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松本清張 > 影之車 | 上頁 下頁 | |
一三 | |
|
|
還有一件事可以證明郵局的數據無誤,即桃世家中有一本電話紀錄的小冊子,紙面上有很工整的字跡,寫著郵局職員所轉告的電文內容。 「這電報是你打的嗎?」警官問才次郎。 「是的,七點二十分我從登戶打給姊姊的。」 為了慎重起見,警方又調查了登戶郵局,證實七點二十分確實有電報發出。 綜合看來,被害人桃世九點十分仍然活著,不僅有聲音,也有自己記下電文的筆跡,絕對錯不了,因為她的字跡很特殊。 才次郎又說明自己當晚的行蹤。五點三十分下班前往登戶友人家,六點半抵達,停留到七點多,這段時間與友人一起欣賞古畫。後來想起另一友人橋村,七點三十分將自名古屋出發來訪,於是趕到登戶郵局打電報,之後即搭車往新宿,車程費三十分鐘,約八點到達新宿站。在街上走了一會兒,覺得肚子有點餓,於是到武藏野館附近的大眾食堂吃了一客咖哩飯,然後經地下鐵到新橋站,已經是九點三十分,買了入場票進站台,等著接九點四十分的那班快車。 警方也調查染子,雖然桃世的房間與染子的睡房離得較遠,但發生了這麼大的變故,不可能渾然不覺,因此查問得很仔細。 「我和姊姊八點鐘就各自回房睡了。這一帶的人家一向睡得早。而且前天我看完電影回來,買了些零食,三個人邊吃邊聊,一直聊到淩晨一點才睡。所以,我一躺下就沉沉入睡,直到才次郎喚醒我,還不知發生什麼事!」 這件命案還有個特徵,即衣櫃中的服飾被搗亂翻出,包裝的報紙均遭撕毀,其中有幾件衣服被丟棄在花園內。 另外,掩埋屍體所用的挖土工具是生駒家儲藏室中的鐵鍬,上面沒有留下任何指紋,這手法很像小偷,但小偷怎會捨棄衣物,又大費周章的殺人掩屍?莫非是仇殺? 案發當晚,由於才次郎遲歸,所以玄關的門一直開著,但仔細再看,發現原是開著的外面的雨窗,在殺死桃世之後,移屍庭園才被關上。因為,地上可以看出一些拖痕。這麼看來,當晚在房內熟睡的染子嫌疑更大了。 辦案人員從附近多方打聽的結果,知道桃世與染子平素相處不睦,而且,桃世經常百般刁難染子,染子對她也恨之入骨。基於厭恨的心理,她有理由把桃世包裝好的衣物扔棄在庭園,甚至於撕碎所有的報紙。染子今年五十七歲,還有工作能力,手勁也很強,這是光子說的。 被害者桃世的身材雖修長,但體態輕盈,所以染子若欲加害桃世,並將屍體移至戶外掩埋,也並非不可能。 再者,幫傭的光子案發當日留在自宅中,已有充分證明,與此案絕無牽連。 7 染子對於同住在一棟房子裡的桃世發生如此大的變故,始終辯稱因熟睡而渾然不知,這件事極不合情理,警方經過開會討論後,認為疑點重重。首先,大多數的意見均主張兇手並非外來之人,而是自家。尤其染子有殺人的動機,因為她恨桃世的刻薄,而桃世生前也嚴防她下毒謀害,這件事光子與鄰人皆知。況且當天晚上才次郎十點之前不會回家的事,染子也可能知道,雖然她矢口否認,但不能因此排除她聽見姚世接電話的可能。 另一方面,才次郎所說的話也有再詳加檢討的必要。 桃世在九點十分接到郵局的電話,曾以筆記下電文內容,所以推定她活到九點十分應不成問題,在這之前也沒有疑問,但不妨再重新過濾一番。 才次郎於五點三十分離開丸內的銀行到登戶,由此開始一直到七點十分之間的行動,有人可資證明。七點二十分在登戶郵局打電報也無疑問,問題發生在這之後。他從新宿出來後,曾經沿途散步,又到餐廳吃飯,而後才赴新橋站接九點四十分的快車,回家後發現凶案。所以,九點四十分以後的行動也因有友人同行而無疑問,這其中的空隙則在七點二十分打完電報後,到九點四十分之間的兩個多小時。但是,從登戶郵局搭乘私鐵小田快車到新宿站約需四十分鐘,再從新宿經地下鐵抵達新橋站需二十分鐘,所以大致算來,所有的車程約需一小時。 扣除了這一個小時左右的車程,剩下來的時間是在新宿散步和吃飯。 據才次郎自己所言,吃飯的地點在武藏野館附近的大眾食堂,那個地方經常人滿為患,如今已無法查證,至於散步途中也不曾遇見任何熟人。 桃世在九點十分接到郵局的電話,而才次郎九點四十分接到從名古屋來的橋村,這中間有三十分鐘的空隙,假設才次郎在桃世接完電話後,立刻動手殺死她,再趕到新橋站接朋友又是如何呢?當然,這個假設無法成立,因為從麻布T板搭出租車往新橋站,最快也要十五分鐘。 何況殺了人後又要挖土埋屍,以及拉開抽屜扔棄衣物、撕碎報紙,這些工作至少需費時一小時,所以從九點十分到九點四十分之間的半小時中,絕對無法完成這許多工作。 儘管警方一再檢討才次郎行蹤的疑點,但是九點十分桃世仍活著接電話是可以證明的,也是不變的事實。因此,九點十分以前才次郎的行蹤並非關鍵所在,事實上,問題的重心在於九點十分到四十分之間,但這段時間,才次郎的行蹤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明。 染子經警方多次的審問,終於坦承對桃世也有所不滿,但仍然否認行兇。警方調查了染子的為人之後,對其行兇殺人的嫌疑逐漸減少。 這麼看來,調查的重心又要指向才次郎了。 | |
|
|
學達書庫(xuoda.com) |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