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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戰爭與犯罪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緊急狀態條例、制服、徵兵、服役令以及訓練生活,束縛了許多青年人的自由。在長期的戰時訓練和準備期間,不少青年變得很厭煩。「討厭之極」是他們的口頭禪。有一些人失去了他們的妻子或女朋友。在1939年至1943年「假戰爭①」(①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從1939年9月波蘭崩潰開始,一直到次年春季希特勒向西歐發動進攻,這段時間的戰爭,稱為「假戰爭」。——譯音)和訓練期間,暴力案件就不斷地增長。這些都是由於生活的改變,由於服役條件強加給普通人頭上所致。
  和大多數專家不同,我的專業工作同和平時期差別不大,但更加熱鬧和忙亂。這些暴行是在日夜警戒狀態、警報、轟炸中發生的。後來飛彈和V2的空襲差不多每天白天和晚上都有。巨大的彈坑、自來水或煤氣總管的破裂或「未爆炸的炸彈」的消息破壞了經常的交通路線。有時一次空襲又炸壞了停屍室或法庭。每個人都已習慣于在喧鬧中和生死未蔔中生活。
  我們用各種方法遮蔽自己,有時蹲下身去避免被飛散的玻璃炸傷。有一次我和我的動人的第一位女秘書在萊登一個停屍室的大理石地上一塊堅固的石板(上面躺著戶體)下避難,那時一枚未爆炸的V1飛彈以它所特有的呼嘯聲俯衝到鄰近的一個洗衣作坊上,砰的一聲炸得個粉碎。
  哈默史密斯的驗屍官法院昨夜被一顆炸彈炸壞了。這天早晨,那位注意「邊幅」的驗屍官斯培福特走進一間空房子的「法庭」時,還是照例用手在門上叩三下,一面叫「肅靜、肅靜、肅靜」,顯得十分威嚴,雖然就在幾分鐘之前,他還躲進了他那間小小的廁所裡!南瓦克的驗屍官赫維·懷亞特,當白天轟炸來臨時,不時請他的法院人員「到下面去」,走到一個用作貯藏室的地窖裡,通過一個活門,證人、警察、親屬和醫生們都爬到一個黑暗的地方,那裡的空氣潮濕、沉悶,這倒與一個停屍室的工作十分相稱。
  大多數的倫敦法院儘量減少這種空襲警報干擾的方法是乾脆不去理睬這一回事,最後倫敦人就是這樣堅持下來的。戴防毒面具的訓練和象受驚的兔子一般沖向掩蔽所的事不久便少了下來。唯一使我惱火的是,剛好在哈姆潑斯丹我家中二樓洗澡的時候,一絲不掛地被炸彈拋向街頭!早上,大多數住在「東區」的人從地下鐵道的月臺上或夜間掩蔽所返回他們的家,或者還是個安樂窩,或者已成為一堆瓦礫。我自己則在哈弗斯達克山「加固」的地下起居室裡度過了許多喧鬧之夜,身穿睡農褲,腳著拖鞋,打打磕睡,寫寫我的第一本《法醫學》教科書,想到戰爭是多麼瘋狂,還不知道明天會發生什麼事情。
  戰爭帶來了各種類型的案件。人們「被發現已死」、自殺、被火車輾死、或者在使倫敦的夜間活動陷於癱瘓的燈火管制中被人撞倒。有一次,正當空襲時,我乘著深沉的夜幕回家。我自個兒撞到一根路燈杆上去了。次晨就要我出庭作證——恰巧是一宗毆打案——我的額部裂口上貼的膠布洩露了秘密。昏暗的街燈有助於犯罪,奇怪的倒是在那種強制性黑暗的年頭沒存更多的暴行、搶劫及偷盜案件;我想,所有這些都是因為人們把注意力集中於戰爭的緣故。
