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松本清張 > 日本的黑霧 | 上頁 下頁


  到了六月二十五日,偵查終於進入緊張階段。以下幾段是從以刑事部長的名義發出的偵查指示中摘錄出來的。前面的一段極富於啟發性。

  「一百五十二天來,各警察署不辭辛勞地對『帝國銀行事件』繼續進行偵查,連日尋找嫌疑犯,努力加以研究,卓有成效,深表謝意。偵查總部也在士氣日益旺盛的情況下,展開了各方面的偵查。此次完成了大力收縮偵查網的工作,已將一部分偵查方針轉移到新的方向。」(旁點是筆者加的。)

  「舊軍部方面嫌疑最大,因為:「第一,可以斷定兇犯對毒藥的數量和效果把握十足。

  「兇犯在帝國銀行所使用的毒藥是氰酸化合溶液,濃度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他給每人喝的數量是五毫升左右。從化學成分來計算,以上的液體含有零點二克到零點五克的純氰化鉀(或氰化鈉),差不多相當於氰化鉀的致命量(零點三克到零點五克),足見兇犯曾企圖以最少量(刺激)來達到目的。尤以兇犯把這種預備殺害十六個人的液體裝在只能容納一百二十毫升的兒童用藥瓶裡,用能吸二毫升的玻璃管前後兩次正確地量好滴入每個杯子裡。考慮到上述情況,就可以看出兇犯對藥的數量和效果頗有自信。假若缺乏這種自信,他就會把藥弄濃一些,或者增加一些數量,因而會露出破綻,讓人看出他是個外行。所以不能把這一點當作偶然的一致而輕易放過。

  十

  「第二,可以斷定兇犯對毒效發作的時間頗有把握。首先,兇犯在帝國銀行給人喝毒藥時,在第一種藥和第二種藥之間留出一分鐘的間隔;在這段時間內,把喝下毒藥的人完全掌握住了。對兇犯來說,這一分鐘想必是極其重要的,咽下去的毒藥在身體裡起獨特的作用,馬上就會發作。

  「要是在這期間內把喝下毒藥的人放開不管,就可能給兇犯帶來致命的破綻——比方說,當毒效發作時受害人跑到戶外去,或是另外找解救的辦法等。但是相隔一分鐘,給大家喝第二種藥後,兇犯還允許他們去漱口,任他們自由活動。想來兇犯是把握十足的,也就是說,他知道喝下藥的人即使發覺那是毒藥,也來不及跑出去或另外找解救的辦法。同時,這也是出於周密的考慮,以防止受到對方在毒效發作後臨死時給予的反擊。從這裡可以推測出兇犯對毒效發作的時間有充分的把握。

  「兇犯所攜帶的玻璃吸管是主要在細菌研究所或是與舊軍部有關的各研究所使用的那種駒込型的。盒子的形狀和大小也最像戰爭期間軍醫參加野戰時所攜帶的那種外科用的小盒子,從這裡也可以推斷兇犯過去的經歷。

  「其次是兇犯的態度。對於一個準備一舉毒死十六人的兇犯來說,他的態度過於鎮定,從容不迫。量藥和滴藥時,他連手指頭都不顫抖,應對自如,因而誰也沒有產生懷疑,甚至讓人覺得大家是主動喝下毒藥的。這種膽量或是沉著的態度說明兇犯由於經驗十足而頗有自信——這個判斷可以說是合乎情理的。

  「綜合以上各點,已將一部分偵查方針轉移到舊軍部方面,並且正在穩步而順利地進行中。」

  以上是偵查當局原來所設想的「帝國銀行事件」兇犯的形象。只要讀一讀這份詳細的偵查綱要和指示中的各項,就可以明白當局當初所推測的是如何細緻而合乎情理。應該說,這確實是出色的推理。

  但是自從六月二十五日發出這份指示後,過了約莫兩個半月,九月十四日發出的刑事偵查壹第八八七號卻變成為《關於搜集對平澤貞通進行偵查的資料的指示》。局勢變了,畫家平澤被拉上了台。

  也就是說,八月十日對平澤下了拘票,平澤在北海道的小樽被逮捕。「帝國銀行事件」發生後第二百零十天,他被押送到東京來。

  十一

  看來「帝國銀行事件」的偵查工作在最初階段是朝著正確路線進行的。偵查綱要中反復強調「帝國銀行事件」的真正兇手有很大可能是醫生或是醫療界的人,是在陸軍裡擔任過衛生職務的復員軍人。為了偵查這一案件,全國警察對約莫五千名有嫌疑的人做過調查,這些都是偵查綱要上所說韻與藥品有關的人。

  但是平澤貞通在職業上偏偏與醫療、藥品沒有絲毫瓜葛。他不過是個畫家。不可能設想他對毒藥的知識豐富到能夠在帝國銀行做那麼細緻的計算和調配。

  偵查工作為什麼不按照初期的方向始終針對與舊陸軍有關的人進行呢?偵查班是憑著松井的名片和相貌這兩個線索來逮捕平澤的。但是如上面所說,松井名片是不足為憑的。相貌呢,偵查綱要上反復提醒偵查班注意:「兇犯的特徵單憑目擊者的證詞是靠不住的,不應拘泥於這一點。」這一注意事項提得很有道理,應該說是正確的。

  但是實際上,居木井警部補正是憑著平澤長得很像偵查總部發下來的剪輯相片(根據目擊者所說的特徵拼湊而成的照片。——譯者注)這一點來逮捕他的。

  平澤被押解到東京之後,銀行的人們鑒定了他的相貌。證詞分為兩種:一種說像,一種說不大像。這裡就不詳細談了。總之,單憑肉眼的印象是不可靠的。偵查綱要本身也曾提醒道:「過於倚賴兇犯的特徵作為決定性數據的傾向依然存在,已經再三提請注意,這只是一兩個人的話,不足憑信。」(刑事偵查壹第一五四之八)但是實際上的做法卻與這個指示恰恰相反,平澤被逮捕了

  除了毒藥之外,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簽在支票背面的字、被告無法證實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以及名片——這些因素都太沒有價值了,不足以視為證據。比方說、名片不一定是跟松井交換過的那個人用的,也許是交到第三者手裡後被拿去犯罪用了。說句極端的話,簽在支票背面的字究竟是不是在帝國銀行毒死人的那個兇犯的筆跡,也沒有直接的證明。也就是說,帝國銀行案件的兇犯和在支票背後寫下「板橋三之三六六一」這個住址的或許並不是同一個人。如果有個共謀犯,也許單單在提取現款的時候兇犯委託了另外一個人。這個假設也是可能的。正如偵查綱要的注意事項所指出的,儘管說那兩個人的面貌相似,但是也不足為憑。

  偵查總部認定此案沒有共謀犯,但那也只是說沒有人看到共謀犯而已。共謀犯不一定非和主犯一起到銀行來。他也許隱匿在人們所看不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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