房間,企圖用煤氣自殺,但被及時發現了。他對這個事件的說法得到證實。根據是死者緊緊抓住了繩子。解剖時發現胃中有明顯過量的安眠藥。
  第三個明顯自殺的案例是—個孤獨的65歲婦女。被發現坐著死在椅子裡。她的脖子用一條帶子纏繞了一匝,在左耳下方打了個半結,再用一支鉛筆插在半結上,再打另一個半結。就象上止血帶那樣將鉛筆旋轉幾次,最後將鉛筆的一端固定在下巴下面,另一端刺進鎖骨上方的頸部。幾年以後發生了一個同樣的案例:一個男人用普通的繩子做成勒索套住脖子,把一根傘柄插入繩套內,再在他的頭後旋轉。可能因為不熟悉這種方法,使得歷史學家懷疑拿破崙一世謀殺了皮克格魯將軍。將軍在監獄中被發現用一條帶子勒死。這條帶子被一根拐杖旋轉幾次後勒緊,最後拐杖固定在一側耳朵後面。臉上沒有青紫現象。他殺的證據很少。那種認為那條帶子是在他被勒殺後或悶死之後企圖偽裝而加上去的說法,似乎是非常牽強附會的。
  我在《國際刑事警察評論》雜誌報告的另外三個自勒案例更是有趣。因為它們很難與兇殺區別。其中一例是馬喬裡·費洛斯。另一例是一個82歲婦女,被發現平靜地躺在床上,穿著睡衣,頭在枕頭上,臉朝上,一條長統襪子纏著脖子,緊緊地繞了兩圈,在胸前打了個半結勒緊。僅出現很輕微的窒息徵象。解剖時見到胃裡有許多阿米妥①(①一種安眠藥。——譯者)膠囊,部分已經溶解。顯然是她吞服毒藥沒有立即死亡,便用索套勒自己的脖子。索套抽得足以阻塞血液流通,但這不是致死的主要因素。房間整齊,沒有一點淩亂,房門從裡面反鎖著,鑰匙還插在鎖眼裡。
  在這六例之中,最難辦的是貝克郡的一個73歲婦女的自殺,她被自己的兒子發現死在她的臥室地板上。有一段繩子緊緊地纏著她的脖子,繞了兩圈,在右耳下方打了個雙結。她的右手食指有輕微損傷,少量流血污染了地毯。如果她的兒子能象一個偵探那樣,在病理學家到來之前不去接觸屍體,那麼他就會少些麻煩。而他卻象通常做兒子的那樣:把繩結鬆開,又把繩子解掉,然後想把他的母親救活過來。無論是法醫病理學家或是地方警察都沒有處理過這樣的案子。他們不敢肯定自殺者是否能夠這樣自勒。幸運的是我能排除對他的懷疑。死者的假牙托掉在她頭旁的地板上,我認為她很可能是坐在床上自勒然後倒下去,這時就損傷了她的手指。
  在他殺勒死的案例中,法醫病理學家常常要問,在受到攻擊至喪失意識之間經過多長時間?在意識喪失到死亡之間又要多長時間?這些都是很困難的問題,答案有時使人驚奇。
  1943年3月一個可怕的黃昏,至少有173名男人、婦女和兒童死于後來稱為「地下鐵道掩蔽所災難」的事件中。倫敦中心響起空襲警報,人們跑下貝思尼爾·格林地下車站掩蔽所,秩序井然。突然一個帶著小女孩的婦女摔了一跤,倒在一段樓梯的底部,跟在她後面的人停不下來,接著發生了可怕的自相踐踏。當擠壓停止後,找到了161具屍體,還有12例死在當地醫院裡。驗屍宮委託我對4例不同年齡組的屍體進行解剖。
  我認為每一例都死於壓迫性窒息,在屍堆中胸部受擠壓,經過解剖的4例中有3例的變異完全與遷延性窒息不同。在質詢時我的鑒定是:「死亡可能發生得非常快,也許在被擠壓後30秒鐘內。」對這一點,有許多懷疑的意見,因為這與日常屏氣的經驗明顯地不同。但希臘語「窒息」(asphyxia)的意思是:「無脈」,而不是「呼吸受阻」。希臘語也許比我們更接近真理。它含有我們採用這一詞時失去了的解釋。窒息包括許多因素,其中一些,例如頸部受壓引起迷走神經反射,是能夠在幾秒鐘內致死的。這樣的案例可能由於突然發生的抑制而沒有預謀或蓄意的意思,而勒緊頸部幾分鐘,只能表示是蓄意造成嚴重傷害。這就是法律上誤殺與謀殺的不同之處。

  (伍新堯 郭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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