  1937年我被委任為薩裡郡的法醫學顧問,這使我碰上了大量典型的戰時鄉村犯罪案件,其中幾件與加拿大士兵有關,因為他們來到英國後大多數駐紮在薩裡郡。
  1941年9月,我被叫到韋布裡奇去。那裡有一個名叫莎孟小姐的老婦人被發現死於她自己的臥室裡。她在布魯克蘭跑馬廳附近的一座很大的愛德華式屋子裡過著隱居生活。早上7點45分,郵遞員去敲她的門時沒有回答,他就放一架梯子靠著屋背爬上去,透過窗戶發現這個老婦躺在淩亂不堪的臥室地板上。
  薩裡郡刑事偵察局羅伯茨探長帶領警察進行勘查,發現死者臥室的門從裡面反鎖著,還用一張椅子堵住。這個老婦人僅穿一件舊的法蘭絨睡衣,手上抓著一隻裝著白蘭地的平底玻璃杯,就好象是她因為喝得太多而搖搖晃晃倒下自己撞死的一樣。然而卻不能解釋為什麼她的兩隻珠寶箱都打開而且空無一物。一個更加不祥的事實是在警察進入她的房子之前就明擺著的:他們看見一個喝醉酒的青年海員在前面花園搖搖晃晃地走來走去,口袋裡裝滿了珠寶。另一個喝醉酒的加拿大士兵躺在廚房門前睡著了,他的軍裝脹鼓鼓地裝著同樣的贓物。
  驗屍官病理學家埃裡克·加德納醫師,于早上9點30分到達現場。他在量得了體溫(是華氏91度)後,一直等到我在下午2點30分到達這座大樓。加德納和我都認為死亡很可能發生在淩晨1到2點鐘。死者的口、鼻周圍有少量的血液,有些似乎被擦掉了。警察注意到地板上有一塊染血棉絮、一個煙頭和一把折斷的梳子。莎孟的嘴唇擦傷,眼瞼青紫,頭部有嚴重損傷,顯然都是被毆打所致。令人費解的是門是反鎖的,還用椅子堵住。我認為她的頭部受到這樣嚴重損傷以後不可能作出這些防衛措施。我把這意見告訴羅伯茨,他提出,鑰匙可能是在外面從門下塞進去的。經過幾次試驗之後,他又發現椅子堵門也可以從臥室門外造作出來。但是這個壞主意又自食其果。因為這就搞清楚了:當時至少有一個兇手並沒有喝醉,所以能夠產生惡意並且動了殺機。白蘭地酒杯不是死後才塞進她手中的,而是屍體痙攣使她緊緊地抓住它。這意味著死亡發生的那一瞬間,她是握著酒杯的。她最多呷了幾口。屍解時她的胃裡聞不到酒味。
  除了頭部損傷外,加德納和我還看見了頸部有一個非常兇暴的抓痕。這一抓未能扼死她是由於抓的部位太高。這樣,案件的經過就不難推斷。我認為首先是向她的嘴巴猛擊一拳,接著她就向後重重的倒下,頭部猛烈地撞擊地板。然後她的肩膀和手臂被按住,並且粗暴殘忍地企圖不讓她出聲或扼殺她;最後她的頭部被拳頭連續猛擊至少五次。但她沒有立即死去,她的頭部的內出血證明:血循環還持續了一至兩個鐘頭,也許曾用白蘭地想使她蘇醒。
  所有這些傷害是誰幹的呢?我檢查了那兩個衣袋裡裝著她家珠寶的醉漢,很可能他們都參與了謀殺。年青的海員名叫卡薩克、身材瘦小。我認為他不具備這種野獸般的力量打擊她的面部,或扼她的脖子造成那樣嚴重的挫傷。我沒有見過比這更兇暴的扼傷。然而卡薩克的手背有新鮮損傷,而這正好可能是用拳背打在莎孟小姐嘴巴那第一拳。如果我的想法是正確的,那麼這一拳就把她打倒在地上,並使她的頭撞到地板上。任何人這樣做都要被指控犯殺人罪。
  加拿大士兵彼得·麥克唐納僅是在右手有很輕微的新鮮擦傷,沒有挫傷。但是他的體格魁梧有力,並且有一雙結實的拳頭。象他那樣的人,是不容易發生挫傷的。
