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松本清張 > 日本的黑霧 | 上頁 下頁


  十二

  在直接證據中,兇器和本人的指紋是鐵證。可是就本案而論,指紋是檢查不出來的。審判時當局武斷地判斷行兇的毒藥是「氰化鉀」,但是甚至連平澤是怎樣把它弄到手的也查不清。據平澤最初的供詞,那是約在昭和十九年十月他住在澱橋區柏木時向藥劑師野阪某要來的,差不多有十六克,說是繪畫時預備摻在底色裡用的。但是這位姓野阪的藥劑師已經死了,無從證明是真是假。況且在「帝國銀行事件」中所使用的毒藥究竟是不是氰化鉀,也沒有絕對確鑿的證據。檢察官最初說是「氰化鉀化合物」,半路上卻變成不折不扣的「氰化鉀」了。

  據平澤的筆記,高木檢察官也曾為毒藥問題大傷腦筋。有一天他說:「喂,平澤,就算是氰化鉀得了,就算是你向人家討來的,成吧?」這樣就斷定為氰化鉀了。不管是不是事實,反正審判記錄上一律簡單地寫成了「氰化鉀」。但是在「帝國銀行事件」中絲毫也沒有可以斷定為「氤化鉀」的根據和證明。

  兇犯使用毒藥時曾用過玻璃吸管,偵查綱要已確定那是「主要在細菌研究所或是與舊革部有關的各研究所使用的那種駒込型的」,但是無從證明平澤有過這樣的玻璃吸管。檢察官沒有辦法,只得斷定他用的是自來水筆的膠皮管。這跟起初那種完全客觀的偵察綱要迥然不同了。平澤說毒藥是用「裝鹽酸的瓶子」裝的。檢察官問他用過以後把那瓶子弄到哪兒去了,他說:「我走出銀行後,把它扔到銀行前邊長崎神社院內樹叢中好像是垃圾堆的地方了。」(第三十五次審訊記錄)

  偵查當局根據這一口供將長崎神社的垃圾堆搜查了一遍,從地下四尺處挖出了個類似的舊瓶子,但是那當然不能成為物證。他們只是從垃圾堆裡拾了個不知是什麼人丟的東西而已。公審庭上畢竟也沒能把它當成物證。

  檢察官們說毒藥是氰化鉀。喝下氰化鉀的人一般在十五六秒鐘之後就在胃裡引起中毒症狀而斷氣。然而在「帝國銀行事件」中,喝下第一種藥的人相隔一分鐘又喝了第二種藥,似乎又過了三四分鐘才倒下。毒效發作很遲緩,絕對不可能設想是氰化鉀。偵查當局關於這一點的推斷,前面已談過了。至於兇犯也喝了同樣的藥卻沒有中毒的原因,偵查當局作了四種假定:

  「A.假裝喝了,實際上並沒有喝。B.確實喝了,但事先喝過中和劑或解毒劑之類的東西,從而使毒藥失效。C.量第一種藥之前,預先在玻璃吸管裡放上無害的液體或中和劑,先滴入自己的杯子裡喝給人看。D.藥液加過工,分成有害和無害的部分,先吸取無害的部分滴入自己的杯子裡喝給人看。」

  結果推測出兇犯所使用的是第四種手段。

  十三

  這種辦法是在藥液裡放上甲苯或油類。這樣一來,由於比重關係,藥液就沉到下邊,油類浮到上邊,能夠截然分清。兇犯只消吸取上層無害的部分,滴入自己的杯子,讓大家喝下層的毒藥就成。事實上,在「帝國銀行事件」中,據說第一種藥上層是澄清的,下層混濁發白,略帶汽油味。由此可以推測出兇犯使用的是這種辦法。並且據說舊軍部方面保存氰酸化合物溶液時,由於它一接觸空氣就與二氧化碳化合,從表層起逐漸變成無害的碳酸鉀,所以一向加入油類,以防止它與空氣接觸。

  既然追查得這麼正確,為什麼不針對舊軍部方面進行偵查呢?既然認為「帝國銀行事件」的真正兇犯與陸軍衛生部門的人有直接關係,那末為什麼還非要把矛頭轉向絲毫沒有醫學知識的平澤不可呢?一方面說兇犯下毒藥時始終很沉著,使人產生的印象是他有過大舉屠殺的經驗,為什麼還偏偏要斷定這是對毒殺毫無經驗的平澤幹的呢?

  事實上偵查工作本來是針對舊軍部進行的。前面所提到的六月二十五日發出的偵查綱要上曾說:「此次完成了大力收縮偵查網的工作,已將一部分偵查方針酶移到新的方向。」就在同一天,國家警察(戰後日本警察分兩種,一種叫國家地方警察,其中在中失的叫國家警察(簡稱國警),在地方的叫地方警察(簡稱地警),均受國家公安委員會統轄,另一種叫自治體警察(簡稱自治警),受地方(如府縣等)自治機構統轄,已於一九五四年取消。——譯者注)總部長宮所發出的指示中也說:「經過細緻的打基礎的階段,偵查工作現已正式展開了。」刑事偵查壹第二〇四號的警視廳指示表明:「然而在這段時間內收縮偵查網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兇犯的方向。」從同一份偵查綱要中所寫的「從舊軍部方面具有以上經歷的人中搜尋嫌疑犯」這一條也分明可以看出這裡指的是什麼。

  這裡再說一遍:這個偵查綱要做得很出色,它極其客觀地把「帝國銀行事件」兇犯的形象勾勒出來了。那末為什麼非要把矛頭指向與這個偵查綱要相距甚遠的平澤貞通呢?

  在偵查過程中,警視廳顯然碰到了一面牆壁。

  十四

  偵查當局大概也沒認定兇犯所用的毒藥是單純的氰酸化合物,更不曾像後來在公審庭上那樣斷定它為氰化鉀。

  對於在「帝國銀行事件」上所使用過的毒藥,偵查當局一定進行過各式各樣的研究。他們一定想盡辦法來查明如果不是氰化鉀,那末它究竟是什麼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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