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松本清張 > 影之車 | 上頁 下頁
一四


  雖然才次郎經常與桃世發生爭執,但姊弟兩人的感情仍然十分親密,這是大家也都知道的事實。因此照理說,才次郎絕無殺死其姊的動機。

  但負責這件命案的一位刑警仍有一點疑問,也就是在凶案發生的前日十九號晚上,染子曾經去看電影。

  「十九號晚上,才次郎給了我一點錢,他說我很久沒看電影了,要我拿了錢去看場電影。我七點出門到麻布十號的電影院,十點半回到家。」

  為什麼才次郎在凶案發生的前一晚,主動叫染子去看電影,而且,那天晚上三個人又聊到淩晨一點,難道是為了讓染子在案發當晚,因前夜睡眠不足,而更容易沉沉入睡,以致對周遭所發生的事渾然不知。

  刑警問及才次郎這件事,他的說法是:

  「嫂嫂經常受姊姊的虐待,很可憐,所以才叫她去看電影,以前一年之中,總有兩三回這樣的事。」

  另一方面,從名古屋來的橋村,也被問了話。據他說決定到東京之事,已於數日前通知了才次郎,連抵達的正確時刻及班車都事先說明了,所以,才次郎才到車站接他。

  才次郎對警方說他原先忘了這件事,直到當日,在登戶友人處才突然記起,這事聽來有點矛盾,因為既然接到朋友來訪的信,又打算安排在自己家裡住下,怎麼可能輕易忘掉?其中確實有點不合理。

  這位刑警注意的焦點是十九日那天,才次郎為什麼要染子去看電影?

  所以刑警又調查了才次郎十九日的行蹤。當天他在晚上八點回到家,由於銀行的帳務需要加班,所以比平日晚了些。這樣算起來,生駒家在十九日晚上的七點到八點的一個鐘頭內,只有桃世一人。

  刑警在經過深思熟慮之後,終於瞭解了才次郎的詭計。

  二十日晚上九點十分桃世仍然活著接聽電話,這是一個重要的關鍵。這件事情郵局職員,可以證明他親耳聽見桃世那略帶沙啞的聲音,而且還有桃世自己所寫的電報紀錄。尤其那份紀錄的文字,是桃世以其有教養而又美麗的字母與漢字的合寫法。她秀麗的字跡別人不容易仿造。這一點對任何人而言,都純對不會起疑心。

  問題是這份電文紀錄一定是二十日晚上九點十分寫的嗎?他自問,是否也有可能是前天,也就是十九日晚上七點到八點之間寫的?因為這份電文紀錄並未注明日期與時間,也沒有發文的郵局名稱和號碼,只有電文的內容而已。由於這種事一般人只會記下電文內容,其餘的大都省略不寫,所以這個漏洞也不會引起別人的注意。

  那麼假設有一份內容相同的電文,在十九日晚上接到而且紀錄下來,卻因此被誤認為二十日晚上九點十分的證據,也不無可能!

  才次郎在上班之前,拿了點錢給染子,打發她去看電影。然後在晚上七點至八點這段時間,於回家途中打電話給桃世,當然,那時候只桃世一人在家。他可以說:

  「這裡是電報局,剛才,有你家中的電報,現在請你紀錄下來。電文是『今夜迎橋村,十時歸』。」

  做完這件事後,才次郎又若無其事地回家,桃世一定會訝異地問他:「不是打電報回來說要十點才回家的嗎?」他只要隨便撒個謊。例如又接到名古屋來的通知,要遲一天才抵達東京,即可輕易的掩飾過去。然後趁機將桃世親筆寫的電文紀錄起來,以便作為次日脫罪的有力物證。如果真是這樣,那麼才次郎殺死桃世的正確時間又是什麼時候?他自問,又再仔細計算時間。

  五點三十分從丸內銀行下班,六點三十分抵達登戶,七點十分離開朋友家,七點二十分在郵局打電報——七點四十分到車站,從車站搭出租車到T阪約需三十分鐘,也就是說在八點十分到家,這個時候立刻動手殺死桃世,然後在庭園裡挖坑、埋屍、覆土。隨後將櫃中的衣物搗毀。另外取三、四件衣裳扔棄於庭園,再將走廊的雨窗反鎖於內,這全部的過程約費時一個鐘頭。正好九點十分通知電報的電話來了,才次郎假裝桃世的聲音接電話。這通電報原是他自己在七點二十分時由登戶局發出的,普通電報大約幾小時後可傳達,他應該已先打聽清楚。然後取出前一天桃世留下的電話紀錄,放在現場以作為脫嫌的證物。完成這件事約在九點十五分到二十分之間,他立刻再趕往車站迎接九點四十分的快車,接著與橋村一起回家。這樣推定之後,刑警開始求證。

  這時候刑警又聽到了另一件傳聞。即生駒才次郎曾出入於某婦科醫院,於是刑警立刻前往這家婦科醫院,向醫生查問內情。事到如今,才次郎不得不俯首認罪,大體上,刑警的推測無誤,唯有一些疑點,他作了以下的自白:

  「最近我有了戀人,她懷孕了!所以帶她到那家醫院墮胎,因為擔心她的安全,所以下班後過去看她。只要我姊姊活著,我和她一定不會有結果。長久以來,我只要一有結婚的念頭,她必然從中作梗,百般阻撓,她在世一天,我的幸福就被多耽誤一天!如今那女人愛我,對我很好,我已經五十歲了,也希望能把握人生最後的機會,但如果姊姊知道了,一定不肯應允,姊姊的個性強硬,所以我就算強行結婚,將來也不可能有安寧的日子!尤其姊姊的健康良好,以後的日子還很久遠,因此,我不能再等下去了,只要除掉姊姊,我可以得到最後的幸福。名古屋的友人橋村君來訪,是一個很好的機會,我利用他作為自己不在場的證明。這件事是在知道他將來東京之後,開始策畫的。

  「剛才刑警先生你已經說出十九日晚上,我故意支開嫂子,然後在返家途中打電話回去,誘騙姊姊寫下電文紀錄。有關此事,我確已查知從登戶局打電報回家,通常約需多少時間可以接到。那天晚上,我在嫂子尚未返家之前先行回去。向姊姊撒謊說橋村君將暫緩一日到,然後偷偷將電文紀錄收藏起來。還有一點,我曾囑咐姊姊勿將此事告知嫂子,其實這事我大可不必擔心,因為姊姊討厭嫂子,所以絕不可能主動告訴她任何事情。

  「我私藏下來的電文紀錄,在二十日晚上完成殺人行動之後,再將之置於桌上,我相信這是很好的證物,果然不錯,一切如我所料,姊姊被認定二十日晚間九點十分仍然活著。另外,將衣櫃中的東西搗毀,再挖土掩屍等原是多餘的工作,目的是為了強調這整個殺人行動至少需花費一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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