  卡薩克承認是他先打的,他供稱:「我用手推她並打她的面部,她就倒在地板上起不來了。」麥克唐納卻什麼也不說。後來卡薩克作了第二次供述,並把所有罪責都推到加拿大士兵身上。他供稱;「她打開門,麥克唐納抓住她,我想是扼著她的脖子。她來不及說一句話,但和他搏鬥並試圖叫喊;可是他死死地扼住,她一點聲音也出不了。然後他就把她放在地板上……,又從床上拖下鴨絨被子蓋住她。但她仍在掙扎,並用腳跟猛擊地板。他說『把她蓋好』。我就把她蓋好,後來這個老婦人從被子底下伸出頭來說:『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沒有那一個犯罪小說家會設計出這樣標準的會話來)」。「於是我又把她緊緊地壓住,再把被子蓋住她的頭。以後我就走去梳粧檯抽屜裡拿了一些珠寶,這個老婦人過一段時間又開始掙扎,麥克唐納說:『我會看住她。我看要敲敲她才行』。我說:『如果你打算這樣做,注意不要打得太厲害,她年紀大了』。」卡薩克說麥克唐納使勁打她,她呻吟了一陣之後安靜下來了。「然後他放開她,我們兩個走去衣櫃取出一些珠寶。他對我說:『我想她已昏過去或死了』。」兩個人都被控謀殺罪,但處理結果卻是出人意料之外的。

  幾個月後,在提審麥克唐納的前幾天,虛弱的卡薩克死了。但不是死於絞刑,犯罪時他就得了晚期肺結核。那個加拿大士兵立即變得能說會道了。他把全部罪責都推在卡薩克身上。
  當我在審判麥克唐納作證時,我重複了我的觀點:死亡發生在淩晨1~2點鐘。我沒有理由期望被告反駁這一推算,但法醫鑒定人的鑒定書的任何部分,都要經得住非難。
  在進去盤詰時問我:「這樣的一個結論,必定帶有很大的猜測性,你同意嗎?」
  「不!」我回答說:「我承認這是一個接近的時間,但決不是帶很大的猜測性的。從早先的體溫測量可以得到很準確的依據。我認為可以有半小時或三刻鐘上下的變動幅度。」
  「那麼,按理她的死亡可以發生在2點15分?」辯護律師問道。
  「這是可能的。」
  「也許2點30分吧?」聽來他好象希望成立一個罪犯不在場的論據。
  「我認為那是最晚了。」
  然後辯護律師提出莎孟小姐年紀大了,體溫會低於正常。「你把這一點算進去沒有」?、
  事實上,我已經考慮到這個因素。「這僅會產生極微小的差異」。我說。辯護律師問:「屍體冷卻的速度在頭三小時是不是華氏3.5度?」
  這很容易回答:「不,很多因素都會改變冷卻速度,而且變異可以相當大。」
  辯護律師繼續從相當過時的韋伯斯特《法醫學》中引證一段話。對此我說我很不同意。盤詰就到此為止。我們期待著被告以後會提出他當時不在場的證明——也許會有一個軍隊的夥伴會說,他一早就和麥克唐納一起回營房了。可能我的回答事先破壞了被告不在場的說法。因為沒有提出這種證據。然而象對戰時的許多士兵一樣,對麥克唐納的一切嫌疑作了善意的解釋,而宣告他無罪。他被送回加拿大,不久之後,在一次車禍中死去。
  有一段時間,我對測量屍溫下降以估計死後經過時間發生興趣。幾個月後,他們把與此有密切關係的一個案例送到我的住處,或者至少是送到了南瓦克停屍室來。當時我正準備作另外兩例屍體解剖。這一新的屍體是一個婦女,是在滑鐵盧橋旁泥濘的泰晤士河河灘拖出來的。一位當地警醫在上午9點30分已檢查過屍體——他只不過是看一看而已,發現一條腿斷了。就推斷說她是從橋上跳下去的。他告訴警察:「我認為這是一個自殺案」。並且說她已經死了四到七天。
  當我在下午2點30分看見這具屍體時,顯而易見,這個女子是剛死不久,其內臟仍然溫暖,測量體溫為華氏41度,停屍室的溫度為38度,河水的溫度為31度。根據這點及屍僵的狀態,我估計她死了剛14個小時,前後差半小時,推算其死亡時間大概是半夜12點30分。
  沒有溺死徵象。從損傷情況看,顯然她不是掉到水裡,而是摔在硬物體如橋墩或象河床那樣堅硬的表面上她的兩側膝蓋有很重的撞擊傷,兩條腿都發生骨折,胸廓受到擠壓,內臟損傷廣泛而且嚴重。但出血卻很有限,由此證明她掉下去後不超過幾分鐘就死了。
  是自殺還是意外事故?兩者都不是。因為當我把泥巴擦乾淨時,就發現她的脖子上有扼頸時特徵性的「指尖」挫傷——「掐痕」,其下喉頭的舌骨骨折,伴有軟組織挫傷。背部還有按壓所致的對沖性挫傷。這表明在被扼頸時,她的背是抵在象牆頭或欄杆之類的硬物上。沒有窒息徵象,說明扼殺未成。其頸部和背部的皮下出血範圍超過其他損傷,似乎說明在企圖扼殺她幾分鐘後,她掉了下去或被推下去致死。
  我給驗屍官辦公室人員寫了一封信,要求他通知刑事警察局。然後我和探長裡斯一起到滑鐵盧橋。他指給我看發現屍體的現場是在下面50英尺遠的河灘碎石和泥巴中。很明顯,淺灘的潮水漲落沒有沖壞屍體。當時新橋還在建造中;還沒有通車,但要在橋上步行還是很容易的,有一部份欄杆已經建成。我認為如果有人按住她的臉往欄杆上壓便正好解釋她背部的損傷,這可能是為了強姦。
  裡斯還要瞭解這個死者是誰?我只能告訴他,她大約35至40歲,有過長期的性生活,並且有花柳病。但不能證明最近有無性交。在屍體上或其附近沒有發現拎包。然而一位看守報告:大約半夜裡,他聽見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在橋上吵架,當他出來探望時,卻只見一個男人,是加拿大士兵,站在欄杆旁,附近有一條女用披肩。這樣,我所估計的時間似乎是正確的。
  很快,警察就查明了她的身分。她是個妓女,名叫佩吉·理查茲。一個很難記的名字。但有一位細心的警察在兇殺案發生的那個晚上檢查過一張身份證,把它記住了。當晚他在滑鐵盧車站值班,大約在半夜12點30分至淩晨1點鐘之間,看見一個加拿大士兵,提著一個女用拎包。他攔住這個士兵,檢查拎包,看見裡面的身份證。他要那個士兵作出解釋。那個士兵說:「我和一個女子去喝酒,當我們從酒館出來時,她用拎包打我,我就抓住它,可是她跑啦!這樣我就留下它了」。他說他正在度假,準備去基督教青年會過夜。
  事實上,那個黃昏佩吉是在附近的「威靈頓」酒館喝酒度過的。那個地方象往常一樣擠滿了加拿大士兵,在搭車回薩裡郡他們的營房之前,正在喝那天最後一次酒。當酒館關門時,有人看見佩吉和一個加拿大士兵一起離開,向滑鐵盧橋走去。警察調查了許多加拿大士兵,問那天晚上誰沒回營房,他們就說是個有學者派頭的麥金斯特,他戴眼鏡,禿頭。
  找到麥金斯特,他承認和佩吉一起去喝過酒,並且在關門時和她一起離開「威靈頓」。他為她的侍候付了一張五英鎊鈔票,並且從滑鐵盧車站的一個男人那裡買了一些陰莖套,在黑暗的門口和她發生了性關係。他們吵了一陣,然後就一起走到無人的橋上去。在那裡,他們再一次發生了性關係。他說再來一次,可是她不願意,並提高了嗓門。他就罵道:「住口!你這該死的婊子!」她用拎包打了他,「然後就逃走了」。在倫敦中央刑事法院,他還是那樣講。我則受到嚴峻的盤詰。這在我是意料之中,因為我認為這是一件兇殺案,而不是自殺或意外事故,我的證據是唯一正確的證據。
  「你不是告訴過陪審團關於扼頸與擠壓傷之間的時間經過僅是你的猜測嗎?」辯護律師多少帶有輕蔑的態度問道。
  「那是我的觀點,而不是一個猜測。它是建立在我檢查所見的基礎上的。」
  「我想你是在聽到了這個控訴之後才形成那個觀點的吧?」
  「不!我的觀點在我作屍體解剖時就已經表達過了。」(畢竟呈現在法庭前的白紙黑字的屍體解剖報告簽了我的名,並且署了日期)。
  「在死了4小時以後,屍斑不會影響皮下出血嗎?」
  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不,屍斑是死後血管充盈,而皮下出血是血液跑出血管外。這是很容易辨別的。」
  「你看過這照片嗎?」律師指著陳列的河床照片問。
  「我已經到過發現屍體的現場。」(我提高了嗓門)
  「當你在查看河灘時,你有沒有看見許多粗大的圓木和成堆的木料?」
  「是的,看見了。」(下—個問題究竟是什麼呢?)
  「還有鐵嗎?」
  「我並沒有看見過鐵,但我可以想像到有鐵。」
  「在這個時候,潮水來得非常猛烈。」
  「我沒有這方面的知識。」(重要的是不要超出自己的專業。)。
  「假定一股強大的潮水沖來,而一些木料正在那兒,那麼這些木料的撞擊不會造成這個婦女脖子上的皮下出血嗎?」
  「那麼應該發現溺死的徵象,因為只有活人才會出現皮下出血。」
  「假定這個婦女的頭是露出水面的呢?……
  「我必須認為」我很有禮貌地說,「這完全是假設。」
  然後律師又質詢我對她掉下去後存活時間的估計。「為什麼你能說她活的時間不會超過半個鐘頭、一個鐘頭、二個鐘頭、三個鐘頭呢?」
  「從擠壓破的肝臟流出的血量,使我確信她存活的時間頂多是10到15分鐘。」
  「我想你不能斷定她存活多長時間?」
  (我認為那是恫嚇的話)
  「她的傷口流出的血是那樣少,只能說明她僅僅活了幾分鐘。」
  「假定這個婦女是面朝下摔下去的,能否造成下巴上方你發現有扼痕處的挫傷呢?」
  「不,扼痕是在下巴的下方,不是在下巴的上方。」
  「假定她摔在河灘上,你認為不會出現面部那個部位的挫傷嗎?」
  「我認為挫傷不會同時在下巴的兩側出現,而只會在一側出現。」
  律師又重複強大的潮水和木料的衝擊問題。
  我說:「我認為那是一個只有極小可能性的假設。我所看見的扼痕是一個用右手掐扼脖子的典型例子。」
  「我認為,根據你自己的話,你的結論才是只有極小可能性的假設。」
  「這是根據事實得出的鑒定。」
  當然,還有另一種可能性,這位精明的辯護律師並沒有忽視掉。佩吉那晚是出來「做生意」的,緊接麥金斯特之後,她可能又勾上另一個主顧,而這個人可能是在我所計算的時間範圍內謀殺她。這種可能性很小,但戰時陪審團不大願意宣判一個士兵犯了死罪。麥金斯特象麥克唐納那樣,法庭對他的嫌疑作了善意的解釋,並立即放他出去,給予自由。他被送回加拿大去,也是命中該死,回去後不久就因家中失火而燒死。
  在審判麥金斯特後幾星期,我又作了一個屍體解剖,那是老莫爾斯(倫納德·莫爾斯)的屍體,他七十一歲,是海克尼路的當鋪老闆。一天下午1點鐘,他正要關店門時,突然被人打昏過去。他被送去醫院搶救,警察局派人日夜值班,希望他能張開眼睛,並告訴他們是什麼樣的人打他的。但是經過九天,這個老莫爾斯一直沒有恢復知覺。
  他的頭皮被重量中等的鈍器連續打擊五次而裂開。四處損傷緊靠在一起,平行排列:這給我提示,這個老人是在不能抵抗或不能動彈時被打的,或許是將他的頭部固定起來時打的。事實上,他脖子上深部肌肉的挫傷已經表明該處被左手猛烈地掐過。第五處損傷是分開的,位於不同的地方,而且角度不同。這一處傷勢明顯地比其他損傷重。我認為這一損傷即使沒有把他打死,也足以使他喪失抵抗力。很可能是當莫爾斯頭向前傾時遭受打擊的。我想這個損傷是第一次打擊造成的。如果我的想法正確,那麼老莫爾斯是首先被擊昏,然後再被慘無人性地連續猛擊至死。
  看著我作解剖的分局偵察警長基恩,拿出一把在店裡發現的扳手。「能用這個打嗎?」扳手重一磅半。「可能的,」我說。基恩先生知道必須繼續搜查。許多鈍器都「可能」使用,但扳手上既沒毛髮,也沒有血跡,我是想兩者都要有。
  在店裡,警察發現的唯一線索就是保險箱內側僅有的一個掌紋。不幸的是,當時倫敦警察廳並沒有掌紋檔案,儘管早在1931年前,就曾根據掌紋判決一個名叫埃根的男人犯搶劫罪。
  基恩對那個地區和道路了如指掌,他開始大規模的搜查。供詞記錄逐日增加,但經過兩周的調查以後,並沒有取得什麼進展。後來有人聽到一個士兵說起在一個咖啡館看見兩個人——他叫他們為「喬治」和「薩姆」,在附近的另一個咖啡館查看一支左輪手槍。基恩警長聽到這消息,決定進行追蹤,因為雖然沒有開槍,左輪手槍也可以作為鈍器使用。再進一步偵察,基恩找到了一個名叫喬治·西瓦羅沙的機工。他並沒有初次被訪問者那種大吵大鬧地否認,而是供述了他自己和他的朋友薩姆·德史烏迪兩人參與的刑事案件。
  「兩星期前的星期四,即1942年4月30日」——這是老莫爾斯被害的日子,「我和薩姆一起去咖啡館吃午飯。薩姆告訴我他有一支槍並且拿出來給我看,那是一支左輪手槍,他還告訴我他正要去幹活。我問他『去哪兒?』他說『哪兒都行,只要值得幹。』我們沿著海克尼路走,他說這支槍只是嚇嚇人罷了。我們走過一家當鋪,他說『要是你也來,我們可以進去幹一干。』我說『好的,但不要行兇。』他說『好!」
  那是早打烊的日子,他們等到老莫爾斯出來關店門,就跟在他的後面進店去,德史烏迪走在前面。
  「我把門關住,」西瓦羅沙繼續說,「當我走回來時就看見這個老人倒在地上,卻沒有看見薩姆打他,但我猜是他幹的。我說『你這大笨蛋,你為什麼那樣幹?』他說『我必須這樣做,因為他準備吹警笛呢!』我用我的大衣擦掉老人頭上的血液,對薩姆說『好吧,我們既然傷了人,最好快點幹吧!』我們翻箱倒櫃,從保險箱裡和桌子上拿走一些戒指……」
  基恩不失時機地找到了德史烏迪,「西瓦羅沙已經承認與兇殺案有關,而且你也參與。」
  德史烏迪,象他的老朋友一樣,也曾經是一個英國青少年犯教養院的孩子,對於一個22歲的人來說,他的檔案已經太長了。對這個事件他卻有不同的說法。「那條狗在吠叫,我就打它的前額。喬治和那個老人在扭打,於是那老人就倒下去。後來那老人再爬起來,我們兩個跳過去把他按在地上,他大聲叫,我說『看在上帝面上,你就不要嚷嚷吧,不然夠你受的。』那個老傢伙繼續大聲喊叫。喬治說『當心!』我便擠命制服這老傢伙使他不能出聲,但他用雙臂箍住我的脖子,於是我用左輪手槍敲他的頭……」
  這支左輪手槍,口徑0.45,重2磅半,長槍管的背面很象扳手脊,卻也沒有留下毛髮或血液的痕跡。「它有可能」,我再一次告訴基思。出庭時這就變成「我已看過那支展品4號手槍。我認為頭部所見損傷可以用這一兇器造成。」我還在德史烏迪的供詞中補進了一個重要的遺漏:他沒有提及在老莫爾斯頭上打了幾次。
  倫敦警察廳指紋室主任,警長佛雷德·切裡爾作證說,保險箱裡的掌紋是西瓦羅沙留下的。後來他告訴我,11年前宣判埃根犯搶劫罪,那時他還只是年青的警長就已經提供了指紋鑒定。西瓦羅沙的律師,著名的塞金特·索利凡說,他的委託人承認搶劫,但否認同謀殺人。「只有一個人使用暴力,而這個人不是西瓦羅沙。」法官給陪審團解釋法律,使他們只好判決兩個人都犯了謀殺罪。
  「倒黴,喬治,」當他們離開被告席時一個女人聲音叫道。
  「不用傷心,」西瓦羅沙回答說,擺一擺手。而他自己很快就擔憂起來,因為儘管他們年青,卻不能得到皇家法律的寬容。
  在這個老人事件之後,又有另一件案子。一個十分年幼的男孩:大衛,年齡三個月,他是一位皇家海軍少校的兒子,海軍中將的孫兒。他的教養良好的母親在6月的一個早晨用嬰兒車把他推出去,並且停下來採集杜鵑花。不多一會兒,她尖聲叫著奔向大廈的一個花匠那裡去:「來救命啊,一個男人把大衛丟到湖裡去了!」她隨即昏倒,而那個花匠跑過去救嬰孩。他從長著蘆葦的淺水中把嬰兒抓了起來,並且進行人工呼吸,但是大衛已經死了。警察根據這位母親的陳述,出發去追捕兇手。
  儘管小孩身體組織容易挫傷,而我在嬰兒身上卻找不到一處挫傷。也就是說沒有發現任何暴力的形跡;甚至沒有粗手粗腳的動作,而這種動作正是人們認為在搶小孩時免不了的。在整個屍體上找不到一處傷痕;只有溺死和窒息的常見現象。能不能想像有一個瘋狂的兇手用幾乎是小心翼翼的愛撫輕輕地抱這個嬰孩?我在驗屍報告上加了一段話:「精神病學家和犯罪心理學家不承認男人中有一種精神上的毛病,這種毛病是以偷竊或攫取嬰孩然後再把它們淹死或殺死為特徵的。事實的本身就能對已死小孩的母親的陳述引起懷疑。」警察局對這更加懷疑了,再一次找她談話,她承認他們所要追捕的人並不存在。
  在中央刑事法院提出控訴的高級爵士克裡斯馬斯·漢弗萊首先說,「這是一個可悲的故事,」她聽說她丈夫所在的艦隻沉沒了,而且推定他也隨船葬身海底了——其實這是錯誤的推想。她告訴她的精神病醫生說,她早就心灰意冷了,於是決定把她的孩子幹掉,然後自殺。她承認犯了「殺嬰罪」,被判處了死刑緩期兩年。這種犯罪的母親常受到法律上的很大的同情;判處緩刑是常見的事(緩刑要求在一定時間裡不重犯這種或其他的罪行),而這種寬大常常是給得很恰當的。

  (伍新堯 郭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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